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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工手册

发布时间 2017-11-10 16:55:35


第一部分

人事管理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暨

“强师工程”实施办法

(2014年5月28日实施生效。)


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对学校事业发展至关重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高专)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强师工程”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意见》,结合省教育厅、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实施方案(试行)》及省教育厅制定的《广东省“强师工程”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坚持不懈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现就加强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暨“强师工程”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服务于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落脚点,以“强师工程”和“重点人才”建设为两个抓手;探索有利于协同创新、协同育人的人事管理制度,有利于以工作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教师评价制度,有利于“重点人才”建设的师资培养引进管理制度,有利于高技能水平“双师型”教师队伍培养开发管理制度;统筹现有人才优势,引育高端技能型学术人才,加强教师高职教育教学能力,创新人事分配制度,激发教师队伍活力。

二、总体目标

遵循开发、创新、精干、高效的原则,到2016年,建立科学的高职教师评价考核体系和相关机制,基于协同创新、协同育人的人事管理制度基本形成并开始发挥作用,“双师型”教学团队的专业技能水平和专业教学能力显著提升,通过培养和引进形成一支国内知名的教学名师、学术带头人、高端技能型专家人才,“重点人才”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效。学校专任教师队伍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职称结构、技能结构、学缘结构明显优化。聘用企业兼职教师质量大幅提升,在教学和科研服务工作方面发挥显著作用。

1.数量目标。按照在校生21万人配备教师数,教师队伍包含专任教师、兼职教师、双肩挑教师及实验实训指导教师。通过以下控制指标确保师资队伍数量满足学校事业发展需要。

(1)增加专任教师数,适度降低生师比,根据各院系专业建设及在校学生人数配备专任教师,全校生师比不超过18:1。

(2)稳定兼职教师数,各院系兼职教师数据库的兼职教师数与专任教师数的比例不低于1:1,合理安排兼职教师在校工作量。

2.结构目标。师资队伍结构包含学历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学缘结构。

(1)学历结构。专任教师中有硕士学位的教师比例达到80%,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比例达10%。

(2)职称结构。专任教师中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比例达到38%。

(3)进一步优化专任教师的年龄结构和学缘结构。

三、主要内容

(一)高层次人才培育计划

1.工作目标

培养6-12名在国内同类院校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专业带头人,争取在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百千万人才国家级人选、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人才等重点人才培育中取得突破。培育10-15名国务院政府津贴获得者、珠江学者、“千百十工程”省级以上培养对象、南粤优秀教师、具有高级职称的省级以上技术能手等高端技能型专家人才。培育50名既有高级职称又是高级技师的双高型骨干教师。选拔4-6名在教学科研方面业绩显著,专业创新能力和研究能力突出的一线优秀教师作为校“拔尖人才”培育对象,通过1-2个培养周期,为学校“重点人才”培育提供后备人才。优化学校教师队伍素质结构,打造一支素质过硬,专业能力强,在国家同类院校处于领先水平的高层次人才队伍,形成一套卓有成效的高职院校高层次人才培育模式。

2.工作措施

(1)完善现有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改进人才选拔和考核机制,协同各院系做好本专业高层次人才的发展规划工作;积极帮助和指导现有高层次人才,为其提供政策咨询,推荐高层次人才申报“重点人才”项目。

(2)以一批科研和教改项目为培育载体,加强技术能手的教学、专业研究和课程开发能力,提升技术能手的专业技术职称;提升高级职称教师的专业应用能力,通过支持其到企业锻炼,参加技能培训,培养具有高级技师和高级职称的双高型骨干教师。

(3)完善教师到国内外访学制度、省高校“千百十工程”选拔考核制度、“珠江学者”特聘教授培育制度、优秀青年教师培养计划、“拔尖人才”培育计划、技术能手培育计划、专业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继续在岗位设置、绩效工资改革上给予政策支持,加大科研经费的配套,提供专业建设的平台,并配备必要的教学科研助手,搭建专业教学团队。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1.工作目标

通过改革现有人才引进方式,加大引进高层次人才资金投入,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2-5名;在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百千万人才国家级人选、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人才等重点人才引进中取得突破。加强高学历、高技能人才,教学名师,技术能手的引进,每个协同育人平台引进1-2名技能型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模式下的人才软引进机制,各系(院)聘用1-2名高层次技能型创新人才。

2.工作措施

(1)通过制度创新吸引重点人才。学校制定特殊政策措施,为重点人才引进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待遇,在团队负责人遴选、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申请科技资金、创新工作机制、评先奖励等方面提供支持,提供周转房、安置配偶等特殊政策,妥善解决重点人才生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2)拓宽学校聘用高层次人才的渠道,联合协作大企业或高等院校,采用软引进的方式,设置特聘教授岗位,“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以任务为牵引,通过项目委托、兼职聘用、短期服务、合作研究等柔性引进形式,积极吸纳海内外高层次人才。

(三)优秀青年教师培养计划

1.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优秀青年教师培养计划,打造一支高素质优秀青年教师队伍。到2016年,“千百十”校级培养对象35名;高校“优秀青年教师培养计划”培养对象10名;青年教师国内外访学进修30名;实现全校青年教师每年参加至少1次培训;完善青年教师职业道德考评体系。

2.工作措施

(1)师德提升。完善青年教师职业道德考核评价监督激励体系,通过正向引导,提高青年教师正确的理想信念、爱岗敬业精神、为人师表意识,营造良好的师德建设氛围。

(2)学历提升。鼓励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对自费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可报销学费15万元,自费取得博士学位证书可再报销学费35万元。

(3)青年教师轮训。加强青年教师培训,青年教师的培训以学习新理论,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专业水平、综合素质为目的,实现全校青年教师每年参加至少1次培训。

(4)国内外访学。加强学校与国内外高校交流合作,选派青年骨干教师作为访问学者到国内外高水平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优势专业研修,是提高我校教师的应用研究能力,改进教师的教学方法,促进师资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

(5)优秀青年教师培养。积极组织推荐青年教师参与《广东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培养计划》、《高校科技创新团队和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育计划》,推荐优秀青年教师参与选拔《广东省高职院校“千百十工程”实施计划》。

(四)教学名师及教学团队培育

1.工作目标

新增国家级教学名师1-2人,教学团队1个;培养省级教学名师2-3人、教学团队2-3个;培养校级教学名师5-6人、教学团队11-13个。形成“国家级-省级-校级”分层推进的格局,带动学校的整体师资发展水平和综合实力。

2.工作措施

(1)实施“名师培育工作计划”。以老带新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教学水平,提升专业教学团队建设,带动学校国家级、省级、校级高层次“双师型”师资队伍结构的优化和素质的明显提升。

(2)打造名师名课堂。遴选长期工作在教学一线的在学术研究中取得突出成就的教师6-10名,开设名课堂,逐步形成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课程教材和教学模式能起到带头作用的一批有经验教师队伍,引领学校年青教师的成长。

(3)实施“重点专业教学团队建设计划”。建设重点专业高水平的教学团队,建立校企技术交流合作机制,聘请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行业企业领军人物、专业人才和能工巧匠担任兼职教师,逐步形成高技能水平的兼职教师讲授实践技能课程的机制。改革和完善重点专业“双师”队伍建设和评聘制度,促进重点专业带头人扩大行业影响力、专业骨干教师积累企业工作经历,形成团队合作的良好机制。

(五)高水平“双师”结构团队教师培育

1.工作目标

到2016年,学校85%的专任专业教师是“双师”素质教师,80%的专任专业课教师获得高职教育教师资格认证,“双师”素质教师的职教能力、协同创新能力、寓教于研能力显著提升,使“双师”素质教师在数量比例和质量上均处于国内同类院校前列。

2.工作措施

(1)高职教育教师资格认证。完善高职教育教师资格认证机制,把高职教育教师资格证作为学校专业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的必要条件;加强学校高职教育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过有计划地安排培训和专业实践提升教师技能水平和高职教育教学能力,到2016年,80%以上的专业课教师通过“高职教育教师资格”认证。

(2)教师3+2校企交替工作制。规范选拔标准,每个专业每年有计划地选拔1-2名教师到企业一线去专业实践,创新校企互利共赢的人才合作培养模式,建成专业实践优秀企业资源库。在5年内,实现每个专业教师有80周的专业实践经验,其中,到企业一线实践锻炼的时间不少于40周,切实提升专业教师的实践能力。

(3)“双师型”骨干教师培养。“双师型”骨干教师具有本专业较强的教学能力,教学质量评价达到优秀水平,在专业课程建设方面有创新业绩,能够参与专业群的协同创新,与专业带头人一起做出科研创新成果。通过选拔培养,每个专业配备4-5名“双师型”骨干教师。

(4)协同创新型教师培育。培养专业协同创新人才,在“轻工行业应用技术协同创新发展中心”建设框架下,以项目为驱动,到2016年,各协同创新平台培育2-3名能实施寓教于研的协同创新型教师。

(六)高层次技能型兼职教师吸引计划

1.工作目标

每学年全校聘用100名以上高层次技能型兼职教师,其中每个专业至少聘用1名高层次技能型兼职教师(省重点以上专业至少聘用2名高层次技能型兼职教师)。改善学校师资结构,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充分发挥高层次技能型兼职教师的社会生产实践知识,为建成一支高水平的能适应工学结合培养模式的“双师”结构教学团队提供保障。

2.工作措施

(1)优化兼职教师资源库。更新现有兼职教师资源库,优化入库兼职教师素质,保证各专业兼职教师资源库中优质兼职教师人数与专任专业课教师人数比不低于1:1,为兼职教师提供教育教学能力提升的教育平台。

(2)创新高层次技能型兼职教师授课机制。合理安排高层次技能型兼职教师讲授一门以上专业理论或实践技能课程,指导本专业学生的实训,向学生传授本专业生产实践所需的专业理论或专业技能。要求高层次技能型兼职教师参与专业教学改革项目的研究和本专业“双师”素质教学团队建设。

(3)制定相关激励机制,提升兼职教师课酬待遇。各专业要请高层次技能型兼职教师参与开发专业岗位能力核心课程,专业技能训练课程、生产性实习、学生顶岗实习、指导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推荐安排学生就业等教学外工作,并根据工作成效,给予一定的奖励。

(七)建设高职教育教师培训资源库及学习平台

1.工作目标

到2016年,实现全校教职工职业教育基本素质技能的在线学习,通过搭建高职师资继续教育学习平台整合各方资源实现教师培训的便捷、高效、融通,提高教师继续教育效果,最大化的发挥网络学习的比较优势,实现交互性、自主性、个性化学习。

2.工作措施

立足高职教育,对接产业热点,服务区域经济。成立由学校牵头,教育主管部门监督,科研机构、行业企业、社会团体积极参与的高职教育教师素质技能培训资源库,构建在线学习平台,完善教学资源库相关人员的配置,与行业、企业联合制定课程标准和教师培训课程,运用于校内“双师”素质教师培训,结合学校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完成校内大部分教职员工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为我校的师资发展创造实际效益。

(八)不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

1.工作目标

以聘用制为核心,以岗位设置管理为基础,以聘期考核管理为保障的新型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全面实行岗位聘用制,健全聘期绩效考核机制,将岗位绩效与上岗条件、岗位职责紧密结合起来,达到教师“岗变薪变、能上能下”良性流动格局,提升教师的绩效水平,推动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建设。

2.工作措施

(1)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以教职工的工作任务和实际业绩为基础,按公开竞聘、竞争上岗的原则进行岗位聘用,使各类各级人员能够各归其位、各司其职、各尽所能,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2)创新学校岗位聘期考核管理机制。根据不同类别等级岗位进行考核指标设计;从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评价、专业技术业绩成果、继续教育、年度考核五个方面设置专业技术岗位考核指标。

(3)引入绩效考核实时控制系统。对岗位聘用与聘期考核进行数字化、网络化管理,提升管理水平,提高行政效率,节省办公成本,实现人事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系统仪表盘实时提醒教职员工个人工作绩效,激发各类岗位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九)加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1.工作目标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创新改革,完善体现岗位职责、工作能力和业绩的教师收入分配体系。创造有利于教师专业发展,有利于教师教学质量、科研创新能力、行业服务能力提升,有利于协同来自企业和科研机构高端人才参与,有利于管理人员队伍稳定的多维协同激励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内在驱动力,保证协同育人和协同创新目标的顺利实现。

2.工作措施

(1)完善校内分配制度。采取分步实施、合理统筹、有机融合的方式进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以教师教学质量、专业技能、科研工作量、创新能力、社会服务等为分配因素的收入分配制度。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员倾斜,充分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以教学效果评价为导向,引导教师追求卓越教学的质量和教学效果。

(2)建立以项目为牵引的团队报酬制度。在二次分配中体现公平与绩效。以项目合同书形式明确团队成员职责目标,对于重要项目完成情况和创新应用效果达到逾期目标的团队予以奖励,授予团队负责人分配奖励的权限。

(3)建立重点人才分配制度。对市场紧缺学校急需的特殊人才、对促进学校战略发展的核心人才实施重点人才分配制度。

四、组织与保障

(一)加强组织与领导。学校“强师工程”由人事处牵头,协同学校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学校各院系制定师资发展规划,并制定具体可操作的实施方案,发挥院系在师资培养工作中的关键作用。在实施过程中,组建各项工作实施团队,由人事处负责统筹和监管,各项工作分别由专人负责落实推进措施,增强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保证实施“强师工程”各项目标的顺利完成。

(二)加大资金投入。学校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加大师资队伍建设经费投入的要求,按照教职工年度工资总额2%的标准落实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并实现每年继续教育经费比上年度增长10%;设立师资队伍建设专项资金,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通过加强学校人才培养开发力度,积极争取省“强师工程”资金支持。建设资金主要用于人才建设项目配套经费、人才奖励基金、高层次人才科研配套经费、科研启动费、特聘教授岗位津补贴、教师培训进修补贴、专业实践补贴、高技能型兼职教师授课补贴、教学名师培养费、教学团队建设经费等费用。学校将教师队伍建设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明确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和资金投入,按规定落实教师培训、培养经费。

(三)加强考核。建立定期考核评价机制,每学期组织一次专题会议,审议“强师工程”实施情况,对照建设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对各项工作进度和成效进行考核;把“强师工程”各项工作纳入系部考核指标,细化年度实施计划,对于实施进度缓慢影响预期目标实现的工作,要及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四)政策支持。在学校协同创新平台建设、四重建设、协同育人工作中,争取上级部门在人才汇聚、技术研发与推广、科研合作、科研立项、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政策支持。教师学术道德规范


(2011年2月21日实施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持学校优良的校风,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的学术活动包括各种专业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教育教学研究等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所有在职在岗从事学术活动及有关工作的教职员工。在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以及以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名义到其他科研院所等单位进行访问进修、攻读学位、指导学生和开展专业实践等人员从事学术活动的,也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学术规范

第四条教师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和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

(二)在课题申报、制定研究计划或申请资金时应如实陈述。不得在资助申请书中伪造推荐人或合作者的签名、胡乱编造前期成果或提供其他任何虚假信息。

(三)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四)在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成果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成果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五)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第一署名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指导教师经审阅同意后为通讯作者,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六)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或说明情况。

(七)对应经而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

(八)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不得弄虚作假,夸大事实。

(九)在参与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评奖等学术活动中,行为人应坚持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原则,不得徇私舞弊或谋求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教师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表作品。

(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四)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

(五)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依所在学科惯例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而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在参与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评奖等学术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谋求不正当利益。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监督与惩处

第六条教师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情况给予处罚:

(一)属于本规范第五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予以警告、记大过、降级、撤职、解聘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处分。

(二)属于本规范第五条第四、五、六、七、八项情形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大过、撤职、解聘处分。

第七条学校在维护教师学术道德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教师做广泛的宣传。

(二)在人事录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岗位聘任、学术晋升、评奖评优、资格认定、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较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发现有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按照既定程序进行认真严肃的调查,并做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处罚。

(四)向教师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八条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任何人都有义务向学校举报。

第四章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学校成立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校长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由校领导、人事师资教授咨询委员会、纪检和人事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学术道德委员会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调查。如果确认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根据本规范第六条的规定,做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建议,并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学术道德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第十一条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本人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本人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认为不宜参加调查的,经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士回避。

第十二条学术道德委员会有关人员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十三条校长办公会议根据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建议,正式决定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并撤消所有由于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

第十四条在校长办公会议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有维护当事人名誉和权益的义务。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校内举报人,学校将严肃处理。学校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校和被举报人利益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范由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范从发文之日起生效。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


(2016年3月24日实施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强师工程”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意见》(粤府〔2012〕99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校教师的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建设,结合我校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四有”好教师为目标,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师德教育,践行师德规范,优化制度环境,营造良好氛围,全面加强和改进教师师德建设。

第三条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原则和目标:坚持统筹规划,加强和优化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整体设计;坚持价值引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教师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落实教师主体地位,激发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促进广大教师在工作、生活中自觉践行师德规范;坚持常抓不懈,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力求做到标本兼治。通过建立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引导广大教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廉洁诚信,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师德教育

第五条将师德教育摆在学校教师培养首位,贯穿教师职业生涯全过程。

(一)结合教师培训开展师德教育。精心组织新进教师入职培训、骨干教师高级研修、处级干部培训、青年骨干理论培训等各类教职工培训,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培训研修的必修专题,多渠道、分层次地开展以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为核心的师德教育。

(二)结合教学科研开展师德教育。推进培训、咨询、教改工作的常态化和制度化,提升教师师德修养和教学能力。结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对教师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提出明确的行为准则。

(三)结合校园文化建设开展师德教育。常态化、规范化地组织师德建设主题系列活动,围绕师德教育主题活动月开展师德宣传活动和师德征文活动;注重培育、树立、推广教师身边的先进师德典型,评选表彰师德标兵、教学名师、教书育人楷模、优秀教学团队等,充分发挥示范和标杆作用;建立师德建设专家库,把高校师德典型、全国教书育人楷模、一线优秀教师等请进课堂,用他们的感人事迹诠释师德内涵;将师德教育融入校园文化建设,依托新教师入职座谈会、老教师荣休仪式和教师节表彰等形式,增强教师为人师表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

(四)结合社会服务活动开展师德教育,鼓励广大教师参与调查研究、学习考察、挂职锻炼、志愿服务等实践活动,切实增强师德教育效果。

第六条发挥党组织政治优势,推动基层党组织参与师德建设,鼓励各教工支部通过党员组织生活、专题座谈会等方式开展师德师风建设讨论。将师德规范作为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教职工党支部书记轮训、辅导员上岗培训等培训的重要内容,引导教师党员争一流、作表率。

第三章师德宣传

第七条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坚持师德宣传制度化、常态化,将师德宣传作为学校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培育良好师德师风作为学校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弘扬广东轻院优良的办学传统,激活文化育人资源,全面展现学校优秀教师的精神风貌。

第八条积极创新宣传方式,依托电视、广播、报刊、校园网及微博、微信等媒体和阵地,深入发掘、积极培养、大力宣传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领域表现突出的师德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充分利用教师节、校庆等重大节庆日、纪念日契机,集中宣传优秀教师的典型事迹,彰显榜样示范作用,努力营造崇尚师德、争创师德典型的良好舆论环境和文化氛围。

第四章师德考核

第九条将师德考核作为学校教师年度考核的核心指标,健全师德考核机制。进一步落实学校教职工绩效量化考核办法中将“德”即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作为考核的首要核心内容,师德考核不合格者的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考核结果经公示后存入教师档案。

第十条在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岗位聘用、人才选拔等环节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一)将师德作为教师任职和资格认证的首要条件,建立健全教师准入机制和教师资格审核认证机制。将教师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作为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的重要内容,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学校不聘任其教师职务。在高校教师资格认证工作过程中,由教师所在系(院、部)首先对申请教师的思想政治和师德情况进行审核,人事部门在审核系(院、部)提供的思想政治及师德考察意见后,再为其办理后续资格认证手续。

(二)将师德建设贯穿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全过程,建立健全师德诚信机制、审查机制及惩戒机制。将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重要内容。在职称申报和岗位聘任资格审查过程中,由各系(院、部)、各单位党委(总支)首先对教师的思想政治、师德条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再进行其他各项业务考核。政治思想与师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在评审过程中,严格审查教师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明确指出审核结果。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违背学术诚信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评审资格。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受理其职称申请,并提交学术道德委员会进行处理。

(三)将师德纳入教师名师、专业领军人物等各类高层次人才遴选和考核,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将不予推荐或考核评定不合格。

第十一条师德考核要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不断完善师德建设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师德考核评价机制。重点考核教师的教书育人实绩,包括师德状况、教学态度、育人效果等。通过采取教学督导、个人自评、学生测评、同事互评、单位考评等多种途径,及时把握每位教师践行师德师风的表现。考核结果应通知教师本人,考核优秀的应当予以公示表彰,确定考核不合格者应当向教师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意见。

第五章师德监督

第十二条建立和完善师德建设督导评估制度。通过领导听课、教学督导、教师互评、学生评教,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师德监督机制,开展师德建设年度评议、师德状况调研,建立健全师德重大问题报告和师德舆情快速反应制度,及时研究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加强师德检查工作力度,采取全面检查、抽查等多种形式,对学校贯彻落实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和教师践行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掌握师德信息动态,发现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防止师德失范行为。对教师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对构成犯罪的以及严重失德行为并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要及时逐级汇报。

第十四条构建高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学校办公会、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生代表大会等在师德建设中的作用。设立师德举报邮箱,建立师德投诉举报平台,畅通监督渠道,对师德问题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第十五条健全教师权益保障机制。充分保障教师在干部选拔任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术评价和各种评优选拔等活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充分尊重教师的专业自主权,保障教师依法行使学术权利和学业评定权利。建立教师申诉制度,充分保护教师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健全教师发展制度,关心教师成长,构建完整的职业发展体系,鼓励支持教师参加培训、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提升业务能力。

第六章师德奖惩

第十六条注重师德激励,继续推进师德标兵、教学名师、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等各类校内先进的评选活动,进一步突显师德典型的榜样作用和示范影响力。完善教师表彰奖励制度,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职业荣誉感。将师德表现作为评奖评优的首要条件,在教师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专业领军人物选培,各类高层次人才遴选中,对同等条件下师德表现突出者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七条集体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研究,并报学校党委审批,将给予表彰。

(一)获得省级及以上师德标兵、教学名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的;

(二)遵守师德规范,从事教育工作满30年的;

