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仅摘录《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安全管理规定》部分条例,而非管理办法的全文。至于有关管理办法的其它条文,即使本文没有摘录,亦必须遵守。
(一)学校党委和行政对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学校综治工作与突发事件应急维稳工作领导小组是在党委和行政领导下的校园安全管理专门机构,保卫处是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各部门、各二级学院的党政主管为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二)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落实“六项责任制”和《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安全责任书》
(三)各二级学院要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中。将放假前、开学初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时段,重点向学生介绍水陆交通安全、饮食卫生、校内外活动安全及其他意外事故的自救、自护知识等。
(四)校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按相关规定进行项目消防安全的申报、论证、审查、竣工验收等。
(五)学校学生宿舍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负责,包括学生宿舍人员值守、安全防范、安全检查等。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人,特殊情况需留宿的须经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批准并进行登记;禁止留宿异性,禁止异性在午休或学校明文规定的时间段内逗留在宿舍内;校外人员进入学生宿舍探访须履行验证、登记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离去。学生宿舍内禁止进行赌博、吸毒、宗教活动等违法违纪活动,禁止在学生宿舍内进行经商活动。凡已毕业、休学、退学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宿手续,不得继续留宿学生宿舍。
(六)后勤管理处应定期对教学、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勘验检查,发现险情(危房、危楼、危墙、危厕等)应立即报告分管校领导。凡经区(市)以上建设部门鉴定的危房,应立即停止使用,制定修缮计划和方案报有关部门,尽快修缮、加固或翻新。因校舍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等引起超载变化或超过设计年限的,应书面上报分管校领导,及时予以处理。
(七)严格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审批制度。组织学生各类实习、实践、社会公益等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应经本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组织师生员工参加集会、结社活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报有关部门批准。在教学计划外安排的学生外出活动,应经主管校领导,办理审批手续。在外出前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配备足够的教师带队。
(八)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应对教学、科研、实验等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并对校内安全防范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加强管理,预防和消除教学科研等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九)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学校职能部门和主管校领导。
(十)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各有关单位安全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并追究其经济(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按本规定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因学生缺乏相应安全知识,致使事故发生且情节严重的。2.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安全工作制度,未履行管理职责、管理不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3.未按有关法规要求实施校内设施建设和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4.未按本规定要求组织开展校内外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5.未按有关规定要求组织体育教学和课外活动、开展学校卫生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6.未按有关法规要求实施对校内教学、实训场所改造、建设,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7.未按本规定要求加强校园秩序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8.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9.对事故未及时组织处理或阻碍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