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23年核准稿)
序言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的前身是创建于1933年的广东省立第一职业学校。学校先后更名为广东省立广州农工业职业学校、广东省立广州工业职业学校、广东省立广州高级工业职业学校、广东省广州高级工业技术学校、广州化学工业学校、中央人民政府轻工业部广州化学工业学校、轻工业部广州糖酒工业学校、食品工业部广州糖酒工业学校、广东省轻工业学校、广东轻工业学院、轻工业部广州轻工业学校、广州轻工业学校等,曾具有中专、大专、本科各层次办学经历。1999年,经教育部批准,学校更名为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2021年,广东省轻工职业技术学校、广东省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校两所中等职业学校通过省属职业院校集团办学并入学校。学校现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中国特色高水平职业学校和高水平专业群(“双高计划”)建设单位。
学校坚持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方向,坚持“高素质为本,高技能为重,高就业导向,创新促发展”的办学理念,秉承“德能兼备,学以成之”的校训和“自强、敬业、求实、创新”的学校精神,坚持轻工特色,立足广东,服务粤港澳大湾区,面向全国,面向轻工产业,实践和创新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模式,积极为中小企业服务,为广东地方经济社会服务,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引领新时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理工类本科层次职业技术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办学质量,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中文简称为广东轻职院;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Industry Polytechnic,英文缩写为GDIP。
学校网址是https://www.gdip.edu.cn。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52号。
学校设有广州新港校区、广州琶洲校区、佛山南海校区3个校区。广州新港校区地址为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52号;广州琶洲校区地址为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44号;南海校区地址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南海大学城。
第四条 学校是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遵循职业教育发展规律,依法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办学活动;秉承“在探索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创新,在创新中探索”的工作指导方针,培养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一线的发展型、复合型、创新型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
第七条 学校实施专科层次高等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教育形式,依法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按规定颁发学业证书和培训证书。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适度发展中等学历教育,开展其他继续教育,推进国际和粤港澳台教育交流合作,提升国际和港澳台学生服务管理水平。
第八条 学校专业设置以工科为主体,涵盖轻工纺织大类、装备制造大类、生物与化工大类、食品药品与粮食大类、电子与信息大类、财经商贸大类、旅游大类、文化艺术大类等多个专业类别。
第九条 学校建立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双师”素质型教师队伍,实施教学工作监控与评估制度,通过信息化建设加强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全面实施二级单位绩
效考核管理,促进学校办学水平的整体提高。
第十条 学校稳步推进依法治校工作,建立以学校章程为核心,规范统一、分类科学、层级清晰、运行高效的制度体系,践行“三大一强”(大教学、大管理、大保障、强督察)院校治理模式,全面提升学校治理能力,促进学校治理更加科学、规范、有序,不断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
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有效发挥法律顾问、法治工作机构人员、学校相关专家组成的法务队伍在依法治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与举办者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举办者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办学环境,支持学校发展,保障办学经费的稳定;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制止任何侵犯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的行为,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规划,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决定录取学生的标准和程序。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群)。
(四)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对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开展与国(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和企业等各种主体的交流和合作。
(六)自主确定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根据有关规定,聘任、晋升和解聘教职工,确定教职工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
(八)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工、学生,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及经费。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主要职能。
(三)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尊重与维护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纪检、审计和法律监督。
(六)依法进行信息公开,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七)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四条 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全面服务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能力,使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五条 学校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需要,按照强化拓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产业的思路布局专业,凸显轻工院校特色。
第十六条 学校以专业建设为核心,促进学校整体办学水平的提高。学校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以“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为主线,与企业形成“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校企合作模式。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校企合作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创新现代学徒制、订单班等多种人才培养模式,推进校企一体化育人。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全面质量管理理念,借鉴和应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技术,全面推进质量文化建设,构建全员全程全方位质量保障体系。学校实行教学工作监控评估制度,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和评估,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价,公布教学质量年度报告,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九条 学校以培养学生应用能力为主线,加强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大力推行产教融合、工学结合,让学生在真实的工作场景中得到训练;支持与专业课程配套的产教融合型实训基地以及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的建设与利用。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二十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创新和技术服务,推进产教科联合协同创新,促进师生员工科研与社会服务能力提升,为学校内涵建设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学校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科技创新机制,支持研究人员跨院系联合企业开展研究工作,建立各类创新和技术服务平台,培育和加强科技创新团队建设。
第二十一条 学校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抵制学术不端行为,依法保护师生员工的知识产权。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积极推进职业培训,依托教学资源优势,面向轻工产业转型升级和围绕粤港澳大湾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构建职业培训服务体系,积极开展职业培训服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积极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服务,努力开展社区教育、乡村振兴教育、老人教育、重点人员教育培训等终身教育服务。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将职业道德、人文素养教育贯穿培养全过程。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师生员工思想政治工作,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创新校园文化,推进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五条 学校植根岭南文化,传承职教精髓,将优秀产业文化、企业文化吸收融入到校园文化、制度体系建设中,促进职业技能培养与职业精神养成相融合,锻造技能英才,创建高职名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设图书馆、校史馆、历史文化长廊、校园景观等各类校园文化载体,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健康文明的校园文化氛围,陶冶学生情操,塑造学生健康人格,培养学生服务社会的责任意识,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五节 国际交流合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立足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展,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需求,引进来国际标准与优质教育资源,走出去交流、走出去办学、走出去服务企业,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并用;完善国际化办学机制,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出国留学、来华留学、国(境)外办学工作,构建国际化办学可持续发展的新格局,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精湛技能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提升学校国际化办学水平,打造广轻职教品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多层次、多领域的国际合作交流渠道和平台;通过加强与信誉良好的国际组织、跨国企业、海外企业合作,建立海外培训中心、海外教学点和海外分校,面向当地员工开展“中文+技术技能”培训和学历职业教育,培养国际技术技能人才。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研究决定学校党的建设、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干部选拔任用、干部队伍建设、人才工作等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由学校党委书记委托学校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学校党委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学校党委书记确定。对于重要议题,学校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先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学校党委副书记、学校纪委书记充分沟通酝酿。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会议原则上每2周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学校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学校党委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学校党委委员。不是学校党委委员的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学校党委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员工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会议必须有1/2以上学校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学校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学校党委委员的1/2同意为通过。