(三)对学校职业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需要表彰的。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高校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机制。针对教育部《关于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教监〔2014〕4号)禁止的6种行为开展监督检查,畅通和公开举报渠道,坚决查处顶风违纪的行为,对典型案件及时通报曝光。对触犯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教师,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对严重违法违纪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集体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严重程度,将依法依纪分别给予通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对涉及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一)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校外兼职兼薪行为;

(五)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六)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七)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八)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二十条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学校应向教师通报对违反师德行为处理的情况,教师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章实施保障

第二十一条建立师德领导机制。成立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师德建设委员会,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主任,相关工作分管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纪检监察处、校工会、人事处、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学生处、科研处、财务处、教学质量监控办以及学术委员会、等相关责任部门和组织机构负责人担任委员,委员会负责全校及领导各单位师德建设工作总体规划、制度建设、组织落实和检查通报工作。师德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师德建设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第二十二条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协同、系(院、部)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师德建设整体合力。

师德建设委员会相关工作包括:

(一)师德建设协调统筹工作;

(二)师德考核和师德教育系列活动组织工作;

(三)师德宣传工作;

(四)师德督导评估工作;

(五)师德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六)学术不端行为处置工作;

(七)师德失范处置工作;

(八)教师举报、申诉受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系(院、部)党委成立师德建设工作小组,各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成员由党政工团等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制定实施本单位师德建设工作方案。各单位负责人承担本单位师德建设的领导责任。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加大师德建设经费投入力度。将师德师风建设经费纳入年度财务预算,确保师德教育、宣传、考核、监督和奖惩等工作有序开展。通过吸收社会捐赠、整合校内相关资源等途径,拓展、完善师德建设经费筹措和资源配置机制。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高职教育教师资格”认定实施与管理办法


(2009年6月3日实施生效。2012年3月8日第一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2015年5月6日第二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为促进我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更好更快地建设一支适应学校专业发展的高素质职业教育教师队伍,有效推动学校“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制定本实施与管理办法。

一、认定范围

本实施与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担任专业课教学任务的全体专职、兼职、兼课教师。

二、认定条件

认定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教育教师资格”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要求。

(一)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或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

1.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2.取得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合格证书;

3.普通话二级乙等以上水平(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位者可免);

4.高校教师资格证认定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高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从事高职教育工作满1年,能体现工学结合特色,系统讲授1门专业课程。

2.通过学校组织的高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高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包含“课堂教学设计”与“课堂讲授”两个方面的内容:

(1)通过职教能力测试小组组织的1门课程的“课堂教学设计”,课堂教学设计突出“工学结合”教学思想特点。

(2)通过职教能力测试小组组织的“课堂讲授”能力测试,着重测试教师的专业知识应用及讲授能力。

校级以上(含校级)资源共享课程负责人、教学名师、专业带头人、获得校级以上教学比赛三等奖以上者、近两年教学质量综合评价90分及以上者、教授、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获得者(校级前两名、省级前3名,国家级前5名)可免高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

(三)实践经历能力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5年,从企业调入(聘用)的教师,并在企业从事过2年专业实践工作。

2.近5年,从事本专业实践累计时间满80周。

3.近3年,从事本专业实践累计时间满6个月,并获得本专业国家职业技能三级以上技能等级证书或中级以上本专业考评员资格证书。

4.近5年,主持过与本专业相关的横向技术服务项目(文科类项目累计到位经费不低于1万元,理工科类项目累计到位经费不低于3万元);或主持过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

5.获得本专业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及以上专业技能,或具有专业职业资格证(如注册税务师资格、注册会计师、国家法律职业资格)并在相关执业机构有过执业经历者。

6.参加市(厅)级及以上专业技能大赛,获得前3名,或获得技术能手称号。

7.取得中级以上对应专业工程系列技术资格。

8.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过发明专利授权、软件著作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9.指导学生参加技能竞赛获省级一等奖及以上、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或国际专业技能竞赛获奖的指导教师(前2名)。

三、组织认定

1.申请认定高职教育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学校发出认定工作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以下认定材料。

(1)高职教师资格认定审批表

(2)高校教师资格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3)高职教育教学能力相关证明材料

(4)实践经历能力相关证明材料

(5)近期大一寸彩色照片1张

2.申请认定高职教育教师资格原则上每年一次,由学校人事处主持认定材料的审核,有关职能部门协同,人事师资工作教授咨询委员会审议。

3.经审议,公示无异议者,由学校颁发《高职教育教师资格证书》。

四、实施说明

1.获得“高职教育教师资格”是我校教师从事专业课教学的必要条件,担任专业课教学的教师须具有“高职教育教师资格”证。从2017年1月1日起,在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中,申请聘用(含续聘和岗位级别晋升)专业教学教师系列岗位的,须具有“高职教育教师资格”。新进人员首次聘用时,可暂不具有。

2.由教务处制定高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细则并主持测评工作,通过测评的由教务处颁发高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合格证书。

3.专业实践形式及内容参照学校《教师参加专业实践的管理办法》,专业实践时间计算以《教师专业实践手册》为准。

4.教学质量评价以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评教系统数据为准,由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五、证书管理

1.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教育教师资格证书”是教师从事专业课教学的凭证,在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有效,有效期5年,由学校统一印制,教师本人持有。

2.教师从获得“高职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到有效期满的5年内,须按照学校《教师参加专业实践的管理办法》完成40周的实践经历,学校对证书进行登记,可顺延有效期5年。

六、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高职教育教师资格”认定审批表

姓名身份证号所在院系任教专业从事高职教育

工作年限近年讲授专业课

(限填1-2门)高校教师资格

基础条件【】有高校教师资格证。

【】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备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合格证书,普通话二级乙等以上水平(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位者可免)。教育教学

能力条件【】通过学校组织的高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

【】免高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符合免测条件:

。实践经历

能力条件【】近5年,从企业调入(聘用)的教师,并在企业从事过2年专业实践工作。

【】近5年,从事本专业实践累计时间满80周。

【】近3年,从事本专业实践累计时间满6个月,并获得本专业国家职业技能三级以上技能等级证书或中级以上本专业考评员资格证书。

【】近5年,主持过与本专业相关的横向技术服务项目(文科类项目累计到位经费不低于1万元,理工科类项目累计到位经费不低于3万元);或主持过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

【】获得本专业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及以上专业技能,或具有专业职业资格证(如注册税务师资格、注册会计师、国家法律职业资格)并在相关执业机构有过执业经历者。

【】参加市(厅)级及以上专业技能大赛,获得前3名,或获得技术能手称号。

【】取得中级以上对应专业工程系列技术资格。

【】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过发明专利授权、软件著作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指导学生参加技能竞赛获省级一等奖及以上、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或国际专业技能竞赛获奖的指导教师(前2名)。续上表

所在院系审查

推荐意见






(盖章)

年日日教授咨询委员会

审议意见






组长签名:

年月日审批发证

意见






(盖章)

年月日注:申报人按照《“高职教育教师资格”认定实施与管理办法(2015修订版)》认定条件,在符合的条件选项前【】里打“√”,相关证明材料附后与本表格一并提交。

“‘双师’素质教师培养工程”实施意见


(2016年12月31日实施生效。)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综合素质,建设一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教学能力,又具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专业示范技能及科研能力的“双师”素质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结合《我校“十一五”师资队伍建设的规划》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培养目标

指导思想:“双师”素质教师的培养,是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师资队伍建设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在实施“双师”素质教师培养工程的过程中,要力求反映我校教育改革的基本经验与发展趋势,坚持“高素质为本、高技能为重、高就业导向、创新促发展”的办学理念,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努力办出特色。

培养目标:通过努力,确保在2007年6月以前,专业教师(含专业基础课教师)中具备“双师”素质资格的教师比例达到、并维持在70%以上,建设一支具备“双师”素质与“双师”结构的专兼结合的专业教学团队。

二、“双师”素质教师的条件

按照《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双师”素质教师的认定暂行办法》执行。

三、培养方式与措施

1.要求各系(院)部在制定年度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目标时,应当明确“双师”素质教师的培养目标,制定年度“双师”素质教师培养计划。确保各系(院)部“双师”素质教师比例都能达到70%以上。

2.拓宽人才引进渠道,加大对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专业实践、应用及科研能力的高素质“双师型”人才的引进力度,增加从企业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比重。

3.支持和鼓励具有讲师(或以上)职称的专业教师,积极参加本专业非教师系列的中级(或以上)职称的评审或考试,取得相应证书。

4.加强对来自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的教育理论和教育实践培训,要求其在两年内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支持和鼓励其参加本专业教师系列的中级(或以上)职称的评审或考试,取得相应证书。

5.支持和鼓励专业教师积极参加本专业的行业特许资格证书、专业资格证书、专业技能等级证书(高级以上)或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中级以上)等的考试,取得相应证书。参加本条规定的各类证书考试者,可享受不超过三天的考前复习,并可视为公假。公假由本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

6.选派具有讲师(或以上)职称的专业教师,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获取专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经学校审批同意的培训学习,其培训费由学校和所在单位分别报销50%。

7.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专业教师,通过挂职、顶岗、合作研发等形式,到工厂、企业或实习(实训)基地参加工作实践。受选派的专业教师,其校内岗位津贴按在职在岗坐班教师标准的50%发放。

8.支持和鼓励专业教师将主持(或主要参与)的应用技术研究项目成果,应用于企业的生产之中,并使之产生良好效益。

9.各系(院)部应有计划地轮流安排专业理论课教师,主持(或主要参与)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和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并进行技术认定及推广。

10.支持和鼓励实验(实训)指导教师考评相关专业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获得相关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教师,其校内待遇分别等同于实验师、高级实验师。逐步过渡到实验(实训)指导教师持证(专业技能证书)上岗。

11.通过产学研结合进行“双师”素质教师队伍的建设,鼓励专业教师在按质按量完成本职教学任务等的同时兼任专业对口的社会工作职务。

12.要求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教师,在聘期(两年)内取得“双师”素质教师资格,否则学校将予以短聘、低聘、解聘或不聘。

四、认定与考核

(一)认定

“双师”素质教师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具体认定程序和办法按照《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双师”素质教师的认定暂行办法》执行。

(二)考核

对具有“双师”素质教师资格者,每两年考核一次。其目的是使“双师”素质教师能更好地实现高职高专为社会培养高素质、高技能应用型人才这一根本任务的要求。

1.考核主要针对“双师”素质教师的资格及其教学能力、科研能力、实践能力,特别是指导学生实验、实操(训)、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等的能力进行评价。

2.考核等级分为二个等次:合格、不合格。

(1)具备下列条件者,考核为合格等次:具备“双师”素质教师的认定条件,且能独自承担本课程的理论课和实验、实操(训)课程,或能独立指导学生毕业设计、毕业实习,或指导学生在各级各类专业技能比赛中取得良好成绩。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为不合格等次,并取消“双师”素质教师资格:

a.无法自己完成本课程的实验、实操(训)课程者。

b.在考核期内,到工厂、企业或实习(实训)基地的工作实践累计没有达到半年以上者。

c.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者。

3.经考核不再具备“双师”素质条件者,取消其资格。

4.考核程序。具备“双师”素质资格的教师填写“双师”素质教师考核表,系(院)部签署考核意见,并形成初评结论后交人事处,经人事处审核,报学校“双师”素质教师认定工作小组审定,公示无异议后,由人事处备案。

五、相关待遇

1.具备“双师”素质的教师,其课酬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上浮标准每年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2.具备“双师”素质的教师,其年度岗位培训费在当年核定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

3.对“双师”素质教师,除享受物质方面待遇外,各系(院)部应优先安排其参与教材编写、科研项目开发,主持或参与本专业范围的实验项目、实验装置开发等。学校在职称评审、“高级职称人才培养工程”、“千百十工程”以及专业带头人、青年骨干教师等的评审、推荐、培养、遴选方面要向“双师”素质教师倾斜。

4.在人事制度改革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优先考虑“双师”素质教师上岗。

5.考核中,被取消“双师”素质资格者,取消相关待遇。

六、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件若与本意见不一致,则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学校“双师”素质教师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解释。关于选拔培养“双师型”骨干教师的

实施办法

(2008年10月1日实施生效。)


为建设我校高素质教师队伍,落实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任务,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在教师队伍中选拔有潜力的中青年教师进行培养,以适应新形势下高职工学结合培养模式改革与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培养思路

通过选拔一批在理论与实践教学、应用技术研发与服务等方面业绩成果相对突出的教师,滚动培养,及时增补,严格考核,使每个专业都具有4-6名高素质“双师型”骨干教师,在学校示范性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并为建设我校高水平专业带头人队伍储备人才。

二、选拔条件

1.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高职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德才兼备,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

2.具有本专业领域内较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实践能力,能独立从事教学、应用技术研发与服务等工作,熟悉本专业发展前景,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3.具有硕士学位和讲师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0岁以下,或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0岁以下。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4.系统讲授过两门课程,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方面取得较好的成绩,教学效果突出,近两年教学质量评估良好以上。

5.经学校认定,已具备“双师”资格。

6.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近2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前3名)省(部)级以上的科研项目,或参与(前2名)市厅级科研项目,或参与(前2名)企业技术攻关项目(3万元以上)1项以上。

(2)获得市厅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在项目中排前3名)。

(3)在校级教学成果评比中获二等奖以上(前2名)或参加校教学竞赛获得一等奖。

(4)作为主要研究人员(前2名)申报国家发明专利或主持申报国家实用新型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

(5)主持校级精品课程或作为主讲教师参与省级以上精品课程建设1项以上。

(6)主编教材(或专著)1本,或参编(本人完成8万字以上)教材1本。

(7)在中文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发表的学术论文被三大索引收录),或在一般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对于已列为学校专业(课程)带头人的不再纳入本培养对象之列。

三、选拔程序

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以思想品德、业务表现和实际贡献为依据,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采取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法,自下而上逐级择优推荐评选。

1.根据条件如实填写申报材料,所在教研室初审后,报所在系(院)严格按照选拔条件进行评议,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学校人事处。

2.人事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相关材料的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学校师资建设专家组进行审定,确定“双师型”骨干教师培养人选。

4.通过公示后,学校发文。

四、目标要求

被选拔为“双师型”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的,应严格要求自己,须在3年培养期内,按照培养计划,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并完成以下基本培养要求:

1.积极投身教学研究与改革,教学方法先进,主讲的课程得到学生和同行专家的公认,每学期教学质量评价达到90分以上(以教务处的评教结果为依据)。

2.作为主要人员完成以下1项专业建设、工学结合核心课程建设等工作,取得成效。

(1)主持1项校级以上教学改革项目的研究,提出本专业提高教学质量和改进教学方法的有效措施,并被采纳应用。

(2)主持并完成1门网络课程建设。

(3)主持本专业校内实训室建设。

3.熟练掌握1项以上本专业核心技能,通过三级以上专业技能认定,或获得中级以上专业应用系列职称。

4.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论文2篇。

5.三年内累计有一年参加专业实践(如脱产到企业挂职、以学校名义承担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进企业锻炼、带学生驻企业实习以及专职实验室建设等)。

6.除完成以上1至5项外,还须完成以下任务的一项:

(1)主持校级以上精品课程建设1项。

(2)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参与(前2名)省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3)参与企业科技攻关,主持横向课题累计达5万元以上。

(4)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实现科研成果转化1项以上,经有关部门论定,效益显著。

(5)作为主要研究人员(前2名)申报国家发明专利或主持申报国家实用新型发明专利1项,并已被公告。

(6)主编教材1本。

上述项目均指在培养期内立项的项目。

五、培养措施

1.人事处负责对“双师型”骨干教师的选拔、考核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2.所在系(院)负责人对属于本单位的“双师型”骨干教师具有推荐、培养的责任。

3.对于确定的培养对象,由人事处牵头与培养对象签订培养协议。由本人提出3年内的培训进修、科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等目标规划及分年度实施的教学、科研工作计划,所在系(院)提出培养方案,落实培养措施。

4.“双师型”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的培养期为3年。学校从师资队伍建设专项经费中拨出相应经费,用于对“双师型”骨干教师的培养。培养资助经费为每年每人2000元。

(1)设立“双师型”骨干教师培养专项经费,专款专用。适用范围包括参加培训进修及各种必要的学术交流活动、教学活动及教学改革、出版教材(专著),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费用。

(2)培养对象经考核合格后,给予报销培养经费。经费报销程序:个人填写报销凭据→所在系(院)负责人初审→人事处审批→财务处核报,并在专项经费中列支。

5.学校优先提供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积极改善教学、科研环境和条件。

6.所在系(院)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把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推到专业建设、教学与科技开发第一线,使其主持或参加教研、教改项目,与企业合作开展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在实践中长才干、出成果。

7.学校专业带头人及广东省“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原则上在“双师型”骨干教师中选拔推荐。

六、考核办法

1.期中考核。每培养满一年半,对“双师型”骨干教师培养对象进行期中考核,本人提交总结和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所属单位签署是否完成工作职责的评价意见后报人事处,人事处负责组织专家考核,给出考核意见。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为不合格等级的,将取消其“双师型”骨干教师培养对象资格。

2.期满考核。培养期满,由本人提交培养期满总结,所属单位签署是否完成工作职责的评价意见后报人事处。人事处负责组织专家考核,给出培养期满考核结果,经公示后,颁发培养期满考核合格证书。并从中按照20%的比例评选出优秀“双师型”骨干教师,学校颁发优秀“双师型”骨干教师证书,并给予奖励。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拔尖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实施办法


(2012年4月6日实施生效。)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校战略,激励我校广大专业技术人才勇于创新,多出优秀成果,扩大人才优势,推进我校新一轮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拔尖人才选拔管理机制,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环境,特实施“拔尖人才培育计划”,设立校级“拔尖人才”称号,并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

(一)范围

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业绩显著,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达到国内行业领域先进水平,并能做出突出贡献的我校在职在岗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脱产攻读学位、脱产在国内外(境外)进修、合作研究或在国外(境外)工作未回校的教学、科研人员待回校工作后再参与选拔。

(二)名额

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不超过5名。

(三)原则

校级拔尖人才的选拔应当坚持“民主公开、平等参与、严格标准、竞争择优”的原则。校级拔尖人才的选拔,以选拔对象在教学、科研、学科发展的实际业绩成果和创新潜能为主要依据。重点推荐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的创新型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四)资格和条件

推荐人选五年来的学术贡献、学术水平达到或接近省级专家或省级人才称号获得者的贡献、水平,并符合以下条件:

1.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3)治学态度严谨,有较强的科研组织能力,能在本学科专业内起到带头作用。

(4)教学工作量年均不少于120学时(近五年),特殊情况可按相关规定予以减免。

(5)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资格,已获得博士学位,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资格,已获得博士学位或在读博士,年龄在45周岁以下。

(6)身体健康。

2.业绩条件

须在近五年内具有下列业绩之一:

(1)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参加人员;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特等奖参加人员,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

(2)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人文社会科学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的一等奖前4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的第1名。

(3)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4)学术造诣较高,并具备下列条件:

①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ISTP、CSSCI收录4篇以上。

②主持过国家级的科研项目(含教改项目);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主持完成横向科研项目,到校经费达100万元。

(5)对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教育事业发展发挥带头示范作用,获得省级以上名师、模范教师、优秀教师称号,或广东省高校“千百十工程”省级培养对象。并在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

(6)具有较强的发明创造能力,获得2项及以上专利权属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的国家发明专利的第一发明人,专利转让到位经费达100万元,具备较好的社会效益。

(7)在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项目及攻关项目和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中起关键作用,解决了重大技术问题,成果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的主要(前2名)专业技术人员。

3.如果满足本办法对应资格条件的人员超过选拔名额数时,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投票决定。

(五)程序

基层民主推荐人选,并在本部门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学校召开学术委员会进行评选,入选人员经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确定正式人选,学校与其签订“拔尖人才培育合同书”。

二、待遇

校级拔尖人才在管理周期内,享有下列待遇:

(一)优先推荐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国内外学术会议交流。

(二)在科研项目立项、成果开发应用、推广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所在单位和各有关部门优先给予研究时间、条件等方面的支持。

(三)在申报高一级人才称号或资助计划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四)以项目的形式给予科研经费资助15万元,该科研经费按年度分3年下拨,每年由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则可获拨该年度经费,如考核不通过,则该项目终止,并停止下拨科研经费。

(五)培养期间,以我校名义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的,学校另外配套科研经费10万元。

三、管理

(一)组织机构及职能

校级拔尖人才管理由人事处牵头,负责组织选拔、管理等工作;各部门和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为校级拔尖人才充分发挥作用创造良好工作环境,帮助校级拔尖人才解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实际问题,建立与拔尖人才的联系制度,及时交流思想,掌握情况,听取拔尖人才意见、建议和要求,协助学校做好考核及管理工作。

(二)培养周期

校级拔尖人才以3年为一个培养周期。每人总计只能享受2个周期的待遇,两个培养周期届满后,其拔尖人才资格自动终止。

如在培养周期内脱产进修或出国(境)工作12个月以上的,培养周期顺延,但不能超过5年。脱产在外进修或出国(境)工作期间暂停拔尖人才待遇。

(三)考核

校级拔尖人才培养周期内进行一次期末考核,考核合格并符合选拔条件的,直接进入下一培养周期;考核不合格的,调整出拔尖人才队伍,不再享受相关待遇。考核时所提交科研成果、论文、项目立项及获奖项目等的第一依托单位或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具体考核要求参照《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拔尖人才”培育对象考核标准》。

四、其它

(一)培养周期内,校级拔尖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列入校级拔尖人才的培养范围:

1.调离学校的。

2.在管理期间,因个人责任给国家、学校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或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罚或处分的当月起,取消其校级拔尖人才称号并停止相关待遇。

3.在管理期间,发现有违反国家、教育部或学校教师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以及与师德规范严重不符的,经核实,取消其校级拔尖人才称号并停止相关待遇。

4.其它必须调整的情况。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拔尖人才称号的,取消其称号,追回已下拨科研经费,取消其五年内各类人才或荣誉称号的申报资格。

五、解释权

本办法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教师到国内外访问进修的管理办法


(2007年6月27日实施生效。2013年7月1日修订案实施生效。)


加强学校与国内外高校交流合作,选派中青年骨干教师作为访问学者到国内外高水平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优势专业研修,是提高我校教师的应用研究能力,改进教师的教学方法,促进师资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加快专业建设步伐的重要举措。

一、选派对象和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教书育人,在教学科研岗位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作为选派对象。

