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章程建设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规定,深入推进我省高校章程建设,充分发挥章程在高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中的作用,提高依法治校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章程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高校章程建设的重要意义
高校章程是学校的纲领性文件。建立和完善高校章程,实现高校“按章程自主管理”是《教育法》赋予学校的基本权利。进一步加强高校章程建设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精神的具体行动,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重要措施,特别是随着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治校进程的加快,进一步加强高校章程建设已成为实施“创新强校”工程,提高高校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迫切任务。各高校要充分认识高校章程建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高校章程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快制定和完善学校章程,切实提高学校依法治校、依法办学的水平。
二、切实加快制定和完善学校章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学校章程是一项政策性强又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各高校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组织学校领导、教职工、学生认真学习《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深入学习了解章程建设的基本要求、基本内容和相关规定,发挥广大师生员工参与章程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把章程建设作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重要切入点和着力点,作为凝聚集体智慧、凝结师生感情、凝集发展思路、凝练大学精神的重要途径,明确任务,落实分工,设定时限,责任到部门、到人。
(二)加快工作进度。各高校要抓紧制定学校章程建设工作计划,落实章程建设机构和责任人,明确组织分工和时间安排,加快推进章程制定或修订工作。要按照《广东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章程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附件1)确定的核准批次、具体时间报送有关申报材料,条件成熟的高校也可按程序申请提前核准。各民办高校要根据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要求和形势发展的变化,参照《办法》的规定,及时修订和完善章程,修订后的章程要及时按程序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严格工作程序。各高校在章程制定或修订过程中,要严格遵循《办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民办高校参照执行),坚持民主、科学、公开的原则,广泛听取各方面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内设机构、教职工、学生的意见,充分反映学校举办者、管理者以及教职工、学生的要求与意愿。涉及到与举办者权利关系的内容,高校应当与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章程草案形成后,应广泛征求校内外各方面意见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或董(理)事会(民办高校)讨论审定,并经校内公示后申请核准或备案(民办高校)。各市主管的高校和其他省直部门所属高校的章程,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书面同意申请章程核准的公函,再向省教育厅申请核准。各高校要自觉遵守核准或备案通过的章程,建立健全与学校章程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原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的管理制度,要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以保证制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要完善校内章程执行和监督机制,建立对违反章程行为的投诉与查处机制,以及章程实施情况的年度报告制度,并提交学校教代会审议。省教育厅将对高校实施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章程规定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