学校党委会议的其他事项,依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其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将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学校纪委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校长
第三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国(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组织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学校事业科学有效发展。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校长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对于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学校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
第三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2周召开1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校长与分管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通报。
校长办公会议必须1/2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办公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会议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的其他事项,依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一)专业(群)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群)。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专业、跨专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校知识产权纠纷的学术评审事项。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国(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专业(群)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与学校专业(群)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教学部)[以下简称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四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依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经选举产生,由校长聘任。
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四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学术委员会的其他事项,按照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道德委员会,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依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完善学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保护知识产权,崇尚诚实劳动,鼓励科技创新,促进学术进步,有效推进学校内涵建设。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不超过11名,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由各部门推荐,经选举产生,校长聘任,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的规范、方针和政策;
(二)分析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指导意见;
(三)指导、组织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工作,并向学校提出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交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十九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条 教代会代表以学校各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五十一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校长办公会议、学校工会或者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二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按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
第五十四条 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以全心全意服务学生为宗旨,发挥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按照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名额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的1%,并经学院(部)学生会民主选举产生。
学生代表大会实行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票决制。
第五十六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和工会、学校团委等群团组织,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为其开展活动提供保障。
第五节 工作委员会
第五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科研工作教授咨询委员会、人事师资工作教授咨询委员会、财经工作教授咨询委员会,负责对相关领域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审议并提供意见交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教学科研工作教授咨询委员会主要评审推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教改课题,对校级教学改革课题、科研课题、奖项及等级、专业及名师等进行评选和咨询,并提出具体建议,为学校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人事师资工作教授咨询委员会依照学校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工作的需要,就学校发展中涉及人事师资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审议,并提供建设性意见。
财经工作教授咨询委员会就如何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务服务的透明度,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科学合理地分配、使用学校资源,提高办学效益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审议,并提供建设性意见。
教学科研工作教授咨询委员会、人事师资工作教授咨询委员会、财经工作教授咨询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议事规则等,依照其章程执行。
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生工作委员会、后勤与防疫工作委员会。
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决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体育工作、美育工作、劳育工作、学生日常管理、心理咨询、健康教育、毕业生就业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后勤与防疫工作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决定学校基建、重大项目采购、校园环境建设、食堂管理、公共卫生、防疫抗疫、后勤服务等工作的重大问题。
学生工作委员会、后勤与防疫工作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议事规则等,依照其章程或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职称评定、聘任、管理办法,审核校内职称申报,负责对各职称系列和学院(部)评审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审等相关工作。
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机构设置、评审规则等按照《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执行。
第五章 内设机构
第六十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科研机构等内设机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变更、撤销或者职能调整。
学校确定并公布内设机构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服务事项,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内设机构设置方案经学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确认。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作为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等的成立和撤销原则上须经校长办公会议或学校党委会议通过。
第六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校、学院(部)两级管理体制。学院(部)是学校开展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由学校根据专业建设和发展需要进行设置,按照学校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根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学院(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本单位教育教学、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活动,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四)拟订学院(部)内设机构方案,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管理学院(部)教职工。
(五)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其他资产。
(七)根据学校有关制度和指导意见,制定学院(部)教职工的业绩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
(八)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三条 学校党委根据学院(部)情况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部)党总支]。学院(部)党总支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学院(部)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学院(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部)重要事项。召开学院(部)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部)党总支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学院(部)党总支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学院(部)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学院(部)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学院(部)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代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六十四条 学院(部)院长(主任)负责学院(部)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副院长(副主任)协助院长(主任)工作。