(一)基本条件

1.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外语水平。

2.在我校工作3年以上,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

3.曾主持过一次全过程的课题研究或高职教育教学改革,并取得成绩。

4.近3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5.近5年未作为访问学者参加过访学。

6.身体健康。

(二)申请上级部门组织的国内外访问学者计划的,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主办部门规定的申请条件要求。

(三)申请学校批准的国内外访问学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中级以上职称,受聘高校讲师以上职务不少于3年,年龄在50岁以下。

2.近两年,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研究领域的学术论文4篇以上;或者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研究领域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者主持市厅级以上课题1项以上。

3.申请国外访问学者的,须能运用英语进行学习、研究和工作,并能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国家出国留学人员考试合格材料;

(2)大学英语六级合格证书或成绩单;

(3)博士学位证书;

(4)全日制外语专业本科毕业证书;

(5)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的成绩单(成绩两年内有效)。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派:

1.校级拔尖人才;

2.专业带头人;

3.“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

4.“双师型”骨干教师培养对象;

5.校级以上名师荣誉获得者。

二、类别与学习期限

访问学者分为学校选拔指派和教师自助申请两大类,有如下三种具体形式:

1.由上级部门组织选派的国内外访问学者,学习期限由上级部门审批。

2.学校根据发展需要选派的国内外访问学者,学习期限为3个月至1年。

3.教师自行联系相关接收单位,由个人申请,学校批准,自助开展的国内外访问学者,学习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

三、申报选派程序

1.申请人填写《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进修访问申请表》(在学校人事处网页上下载),经所在单位填写推荐意见后,连同访问研修计划和科研成果复印件送人事处。

2.人事处审核,人事师资教授咨询委员审议通过,并报主管院长审批。

3.与学校签署访问进修协议。

四、经费资助

访问学者在访问研修期间所有费用实行包干制,并按照以下标准发放。

1.由上级部门组织选派或学校发展需要选派的国内外访问学者经费:

(1)国(境)内访问的学者,访问研修期间保留财政工资,校内绩效考核津贴、过节费照发。若访问进修地点在广州、佛山地区且能履行本岗位职责、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的,其校内岗位津贴、领导责任津贴可照发。

(2)国(境)外访问学者,访问研修期间保留财政工资,校内绩效考核津贴、过节费照发。

(3)国(境)内访学人员访问研修期间的培养费、住宿费、往返交通费根据国家、广东省相关规定实报实销。国(境)外访学人员访学期间的相关费用按照国家、广东省相关政策执行。

2.非选派但经学校审批同意的自助国内外访问,不予资助,在访问研修期间仅保留财政工资,停发校内酬金。

3.经费使用发生的税金由个人支付。

五、考核与管理

对访问学者实施目标责任管理制,具体要求如下:

1.访问期间,应在相关专业跟随学术(技术)水平高、具有重要在研科研项目的知名教授、专家、学者进行研究。

2.研修3个月至半年的访问学者,应在访问研修开始1年内,在本学科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领域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论文须是第1作者,若是待发表论文,须附论文用稿通知,下同);研修半年以上到1年的访问学者,应在访问研修开始1年半内,在本学科发表本专业领域高水平学术论文或教改论文2篇(其中1篇应是核心期刊)。

3.访问开始前提交访问研修计划;访问期间按照签署的协议要求定期向学校汇报自己的学习、生活、思想情况。访问结束后,应及时回校报到,并将研修计划完成情况报告及成果材料报人事处。

4.访问学者在签订出国访问协议书前,须办理短期离校手续(含签订计划生育协议)。

5.访问学者回校后,在两个月内须为学校师生免费举办一次学术讲座。

6.访问学者未按访问计划完成任务,则须退还学校资助费用,并且该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含称职)以上等级。

7.访问学者回校后为学校服务的年限不少于5年,未满5年,因自身方面原因离开学校,须按未满年限按比例退还相关资助费用。

8.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国(境)访问进修或者出国(境)逾期不归的,按照《关于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相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六、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教职工培训进修实施办法


(2013年7月1日实施生效。2016年1月24日第一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2017年2月19日第二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第一条根据学校“十三五”发展规划和“一流高职”建设方案的要求,落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发展规划,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优化师资队伍的学历结构和知识结构,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现对《教职工培训进修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的教职工。

第三条教职工的培训进修以学习新理论,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专业水平、综合素质为目的,每五年为一周期实现专业技术人员全员培训。

第四条培训进修的原则:

1.突出实效,学以致用;

2.均衡发展,照顾重点;

3.按需派遣,统筹规划;

4.在职为主,强化实践。

第五条培训进修的形式:

1.在职攻读学历(学位)教育

2.岗位培训

(1)岗前培训;

(2)骨干教师业务进修;

(3)短期业务培训;

(4)专业实践。

3.国(境)内外访学

第六条参加培训进修的条件:

1.鼓励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不再办理委托培养硕士或博士研究生。

2.参加岗位培训(形式2)结束后须回校工作6个月以上,方可申请下一次岗位培训。

3.新进人员一般均应参加岗位培训,岗位培训按照学校《新教师培养(暨“青蓝计划”)实施与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4.骨干教师业务进修以照顾重点,均衡发展为原则,在选派进修人员时应优先考虑专业带头人、“双师型”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拔尖人才、教学名师等,根据专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协调轮换人选。

5.短期业务培训包括专项培训班、专题研修班、讲座等,进修培训内容应与所从事的专业或业务工作有直接的联系,或与学校专业调整、专业建设的需要相一致。

6.教师参加专业实践按照学校《教师参加专业实践的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7.申请国内外访问学者按照学校《关于教师到国内外访问进修的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七条培训进修申请审批程序:

1.个人或部门申请。教职工学历(学位)进修填写《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学历(学位)进修申请表》(附件1),国(境)内外访问学者填写《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国(境)内外访学申请表》,所在部门签署同意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岗位培训填写《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岗位培训申请表》(附件2),交教师发展中心,教师发展中心根据年度师资培训进修计划和学校相关规定对申请培训进修个人或部门审批。

2.教职工申请学历(学位)进修、国(境)内外访学的,经学校批准后,应与学校人事处签订访学进修协议。

3.教职工培训进修工作期间表现及成绩纳入教职工年度工作考核。培训效果由项目组织单位(部门)负责考核。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不予批准:

(1)不服从工作分配或未完成岗位基本的工作任务;

(2)1年内超过两次参加进修培训或重复参加相同进修培训内容的;

(3)国(境)内外访学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请国(境)内外访学;

(4)有违反学校学术道德规范、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2年内不予批准;

5.教师外出培训进修在计划内的,按计划执行;在计划外的,需提交人事处遴选。

6.我校中层(含副职)干部在外脱产培训进修超过3个月者(公派学习除外),需辞去现有行政职务,方可申请脱产学习。

第八条培训进修规划和管理:

1.学校人事处负责全校教职工培训进修规划的制定,指导相关部门制定教职工年度培训进修计划,监督年度计划的落实情况,为下一年度培训进修计划提出改进意见。教师发展中心负责按照学校教职工年度培训进修计划,组织实施,按计划分类别分层次逐项推进。

2.在学校教职工培训进修规划与年度计划框架下,各单位(部门)根据学科专业发展、教职工队伍建设和教学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单位(部门)教职工继续教育计划,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3.各单位(部门)的继续教育经费将纳入学校财务处统筹预算。

4.各单位(部门)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在经费预算内组织本单位(部门)人员进行培训进修。

5.参加岗位培训的教师应在培训前一周内填报申请表经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经费来源于教学、科研项目的需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教师发展中心审核通过后备案,未按时填报申请表或填报申请表未经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的学校不给予审批备案和办理报销手续,培训费用自理。

6.教师完成进修培训任务后,必须将培训情况填数据平台,并将培训进修成绩(结论)及相关证书、进修培训费用支付情况等交教师发展中心登记备案,凭进修培训申请表到财务处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第九条培训进修相关待遇与考核:

1.教职工在职参加继续教育期间,工资、福利等待遇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2.原则上不办理脱产学习,特殊情况下需脱产学习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办理请假手续的,请假不得超过1年。

3.本科、硕士研究生学历进修,所有费用自理。

4.鼓励40岁以下青年教师攻读博士学位。攻读博士学位一是专业对口且满足岗位需求;二是符合所在单位教学安排及技术服务的岗位要求。报销学费按以下方法执行,且博士毕业后,必须在校服务满5年。

⑴国家示范建设验收通过前(2011年6月30日前)已在校工作的教师攻读博士学位报销全部学费:按实际学费计,总费用不超过10万元;

⑵国家示范建设验收后来校工作的教师攻读博士报销一半学费:按实际学费计,总费用不超过5万元。

5.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并一次性通过的,报销学费和来往交通费(按市内公交费用标准)。

6.国内外访学的费用按照学校《关于教师到国内外访问进修的管理办法》执行;教师参加专业实践的相关费用按照《教师参加专业实践的管理办法》执行。

7.经学校批准开展的培训进修,可按规定报销。进修培训费、教材(资料)费和差旅费用从划拨各单位(部门)的包干经费、教师发展中心培训经费、职能部门相关专项经费中列支。

8.非学校批准开展的培训进修不得影响工作,该培训进修所有费用个人自理。

9.经济独立核算部门职工的非学历(学位)培训进修费用,由申请培训进修人员所在部门承担。

10.在外脱产培训进修超过30天以上者,应在校服务1年以上方可再次申报其他培训进修项目。

11.对未能按要求完成进修任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予支付进修培训相关经费: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进修培训任务或进修培训未合格。

(2)培训进修期间受到学校或进修单位处分。

(3)培训进修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条附则。

1.本实施办法与《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配套执行。

2.本办法适用于“十三五”期间,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于培训进修所有规定自动废除。校内分配制度实施方案


(2009年9月1日实施生效。)


为创新人事分配制度,进一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强化责任,全面考核,突出绩效,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推动学校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部分校内分配酬金构成

教职工的校内分配酬金由岗位津贴、领导责任津贴、绩效考核津贴、非教学工作量津贴、通讯补贴和节假日慰问金五部分组成。

一、岗位津贴

(一)教师的岗位津贴根据教学工作量、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计算。教学工作包括课堂授课(含备课、授课、批改作业、课外辅导及相应的课程教研活动)、成绩考核、指导实验、指导设计、带队实习等。

(二)行政管理人员的岗位津贴按聘任岗位计算。

(三)实验人员的岗位津贴按岗位性质、实验课时工作量、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计算。

岗位津贴每年发放10个月。

二、领导责任津贴

被聘任为领导职务的行政管理人员按聘任岗位发放领导责任津贴。

领导责任津贴每年发放10个月。

三、绩效考核津贴

加强教职工的绩效考核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颁发,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确定等次发放绩效考核津贴。绩效考核津贴按对应级别的一档预发,待绩效考核等次确定后,补发各月差额。绩效考核津贴每年发放10个月。

四、非教学工作量津贴

非教学工作量含教学建设工作量、科研及校企合作工作量、素质教育工作量三类。根据教职工在专业遴选、课程改革和建设、教材建设、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校企合作项目、校内外实验实训基地建设、技能大赛、第二课堂活动及运动队训练等工作中承担的工作量发放津贴。

五、通讯补贴和节假日慰问金

通讯补贴按学校原有规定执行。节假日发放项目及标准由学校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和财力决定。

第二部分教师岗位津贴及绩效考核津贴

一、教师岗位等级、基本课时分数及绩效考核津贴标准

人员类别基本课时分数(分/学时)绩效考核津贴分数(分/月)正高级聘为正高专业技术职务年限满5年的,基本课时分数可按12分/学时计算。四档115450三档115250二档115150一档115100副高级聘为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年限满5年的,其基本课时分数可按8分/学时计算。高级讲师、中学高级教师,其基本课时分数按7分/节计算。三档75135二档75100一档7565中级

(博士)三档6110二档680一档650助理级(硕士)三档45100二档4575一档4545本科(见习)30

二、教学工作量计算

1.基本教学工作量。专任教师基本工作教学工作量为400课时/学年,平均每周10课时。

2.学期教学工作量按下表进行折算:

学期工作量折算系数200学时(含200)以下1200学时-240学时(含240)之间的部分115240学时-300学时(含300)之间的部分10300学时-360学时(含360)之间的部分07超过360学时以上的部分04

无任何特殊原因或未经部门认可而导致的基本工作量不足,扣除其绩效考核津贴,并按考核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3.教研室主任工作量津贴

专业教研室主任每月(每年按10个月计)给予120分的岗位津贴,其教研室主任岗位职责工作不再另计工作量。

专业教研室主任教学工作量折算系数

工作量折算系数备注200学时(含200)以下10200学时-240学时(不含240)之间的部分08240学时(不含240)以上04分级

折算

基础教研室主任每月(每年按10个月计)给予50分的岗位津贴,其教研室主任岗位职责工作不再另计工作量,教学工作量按专任教师对待。专任教师人数20人以上的基础教研室可设副主任岗,基础教研室副主任每月(每年按10个月计)给予30分的岗位津贴。

实习车间负责人、计算机中心负责人、中心化学实验室负责人、图书馆各分部负责人每月(每年按10个月计)给予50分岗位补贴。

4.南海校区课时酬金以基本课时分数为标准乘以12的系数。

5.所有专任教师基本工作量内的课酬在基本课时分数基础上再乘11的系数。

三、有关课时计算及课时津贴折算

(一)课时计算

1.授课课时按教学计划(课程表)安排计算。实训课时以主讲教师实际安排的实训课时计算。

2.课程设计、模拟实习、大型作业、课程大型实验、制图测绘每班每周计30学时,每班不少2名指导教师。确实只能安排一名教师指导实践教学的,按每周20课时计。

3.校内教师指导毕业设计(毕业论文)、顶岗实习每指导一名学生每周计05课时(含成绩录入、实习动员讲解等环节工作量)。顶岗实习执行校企“双导师”制度,校外指导教师以实际在企业时间计算,每指导一名学生每周计不超过025课时。

4.学生专业见习,一般每班安排2名指导教师。教师带学生驻厂见习的,每名教师每周计20课时;不驻厂见习的,每名教师每周计15课时。

5.教辅人员协助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每周计6课时,参加带队实习按实习工作量计算,根据实习的具体情况扣减其相应的同等次行政人员岗位津贴分值。

6.辅导、改试卷工作量(含体育)等均已考虑在课时酬金中,因此这部分工作不再另计工作量。考试科目出试卷工作量,每份(含A、B卷)计3课时的工作量。对于学校统考需统一出卷的,工作量按每份3课时计(含A、B卷),改卷每班计1课时。

7.联系下厂实习的工作量每班计8课时。

8.公共选修课的课酬

(1)广州校区公共选修课酬金计算系数为11;南海校区公共选修课课酬系数为13。

(2)公共选修课的班级折算方法:60人以下(含60人),按一个班计算,系数为1;120人(含120人)的系数为15;180人(含180人)的系数为175;240人以上的班系数为2,在以上数字之间的人数按比例计算。

(3)所有公共选修课课酬折算部分的计算均以基本课时数为基数,折算部分不乘系数。

(4)公共选修课课酬由教务处负责组织核算和发放。

9.重修课课酬

(1)重修人数超过20人的主干课、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开设重修班。

(2)随开课班级插班重修:重修人数少于20人的课程,学生可随低年级开课班级插班重修,授课老师的课时按学生人数计,每位学生05个课时的课时补贴。

(二)课时津贴折算

1.开设新课按该门课课时数的110%计算酬金;

2.重复课从第二个班开始,课时津贴按80%折算;

3.合班课的课时津贴按150%折算,三个及三个以上教学班的合班课时津贴按175%折算;

4.确实需要分批实验的,最多分四批,第二批、第三批、第四批的课时津贴分别按80%、67%、60%折算;

四、其他相关规定

(一)本教研室内教师的授课工作量未达到教学工作量定额(平均每周10课时)时,不能向其他部门聘请教师授课。专任教师或实验系列人员每学期总课时数不得超过400课时,超过部分不计酬,视为向学校的贡献。

(二)教师经审批参加专业实践期间的实践补贴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获得“高职教育教师资格”是我校教师从事专业课教学的必要条件,担任专业课教学的教师,在3年内,若没有通过学校认定获是“高职教育教师资格”的,从第4年起,其年均教学工作量不能超过240课时;5年后,若没有通过学校认定获得“高职教育教师资格”的,学校将低聘、缓聘直至不再聘用。

第三部分行政管理人员岗位津贴、责任津贴及绩效考核津贴

行政人员的范围包括:机关党政管理人员各岗位,系、部直接从事管理的人员(如党总支书记、系(二级学院)正副主任、辅导员、教务员等)。

一、行政管理人员岗位津贴、责任津贴及绩效考核津贴分数

岗位类别岗位津贴

(分/月)领导责任津贴

(分/月)绩效考核津贴

(分/月)学校领导正职500300450学校领导副职400210300中层正职同时被聘为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其岗位津贴、责任津贴乘11系数。三档310160250二档310160150一档310160100部门副职同时被聘为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其岗位津贴、责任津贴乘115系数;同时被聘为副高专业技术职务的,其岗位津贴、责任津贴乘11系数。

(正科级科长)三档24080135二档24080100一档2408065续上表

岗位类别岗位津贴

(分/月)领导责任津贴

(分/月)绩效考核津贴

(分/月)科长同时被聘为副高专业技术职务的,其岗位津贴、责任津贴乘115系数;三档22050110二档2205080一档2205050主任科员三档2400110二档240080一档240050副主任科员

(含定副科级)三档2200110二档220080一档220050科员三档1750105二档175075一档175045办事员三档140080二档140060一档140040见习期11000

二、行政部门中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按学校岗位管理中明确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岗位津贴及绩效考核津贴分数

岗位类别岗位津贴

(分/月)绩效考核津贴

(分/月)正高三档310165二档310120一档31075续上表

岗位类别岗位津贴

(分/月)绩效考核津贴

(分/月)副高、高级技师三档280135二档28090一档28045中级、技师三档240120二档24080一档24040助教级、高级工三档175105二档17575一档17545中级工及以下、普工三档14080二档14060一档14040

三、其他相关规定

1.系、部直接从事管理的人员(如党总支书记、正、副系主任、辅导员、教务员等)每学期教授理论课不超过120个课时,每学期教授实践课不超过120个课时,超过部分视作对学校的贡献。机关党政管理人员每周教授理论课不超过4个课时(每学期不超过80个课时),每周教授实践课不超过6个课时(每学期不超过120个课时),超过部分视作对学校的贡献。

2.特殊岗位津贴,由人事处依照岗位特征及工作量情况拟定方案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发放。

3.贯彻落实延伸管理思想,实现管理重心转移,行政管理人员执行两校区管理12系数补贴(目前限于岗位津贴与责任津贴部分)。

第四部分实验系列人员岗位津贴、绩效考核津贴计算办法

一、实验系列人员的岗位津贴

实验、实验室管理、实训实操指导人员的岗位津贴=授课课时数*其本人的等级课时分数*分值+同等次行政人员岗位津贴分的比值*分值

(实验、实验室管理、实训实操指导人员等级课时分数=同等次专任教师等级课时分数的80%)

实验系列人员同等次行政人员岗位津贴分的比值

课时/学期200节及以上160节-199节100节-159节99节及以下比值(%)25222015

二、实验系列人员的绩效考核津贴

实验系列人员的绩效考核津贴与同等次专任教师相同

三、其他相关规定

(一)根据学校岗位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实验人员岗,对确需兼岗的实验系列人员可给予同等次行政人员岗位津贴分5%的补助。

(二)金工实习指导教师每班每周4至5名指导人员,每名指导人员计15学时,等级课时分数与同等次专任教师相同。

(三)计算机机房实验人员的课时按1/3折算。

(四)外语语音室管理人员的岗位津贴与同等次行政管理人员相同。

第五部分非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一、教学建设工作量计算办法

序号各项目名称奖励范围或

奖励等次奖励等级(元)课时补贴等级(课时数)国家级省级校级国家级省级校级1精品课程建设课程小组250001500045030080技术指导与制作小组40003000360240所在院(系)300020002网络课程建设课程小组403专业建设专业建设小组200150指导与组织申报部门8060技术支持部门5040续上表

序号各项目名称奖励范围或

奖励等次奖励等级(元)课时补贴等级(课时数)国家级省级校级国家级省级校级4指导学生技能

竞赛的指导教

师奖励(科技、

学科竞赛)特等奖40001500一等奖2500700二等奖1500500三等奖700400四等奖400300

五等奖2002005指导学生技能竞赛

的指导教师奖励

(体育及综合素质类)第一名1500900第二名1200700第三名1000600第四名600500第五名500400第六名400300第七名300200第八名2001006指导学生技能竞赛

的指导教师奖励

(大型运动会总分

前八名及球类等集体

项目/队)第一名30001000第二名2000800第三名1500700第四名1200600第五名1000500第六名900400第七名700300第八名5002007教师参加各类

技能竞赛特等奖50002000500一等奖30001000400二等奖2000800300续上表

序号各项目名称奖励范围或

奖励等次奖励等级(元)课时补贴等级(课时数)国家级省级校级国家级省级校级7教师参加各类

技能竞赛三等奖1000600200四等奖500400100五等奖3002001008教学成果奖一等奖3000010000300020015080二等奖200008000200018012060三等奖1500050001000150100409教学名师教师本人50003000200010课程教学团队全体成员50003000200011专业带头人教师本人200元/月,按10个月/年计算12教材奖励校本教材按照字数给予奖励(8元/千字),主编另加2元/千字新编写的实训

指导书按照校本教材的50%奖励修改的实训指导书

和校本教材修改部分按照校本教材的50%奖励正规出版教材按照《粤轻院教〔2007〕23号教材奖励的管理办法》执行说明:

(1)精品课程建设奖励部分由学校支付,课程小组的课时补贴从精品课程的专项经费中支付。国家教执委精品课程建设经费按照省级精品课程标准由学校拨付。分别由学校、省、国家评选为优质专业核心课程等同校级、省级、国家级精品课程。精品课程中含有的网络课程经费单列,额外拨付网络课程经费。

(2)专业建设课时补贴是指示范建设专业验收给予的工作量补贴。示范建设专业(遴选)按示范专业验收的50%计算课时工作量。不要求录像资料和网页制作的专业申报与评审工作,技术支持部门不设课时补贴。

