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仅摘录《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休学、复学、退学管理办法》部分条例,而非管理办法的全文。至于有关管理办法的其它条文,即使本文没有摘录,亦必须遵守。
1、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休学时间不能超过两年(兵役期除外)。
学生申请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后,可以休学。
2、学生在读期间,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在校学习过程中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二次。毕业的年限最迟为原计划毕业时间之后的两年。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发生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
3、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休学期满前一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二级学院复查合格,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
4、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
(一)在同一个学期经过考试、补考后需要重修的必修课程超过三门的;
(二)在一学年内经补考(含缓考)、重修后未达到应修课程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5、本人申请退学的,经个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及主管教学的校领导批准后,凭退学通知书,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照本条规定办理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八条 对第七条所列的退学处理,除第(七)项外,均须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