第六十五条 学院(部)实行学院(部)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院(部)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部)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学院(部)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其他具体事项,依据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第六十六条 学院(部)党总支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职工党支部一般按照学院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照年级或者专业设置。可以依托重大项目组、科研平台或者学生社区设置师生党支部,注重在低年级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教职工党支部围绕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等开展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员工的作用;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对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晋升、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
学生党支部围绕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开展工作,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教职工党支部、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附属机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运行,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履行学校赋予的职责方面接受学校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学生
第六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维护学校声誉。
(四)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就业创业育人体系。学校为学生提供专业化的职业生涯规划、就业创业指导等服务,引导学生以国家发展与社会需求为导向规划个人职业生涯,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价值观、劳动观,推动实现毕业生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学校对在思想引领、学业表现、技能竞赛、创新创业、文体艺术及社会实践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或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依法按相关程序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工作程序等事项,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七十五条 学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招收、教育、管理外国留学生。外国留学生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未纳入学籍管理、接受学校继续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以及教育服务协议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教职工
第七十六条 教职工由学校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七十七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岗位管理制度,设置岗位类别、岗位任职条件、岗位职责,实行择优上岗、按岗聘用、聘期考核,合同管理。
学校定期对教职工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将师德师风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师德师风档案。
第七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收入分配制度,强化岗位责任,突出工作绩效,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
第七十九条 学校人才招聘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八十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公平获得学习、交流、进修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通过教代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一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二)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接受学校考核。
(三)尊重学生,爱护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荣誉制度和奖惩制度,对为国家和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纪、违法的教职工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职业发展机制,健全进修与培训体系,为教职工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八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保障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依法按相关程序处理教职工就职务、福利待遇、岗位聘用、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方面表达的异议及提出的申诉。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工作程序等其他事项,按照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八十五条 学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创作、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及与学校签订的协议,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八章 经费、资产与公共服务
第八十六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社会捐资等其他收入。
第八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规范内部财务治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实行财务年度审计制度。学校主管财务校领导定期向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财经工作教授咨询委员会、教代会等报告学校财务收支状况及管理情况。
第八十八条 学校实行全口径综合财务预算,根据“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各项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预算管理。
第八十九条 学校资源配置以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
第九十条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资产管理制度及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十一条 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
第九十二条 学校依法保护和管理学校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形象。
第九十三条 学校建设公共资源、图书情报、档案资料、医疗服务等平台,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学校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校园环境,建设绿色校园、节能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九十四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升后勤管理水平、保障能力和服务质量。
第九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保障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维护学校和谐稳定。
第九章 学校与社会
第九十六条 学校利用办学资源和办学优势,主动对接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与各级政府、企业、行业的沟通与合作,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和支撑。
第九十七条 学校建立多形式合作、多方位互动、深层次延伸的校、政、行、企合作,深化产教融合、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第九十八条 学校校友包括曾在学校(含学校前身)学习过的学生、学员和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鼓励校友关心、支持学校的建设发展。
第九十九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校友会,并在各地区成立地区校友分会,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强校友与学校的联系;发挥校友资源优势,寻求校友对学校办学的支持,深化学校与校友的多方合作。
校友会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工作,接受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一百条 学校设立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由政府、学校、企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代表等组成。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密切社会联系,提升社会服务能力,与相关方面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二)扩大决策民主,保障与学校改革发展相关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能够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
(三)争取社会支持,丰富社会参与和支持学校办学的方式与途径,深化办学体制改革。
(四)健全完善社会对学校办学活动的监督、评价机制,提升社会责任意识。
理事会的理事产生、运行规则、会议制度等,依据其章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校训为“德能兼备,学以成之”。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校徽标识选用手和飞鸟的造型进行同构重组,构成由手变成飞鸟的图形,在一轮喷薄而出的太阳前展翅飞翔。手象征技能,代表高职教育;飞鸟象征大展宏图,表达出学生以技入道而成长为职场精英。图形外围由学校英文首字母“GDIP”组合而成,图形下面是学校的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整体标识寓意学生通过在校学习,养成高素质、高技能的职业能力,定能在职场展翅翱翔的美好前景。图示: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1月11日。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校歌为欧阳韶作词、黄友棣作曲的《广东省立第一职业学校校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章程的修订,须广泛征求师生员工意见,经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章程应保持稳定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进行修订:
(一)学校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或者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订学校章程的情形。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章程的修订,可以由下列任何一方提议:
(一)校长。
(二)学校党委会议1/3以上委员联名。
(三)教代会1/3以上代表联名。
学校章程的修订决定由学校党委会议以超过全体委员1/2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九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是学校制定其他规章制度的依据,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法治机构负责监督本章程的执行,依据本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对查证属实的违反章程行为提请学校党委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经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由学校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