(3)教材奖励按照《教材奖励管理办法》执行。

(4)学会、协会组织的获奖及其它获得优秀奖的项目由各系(院)界定实施奖励。

(5)同一项目按最高立项级别给予工作量补贴,发给最高奖项奖金;同一类型的比赛项目中,有多个获奖奖项,只按照最高奖项奖励和工作量补贴。

(6)参加广州市(副省级)的各类项目按照省级立项级别实施奖励,其他市级获奖项目由各系(院)根据情况自行奖励,奖励的额度不超过省级的同等级别。

(7)课程教学团队奖励是指对获得国家、省和校级教学团队称号项目的奖励。

二、科研及校企合作工作量计算办法

科研项目考核依据:任务书、科技合同、进入学校科研账户的实际项目经费、年度总结、结题总结等;

科研成果考核依据:著作、论文、获奖、专利、鉴定等相关材料;

校企合作项目考核依据:引进企业共建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项目、校外顶岗实习基地项目。

(一)科研及校企合作工作量化表

表1科研及校企合作工作量化表

分项类别(分值)科研项目国家级(375分/万元)省级(含广州市)(225分/万元)厅局级(200分/万元)横向(含技术研发项目、技术服务项目和校企合作研发机构项目)(150分/万元)校级(75分/万元)论文SCI,EI,ISTP,SSCI收录(500分/篇)核心期刊(100分/篇)具有CN和ISSN号的一般期刊(20分/篇)国际会议论文会议报告(100分/篇)会议交流(60分/篇)全国会议论文会议报告(60分/篇)会议交流(20分/篇)科研

获奖

成果国家一等(10000分/项)国家二等(8000分/项)国家三等(6000分/项)省部(含广州市)一等(5000分/项)省部(含广州市)二等(4000分/项)省部(含广州市)三等(3000分/项)续上表

分项类别(分值)科研

获奖

成果厅局一等(2000分/项)厅局二等(1000分/项)厅局三等(800分/项)地、县一等(500分/项)地、县二等(300分/项)地、县三等(200分/项)专利发明专利新型实用外观专利受理(300分/项)授权(200分/项)受理(200分/项)授权(100分/项)受理(100分/项)授权(50分/项)鉴定成果国家级

省部级(含广州市)地市级国际领先(6000分/项)国际先进(5500分/项)国内领先(5000分/项)国内先进(4500分/项)国际领先(4000分/项)国际先进(3500分/项)国内领先(3000分/项)国内先进(2500分/项)国际领先(2000分/项)国际先进(1500分/项)国内领先(1000分/项)国内先进(500分/项)校企合作引入企业的资金和设备(10分/万)解决顶岗实习学生数(10分/人)

(二)说明

1.科研项目定量计算

(1)国家级项目指国家科技攻关项目、863、973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

(2)省部级项目指教育部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技计划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部分专业对口的中央各部委的项目、省级工程技术中心项目等。

(3)厅局级项目指广东省教育厅项目、部分专业对口的厅局项目等。

(4)校级项目指院科研基金项目和引进人才科研启动项目等。

(5)横向项目指除政府财政拨款项目外,从企事业单位以技术合同(协议)等形式获得资金资助的项目(包含校企共建的技术研发机构)。

(6)各类研究会、协会等社会团体资助项目按级别下浮一级计算。

(7)社科类纵向、教改类项目经费分值按2:1放大,艺术、经管类纵向项目经费按15:1放大。

(8)学校鼓励教师参加其他单位的纵向项目,但必须以学校名义和合作单位签订协议。

(9)凡有学校提供经费的各级各类项目以校级项目计算分值。

如发生上述未列入的项目由院学术委员会认定后处理。

2.学术论文、研究报告等定量计算

(1)SCI、EI、ISTP、SSCI收录提供相关机构文献检索证明。

(2)中文核心期刊的认定以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为依据。

(3)国际及全国学术会议报告或交流的论文必须出具证明(如大会通知、非正式出版论文集等);一篇论文多次交流或发表只计一次最高分;若会议公开出版论文集,其分值按相应刊物计分,不再计交流分。

(4)此处所指的论文、研究报告、调查报告等均指当年正式发表或交流的。若已投稿或已获准发表而未正式刊出的只能在刊出年度计分。

3.获奖成果定量计算

(1)评奖项目以国家、省评奖办公室的公告为准。

(2)各类研究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奖励由各院系自行奖励。

4.专利技术定量计算

所有计分专利必须是以学校为所有权人的专利,专利的定量计算包括受理和授权两个部分。

5.校企合作工作量

校企合作项目指以学校名义引入企业的合作项目,主要考核引入企业的资金(以进入财务账为依据)、设备(进入学校设备,且与学校签订3年以上合同,设备为学院使用并可以由学校调配)和可以提供生产性实训岗位数(以实验实训中心及教务处确定的岗位数为准),每万元计10分值,每个岗位计10分值。

校企合作工作量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核准。

(三)科研及校企合作考核总分

(1)以上各项工作量为所有项目组成员、所有论文作者、所有科研获奖项目所有完成人、所有鉴定成果完成人和所有专利完成人共有,每个人的系数按以下两种方式分配。

①由项目负责人、论文第一作者、获奖和鉴定成果第一完成人、专利第一完成人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自行讨论决定,合作者中有外单位的,按表2扣除外单位人员相应业绩分后再行科研业绩分的分配。

②若项负责人、论文第一作者、获奖和鉴定成果第一完成人、专利第一完成人不提出分配方案的,则按表2合作系数来分配工作量。

表2合作系数分配表

排序比例系数

参与人数第1名

(%)第2名

(%)第3名

(%)第4名

(%)第5名

(%)1人1002人85153人8010104人75101055人70101055

(2)教师科研及校企合作工作量为所有计分的总和。

三、素质教育工作量计算办法

寒暑假期间由团委及系团总支组织学生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带队老师课酬计算按《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会实践课程化管理的意见》(粤轻院〔2007〕23号)执行。

第六部分补充规定及说明

一、班主任津贴:

类别标准备注广州校区班主任津贴25分/月按10个月发放续上表

类别标准备注南海校区班主任津贴30分/月按10个月发放优秀班主任津贴75分/人一次性奖励

二、兼职支部书记(含民主党派主任委员)津贴

兼职支部书记(含民主党派主任委员)给予15分/月的工作补贴。

三、高温补贴

体育教师、金工实习车间的实训指导人员每年享受5个月的高温补贴;补贴的标准与发放的方法按学校批准的标准执行。

四、假期加班及加班费标准

教职工假期加班及加班费标准按学校现有规定执行。

五、其他关相说明

1.机关行政部门原则上实行岗位管理,机关行政部门确需按职称聘用的岗位依据人事制度改革方案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2.学校除按分配方案发放的项目外,各部门另外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发放任何形式的津贴、补贴。如确有需要,可提交专门的报告,由人事处组织相关的部门进行集体讨论,对讨论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学校审批。

3.教学管理部门要制定出相应的教学质量检查、系(二级学院)课时安排及计划检查、师资到位情况检查等措施,以配合学校分配制度的贯彻落实。

4.各种酬金、津贴、奖金的发放统一由人事处负责管理;系部的教师酬金由系部统一依据教学计划做表,报教学管理部门进行核准后报人事处备案,再由财务处统一发放。实验实训课时酬金由各系部(院)负责计算,由实训中心负责复核,并报教务处统一审核。

5.本方案适用于正式在编人员、编外聘用专职人员。

6.未尽事宜,由人事处主持,集中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并报学校批准。

7.本方案总体部分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其中教学建设工作量的计算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科研及校企合作工作量计算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8.本方案从二○○九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根据学校目前实际情况分值定为:6元/分。后视学校发展实际和财力作相应调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2010年4月22日实施生效。)


第一条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粤府令第139号),结合学校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招聘编内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实施办法。除依照上级有关政策、法律、规章规定外,我校补充工作人员均采用公开招聘的方法。

第三条我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成立公开招聘工作专家组,专家组由人事师资工作教授咨询委员会及人事处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学校招聘工作方案的审议,方案包括招聘岗位名称、招聘人数、岗位职责、资格条件(含身体素质)、薪酬及相关待遇、招聘范围、考试方式和范围、成绩的计算方法、体检和考核要求等内容。

第五条学校的招聘方案经公开招聘工作专家组审议,校人才引进小组审批后,报上级部门核准。核准后的招聘方案将在有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公告的发布时间距离报名工作开始的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六条报名与资格审查

1.在规定时间内,应聘人员提交《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有关证书、证明材料。

2.由学校人事处和用人部门组成应聘人员资格审查小组,并在报名时间结束后3天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打印准考证或面试通知,通知有关应聘人员。

第七条考核

1.学校人事处具体负责考试组织工作。

2.学校根据上级部门核准的招聘方案,考试可采用笔试、面试、试讲等方式进行。

3.笔试试题由人事处按规定组织命题和印制。面试(或试讲)评委小组由学校人事师资工作教授咨询委员会、人事处及用人部门组成。

4.考试内容包括招聘岗位所需的思想道德素养、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5.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人事处组织专家阅卷并将考生的笔试成绩在有关网站公布。对于笔试成绩有异议的考生可在分数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填写《考生查分登记表》送学校人事处查分,每个考生只能查分一次。分数核查范围按照粤府令第139号要求执行。

6.学校根据粤府令第139号文件,通知面试人员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并在考生面试完毕后,由面试评委小组当场宣布面试成绩。

7.根据考试的总体成绩,按招聘方案规定的人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确定等额的体检人选。若体检不合格或出现人选空缺,应按考试总体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8.组织考试严格按照省有关考试保密制度实施。

9.体检办法按照上级部门规定及招聘方案要求执行。由人事处工作人员负责组织体检。

第八条公示与聘用

1.经考核确定的人选,在上级部门规定的相关网站进行公示,且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名单有异议的,由学校纪检部门负责核实情况。

2.公示结束后,学校公布聘用人员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九条招聘监督工作及法律责任按照粤府令第139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除《关于采用公开招考办法招聘年薪制人员的规定》、《关于补充专职工作人员的暂行规定》,其它学校发文与本文件有冲突的地方,按照本文件执行。编外聘用专职人员管理规定


(2007年12月11日实施生效。2014年6月20日第一次修订案实施生效。2015年

7月17日第二次修订案实施生效。2016年3月11日第三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编外聘用专职人员是我校教职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人员管理模式,促进用工制度改革的主要措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条例和用工制度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编外聘用专职人员的定义、岗位及类别

(一)定义。编外聘用专职人员是指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按平等协商签订的聘用协议进行管理,不占学校事业编制,不转户口和工资档案等关系,专职承担教学、科研、管理、教辅等任务的教职工。

(二)岗位。编外聘用专职人员的岗位包括:教师岗,管理岗,教辅岗。

(三)类别。编外聘用专职人员分为A、B、C三类。

二、编外聘用专职人员的聘用条件

编外聘用专职人员须身体健康,符合岗位要求,通过学校统一组织的入职体检;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和相关专业的实验管理人员、实训实操指导人员,应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上岗合格证;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A类编外聘用专职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正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50周岁;

2.具有硕士学位且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位的,年龄≤40周岁;

3.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B类人员:

(1)在我校工作满三年;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近五年中有两年在校内专项工作考评中获得优秀(或先进)等级”;

②省级以上技术能手获得者;

③参加省级以上(国家政府职能部门组织)技能大赛获三等奖以上1项;

④以第一负责人指导学生参加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国家政府职能部门组织)获二等奖以上1项;

⑤以第一教练指导学生参加全省大学生运动会或全国大学生单项锦标赛获第1名;

⑥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第一发明人)1项;

⑦获学校“课堂教学质量优秀奖”。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受聘为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45周岁;

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硕士学位,并受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40周岁。

(二)B类编外聘用专职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男,年龄≤50周岁;女,年龄≤40周岁。具有特殊技能的学校急需人才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现已受聘的,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

2.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C类人员:

(1)在我校工作满两年;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3)符合B类人员年龄条件;

(4)近五年中有一年在校内专项工作考评中获得优秀(或先进)等级或有两年年度考核被评为良好;(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受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对应专业高级技师专业技能等级的,可免此项)

(5)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

②受聘为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

③受聘为科员及以上行政职务一年以上;

④获得对应专业技师以上专业技能等级。

(三)C类编外聘用专职人员须具备专科学历;男,年龄≤50周岁;女,年龄≤40周岁。获得相关专业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现已受聘的,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

考评优秀或先进等级包括:年度考核优秀、优秀辅导员、优秀教务员、优秀班主任、优秀兼职档案员、优秀兼职安全员、优秀兼职科研管理员、就业工作先进个人、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兼职仪器设备管理员。其中,优秀辅导员、优秀教务员、优秀班主任、优秀兼职档案员、优秀兼职安全员、优秀兼职科研管理员、就业工作先进个人、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兼职仪器设备管理员的考核优秀(先进)每年评选一次,评选指标比例最多不超过20%。对于一年内同时获得两个以上考评优秀或先进等级的按照一次计算。

三、编外聘用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编外聘用专职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编外聘用专职人员有权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专业技术人员在本校任职一年以上的,可以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报评审任职资格。A类编外聘用专职人员可以按照学校《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申请竞聘相应类别等级岗位,B类、C类编外聘用专职人员可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申请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编外聘用人员可自愿加入工会。

四、编外聘用人员的待遇

(一)薪酬

1.A类人员的薪酬由①基本工资;②职务岗位津贴;③校内分配方案规定的津贴补贴;④节假日慰问金等组成。其中,①②两项参照编制内同等次岗位人员的财政工资标准发放。

2.B类人员的薪酬由①基本工资;②校内分配方案规定的津贴补贴;③节假日慰问金等组成。其中基本工资标准如下:

职务等级(学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元/月)校龄补贴(元/月·年)副高职称、部门副职140050中级、技师、科长(副科级)、主任科员130040副主任科员125040助理级、科员120035技术员、办事员105030见习期硕士1200本科1100

3.C类人员的薪酬由①基本工资;②效益津贴;③通讯补贴;④专项奖励;⑤节假日慰问金等组成,其中基本工资和效益津贴标准如下:

职务等级(学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

(元/月)校龄补贴

(元/月·年)效益津贴(分/月)中级、技师130040三档205二档190一档165续上表

职务等级(学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

(元/月)校龄补贴

(元/月·年)效益津贴(分/月)助理级、科员120035三档180二档165一档145技术员、办事员105030三档165二档150一档135见习期本科1100135大专1000130

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基本工作量为200课时/学期,超出部分可按照校内分配制度实施方案结算。

4.岗位工资、节假日慰问金按学校发文聘任的岗位对应标准发放。

5.校龄补贴按聘任的岗位类别及在我校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晋升一定数额的校龄补贴。校龄补贴每年一月份调整。

6.效益津贴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确定等次发放,先按照对应级别的一档发放,待年度考核等次确定后,补发各月差额。

7.通讯补贴、专项奖励等按照学校现有规定执行。

(二)其他待遇

1.根据省、市有关规定,为编外聘用专职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购买住房公积金。

2.编外聘用专职人员与在编教职工同样享受婚假、产假、丧假、法定节假日休假及学校组织的免费体检。

3.编外聘用专职人员的工作时间和劳动保护按国家规定,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4.编外聘用专职人员列入教职工培训计划,安排参加岗前培训及对口岗位技能培训。鼓励编外聘用人员参加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在内的各类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的学费报销及管理参照在编人员执行。

5.编外聘用专职人员的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学校支付。按照校内分配方案分配的津贴补贴由用人部门支付。个人所得税、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支付。

五、编外聘用专职人员的聘用、审批程序

(一)除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位外,新聘用编外聘用专职人员须公开招聘,按照学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由人事处牵头组织实施。

(二)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期限一般为三年一聘。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经双方协商,可续聘。A类编外聘用专职人员,经本人申请,可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协议。

(三)新聘请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新参加工作的编外聘用人员见习期为12个月。

(四)学校每年6月、12月各组织一次B类人员转为A类人员(C类人员转为B类人员)的申报评审工作,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

(2)用人部门对申请人的工作情况作出鉴定意见。

(3)学校人事处会同教授咨询委员会审核申请人的相关条件,拟定转为A类(B类)编外聘用专职人员名单。

(4)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5)公示。

(6)签订新的聘用协议。

六、编外聘用专职人员的考核和奖惩

(一)编外聘用专职人员纳入教职工队伍管理,与编制内教职工一样按岗位职责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和考核。

(二)建立编外聘用专职人员的相关档案。人事处应建立临时人事档案,教务处负责建立教学档案,科研处负责建立科研档案,计生办负责建立计生档案。

(三)根据《关于印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暂行)〉、〈行政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法(暂行)〉的通知》,出现重大教学事故(重大责任事故)1次,或1年内严重教学事故(严重责任事故)2次,可提前解除聘用协议;出现严重教学事故(严重责任事故)1次,或1年内一般教学事故(一般责任事故)2次,不再续聘。

(四)编外聘用专职人员的考核纳入部门人员考核。年度考核等次评定后,补发绩效考核津贴差额。年度考核优秀者,奖励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含基本称职)以下者不再续聘。

七、其他相关规定

(一)女性编外聘用专职人员休产假,在法定的产假期间,按生育保险和国家相关规定办理。产假之后的哺乳假(最长至小孩一周岁)期间,发基本工资。

(二)编外聘用专职人员在聘用期内要求辞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经批准后才可离校,否则应负违约责任。

(三)编外聘用专职人员因辞退、辞职、聘用期满离校时,须办好离校手续。

(四)境外教师的聘用由学校外事办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五)本规定实施后,粤轻院人〔2007〕80号、粤轻院人〔2011〕26号、粤轻院人〔2012〕19号、粤轻院人〔2014〕22号、粤轻院人〔2014〕72号同时废止。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关于校内招聘或借调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2017年5月23日实施生效。)


为配合院系整合、部门调整、干部换届后的人员分流,合理安排校内人员流转,较快补充各部门空缺岗位人员,拟对校内招聘或转岗采取如下办法:

1.根据各部门空缺岗位的实际要求,能在校内招聘的,首先在校内公开招聘。

2.对学校办公会已同意招聘的岗位,或由于干部竞聘、调动等原因造成原有岗位出现空缺的,校内招聘程序为:

①部门提出岗位需求;②人事处挂网通知,组织报名;③报名情况公示;④有关部门面试、研究;⑤报院长办公会审批;⑥公布结果。

3.对各部门新增岗位,须报学校院长办公会审批并同意招聘后,再按上述程序进行。

4.如部门工作急需临时借调人员,经所需部门申请,并经校长同意后,按照上述程序在校内公开选调。

5.如校内公开招聘过程中,所需岗位无人员报名或报名人员中无合适人选,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组织程序安排。

6.此办法从发布之日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教师到校外单位兼任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管理规定

(2011年2月21日实施生效。)


我校教师到校外兼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对于其专业发展和学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我校继续鼓励教师到校外单位兼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为便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开展,加强师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兼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件。

到校外单位兼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受聘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及时吸收最新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实际,并获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具有处理、解决复杂和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第二条审批备案程序。

(一)到校外单位兼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均须填报“到校外单位兼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经所在院系审核并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学校人事处,学校人事处审核后报校领导签署意见。

(二)到校外兼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须在我校人事处办理备案手续。指导教师作为备案人原则上须提供研究生培养单位(或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研究生院)签署的审批表、合同或者聘书一份,并在指导工作结束后提交一份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论文须署备案人姓名。备案材料或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上须明确备案人工作单位即我校。

第三条在兼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期间,必须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恪守有关学术纪律,按照研究生培养单位有关要求履行相关职责。同时,应按照我校的有关劳动纪律履行任职责任。

第四条学校鼓励教师按照本管理规定到校外兼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并认可其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经历,不给予任何形式的报酬。对于不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其经历不予认可。

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教师参加专业实践的管理办法


(2008年12月30日实施生效。2012年3月28日修订案实施生效。)


为适应新时期高职人才培养工作的需要,通过安排教师到企业顶岗实践,积累实际工作经历,提高实践教学能力,从而增加教师中具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教师比例,提高我校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双师”教师的数量和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参加对象

在职教师,尤其是没有企业一线专业实践经验的专任专业教师。

二、实践形式

教师参加专业实践的形式应结合专业特点,形式有以下内容。

1.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顶岗;以学校名义驻企事业单位从事产品研发、技术改造,为企业或社区提供技术服务;全职参与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

2.带学生驻企业参加顶岗实习;在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带学生实训。

三、实践要求

1.各系(院、部)要把教师参加专业实践活动作为提高专业实践教学能力的重要工作环节。充分发挥专业实习基地以及校外专业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的作用,互利互惠,争取实践单位的支持。

2.教师的实践活动要围绕专业建设和专业实训基地建设的需要,处理好教学工作与实践工作的关系,通过实践,提高自身专业实践教学能力和技术应用能力,达到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以上专业技能水平。

3.实践单位要专业对口,有一定的规模,在生产设备、技术、工艺流程或管理上具备较高的水平。能够为实践教师提供适合其专业发展的工作岗位或实践项目。

4.教师参加专业实践应根据系(院、部)教学情况在学期内安排,也可利用寒暑假时间。在5年内,专业教师参加专业实践的时间累计达到80周以上(其中参加专业实践形式为“内容1”的实践时间累计不能少于40周)。系(院、部)管理人员、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双肩挑教师参加专业实践的时间应不少于20周。

5.从《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参加专业实践的管理办法(试行)》(粤轻院人〔2008〕72号)印发起5年内为第一个周期,以后每5年为一个周期。从第二个周期开始,完成第一周期专业实践任务的教师参加专业实践的时间累计不少于第一个周期要求的实践时间的一半,实践形式按照本办法执行。

四、组织实施

教师参加专业实践由各系(院、部)承担具体实施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协助,人事处统筹。

1.各系(院、部)可以根据专业需要指派教师(或教师本人申请)参加专业实践。教师参加专业实践前需填写《教师专业实践申请表》报所在系(院、部)。各系(院、部)每学期结束前1个月,做好下一个学期教师参加专业实践的工作安排,并填写《教师专业实践计划审批表》报人事处。

2.人事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实践计划进行审核,对于不适合的实践内容,要求重新修订。

3.学校审批后,反馈给各系(院、部),并于学期结束前10天在全校范围内公布,由各系(院、部)组织有关教师填写《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专业实践手册》,落实下学期实践计划。

4.教师参加实践活动期间,要注意收集新工艺样品、先进的设备图纸、流水记录等生产一线材料;并按要求做好实践手册中“活动记录表”的填写。

5.实践结束后,进行专业实践的教师要在《专业实践手册》中“考核鉴定表”栏目里如实填写实践期间的工作情况,实践单位相关负责人填写实践单位鉴定意见。参加专业实践的教师要在实践结束后1周内把《专业实践手册》连同必要的成果证明材料报所在系(院、部),由各系(院、部)汇总考核,并把考核结果报学校人事处审查备案。

