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仅摘录《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创业导师工作室实施方案》部分条例,而非管理办法的全文。至于有关管理办法的其它条文,即使本文没有摘录,亦必须遵守。
1、 通过四年一周期的建设,将创新创业导师工作室打造成为“创新创业平台”、 “寓教于研平台”和“教师发展平台”,在创新教育、创业实践、社会服务等活动中充分发挥导师示范和引领作用,以点带面,促进学校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和教师整体素质的提升。
2、 从2017年开始,启动校级创新创业导师工作室建设认定工作。“十三五”期间,建设50-100个校级创新创业导师工作室。
3、 创新创业导师工作室领衔教师应具有指导学生进行创新教育和创业实践的能力,能带领学生完成创新创业教育。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在建设期内的校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团队、教学团队、科研与技术服务团队及产学研合作技术服务团队的负责人;(2)主持在研的省级及以上科研、教育教学改革项目;(3)受聘为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4)省级及以上人才工程培养对象;(5)广东省“特支计划教学名师奖”和“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6)获得省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7)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8)获得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4、 四年建设期内,每个工作室资助经费限额为5万。同时,鼓励通过校企合作、创新创业、成果转化等途径获得资金,用于补助创新创业导师工作室的建设。
5、 鼓励行业企业劳模、技能大师、企业家等领衔创新创业导师工作室建设,资助经费、场地和必要的仪器设备可根据建设需要配备。
6、 校级创新创业导师工作室在教师评优评先、人才选拔、非教学工作量计算、校内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聘期考核等工作中可按校级项目认定。
7、 教师在创新创业导师工作室工作的经历可按参加专业实践认定。
8、 专任专业教师在创新创业导师工作室工作情况列入教师“五年培训菜单”。原则上,专任专业教师每五年应在教师创新工作室工作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