6.实践结束后,参加实践的教师应回所在部门向全体教师做实践情况汇报。

7.各系(院、部)要建立教师参加专业实践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实践计划、实践成果、实践报告、企业评价等原始材料。

五、保障措施

(一)考核管理

为确保教师参加专业实践富有成效,系(院、部)和职能部门将加强监管,实施过程控制和任务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1.各系(院、部)对本部门专业实践教师负直接管理责任,要加强管理和服务意识。教师参加专业实践期间,各系(院、部)要不定期到实践单位进行跟踪访问,人事处不定期到实践单位了解实践情况。对于两次检查均无故离开实践岗位的教师,将在校内公布,并取消其当次专业实践经历,若已发实践补贴的,将从本人工资扣回。

2.对于技术改造、产品研发、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等有明确项目任务的专业实践形式,要签订协议,明确具体内容和完成时间,并作为考核的依据。实践时间到期,没有完成协议规定的内容,其专业实践考核将不能确定为合格等级。

3.在实践过程中及结束后,没有按要求及时填报《专业实践手册》的实践教师,其专业实践考核将不能确定为合格等级。

4.实践结束后,参加实践的教师不回所在部门向全体教师做实践情况汇报的,其专业实践考核将不能确定为合格等级。

5.教师参加专业实践工作是系(院、部)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既是教师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也是系(院、部)部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6.专业实践作为高职院校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聘以及认定中作为接受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是“双师”素质教师认定及考核的重要依据,也将作为获得校内“高职教育教师资格证书”的有效条件。

(二)待遇

1.教师按计划参加专业实践期间,属于实践形式“内容1”的,按5课时/周发放实践补贴。补贴计算标准按照《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分配制度实施方案》执行。

2.寒暑假期间,教师参加专业实践不给予实践补贴,不报销路费,只作专业实践经历。

3.实践单位不在广州,教师须离开广州参加专业实践的,报销从实践单位到学校的来往路费1次。报销标准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4.以学校名义驻企事业单位从事产品研发、技术改造,为企业或社区提供技术服务,全职参与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的教师,若企业或学校已支付项目经费的,不再给予实践补贴。

(三)其它要求

1.每次申请专业实践,原则上只能申请参加下一学期的专业实践。

2.非假期时间到企业一线顶岗,以学校名义驻企事业单位从事产品研发、技术改造,原则上只安排没有企业经历或没有达到实践要求的专任专业教师,对于近5年从企业调入的或已达到实践形式1要求的专业教师原则上不再安排驻企业专职实践。

3.以实践形式1参加实践的,实践单位地点原则上在珠三角经济发达城市。

4.女教师怀孕期间或休产假及小孩未满一周岁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参加专业实践。

5.教学计划内带学生驻企业顶岗实习,在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带学生实训的,不需再另行填写《教师专业实践申请表》、《教师专业实践计划审批表》和《教师专业实践活动手册》。

六、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2011年4月12日实施生效。2012年5月2日第一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2013年4月24日第二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为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实现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岗位设置方案及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通过推行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实现我校用人制度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变,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稳慎实施原则。

三、设置岗位情况

(一)岗位设置总体结构

岗位总量类别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1149数量15995634比例138%8324%296%

(二)管理岗位的等级、数量

管理岗位总量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数量26322246491159比例13%38%201%145%289%308%06%

(三)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数量

专业

技术

岗位

总量等级正高副高中级初级数量86287402181比例90%300%420%190%956等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十一级十二级数量82652571151151211601219190比例09%26%54%60%120%120%127%166%127%95%95%

其中专业技术岗位中的辅系列岗位等级、数量:

辅系

列岗

位总

量等级正高副高中级初级数量4234641比例4%20%40%36%114等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十一级十二级数量013310101418142120

(四)工勤技能岗位等级、数量

工勤技能

岗位总量等级技术工二级三级四级五级普通工34数量113884比例29%382%235%235%118%

四、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等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按《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三类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申请竞聘专业技术岗位应具备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6.实行执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符合执业资格的要求;

7.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学风、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8.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二)管理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1.六级管理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受聘六级管理岗位者,应在学校管理、服务中发挥重要作用,主持完成二级单位的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本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公文、文稿,指导下级职员工作,为学校的稳定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受聘六级岗位者,需满足下列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勤产业处、后勤产业集团、保卫处、工会等具体管理岗位,要求大专以上文化程度),须在七级管理岗位工作3年以上;

(2)系统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具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办事能力和较强的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撰写重要的工作规划、方案、文件和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工作总结;指导下级职员工作;

(3)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纪检监察处、学生处、人事处、保卫处(武装部)等管理岗位要求是中共正式党员。

团委管理岗位要求是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年龄要求按照团章有关规定执行。

党务工作者需要有相关的党务工作经验。

2.七级管理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受聘七级管理岗位者,应在学校管理、服务中发挥积极作用,协助完成二级单位的管理工作,或者专职从事本单位的专门性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本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公文、文稿,指导下级职员工作,为学校的稳定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受聘七级岗位者,需满足下列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勤产业处、后勤产业集团、保卫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离退休管理科、工会等具体管理岗位,要求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须在八级管理岗位工作3年以上;

(2)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具有一定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办事能力和较强的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撰写工作计划、方案、文件和研究报告、工作总结等;指导下级职员工作;

(3)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纪检监察处、学生处、人事处、保卫处(武装部)等管理岗位要求是中共正式党员。

团委管理岗位要求是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年龄要求按照团章有关规定执行。

党务工作者需要有相关的党务工作经验。

3.八级管理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受聘八级管理岗位者,应在学校管理、服务中发挥作用,能主持二级单位内设科室的管理工作,或者承担某一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负责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重要公文或文稿,指导下级职员工作,为学校的稳定和发展做出贡献。

受聘八级岗位者,需满足下列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勤产业处、后勤产业集团、保卫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离退休管理科、工会等八级管理岗位,要求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须在九级管理岗位工作3年以上;

(2)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素养,熟悉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和特点,具有一定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办事能力和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独立撰写重要的公文、文稿;

(3)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纪委/监察室、学生处、人事处、保卫处(武装部)等管理岗位要求是中共正式党员。

团委和分团委管理岗位要求是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年龄要求按照团章有关规定执行。

党务工作者需要有相关的党务工作经验。

4.九级管理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受聘九级管理岗位者,应在学校管理、服务中积极工作,负责某一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的公文、文稿,指导下级职员工作,为学校的稳定和发展做出贡献。

受聘九级岗位者,需满足下列条件:

(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大学本科的须在管理岗位工作1年以上,大学专科的须在管理岗位工作3年以上;

(2)基本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素质;熟悉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和特点,具有基本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办事能力和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3)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纪检监察处等管理岗位要求是中共党员。

团委管理岗位要求是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年龄要求按照团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5.十级管理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受聘十级管理岗位者,应在学校管理、服务中努力工作,能承办具体的行政事务工作,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一般性公文、文稿,为学校的稳定和发展做出贡献。

受聘十级岗位者,需满足下列条件:

(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大学专科须在管理岗位工作1年以上;

(2)了解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和特点,胜任本职工作;基本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初步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基本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3)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纪检监察处等管理岗位要求是中共正式党员。

团委管理岗位要求是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年龄要求按照团章有关规定执行。

(三)教师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1.教授二级岗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受聘教授二级职务者,应承担重要的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等任务,指导学术发展方向,在本专业领域独树一帜,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取得显著的学术成就,在本职工作岗位上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

《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规定,申请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

(2)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成员;

(3)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4)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遴选进入第二轮遴选的院士候选人;

(5)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名)或省部级自然科学、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6)国家“863”项目、国家“973”项目首席科学家;

(7)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的第一完成人;

(8)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9)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10)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11)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12)珠江学者特聘教授;

(13)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国家级培养对象;

(14)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

(15)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16)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上连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2年或任正高级职务满15年以上,担任博士生导师并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声誉和较大的学术影响。

已受聘正高级职务,受到社会和业内公认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申请,经校学术委员会推荐可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2.教授三级岗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受聘教授三级职务者,应承担重要的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等任务,在校企合作、专业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承担专业课程教学任务,教学质量优秀;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大的学术影响,取得显著的学术成就;在本职工作岗位上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

受聘正高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在教师或双肩挑岗位上工作,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竞聘教授三级岗位:

(1)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2)省级及以上(含省级)教学团队第一负责人;

(3)“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省级培养对象;

(4)获得国家教学成果奖及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一、二等奖(前2名),或省级教学成果奖及省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一、二等奖第一完成人;

(5)获得国家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或省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一完成人;

(6)主持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含国家示范院校建设项目中的一级项目)1项以上;

(7)主持省级教学、科研项目(含国家示范院校建设项目中的二级项目)2项以上;

(8)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5篇(其中SCI、EI、ISTP三大索引或CSSCI、ISSHP、A&HCI收录共3篇),并主编国家级“十一五”规划高职高专教材2本以上;

(9)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第一发明人)3项及以上;

(10)主持横向科研合作项目,累计到校经费300万元;

(11)引进并主持校企合作项目,工科专业校企合作项目到校设备价值达1000万元;文科、艺术专业校企合作项目到校设备价值达800万元;

(12)在正高级岗位上连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且担任硕士生导师或在正高级岗位上连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

(13)符合教授二级推荐条件。

3.教授四级岗位(专业技术四级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受聘教授四级职务者应主持或参加国家级科研项目,承担专业核心课程教学任务,教学质量优秀,积极推动专业团队建设,撰写高水平学术论文、论著,为校企合作、专业建设做出贡献。

具备正高专业技术资格,在教师或双肩挑岗位上工作,承担培养指导新教师的任务,年终考核称职以上,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好,可申请竞聘教授四级岗位。

4.副教授一级岗位(专业技术五级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受聘副教授一级职务者,应承担主要的教学科研任务,作为学术骨干,在校企合作、专业建设中发挥较大作用,为学校的发展做出较大贡献,在人才培养、教学改革、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较突出的业绩。

受聘副高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在教师或双肩挑岗位上工作,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竞聘副教授一级岗位:

(1)国家级技术能手获得者;

(2)校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3)广东省“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校级培养对象并考核优秀;

(4)获得省级教学成果、省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前5名),或者二等奖(前3名);

(5)获得省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第一完成人,或者二等奖(前5名),或者一等奖(前7名);

(6)获得厅局级(地市级)科技成果奖的项目第一完成人;

(7)参加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前5名);

(8)主持省级教学、科研项目(含国家示范院校建设项目中的二级项目)1项;

(9)主持校级及以上(含校级)教学、科研项目(含指导学生参加校级科技挑战杯获一等奖)4项;

(10)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6篇并主编高职高专教材1本(或副主编编写8万字以上);

(11)以第一负责人指导学生参加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国家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并获得一等奖;

(12)以第一教练指导学生参加全省大学生运动会或全国大学生单项锦标赛获第1名;

(13)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第一发明人)2项;

(14)参加全国设计大赛(国家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并获得金奖;

(15)主持横向科研合作项目,累计到校经费200万元;

(16)引进并主持校企合作项目,工科专业校企合作项目到校设备价值达500万元;文科、艺术专业校企合作项目到校设备价值达400万元;

(17)在副教授岗位上连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且担任硕士生导师或在副教授岗位上连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

(18)符合教授三级推荐条件。

5.副教授二级岗位(专业技术六级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受聘副教授二级职务者,应承担主要的教学科研任务,教学质量优秀,在校企合作、专业建设中发挥一定的作用,在人才培养、教学改革、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较好的业绩。

受聘副高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在教师或双肩挑岗位上工作,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竞聘副教授二级岗位:

(1)省级技术能手获得者;

(2)广东省“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校级培养对象;

(3)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省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或者二等奖(前7名),三等奖(前5名);

(4)获得厅局级(地市级)科技成果奖(前3名);

(5)校级教学成果奖获得者(前2名);

(6)参加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1项;

(7)参加省级教学、科研项目(前3名)1项;

(8)主持校级及以上(含校级)教学、科研项目(含指导学生参加校级科技挑战杯获一等奖)3项;

(9)以第一负责人指导学生参加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国家政府职能部门组织)获得三等奖以上;

(10)以第一教练指导学生参加全省大学生运动会或全国大学生单项锦标赛获第2名;或者参加全省大学生单项锦标赛获第1名4项;

(11)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5篇并主编教材(出版专著)1本(或副主编编写6万字以上);

(12)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第一发明人)1项或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一发明人)2项;

(13)参加全国设计大赛(国家政府职能部门组织)获银奖;或省级设计大赛(省政府职能部门组织)获金奖;

(14)主持横向科研合作项目,累计到校经费100万元;

(15)引进并主持校企合作项目,工科专业校企合作项目到校设备价值达300万元;文科、艺术专业校企合作项目到校设备价值达240万元;

(16)在副教授岗位上连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且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或在副教授岗位上连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17)符合副教授一级推荐条件。

6.副教授三级岗位(专业技术七级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受聘副教授三级职务者应在人才培养、教学改革、科学研究、校企合作、社会服务等方面主持或参加科研项目,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积极撰写高水平学术论文、论著,为专业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

具备副高专业技术资格,在教师或双肩挑岗位上工作,承担过培养指导新教师的任务,年度考核称职以上,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好,可申请竞聘副教授三级岗位。

具备高级讲师资格,在教师或双肩挑岗位上工作,承担过培养指导新教师的任务,年度考核称职以上,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好,在首次岗位聘用中可申请竞聘副教授三级岗位,第二次岗位聘用时仍未取得相应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按讲师聘用。

7.讲师一级岗位(专业技术八级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受聘讲师一级职务者应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评价优秀,服从安排,配合教学团队积极参与人才培养、校企合作、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学生管理、社会服务等方面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在教师或双肩挑岗位上工作,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竞聘讲师一级岗位:

(1)校级教学成果奖获得者;

(2)参加校级教学竞赛获得一等奖或者省级三等奖;

(3)主持校级及以上(含校级)教学、科研项目或者参加市级教学、科研项目2项;

(4)参加省级教学、科研项目1项(前5名);

(5)发表专业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6)主编教材1本或者编写教材5万字以上;

(7)以第一负责人指导学生科技挑战杯获得校级一等奖或者省级三等奖以上;

(8)以第一教练指导学生参加全省大学生运动会(大学生文艺汇演)获第3名;或者参加全国大学生单项锦标赛获前5名;或者参加全省大学生单项锦标赛获第1名2项;

(9)参加指导学生技能竞赛获得省级一等奖或者国家级奖励;

(10)参加全国设计大赛(国家政府职能部门组织)获奖励;或省级设计大赛(省政府职能部门组织)获银奖;

(11)主持横向科研合作项目,累计到校经费50万元;

(12)引进并主持校企合作项目,工科专业校企合作项目到校设备价值达100万元;文科、艺术专业校企合作项目到校设备价值达80万元;

(13)符合副教授二级推荐条件。

8.讲师二级岗位(专业技术九级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受聘讲师二级职务者应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评价良好,服从安排,配合教学团队积极参与人才培养、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学生管理、社会服务等方面工作,取得成效。

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在教师或双肩挑岗位上工作,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竞聘讲师二级岗位:

(1)参加校级及以上(含校级)教学、科研项目;

(2)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3)编写教材3万字以上;

(4)指导学生科技挑战杯获得校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5)以第一教练指导学生参加全省大学生运动会(大学生文艺汇演)获第5名;或者参加全国大学生单项锦标赛获奖励;或者参加全省大学生单项锦标赛获第1名;

(6)参加指导学生技能竞赛获得省级奖励;

(7)参加校级教学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

(8)参加省级设计大赛(省政府职能部门组织)获奖励;

(9)主持横向科研合作项目,累计到校经费20万元;

(10)引进并主持校企合作项目,工科专业校企合作项目到校设备价值达50万元;文科、艺术专业校企合作项目到校设备价值达40万元;

(11)符合讲师一级推荐条件。

9.讲师三级岗位(专业技术十级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竞聘讲师三级岗位:

(1)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在教师或双肩挑岗位工作,完成岗位工作或基本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2)具有博士学位,见习期满且在教师岗位上工作。

10.助教一级岗位(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竞聘助教一级岗位:

(1)受聘助理级职务满2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①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

②获得校级有关教学、科研竞赛奖励;或指导学生科技竞赛获得优秀奖;或指导大学生科技挑战杯项目获奖励;

③符合讲师二级岗位推荐条件。

(2)具有硕士学位,见习期满且在教师岗位工作;

(3)受聘助理级职务满5年,完成岗位工作或者基本教学、学生教育工作任务,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11.助教二级岗位(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竞聘助教二级岗位:

(1)具备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在教师岗位上工作,积极参与指导学生社团活动、参与学生管理工作;

(2)具有本科学历、学士学位,见习期满且在教师岗位上工作。

(四)辅系列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档案管理、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1.辅系列正高三级岗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受聘辅系列正高级职务者,应承担重要科研、实验实训、教学辅助等任务,在学校管理、科研、教学辅助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为学校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大的学术影响,取得显著的学术成就。

受聘辅系列正高职务满2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竞聘辅系列正高三级岗位:

(1)国家级技术能手获得者;

(2)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省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一、二等奖第一完成人;

(3)获得省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一完成人;

(4)主持国家级教学及科研项目(含国家示范院校建设项目中的一级项目)1项以上;

(5)主持省级教学、科研项目(含国家示范院校建设项目中的二级项目)2项以上;

(6)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5篇(其中SCI、EI、ISTP三大索引或CSSCI、ISSHP、A&HCI收录共2篇);

(7)撰写专著3部或主编国家级“十一五”规划高职高专教材(含实验实训教材)3本;

(8)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第一发明人)3项及以上;

(9)国家级实验实训基地项目负责人;

(10)主持横向科研合作项目,累计到校经费300万元;

(11)引进并主持校企合作项目,工科专业校企合作项目到校设备价值达1000万元;文科、艺术专业校企合作项目到校设备价值达800万元。

(12)在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上连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且担任硕士生导师或在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上连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

2.辅系列正高四级岗位(专业技术四级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受聘辅系列正高四级职务者应主持或参加国家级科研项目,积极撰写高水平学术论文、论著,在学校管理、教学辅助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一定的学术影响。

具备正高专业技术资格,在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年终考核称职以上,工作量饱满,完成岗位职责效果好,可申请竞聘辅助系列正高四级岗位。

3.辅系列副高一级岗位(专业技术五级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受聘辅系列副高一级职务者,应承担主要的科研、实验实训、教学辅助任务,作为业务骨干在工作中发挥较大作用,在教学辅助、实验实训、学生管理、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较突出的业绩。

受聘副高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竞聘辅系列副高一级岗位:

(1)省级技术能手获得者;

(2)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及省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前5名),或者二等奖(前3名);

(3)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前7名)、教学成果奖(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前5名)以上;

(4)获得省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第一完成人,或者二等奖(前5名),或者一等奖(前7名);

(5)获得厅局级(地市级)科技成果奖的项目第一完成人;

(6)参加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前3名);

(7)主持省级教学、科研项目(含国家示范院校建设项目中的二级项目)1项以上;

(8)主持校级及以上(含校级)教学、科研项目(含指导学生参加校级科技挑战杯获一等奖)4项;

(9)发表专业学术论文8篇以上,其中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5篇;

(10)出版专著2部或主编教材(含实验实训教材)2本以上(其中主编“十一五”规划高职高专教材1本)或副主编教材(含实验实训教材)4本并编写10万字以上;

(11)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第一发明人)2项;

(12)省级实训基地项目负责人;

(13)以第一负责人指导学生参加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国家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并获得一等奖;

(14)主持横向科研合作项目,累计到校经费200万元;

(15)引进并主持校企合作项目,工科专业校企合作项目到校设备价值达500万元;文科、艺术专业校企合作项目到校设备价值达400万元;

(16)在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上连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且担任硕士生导师或在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上连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

(17)符合辅系列正高三级推荐条件。

4.辅系列副高二级岗位(专业技术六级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受聘辅系列副高二级职务者,应承担主要的科研、实验实训、教学辅助任务,作为业务骨干在工作中发挥较大作用,为学校的发展做出一定贡献,在教学辅助、教学改革、学生管理、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一定的业绩。

受聘副高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竞聘辅系列副高二级岗位:

(1)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省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或科技成果奖完成人;

(2)获得厅局级(地市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前3名);

(3)校级教学成果奖第一完成人;

(4)参加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1项;

(5)参加省级教学、科研项目(前3名)1项;

(6)主持校级及以上(含校级)教学、科研项目(含指导学生参加校级科技挑战杯获一等奖)3项;

(7)发表专业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3篇;

(8)出版专著1部,或主编教材(含实验实训教材)2本,或副主编教材(含实验实训教材)3本,或编写教材(含实验实训教材)8万字;

(9)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第一发明人)1项或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一发明人)2项;

(10)校级实验实训基地项目负责人;

(11)以第一负责人指导学生参加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国家政府职能部门组织)获得三等奖以上;

(12)主持横向科研合作项目,累计到校经费100万元;

(13)引进并主持校企合作项目,工科专业校企合作项目到校设备价值达300万元;文科、艺术专业校企合作项目到校设备价值达240万元;

(14)在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上连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且担任硕士生导师或在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上连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15)符合辅系列副高一级推荐条件。

5.辅系列副高三级岗位(专业技术七级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受聘辅系列副高三级职务者,应承担科研、实验实训、教学辅助任务,在工作中发挥较大作用,为学校的发展做出贡献,在科研、实验实训、学生管理、教学辅助等方面取得良好业绩。

具备副高专业技术资格,工作量饱满,完成岗位职责效果好,主持或参加科研项目,积极撰写高水平学术论文、论著,年度考核称职以上者,可申请竞聘辅系列副高三级岗位。

6.辅系列中级一级岗位(专业技术八级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受聘辅系列中级一级职务者,应承担科研、实验实训、教学辅助任务,在工作中发挥一定作用,在科研、实验实训、教学辅助、学生管理等方面取得较好业绩。

受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竞聘辅系列中级一级岗位:

(1)校级教学成果奖获得者;

(2)参加校级教学竞赛获得一等奖或者省级三等奖;

(3)主持校级及以上(含校级)教学、科研项目1项或者参加厅局级(地市级)教学、科研项目2项;

(4)参加省级教学、科研项目(前5名);

(5)发表专业学术论文4篇,其中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

(6)主编教材(含实验实训教材)1本或参编教材(含实验实训教材)5万字以上;

(7)参加指导学生技能竞赛获得省级一等奖或者国家级奖励;

(8)主持横向科研合作项目,累计到校经费50万元;

(9)引进并主持校企合作项目,工科专业校企合作项目到校设备价值达100万元;文科、艺术专业校企合作项目到校设备价值达80万元;

(10)符合辅系列副高二级推荐条件。

7.辅系列中级二级岗位(专业技术九级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受聘辅系列中级二级职务者,应承担科研、实验实训、教学辅助、学生管理等任务,服从工作安排,在工作中取得一定的业绩。

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完成岗位职责任务,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竞聘辅系列中级二级岗位:

(1)参加校级教学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

(2)参加校级及以上(含校级)教学、科研项目;

(3)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4)编写教材(含实验实训教材)3万字以上;

(5)以第一负责人指导学生科技挑战杯获得校级三等奖以上;

(6)以第一负责人指导学生参加技能大赛获校级三等奖以上;

(7)主持横向合作项目,累计到校经费20万元;

(8)引进并主持校企合作项目,工科专业校企合作项目到校设备价值达50万元;文科、艺术专业校企合作项目到校设备价值达40万元;

(9)符合辅系列中级一级岗位推荐条件。

8.辅系列中级三级岗位(专业技术十级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受聘辅系列中级三级职务者,应承担科研、实验实训、教学辅助、学生管理等任务,服从工作安排,工作量饱满,并在辅系列岗位工作。

完成岗位职责任务,工作量饱满,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竞聘辅系列中级三级岗位:

(1)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在专业技术辅系列岗位上工作,服从工作安排,胜任本岗位工作,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2)具有博士学位,见习期满且在对应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

9.辅系列助理一级岗位(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受聘助理实验师一级职务者,应承担科研、实验实训、教学辅助、学生管理等任务,工作量饱满。

在专业技术辅系列岗位上工作,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竞聘辅系列助理级一级岗位:

(1)受聘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

②获得校级有关教学竞赛奖励;或指导学生参加科技竞赛获优秀奖或指导学生参加科技挑战杯项目获奖励;

③符合辅系列中级二级岗位推荐条件。

(2)具有硕士学位,见习期满且在对应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

(3)受聘助理级职务满5年,完成岗位工作任务,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10.辅系列助理二级岗位(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任职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竞聘辅系列助理级二级岗位:

(1)具备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在专业技术辅系列岗位上工作,服从工作安排,胜任本岗位工作,工作量饱满,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2)具有本科学历,学士学位,见习期满且在对应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

11.辅系列员级(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岗位任职条件

相关专业大专毕业,见习期满且服从工作安排,在对应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五)工勤技能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受聘工勤技能岗位者,应完成技能操作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工作职责,不断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满足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竞聘对应等级的工勤技能岗位:

1.技术工二级岗位,须在本工种技术工三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技术工三级岗位,须在本工种技术工四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技术工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技术工五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4.技术工五级岗位,须在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或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五、竞聘与聘用

(一)公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制定是在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经教代会代表讨论、学校负责人员集体研究通过后公布。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1.按照公平自愿原则,符合任职基本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竞聘,填写报名表格。

2.各部门初审申请人的业绩情况,并做出聘用初步意见。

3.教务处、科研处、实验实训中心等职能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相关业绩情况。

4.人事处负责审查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三)组织竞聘

1.管理岗位的竞聘

(1)四、五级管理岗位的竞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部门组织;

(2)六至八级管理岗位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在核定的岗位数量内组织竞聘;

(3)九级以下管理岗位由所属部门在核定的岗位数量内组织竞聘,竞聘结果报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审核。

2.专业技术岗位的竞聘

(1)二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由全省总体控制,省人社厅核准;

(2)三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由学校统筹管理,竞聘工作由人事处组织,竞聘结果报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审核;

(3)八级以下教师岗位由所属部门在核定的岗位数量内组织竞聘,竞聘结果报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审核;

(4)八级以下的实验、工程系列岗位由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在核定的岗位数量内组织竞聘,竞聘结果报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审核;

(5)八级以下的图书、档案系列由图书馆、学院办公室在核定的岗位数量内组织竞聘,竞聘结果报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审核;

(6)八级以下的会计、审计系列由财务处、审计处在核定的岗位数量内组织竞聘,竞聘结果报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审核;

(7)八级以下的研究、编辑系列由高职教育研究所、科研处在核定的岗位数量内组织竞聘,竞聘结果报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审核;

(8)八级以下的医疗卫生系列由后勤产业处在核定的岗位数量内组织竞聘;竞聘结果报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审核。

3.工勤技能岗位的竞聘

技术工二级至五级岗位、普通工岗位由后勤产业处在核定的岗位数量内组织竞聘,竞聘结果报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审核。

(四)确定拟聘人员

1.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提出拟聘人员方案;

2.人事师资工作教授咨询委员会对拟聘方案进行初审;

3.学校学术委员会(战略咨询委员会)审核拟聘人员方案。

(五)公示

利用校园网等渠道公示拟聘人员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六)报批与核准

岗位聘用结果报上级有关部门核准。

(七)签订聘用合同

1.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2.聘用合同采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统一文本。

3.聘用合同期限分为三种,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1)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

(2)经本人提出申请,下列人员可签订期限为6年的聘用合同:

①被聘为七级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②被聘为技术工二级的工勤技能人员;

③首次聘用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④政策性安置人员。

(3)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可以签订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其中,“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的规定,可按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掌握。

(4)八级以上管理人员的聘用合同期限按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组织领导

为保证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成立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

1.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

(1)组成成员

组长:叶小明

副组长:周炳全、林润惠、

成员:刘境奇、陈冬梅、陈东华、谢阳光、廖俊杰、李作为、张蒲生

(2)工作职责

①岗位设置管理政策指导;

②审定岗位设置管理方案;

③审议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

④监督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2.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

(1)组成成员

组长:林润惠

副组长:陈冬梅

成员:陈东华、廖俊杰、李作为、揭广川、谭辉平、李国杰

(2)工作职责

①岗位设置管理的调研工作;

②起草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③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社部门核准;

④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起草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⑤组织编制岗位说明书;

⑥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具体组织实施;

⑦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提出拟聘人员方案。

七、实施过程中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符合本方案规定的条件者可参加公开竞聘。学校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上级有关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择优聘用人员。

(二)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结构比例的,要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队伍结构等情况逐步到位。

(三)对于通过考试获得专业技术资格者,在申请岗位聘用时须符合《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粤轻院人〔2006〕68号)及有关补充说明。

(四)首次岗位聘用完成后,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岗位变动的,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

(五)如果满足本方案对应等级条件的人员超过岗位数时,将按下列次序条件优先上岗:

1.符合高一级岗位条件者;

2.同时满足对应等级条件条目多者;

3.任现职年限时间长者;

4.工作年限时间长者;

5.年龄长者。

(六)业绩条件从申报职称年度的9月1日开始计算,已列入当年职称申报材料的不计入本业绩。

(七)任现职期限计算到申请岗位聘任上一年的12月31日止。

(八)业绩条件界定:

1.项目级别

(1)国家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973项目、863项目、科技部重大专项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星火计划项目、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国家社会科学资金项目、教育部立项的教学改革项目。

(2)省部级项目:教育部霍英东基金项目、教育部新教师基金项目、教育部博士点基金项目、教育部新世纪人才计划项目、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项、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省教育厅立项的教学改革项目、除教育部外的国家其他部委立项的教学改革项目、国家教指委立项并推荐教育部参加国家级教学改革项目评审的项目。

(3)厅局级(地市级)项目: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课题、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研究项目、省高等学校继续教育改革和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项目、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市级哲学社会科学项目、市教育局立项的教学改革项目、除省教育厅外的其他厅级部门立项的教学改革项目、国家教指委立项的教学改革项目、其他厅局委托我校承担的项目。

2.科研项目、教改项目以立项时间为准。

3.项目的佐证材料要求:

(1)所有项目要有项目审批单位的批文。

(2)所有项目申报书、合同书含我校名称(从外单位调入人员应有原单位科技部门立项的证明材料)。

4.到校外兼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须在我校人事处办理备案手续。指导教师作为备案人须提供研究生培养单位(或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研究生院)签署的审批表、合同或者聘书一份,同时在指导工作结束后提交一份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论文须署备案人姓名及工作单位。

5.校企合作项目引进的设备不含软件,设备金额由设备发票复印件或第三方公正评估结果确定。

6.精品课程项目、网络课程项目列入教改项目。

7.业绩条件中的实验实训基地项目、编写实验实训教材只适用于辅系列。

(九)本方案由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起执行。岗位聘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


(2013年7月5日实施生效。)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学校岗位聘用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强化岗位管理,明确各类岗位工作职责,量化岗位基本工作任务,引导各类岗位工作人员积极开展工作,以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绩效最大化的目标,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粤人社发〔2011〕125号),学校决定实施岗位聘用聘期考核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

(二)结合岗位特点,分类分级;

(三)稳妥推进、以人为本、促进绩效。

三、岗位职责与聘期内工作考核指标

(一)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1.六级管理岗位

岗位职责:在学校管理、服务中发挥重要作用,主持完成二级单位的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本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公文、文稿,指导下级职员工作,为学校的稳定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聘期内工作考核指标:受聘六级岗位者,聘期内工作需满足下列条件:

(1)自觉履行岗位职责,大局意识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勇于承担重任,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工作有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创新工作方法,按质按量完成学校及上级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效率高,绩效明显;

(3)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勤俭节约,勤政廉政;

(4)服务意识强。紧密联系群众,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群众评议满意度高(80%以上);

(5)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2.七级管理岗位

岗位职责:在学校管理、服务中发挥积极作用,协助完成二级单位的管理工作,或者专职从事本单位的专门性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本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公文、文稿,指导下级职员工作,为学校的稳定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聘期内工作考核指标:受聘七级岗位者,聘期内工作需满足下列条件:

(1)自觉履行岗位职责,服从领导,忠于职守,实事求是,能在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

(2)能积极主动地协助二级单位负责人完成本单位的管理工作,工作认真负责,勇于承担重任;服务意识好,妥善处理各种工作关系与人际关系;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3)对分管工作有担当,工作计划性强、工作有思路、能主动开展工作;

(4)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廉洁自律,勤俭节约,勤政廉政;

(5)办事快捷、稳妥,工作效率高,群众满意;

(6)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3.八级管理岗位

岗位职责:在学校管理、服务中发挥作用,能主持二级单位内设科室的管理工作,或者承担某一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负责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重要公文或文稿,指导下级职员工作,为学校的稳定和发展做出贡献。

聘期内工作考核指标:受聘八级岗位者,聘期内工作需满足下列条件:

(1)自觉履行岗位职责,服从领导,忠于职守,能在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

(2)能积极主动地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较好地完成二级单位内设科室的管理工作,服务意识好,踏实肯干,办事迅速、严谨,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廉洁自律,勤俭节约,勤政廉政;

(4)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5)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4.九级管理岗位

岗位职责:在学校管理、服务中积极工作,负责某一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的公文、文稿,指导下级职员工作,为学校的稳定和发展做出贡献。

聘期内工作考核指标:受聘九级岗位者,聘期内工作需满足下列条件:

(1)自觉履行岗位职责,服从领导,忠于职守,能在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

(2)能积极主动地完成岗位工作任务。服务意识好,踏实肯干,办事迅速、严谨,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廉洁自律,勤俭节约;

(4)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5)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5.十级管理岗位

岗位职责:在学校管理、服务中努力工作,能承办具体的行政事务工作,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一般性公文、文稿,为学校的稳定和发展做出贡献。

聘期内工作考核指标:受聘十级岗位者,聘期内工作需满足下列条件:

(1)自觉履行岗位职责,服从领导,忠于职守,能在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

(2)服务意识好,勤奋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3)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廉洁自律,勤俭节约;

(4)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5)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二)教师岗位职责与聘期内工作考核指标

1.教授三级岗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岗位职责:严谨治学,立德树人,在人才培养中承担教学科研等任务,在学术研究、专业建设、师资培养、校企合作、社会服务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本职工作岗位上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

聘期内工作考核指标:

(1)恪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教师学术道德规范。

(2)完成所在系(院、部)安排的教学工作,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240学时,所承担的课程教学效果综合评价平均达80分以上。

(3)在聘期时间内,专业技术业绩成果须累计达60点以上。

(4)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参加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完成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

(5)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2.教授四级岗位(专业技术四级岗位)

岗位职责:严谨治学,立德树人,在人才培养中承担教学科研等任务,在学术研究、专业建设、校企合作、社会服务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积极推动专业团队建设,指导青年教师,在本职工作岗位上为学校做出较大贡献。

聘期内工作考核指标:

(1)恪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教师学术道德规范。

(2)完成所在系(院、部)安排的教学工作,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240学时,所承担的课程教学效果综合评价达80分以上。

(3)在聘期时间内,专业技术业绩成果须累计达50点以上。

(4)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参加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完成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

(5)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3.副教授一级岗位(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岗位职责:严谨治学,立德树人,在人才培养中承担教学科研等任务,在学术研究、专业建设、校企合作、社会服务等方面发挥作用,积极推动专业团队建设,指导青年教师,在本职工作岗位上为学校做出贡献。

聘期内工作考核指标:

(1)恪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教师学术道德规范。

(2)完成所在系(院、部)安排的教学工作,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240学时,所承担的课程教学效果综合评价达80分以上。

(3)在聘期时间内,专业技术业绩成果须累计达40点以上。

(4)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参加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完成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

(5)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4.副教授二级岗位(专业技术六级岗位)

岗位职责:严谨治学,立德树人,在人才培养中承担教学科研等任务,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校企合作、学术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发挥作用,积极推动专业团队建设,在本职工作岗位上为学校做出贡献。

聘期内工作考核指标:

(1)恪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教师学术道德规范。

(2)完成所在系(院、部)安排的教学工作,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240学时,所承担的课程教学效果综合评价达80分以上。

(3)在聘期时间内,专业技术业绩成果须累计达30点以上。

(4)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参加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完成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

(5)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5.副教授三级岗位(专业技术七级岗位)

岗位职责:严谨治学,立德树人,在人才培养中承担教学科研等任务,积极参与学校教学改革、专业建设、校企合作、学术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并发挥作用,促进本专业团队建设,在本职工作岗位上为学校做出贡献。

聘期内工作考核指标:

(1)恪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教师学术道德规范。

(2)完成所在系(院、部)安排的教学工作,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240学时,所承担的课程教学效果综合评价达80分以上。

(3)在聘期时间内,专业技术业绩成果须累计达25点以上。

(4)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参加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完成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

(5)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6.讲师一级岗位(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岗位职责:严谨治学,立德树人,积极承担课程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积极参与学校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学生管理、校企合作、学术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并发挥作用,在本职工作岗位上为学校做出贡献。

聘期内工作考核指标:

(1)恪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教师学术道德规范。

(2)完成所在系(院、部)安排的教学工作,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240学时,所承担的课程教学效果综合评价达80分以上。

(3)在聘期时间内,专业技术业绩成果须累计达20点以上。

(4)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参加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完成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

(5)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7.讲师二级岗位(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岗位职责:严谨治学,立德树人,积极承担课程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积极参与学校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学生管理、校企合作、学术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并发挥作用,在本职工作岗位上为学校做出贡献。

聘期内工作考核指标:

(1)恪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教师学术道德规范。

(2)完成所在系(院、部)安排的教学工作,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240学时,所承担的课程教学效果综合评价达80分以上。

(3)在聘期时间内,专业技术业绩成果须累计达15点以上。

(4)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参加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完成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

(5)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8.讲师三级岗位(专业技术十级岗位)

岗位职责:严谨治学,立德树人,承担课程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参与学校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学生管理、校企合作、学术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并发挥作用,在本职工作岗位上为学校做出贡献。

聘期内工作考核指标:

(1)恪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教师学术道德规范。

(2)完成所在系(院、部)安排的教学工作,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240学时,所承担的课程教学效果综合评价达75分以上。

(3)在聘期时间内,专业技术业绩成果须累计达10点以上。

(4)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参加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完成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

(5)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9.助教一级岗位(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

岗位职责:协助承担本专业1-2门课程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能力,参与学校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学生管理、科研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并发挥作用。

聘期内工作考核指标:

(1)恪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教师学术道德规范。

(2)完成所在系(院、部)安排的教学工作,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120学时,所承担的课程教学效果综合评价达75分以上。

(3)在聘期时间内,专业技术业绩成果须累计达8点以上。

(4)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参加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完成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

(5)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10.助教二级岗位(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

岗位职责:协助承担本专业1-2门课程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能力,参与学校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学生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聘期内工作考核指标:

(1)恪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教师学术道德规范。

(2)完成所在系(院、部)安排的教学工作,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120学时,所承担的课程教学效果综合评价达75分以上。

(3)在聘期时间内,专业技术业绩成果须累计达5点以上。

(4)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参加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完成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

(5)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辅系列岗位职责与聘期内工作考核指标

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教育研究、档案管理、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电化教育、多媒体管理等专业技术岗位。

1.辅系列正高三级岗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岗位职责:承担重要科研、实验实训、教学辅助等任务,在学校教学辅助、管理、科研、服务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为学校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聘期内工作考核指标:

(1)恪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教师学术道德规范;

(2)服从领导,团结同志,服务学校大局,承担与岗位相一致的教育教学辅助工作;

(3)在聘期时间内,专业技术业绩成果须累计达50点以上。

(4)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参加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完成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

(5)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2.辅系列正高四级岗位(专业技术四级岗位)

岗位职责:承担重要科研、实验实训、教学辅助等任务,在学校教学辅助、管理、科研、服务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为学校的发展做出贡献。

聘期内工作考核指标:

(1)恪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教师学术道德规范;

(2)服从领导,团结同志,服务学校大局,承担与岗位相一致的教育教学辅助工作;

(3)在聘期时间内,专业技术业绩成果须累计达40点以上。

(4)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参加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完成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

(5)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3.辅系列副高一级岗位(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岗位职责:承担科研、实验实训、教学辅助等任务,在学校教学辅助、管理、科研、服务工作中发挥比较重要的作用,为学校的发展做出贡献。

聘期内工作考核指标:

(1)恪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教师学术道德规范;

(2)服从领导,团结同志,服务学校大局,承担与岗位相一致的教育教学辅助工作;

(3)在聘期时间内,专业技术业绩成果须累计达30点以上。

(4)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参加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完成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

(5)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4.辅系列副高二级岗位(专业技术六级岗位)

岗位职责:承担科研、实验实训、教学辅助等任务,在学校教学辅助、管理、科研、服务工作中发挥较大作用,为学校的发展做出贡献。

聘期内工作考核指标:

(1)恪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教师学术道德规范;

(2)服从领导,团结同志,服务学校大局,承担与岗位相一致的教育教学辅助工作;

(3)在聘期时间内,专业技术业绩成果须累计达25点以上。

(4)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参加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完成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

(4)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5.辅系列副高三级岗位(专业技术七级岗位)

岗位职责:承担科研、实验实训、教学辅助等任务,在学校教学辅助、管理、科研、服务工作中发挥一定作用,为学校的发展做出贡献。

聘期内工作考核指标:

(1)恪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教师学术道德规范;

(2)服从领导,团结同志,服务学校大局,承担与岗位相一致的教育教学辅助工作;

(3)在聘期时间内,专业技术业绩成果须累计达20点以上。

(4)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参加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完成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

(5)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6.辅系列中级一级岗位(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岗位职责:承担科研、实验实训、教学辅助等任务,在学校教学辅助、管理、科研、服务工作中发挥作用,为学校的发展做出贡献。

聘期内工作考核指标:

(1)恪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教师学术道德规范;

(2)服从领导,团结同志,服务学校大局,承担与岗位相一致的教育教学辅助工作;

(3)在聘期时间内,专业技术业绩成果须累计达15点以上。

(4)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参加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完成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

(5)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7.辅系列中级二级岗位(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岗位职责:承担科研、实验实训、教学辅助、管理服务等任务,服从工作安排,在工作中取得一定的业绩。

聘期内工作考核指标:

(1)恪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教师学术道德规范;

(2)服从领导,团结同志,服务学校大局,承担与岗位相一致的教育教学辅助工作;

(3)在聘期时间内,专业技术业绩成果须累计达13点以上。

(4)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参加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完成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

(5)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8.辅系列中级三级岗位(专业技术十级岗位)

岗位职责:承担科研、实验实训、教学辅助、管理服务等任务,服从工作安排,在工作中取得业绩。

聘期内工作考核指标:

(1)恪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教师学术道德规范;

(2)服从领导,团结同志,服务学校大局,承担与岗位相一致的教育教学辅助工作;

(3)在聘期时间内,专业技术业绩成果须累计达10点以上。

(4)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参加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完成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

(5)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9.辅系列助理一级岗位(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

岗位职责:承担科研、实验实训、教学辅助、管理服务等任务,服从工作安排,在工作中发挥作用。

聘期内工作考核指标:

(1)恪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教师学术道德规范;

(2)服从领导,团结同志,服务学校大局,承担与岗位相一致的教育教学辅助工作;

(3)在聘期时间内,专业技术业绩成果须累计达8点以上。

(4)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参加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完成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

(5)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10、辅系列助理二级岗位(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

岗位职责:承担科研、实验实训、教学辅助、管理服务等任务,服从工作安排,在工作中发挥作用。

聘期内工作考核指标:

(1)恪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教师学术道德规范;

(2)服从领导,团结同志,服务学校大局,承担与岗位相一致的教育教学辅助工作;

(3)在聘期时间内,专业技术业绩成果须累计达5点以上。

(4)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参加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完成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

(5)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11.辅系列员级(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

岗位职责:承担实验实训、教学辅助、管理服务等任务,服从工作安排。

聘期内工作考核指标:

(1)恪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教师学术道德规范;

(2)服从领导,团结同志,服务学校大局,承担与岗位相一致的教育教学辅助工作;

(3)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参加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完成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

(4)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四)工勤技能岗位职责与聘期内工作考核指标

岗位职责:受聘工勤技能岗位者,应完成技能操作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工作职责,不断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满足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工勤技能岗位聘期内工作考核指标:

(1)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工作认真负责;

(2)服从领导,团结同志,服务学校大局,安全高效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3)自觉学习提高操作维护技能,群众评议满意度较高;

(4)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五)免于考核的条件

为鼓励先进,在考核期内,获得下列荣誉或业绩的人员可以免于考核:

(1)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珠江学者、“千百十”工程国家级培养对象、全国优秀教师、全国模范教师、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励第一完成人、南粤优秀教师、省级以上教学名师。

(2)专业技术岗位5级及以下人员中,获得校级教学名师、校级拔尖人才、“千百十”工程省级培养对象、广东省教学竞赛一等奖获得者。

(3)在专业(学科)建设中做出重大贡献,在教学工作中取得重大成绩或重大荣誉,在本学科领域国际上重要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研究成果有重大学术影响,或取得具有重大应用价值的专利者,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报学校聘期考核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的。

(4)聘期内,岗位晋升者,可免于晋升前岗位聘期考核。

(5)现聘期截止到退休时间者,或聘期结束时间到退休时间不足1年的,可免于考核。

各系(院、部)正、副主任、辅导员及双肩挑人员可免于教学工作量的考核。

五、考核机构

为保证聘期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学校成立聘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和聘期考核工作办公室。

1.聘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聘期考核管理政策指导;

(2)审议聘期考核实施方案;

(3)监督聘期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2.聘期考核工作办公室工作职责

(1)接受聘期考核领导小组指导;

(2)聘期考核管理的调研工作;

(3)起草聘期考核实施方案;

(4)聘期考核实施方案的具体组织实施;

(5)受理申诉、复核考核结果。

六、考核程序

(一)被考核人员撰写个人总结,填写聘期考核表(见附件3)。

(二)各系(院)、处、室等校内考核部门召开党政联席测评会议,根据被考核人总结及具体工作表现,对部门所属被考核人提出综合评价和考核等次意见。

(三)学校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对领导岗位人员的聘期考核。

(四)聘期考核工作办公室审议并确定考核等次建议。

(五)聘期考核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并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确定通过。

(六)考核结果在学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员,并由被考核人员签署意见,存入本人档案。

七、考核结果的确定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一)合格等次的基本条件: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聘用岗位规定的工作任务。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聘期内不能完成聘用岗位规定的工作任务。

2.同一聘期内有超过一半的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3.同一聘期内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

八、考核结果的使用

聘期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且岗位存续的,如工作人员提出续订聘用合同,学校原则上续订合同。

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学校可不与其续订聘用合同;如果被考核人提出申请续订合同,则原则上可以按照原岗位等级续订合同,但期限不超过2年,且在岗位聘期结束时,尚未达到岗位考核指标的,学校将按照原岗位层级(即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内降低一级聘用,最多降至相同岗位层级的最低一级,且不发绩效考核津贴,其岗位津贴、基本课时分数按相应级别的80%结算。

九、复核、申诉与纪律

(一)对聘期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工作人员,可在考核结果公示期间,向学校聘期考核工作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本人。

(二)对复核结果不服的人员,可以在接到复核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其本人。

(三)申诉人申诉期间,不影响原考核结果执行。经核查后,考核结果如有变动的,按照复核结果补办相关待遇。

(四)对于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十、附则

(一)考核期内,休产假、6个月以上长期病假、脱产从事访学进修、脱产到企业进行专业实践的,其休假或脱产学习进修时间内的教学工作量可不作要求。

(二)专业技术高级以上岗位等级者,若选择聘期为6年的,聘期考核指标中专业技术业绩成果须按比例增加相应指标。

(三)本办法由学校聘期考核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校内岗位变动管理规定


(2013年7月5日实施生效。2014年11月10日第一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2016年3月11日第二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岗位管理,促进岗位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建立一支适应学校人才培养需要的教职工队伍,特制定我校校内岗位变动管理规定。

第二条校内岗位变动遵循如下原则:

(一)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二)公平公正、竞争择优;

(三)全面协调、合理配置。

第三条申请岗位变动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岗位及部门岗位聘用等级出现空缺;

(二)申请人具备履行申请岗位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

(三)申请人在我校工作满5年且在原岗位工作满3年;

(四)近5年年度考核被评为称职以上等次;

(五)申请为专任教师的必须通过由系(部)负责人、教研室教师、教务处人员、督导组成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相应或相近专业的研究生学历、硕士以上学位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2.具备相应或相近专业硕士以上学位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且获得省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

(六)申请为辅导员的还必须具备:

1.中共党员;

2.年龄在35周岁以下;

3.研究生学历,硕士以上学位。

(七)申请为教务管理人员的还必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八)申请为实验人员的还必须具备相应或相近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且符合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校内岗位变动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根据个人专业、技能水平和岗位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岗位变动审批表》;

(二)申请人现岗位部门负责人根据岗位规划,作是否同意转岗的意见;

(三)拟接收部门负责人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并组织部门有关人员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必要考核后,写出接收具体意见;

(四)以归口管理为原则,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申请人条件并提出意见。辅导员岗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教务员岗经教务处审核;实验指导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经实验实训中心审核。

(五)人事处根据岗位设置管理的总体规划提出拟同意调整岗位意见,并报学校师资咨询委员会根据岗位设置管理的总体规划提出岗位调整意见;

(六)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七)审批通过后,人事处下发校内调动通知书,通知原部门和新部门,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五条有关问题的规定

1.因学校教学及管理工作需要作出岗位调整的,经人事师资教授咨询委员会审核,学校院长办公会审批,岗位变动条件可适当放宽。

2.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的岗位变动条件和程序按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3.办理校内岗位变动审批手续期间,申请人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擅自离岗。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4.经批准校内岗位变动的人员,在原部门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接收单位报到。如离开原部门又未按规定时间到接收部门报到的,接收部门应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如无正当理由按旷工处理。

5.部门内部岗位变动应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关规定若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技术服务岗位设置与管理办法


(2017年2月19日实施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合理配置和整合科研资源,加强我校科研和技术服务工作,建立一支高水平科研队伍,充分调动全体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我校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有力支撑我校的专业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二条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需要,原则上在具有省级工程中心(技术开发中心)、珠江学者特聘教授岗位、校级及以上协同创新平台、校级创新与技术服务团队的二级学院设置技术服务岗位。每个省级工程中心(技术开发中心)、省级协同创新平台、珠江学者特聘教授岗位可设置2个技术服务岗位,每个校级以上协同创新平台、校级创新与技术服务团队可设置1-2个技术服务岗位;高层次引进人才不受岗位设置限制。

第三章基本申报条件

第三条技术服务岗位的基本申报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

(二)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及发展潜力,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

(三)具有硕士学位或讲师及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且符合学科专业建设和科研工作实际需要。

(四)主持省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以科研与技术服务处认定为准)且近3年至少满足以下1项条件:

①以第一作者身份在SCI、SSCI、EI收录或中文核心(以北大核心期刊目录为准)的杂志上发表论文3篇;

②正式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1部;

③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2项(第一完成人)。

(五)新引进的博士研究生,近3年至少满足以下1项条件可申报C类岗:

①参与过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以科研与技术服务处认定为准);

②以第一作者身份在SCI、SSCI、EI收录或中文核心(以北大核心期刊目录为准)的杂志上发表论文2篇;

③正式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1部;

④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2项(第一完成人)。

(六)特殊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以直接申报。

第四章岗位聘任

第四条技术服务岗位实行弹性聘期制,根据所承担的科研项目研究期限或研究需要确定聘任时间,聘期以整年计,1个聘期最短1年,最长3年,聘期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续聘。聘期内教师不得擅自到外单位兼职或兼课。

第五条聘任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向学校申请技术服务岗位职数,拟定相应的聘任条件、岗位职责及工作要求,经批准后公开聘任;

(二)技术服务岗位由教师自愿提出申请,符合条件人员填写《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技术服务岗位申请表》;

(三)设岗的各二级学院(部门)予以审查,签署聘任意见,报学校科研与教学教授委员会审核,学校院长办公会审批;

(四)受聘人与学校签订《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技术服务岗位聘任合同书》。

第五章岗位职责

第六条技术服务岗位职责

(一)努力钻研业务,及时了解本学科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不断提高科研能力,争取取得高层次的科研成果,争取将科研成果转化,实施产业化。

(二)积极支持二级学院(部门)的教学工作,协助做好本专业建设等工作;

(三)达到规定的工作要求,接受各二级学院(部门)与学校的考核。

第七条技术服务岗位人员工作要求

任务岗位分类:分为A、B、C三类。

(二)应聘岗位教学任务:该岗位为体现技术服务岗位,被聘教师每学期至少担任一门专业理论课程,上课平均时数不超6节/周(课时数包括理论和实践教学课时)。

(三)应聘岗位科研任务:

1.A类岗

每年至少取得以下成果:

①到账科研经费(含技术服务等):60万元;

②科研成果(应至少取得以下1项):

a.以第一作者身份在SCI、SSCI、EI收录或中文核心(以北大核心期刊目录为准)的杂志上发表论文3篇;

b.正式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1部,或者担任主编且独立撰写部分6万字以上;

c.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2项(第一完成人)。

③指导学生获省级以上技能大赛奖励2项。

④指导学生(团队)参加科研、创新项目1项,或指导学生(团队)创业类项目获校级以上立项1项,或指导学生(团队)创业类竞赛获省级以上奖励1项。

2.B类岗每年至少取得以下成果:

①到账科研经费(含技术服务等):40万元;

②科研成果(应至少取得以下1项):

a.以第一作者身份在SCI、SSCI、EI收录或中文核心(以北大核心期刊目录为准)的杂志上发表论文3篇;

b.正式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1部,或者担任主编且独立撰写部分6万字以上;

c.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2项(第一完成人)。

③指导学生获省级以上技能大赛奖励1项。

④指导学生(团队)参加科研、创新项目1项,或指导学生(团队)创业类项目获校级以上立项1项,或指导学生(团队)创业类竞赛获省级以上奖励1项。

3.C类岗每年至少取得以下成果

①到账科研经费(含技术服务等)20万元;

②科研成果(应至少取得以下1项):

a.以第一作者身份在SCI、SSCI、EI收录或中文核心(以北大核心期刊目录为准)的杂志上发表论文2篇;

b.正式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1部,或者担任副主编且独立撰写部分4万字以上;

c.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2项(第一完成人)。

③指导学生获省级以上技能大赛奖励1项。

(四)应聘岗位待遇

1.技术服务岗的岗位津贴按专任教师基本工作量计算。具体算法:

①A类岗:岗位津贴=(10节/周*A岗系数*教授等级课时分数+兼课课时*本人等级课时分数)*分值

A岗系数=实际到账科研经费(万元)/60万元

②B类岗:岗位津贴=(10节/周*B岗系数*副教授等级课时分数+兼课课时*本人等级课时分数)*分值

B岗系数=实际到账科研经费(万元)/40万元。

③C类岗:岗位津贴=(10节/周*C岗系数*讲师等级课时分数+兼课课时*本人等级课时分数)*分值

C岗系数=实际到账科研经费(万元)/20万元。

2.技术服务岗岗位人员的科研工作量不再按《校内分配制度实施方案》奖励。

第六章岗位管理

第八条技术服务岗位考核实行聘期内每年考核一次的方式。

第九条聘期内每个年度在完成科研成果和科研任务的要求时,以当年实际完成工作量情况兑现相关待遇。

第十条任期获以下成果的可免除任期内考核,可续聘。

1.以本校名义获省级科技成果二等奖前二名以上的;

2.个人到帐科研经费(含技术服务经费)100万以上的;

3.个人成果转化5项以上,并获转让经费80万以上的;

4.个人或团队获得特别优秀的奖励或成果奖励;

5.获更高级别团队、工程中心、协同创新团队、创新与技术服务团队的主要团队贡献者,国家级前5名,其他前3名。

第十一条科研成果折算科研经费办法具体如下表所示。科研经费与科研成果可以相互折算。完成科研任务、科研成果及教学任务的视为聘期年度考核合格。如其本人及设岗单位同意,可予以续聘。

未完成科研任务,或者科研成果不满足要求的视为考核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再续聘并按比例收回已发放的岗位津贴。确因研发任务需延长时间提出申请受聘技术服务岗位,须经设岗单位同意,学术委员会审批,下一个聘期则予以降一级聘任。

聘期内如违背学术道德,或有其它违纪违规行为的,学校将提前予以解聘。

表科研成果折算科研经费办法表

序号科研成果折算科研经费(万元)1以第一作者身份在SCI、SSCI、EI收录或中文核心(以北大核心期刊目录为准)的杂志上发表论文1篇(影响因子>=20)42正式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1部,或者担任主编且独立撰写部分6万字以上5续上表

序号科研成果折算科研经费(万元)3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第一完成人)34获PTC专利1项(第一完成人)85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7)10(第二9,第三8,

按名次依次递减1万)6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5)9(第二8,第三7,

按名次依次递减1万)7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前3)8(第二7,第三6)8获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3)7(第二6,第三5)9获省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3)6(第二5,第三4)10获省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前3)5(第二4,第三3)

第十二条各二级学院负责为技术服务岗位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处理好技术服务岗位人员与专业团队、教学工作等的关系,做好技术服务岗位人员日常管理、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等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和科研与技术服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教职工加班管理规定


(2016年4月8日实施生效。)


一、总则

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从严管理加班申报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人事处为教职工加班管理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

二、加班的含义及原则

(一)含义:加班是指在规定工作时间外的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及工作日规定工作时间以外因指定工作事项或者部门负责人指定工作事项,必须继续(持续)工作一个小时以上的情形。

(二)原则

1.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励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任务,非寒暑假不鼓励加班。

2.工作日及周末加班,原则上不发放加班费,可以申请补休。

3.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的时限。

4.加班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算。

三、加班申请流程及记录

1.工作日、双休日、法定假日加班:需在实际加班当日下班前(放假当天)填写《加班申请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计加班,加班时间每个月不超过2天。加班后2周内将《加班登记表》报人事处。

2.寒暑假期间加班:需提前做好加班安排计划,填写《加班申请表》,在放假前一天交人事处备案。加班期间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学校工作时间,做好加班记录,按要求如实填写《加班登记表》,在开学2周内交人事处,逾期不受理。寒暑假加班天数原则不超过假期的一半。

3.学校统一安排加班:不需另外填写《加班申请单》,由安排部门统一汇总,汇总要注明加班时间和工作内容,2周内报人事处。

4.校领导安排的加班:不需另外填写《加班申请单》,加班人员填写《加班登记表》后校领导加签,2周内报人事处。

5.紧急任务: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班者,教职工需在加班后2周内提交《加班登记表》,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在登记表上加以说明。

6.中层正职加班按以上要求申报,交分管校领导加签。

7.校领导加班按以上要求申报,交党委加签。

四、以下几种情况不算加班:

1.加班时间不足1小时;

2.因业务不熟练而延长工作时间;

3.因个人原因(请假等)无法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4.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学校或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的公共活动;

5.假期参加各种教研会、协会、学会的学术性活动和学术性的学习班、讲习班、培训班等非行政性会议;

6.教职工出差期间不应申报加班;

7.个人纵向、横向项目研究的相关工作;

8.事前未按照规定办理加班申请审批手续的;

9.其它不应该算加班的情况。

五、加班补偿

1.累计加班8个小时计加班1天。

2.教职工平时零星加班、周末加班,原则上安排补休。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补休的,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可以发放加班费,加班费发放每月不超过2天。

3.寒暑假加班可以申请补休,也可以采取发放加班费的方式进行补偿。

4.原则上不允许安排教职工在法定节日加班,确实因值班或维稳需要安排在法定节假日(五一/国庆/元旦/清明/端午/中秋/春节)当天加班,可以申请补休,也可以采取发放加班费的方式进行补偿。

5.加班费标准。平时加班、周末加班、寒暑假加班标准为校领导150元/天,中层干部120元/天,中层以下90元/天。法定假日当天加班费按本人财政工资平均日工资标准(编外聘用专职人员按基本工资日工资标准)的3倍计算。

6.补休单需经部门负责人签名同意,才能安排补休;

7.加班补休原则上在加班当学期内休完,未休完的算作自愿放弃;

8.补休一学期不超过5天。

9.临时工加班需要申请加班工资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执行。

六、其它

1.因岗位性质和岗位要求(经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学校批准的岗位)的原因,需要常规性的安排在工作日晚上或节假日上班的,原则上安排调休,每周最多安排在一个半天。享受调休的岗位人员在晚上或节假日工作时要做好工作记录,记录要包含具体内容和时间,并在每学期末放假前交人事处备案。享受调休岗位的人员不能重复申报加班补休。

2.各部门负责人要根据本规定合理安排部门工作,从严控制加班和审批。

3.值班参照本规定执行,由安排值班部门统一申报发放值班补贴。值班人员申请补休的,按以上要求填写加班登记表,安排值班部门负责人加签。

4.本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关于教职工假期加班及加班费标准的有关规定》、原《假期加班登记表》同时废止。关于明确我校工作人员退休年龄及

相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10月23日实施生效。2016年5月16日修订案实施生效。)


我校全体教职工长期在本职岗位兢兢业业工作,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贡献。为顺利推进教职工队伍的新老交替,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校工作人员退休年龄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发〔1978〕104号的规定,即:干部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该退休: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该退休: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

二、根据组通字〔2015〕14号文对女领导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的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自愿在年满55周岁时退休的,需提前一个月书面提出申请,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三、根据国发〔1983〕141号文和人退发〔1990〕5号文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具有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如学校专业技术岗位需要,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可办理延退手续,延退时间最迟不超过65周岁。

四、根据粤人社发〔2012〕70号文件规定,由工勤岗位受聘到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累计满10年且执行了所聘岗位工资待遇的人员,经批准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

五、在岗位空缺的情况下,退休人员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由用人部门书面申请,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可以返聘。返聘一般为一年一聘,确因工作需要继续返聘的,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返聘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六、坐班人员的返聘待遇:根据返聘岗位按《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分配方案》发放岗位津贴、绩效考核津贴、电话补贴,底薪1200元/月。专任教师的返聘待遇:根据职称按《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分配方案》发放课酬,副高及以下职称底薪1200元/月,正高职称底薪1500元/月。

七、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关于明确我校工作人员退休年龄的规定》(粤轻院人〔2006〕182号文)同时废止。关于加强教研室职能的有关规定(试行)


(2016年7月10日实施生效。)


教研室是按专业或课程设置的基层教学单位,担负着组织、领导和管理教学、教研教改、教书育人及专业建设、学生就业、师资队伍建设等任务。加强教研室建设,对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技术服务与科研水平,起着重要作用。为更好地发挥教研室的作用,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教研室的设置和职能

(一)教研室设置

1.教研室按照专业教研室和基础教研室两类设置。专业教研室按专业性质相近和便于科学管理的原则设置,分属有关系(院)领导。基础教研室按照基础课课程相近设置,分属有关系(部)领导。一个教研室的教师原则上不少于五人,一般应有一名高级职称、两名以上中级职称的教师。条件不成熟时,可由相近课程的教师合并成立教研室。教研室的设置或调整,由各系(院、部)提出,人事处审查,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原则上一个教研室只设置一个专业。

2.教研室实行教研室主任负责制。教研室设主任1人。10人以上的专业教研室(20人以上的基础教研室)可设教研室副主任1人,协助教研室主任工作,教研室副主任从该教研室教师中选聘。教研室主任和教研室副主任岗位是专业技术教师系列岗位,同时履行教研室主任(教研室副主任)岗位职责,除按专业技术教师系列岗位兑现待遇外,专业教研室主任津贴按240分/月,基础教研室主任津贴按100分/月,专业教研室副主任津贴按100分/月,基础教研室副主任津贴按50分/月。不设教研室副主任的,可拿出教研室副主任补贴的50%补贴给教研室主任。

(二)教研室职能

1.专业教研室职能

教研室对人才培养过程中的教学、实验实训、校企合作、创新创业等方面的工作落实全面负责。

(1)承担专业建设。具体承担专业调研、人才培养方案论证、专业教学计划的制定、教学条件建设、课程教学大纲及标准的制定等。

(2)开展教学研究。具体开展人才培养模式、课程设置标准、教材和教学指导书编写、教学手段方法选择、职业技能标准、考核方式方法、试题库、教师教学效果评价、学生就业等方面的研讨与研究。

(3)落实教学任务。精心组织和安排各门课程的教学任务、顶岗实习、毕业设计等的检查、指导、答辩、评阅、工作量预结算等工作。

(4)打造教学团队。科学规划相对应专业“双师型”教学团队,提出引进和培养教师的计划,根据教师个人知识能力薄弱环节,推荐教师参加相关培训,结合教师专业发展水平,推荐教师参加人才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兼职教师团队,发挥兼职教师作用,开展教学项目合作、技术服务等。

(5)建设专业资源。进行专业课程资源整合,开展校内外实验实训资源、实习基地、教材、多媒体课件、试题库等资源建设。

(6)参加技能大赛。组织师生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提升本专业在全国职业技能大赛的影响力。以赛促学,促进产教结合,展现我校师生风采。

(7)落实创新创业。积极按照学校和院系创新创业工作的部署,整合本专业创新创业要素,吸收社会资源支持,搭建创新创业平台,改革教育教学方法,参与创新创业大赛,落实创新创业教育。

(8)指导学生就业。积极联系校企合作企业,到企业开展调研,拓展就业单位,推荐毕业生就业。实时跟踪毕业生,获取就业信息,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研究,改进人才培养方案,提升就业质量。

(9)提升教学质量。重视教师教学质量的过程控制,按照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改进办法,组织教师进行互相听课,协助绩效评价办公室开展教学质量评价,定期开展教学质量反馈与改进研讨会。

2.基础教研室职能

(1)承担课程建设。具体承担课程调研、课程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标准的制定等。

(2)开展教学研究。具体开展课程设置标准、教材和教学指导书编写、教学手段方法选择、考核方式方法、试题库、教师教学效果评价等方面的研究。

(3)落实教学任务。精心组织和安排课程教学任务、检查、指导、考核、工作量预结算等工作。根据课程特点,做好全校性课表安排的协助工作。

(4)教学团队建设。提出引进和培养教师的计划,根据教师个人知识能力薄弱环节,推荐教师参加相关培训,推荐教师参加人才项目的申报。

(5)课程资源建设。进行课程资源整合,开展教材、多媒体课件、试题库等课程资源库建设。

(6)提升教学质量。重视教师教学质量的过程控制,按照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改进办法,组织教师进行互相听课,协助绩效评价办公室开展教学质量评价,定期开展教学质量反馈与改进研讨会。

二、教研室主任选聘及工作职责

(一)教研室主任选聘

1.推选条件。教研室主任原则上应由受聘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教师担任,若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教师中确实没有合适人选,可由具有研究生学历的受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教师担任。

教研室主任候选人应有严谨的治学态度,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开拓精神和奉献精神,能以身作则,秉公办事,有较好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熟悉高职教育规律和要求。

2.产生程序。由系(院、部)主任提名,在广泛征求专业(课程)教师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党政联席召开相应专业(课程)教师大会的形式审议通过后,报人事处备案。

3.聘用管理。教研室主任由学校校长聘任,学校人事处发文,任期两年。教研室考核连续获得优秀的教研室主任可以连任。

(二)教研室主任工作职责

1.教学组织管理

(1)全面负责教研室工作,做好本教研室的教学组织与管理工作。制定教研室工作计划,做好教研室工作总结,组织开展教研室活动。

(2)按照学校教学管理规定,组织教师制定教学计划、教学进度表,安排教师教学任务,组织教师编写、修订和实施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选用或编写教材、实习实训指导书等,审定教师学期授课计划,抓好教学环节等。

(3)及时了解和掌握本教研室教学动态,经常深入课堂听课,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学时。

(4)组织好考试命题、试题审查、评卷、成绩评定及试卷分析、考试成绩分析等工作,做好课程试题库的建立和更新工作。

(5)组织教研室成员开展教学观摩、教学竞赛、教学检查与评价等活动,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6)配合学校、系(院、部)对教师进行考评;根据教师工作成绩、业务水平、工作态度等,提出教师晋升职称、评优推先的意见及建议。

(7)受二级学院(系)的委托全面考核教研室教师。

(8)协调技术服务工作,协调学生参与技术服务工作。

(9)在二级学院(系)党总支和行政的领导下协调管理学生创新创业导师工作。

(10)抓好教研室教学文档的建设。

2.专业建设与管理

(1)在系(院)领导下,积极开展“品牌专业”、“重点专业”、“示范性专业”、“专业教学实践实训基地”的建设。

(2)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做好对原有专业的撤、合、分、转等改造工作。

(3)拟定或适时修订专业教学计划,适应专业建设需求。

(4)做好学生的专业教育与专业实习工作。

3.课程管理与建设

(1)在系(院、部)领导下,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职业技能需求,整合旧课程或增设新课程。

(2)制定或适时修订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保证教学内容体系符合职业要求。

(3)合理选用教材,积极编写教材,体现专业特色,保证教学质量。

(4)规范、标准地制作多媒体课件,分类分级管理多媒体课件,运用多媒体技术教学。

(5)管理课程考试环节,按规定组织好命题、阅卷、评分和试卷分析等工作。

(6)确定课程负责人,制定课程建设规划,开展精品资源共享课程、重点课程建设,进行课程质量评价。

4.实习实训管理与基地建设

(1)在系(院)领导下,制定实习实训教学计划,适时更新与完善实习实训教学大纲及指导书,做好实践教学总结。

(2)参与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积极协助系(院)做好学生实习实训、顶岗实习等工作,保证学生实习实训正常进行。

(3)做好专业技能证书考核及实践教学的其它相关工作。

5.教师管理与培养

(1)重视教研室教师的师德和教风建设。

(2)负责兼职教师、双肩挑教师的日常教学管理。

(3)关心教师成长,鼓励教师积极钻研业务、参与教研教改、撰写教学科研论文、参加学历进修、国内外访学、进行专业与社会实践并获取相应证书。

(4)注重实践教学教师队伍建设,积极协助系(院)聘请既有丰富实践工作经验又有较高教学水平的技术人员、能工巧匠为兼职教师。

6.组织教学改革与科研

(1)制定教学科研计划,做好教学科研总结,保证教学科研活动的有效开展。

(2)教学内容应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高职教育培养目标,整合教学资源,改革课程体系,改革考试模式。

(3)根据专业特点,研究理论课、实习实训课的教学方法,研究理论与实际相联系、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的途径。

(4)积极组织教师参加教学改革,专业教研室每学年有一门以上的教改课程。

(5)鼓励教研室成员积极申报教学与科学研究课题,并将研究成果渗透到教学中。

(6)组织教研室成员参加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开展专业学术讲座。

7.其他工作

(1)组织编写教材或教学辅导资料。

(2)按学校有关规定合理选定下学期使用的教材。

(3)制定所辖实习实训室建设的计划、措施,落实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任务。

(4)管理好教研室及其实习实训室的仪器、设备。做到账、物相符,设备完好,运行正常。

(5)建立教学档案,教学资料齐全并不断完善。

基础教研室主任参照上述工作职责履行,超越基础教研室工作内容的除外。

三、教研室工作规范

(一)教研室制度规范

为保证教研室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教研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教研室应制定必要的工作制度,并切实贯彻执行。

1.工作计划、总结制度。每学期初,教研室要认真制定教研室的学期工作计划(包括教研活动、学术活动等);每学期结束时,应对教研室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以书面形式总结教研室的工作情况,向系(院、部)主任进行汇报。每学期的工作计划和总结,交系(院、部)和教务处各一份。

2.教研活动制度。原则上每周开展1次教研活动,每两周不得少于1次,有计划地开展教学理论、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改革的研究,交流教学经验,进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讨论,处理教研室日常事务和其它重大问题,认真记录教研室开展的每次教研活动(包括活动内容、时间、出勤情况、活动内容、形成的决定等)。教研活动应围绕专业建设、实训室或基地建设、教学团队建设、品牌课程建设、专业文化建设、教风学风建设、学生反馈意见、企业调研等问题开展,每学期在教研室活动中提出至少1个以上议题,并落实讨论(含现状分析与解决措施)形成书面简报。

3.集体备课制度。公共基础课及专业基础课应进行集体备课,或经常进行相关教学方面的讨论研究,其它课程也应尽可能进行集体研究。

4.听课评课制度。结合学院听课评课制度,经常组织本教研室教师集体听课或相互听课并进行评议,并在听课记录本上做好相关的记录。同时,积极配合系(院、部)做好新开课程及新任课教师的试讲工作,并及时向系(院、部)反馈意见。

5.检查、考核制度。除平时检查教师备课情况、作业批改情况、授课情况外,每学期期中开展一次教学检查活动;学期结束时,对教师进行一次全面考核,统计教学工作量的完成情况,对教学质量好或科研工作有成绩的教师予以表扬。教务处、实验实训中心受学校的委托,会同教学督导部门督查教研活动开展情况。

6.“以老带新”制度。教研室要积极吸收新力量,组织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积极帮助新教师,“以老带新”应做到有计划、有落实、有检查、有总结、有效果。

7.教学资料管理制度。做好教研室所有设备、资料等的管理工作,具体落实到人。

(二)教研室教师工作规范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不断提升师德修养,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举止得体,谈吐文明,诚实守信,精神饱满,在各种场合的言行举止注重维护教师及学校形象。

2.严格遵守学校的教学管理规定,认真完成教学工作。遵守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按时到岗,按时参加学校各类活动和教研活动。工作不迟到、不早退,不随意调停课,不随意变更上课时间和地点。课堂教学过程中不得接听手机,杜绝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

3.热爱教学工作,尊重爱护学生,乐于奉献,与人为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勇于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注重学生个性化发展,不断提高教学质量。重视教学研究,参与教师发展能力培训,提升专业发展能力。遵守课堂讲授纪律,既教书又育人,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4.把握本专业发展方向,熟悉专业前沿动态,积极配合教研室主任,参与制订专业、课程等相关规划与建设。积极参与指导学生开展实训、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及各项技能竞赛等工作。专任教师基本教学工作量为400课时/学年,教学工作量最低不低于240课时/学年(到校工作不满2年、脱产访学、产假或其他任务等情况另行要求),教学效果评价逐步提高。每年公共服务工作不低于40学时(基础教研室教师公共服务工作量不低于30学时),公共服务工作计算方法由所在系(院、部)与教研室主任共同制定方案,面向系(院、部)全体教师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人事处备案。公共服务工作量是教师岗位基本工作,系(院、部)每学期统计一次,作为教师年度考核的基本条件,不另计算酬金。

5.认真钻研课程内容,胜任课程教学。积极主持或参与教学改革项目及科研项目,取得研究成果,在正规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积极服务本专业领域相关企业行业社区,申报与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并主导教改、科研等成果在课堂教学的有效应用,拓展学生视野,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6.以学生全面发展为中心,通过多元化渠道建立新型师生沟通关系。全面参与学风建设,指导学生课后辅导答疑、批改作业,为学生推荐与课程相关的课外书籍。加强学生课堂行为规范管理。教师要将其工作电话、工作邮箱、办公室地址向授课班级学生公开,为保证学生答疑时间,教师应该在网上公布其答疑时间及地点,同时做好答疑学生档案记录。

7.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教师应承担班主任工作及部分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积极推荐学生就业、创业,指导学生的社团活动,参与学生的论坛沙龙、暑期社会实践、各项表彰活动、各项体育赛事等课外活动。定期到企业走访调研,密切联系企业,与专业融合。发挥主人翁精神,积极为学校举荐人才。党员教师承担相应的党务工作。

8.按时参与每周二下午教研室教研活动。服从教研室主任工作安排,积极参与教研室及系(院、部)各项活动。

9.按时参加学校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参与专业调研、校企合作及社会服务等方面工作。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和专业实践任务,积极为学校的发展建言献策,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完成系(院、部)领导交代的其他任务。

10.新教师到校工作的第一年,应通过专业实践、参与系(院、部)专业(课程)、实验实训室、创新创业工作坊等建设工作,服从所在系(院、部)领导和教研室主任工作安排。企业实践经验少于2年的新教师,所在系(院)应在新教师到校后的半年内,安排其到企业开展专业实践满1个学期。原则上第一年,不安排新教师专业教学任务,没有教学任务的新教师须与教学名师、金牌讲师等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建立“以老带新”的关系,按照学校“以老带新”制度进行半年的课程讲授准备,所在教研室主任负责相关工作的指导。学校引进的具有较强教学能力的教师,可以在第一年承担相应专业教学任务。

四、教研室工作考核

(一)考核标准

1.教研室考核结果分为优秀(A≥90)、良好(90>B≥80)、合格(80>C≥70)、不合格(D<70)四个等级。优秀教研室比例不超过15%,良好教研室比例不超过20%。考核结果分数为优秀或良好比例超出控制额度的,按照总分排名先后顺序确定。

2.教研室考核评价(K)

教研室考核分为专业教研室考核(K1)、基础教研室考核(K2)。

(1)专业教研室考核

K1=M*03+N*03+H*02+I*01+J*01

M为系(院、部)考核得分。根据每年系(院、部)考核结果确定。

N为教学检查综合得分。成立教学检查工作小组,由学校教务处牵头,每学期组织一次期中教学检查,根据教学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分。

H为专业考核得分。由学校教务处牵头,制定专业考核评分标准,每年组织一次专业考核,根据专业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分。若教研室所属专业为2个,取平均值的15倍。

I为系部评价。由所在系(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进行评分,应建立评分标准,并对评分结果进行公示。

J为创新成果评价。以教研室为单位,每年提出一项具有代表性的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创业、技术服务等创新成果。

(2)基础教研室考核

K2=M*04+N*03+I*01+J*02

(二)考核组织

教研室考核由绩效评价办公室统筹,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评价指标要求,制定详细的评价办法,及时开展检查考核并提供相应分项指标评价结果给统筹部门。

(三)结果运用

1.教研室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一次性奖励教研室主任5000元,奖励教研室全体教师人均1500元,总额最高不高于15000元,并颁发“﹟﹟年度优秀教研室”牌匾。教研室考核结果为良好的,一次性奖励教研室主任3000元,奖励教研室全体教师人均800元,总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

2.教研室教师奖励金由教研室主任负责制定发放方案。对于不属于本教研室教师,但是在工作中付出劳动,做出较大贡献的本院系教师,征得本教研室3/4以上教师同意,可酌情给予奖励金。

3.教研室考核结果与教研室主任考核挂钩,详见“教研室主任工作考核办法”。

4.每年全校教师节表彰工作大会上,学校对优秀教研室和优秀教研室主任进行表彰。

5.教研室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进行整改,教研室提交整改方案,由所在系(院、部)负责人签署整改意见后报学校教务处、绩效评价办公室备案。由学校校长办公室督办科负责督促整改。

五、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具备一二级专业技能证书教师的

课酬计算实施办法

(2008年6月18日实施生效。2016年2月24日修订案实施生效。)


为更好地实施工学结合培养模式,鼓励实践教学教师提高业务技能,加快建设一支专业结构合理,综合素质优良,又有较强实践能力的“双师”素质教师队伍,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针对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二级的教师,其参与实践教学的课酬问题,制定本计算办法。

一、实施对象

在我校工作满一年,参加省级以上劳动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的专业技能考试,并获得相关专业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及以上等级,取得相应证书的教学人员。

二、条件及待遇

1.申请副高计酬的,申报的对口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近二年教学评价分数达88分及以上。任课以来无任何教学事故发生。

2.申请中级及以下计酬的,申报的对口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近二年教学评价分数达85分及以上。任课以来无任何教学事故发生。

3.通过学校高职教育教师资格认定。

4.具体计酬办法如下:

计酬职业资格级别学历资历按副高

一档

计酬一级博士在学校从事对应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硕士1.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对应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2.或获得国家职业资格2级后,从事对应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本科1.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对应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2.或获得国家职业资格2级后,从事对应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续上表

计酬职业资格级别学历资历按中级

计酬二级硕士从事对应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本科1.受聘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对应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2.或获得国家职业资格3级后,从事对应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专科1.受聘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对应专业技能工作满4年;

2.或从事对应专业技能工作满8年。

三、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人员填写《具备一、二级专业技能证书教师任课资格审批表》,并提供专业技能等级档案材料及专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

2.申请人对口专业课程教研室及所在部门审核有关材料,提出初步意见报人事处。

3.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后,对拟通过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4.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其课酬从申请学年起执行。

四、课酬审核

符合本办法实施对象和条件并通过审批的,其对口的专业课和实验实践指导课按照相应级别计算,对口专业课程的预决算酬金表单独打印,报有关部门审核。计算标准按《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分配方案(修订)》执行。

非对口专业课和实践指导课不按照本办法计算课酬。具体对口专业课程由专业教研室主任核定,系(院)负责人审批。

五、考核

已按高一级计酬办法计算课酬的教学人员每学年考核一次。考核由人事处和教学督导室组织实施,结果在校内公示,个人无需上报材料。

考核合格条件:1、副高计酬的,近一年所授课程教学综合评价平均分数90分及以上;中级及以下计酬的,近一年所授课程教学综合评价平均分数88分及以上;2、没有教学事故发生。

考核不合格人员自本年度起2年内不予按照高一级计酬办法计酬,2年后按高一级计酬需重新申请审批。

六、其他

已按高一级计酬办法计算课酬的教学人员,需在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高职教育教师资格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的,取消高一级计酬待遇,若2017年1月1日后获得高职教育教师资格的,需按高一级计酬办法重新申请审批。

七、实施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具备一、二级专业技能证书教师的课酬计算办法》及补充规定同时废止,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具备一、二级专业技能证书教师任课资格审批表

姓名性别出生

年月所在单位

(部门)所在教研室现专业技术职务现专业技术职

务受聘时间近二年对口专业

课程及实践课程

授课情况(此处教学

督导室加盖公章)对口专业课程教学评价分数对口实践课程教学评价分数本人申请

条件国家职业资格名称及获得时间:专业技能工作起止时间:最高学历/学位:是否取得高职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对口专业教研室

主任意见


教研室主任签名:

年月日所在二级学院意见



负责人签名:(公章)

年月日人事处审批意见



(公章)

年月日备注新教师培养(暨“青蓝计划”)

实施与管理办法

(2017年2月19日实施生效。)


为打好新教师专业发展基础,提高新教师职教能力,使其又快又好地适应一流高职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制定新教师培养(暨“青蓝计划”)实施与管理办法。通过采用“2年自助式”培养模式,为新教师打造个性化的专业发展培训篮子,帮助其在高职教师职业生涯初期迈出扎实的步子,实现教师队伍整体质量的全方位提升。

一、对象范围

新入职的专任教师。按照专业发展阶段不同进行分类。

S1:应届毕业生,近5年内,本专业实践工作经验少于2年。

S2:近5年,有2年以上本专业实践工作经验,但没有高校教师资格证。

S3:近5年,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但本专业实践工作经验少于2年,中级及以下职称。

S4:近5年,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但本专业实践工作经验少于2年,高级职称。

S5:近5年,既有2年以上本专业实践工作经验,又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中级及以下职称。

S6:近5年,既有2年以上本专业实践工作经验,又有高校教师资格证,高级职称。

二、培养菜单

新教师培养周期为2年,为不同发展阶段的新教师提供以下培养菜单。

M1:岗前培训

目标:帮助新教师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使其具备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科学、心理学等知识,熟悉高职教师的职责和行为规范,修炼教育技能。

内容:学习四门课程,《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教育法规》、《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基础知识》。以集中授课为主,采取专题讲座、典型报告、教学观摩、课堂教学、实践或讲评等形式执行,总学时不低于110学时。

考核:由教师发展中心按照广东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岗前培训工作要求组织校内新教师参加,每年7-8月培训,培训结束后,由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采取闭卷考试形式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教师获得《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教师资格认定的必要条件。

M2:岗位培训

目标:帮助新教师熟悉学校、所在系(院、部)、所在教研室基本情况,明确个人岗位工作职责与工作标准。能根据教学任务,做好教学活动前的准备,制定所承担课程的课程标准、课件。

内容:

1.学校基本情况、办学历程、办学理念、规章制度、战略目标等,系(院、部)专业发展、教学科研计划,所在教研室及教师工作职责,师德规范等。

2.职业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育技术培训。针对不同专业教师,定期开展职业教育理念、教育技术、教学方法等的专题培训。

考核:由教师发展中心组织。内容1,新教师到校后的第一个月,4个学时,培训结束后1周内提交总结报告。内容2,安排新教师说课和试讲,请富有教学经验的知名教师进行评议,提出改进意见,新教师应做好记录,进行有针对性的改进,试讲不合格的不能担任授课教师。

M3:专业实践

目标:通过安排教师到企业顶岗锻炼或技术服务等实践形式,积累教师专业实践工作经验,提高专业技术应用能力,为教师更好地进行课程设计与开发,开展实践课程教学、创新创业教育打好基础。

内容:赴企业相关专业岗位进行顶岗锻炼1个学期(半年),或开展专业相关的技术服务,合作研发等校企合作项目1项。实践教师以“师徒制”模式向企业技师、工程师、管理人员等学习本专业领域在生产实践中应用的新知识、新技能、新设备、新工艺等。并参与相关课程标准的制定、工学结合课程开发及教育教学改革。把企业实践收获转化为教学资源,把企业实践案例、数据、专业语言、专业文化、发明专利、科研成果融入到课堂教学和实验实训教学中。

考核:实践考核实施“双结合”综合评分方式。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组织,结合“过程控制评分”与“实践效果评分”,按照50%与50%的权重比例进行综合评分。

过程控制评分。各系(院、部)协同教师发展中心,组织人员定期对参加专业实践的教师进行检查和督导。检查内容包括:教师参加实践活动所在单位的相关情况、教师参加专业实践的出勤情况、教师参加专业实践的成效。检查完毕后,由教师所在系(院、部)及企业双方填写书面《教师专业实践检查报告》,作为教师专业实践过程控制重要环节,纳入过程控制评价。没有过程控制评分的视为不合格。

实践效果评分。专业实践教师按期提交《教师专业实践报告(PPT)》,并准备公开答辩PPT,由教师发展中心组织校内教师和企业专家根据教师专业实践公开答辩情况进行评价。

M4:“坐班”锻炼

目标:通过“坐班”锻炼,熟悉教学管理流程,专业建设,实验实训室建设,教学资源库建设,学生管理等工作,为新教师更好地融入团队,开展教学科研服务等工作做好准备。

内容:安排教师到所在系(院、部)或教研室参加专业建设、实验实训室建设、课程资源库建设、听课、学生班主任等工作。

考核:由系(院、部)组织,并给坐班教师安排具体工作任务,书面报学校人事处组织审批并备案。坐班锻炼期间,按照系(院、部)管理人员考勤,人事处不定期抽查,新教师“坐班”原则上不少于一个学期。坐班期间校内岗位津贴按110分/月计算。坐班锻炼时间结束后1周内,坐班锻炼教师就完成坐班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提交书面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报告到人事处。

M5:以“老”带新

目标:建立“以‘老’带新”机制,通过组织经验丰富教师指导新教师备课,互相听课,共同带学生参加专业比赛,指导课题项目研究等形式,加强新教师职业教育技能训练,提高新教师课堂教学质量,培养专业技术研究与社会服务能力,促进教师之间互学互助良好风气的形成。

内容:

1.建立校内培训师资源库,将教学能力强、专业实践经验与业绩突出的教师吸收到资源库中。校内培训师原则上应是高级职称,金牌讲师列入培训师资源库。对“培训师资源库”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培训师的师德师风表现、教学科研能力、承担指导工作情况等实施定期调整机制。

2.学校根据新教师专业发展实际情况,经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教学督导室进行评价论证后,提出应参加“以老带新”培训的新教师名单。原则上,对每一名未从事过职业教育工作的新教师,实行“以老带新”导师指导制度。

3.根据专业对口、双向选择的原则,由教师发展中心安排新教师与培训师资源库中的教师建立“一帮一”的“以老带新”关系,协助指导教师与新教师签订“以老带新”培养协议,明确培养周期内双方的职责与预期培养目标。

4.指导教师应根据新教师的实际情况,做出详细的培养计划。在日常教学中坚持“传、帮、带”,定期听课,指导新教师备课、上课、说课,向新教师传授教学经验、专业技能及教育教学方法,指导新教师开展专业实践、教研教改、科学研究、课程开发等工作,不断提高新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发展能力。

5.新教师要向指导教师虚心学习、主动请教、接受指导,经常听指导教师讲课,做好听课笔记,认真完成指导教师布置的学习、实践、科研任务,积极撰写论文,定期完成各项总结。

6.“以老带新”培养协议须报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绩效督察室审议通过后备案。培养协议周期一般为1年。相关职能部门和所在教学部门在培养协议周期内应定期检查协议执行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给“师徒”双方,督促指导教师认真开展指导工作。

考核:培养协议期结束前一周内,新教师应总结培养期内学习收获与取得的成绩,经由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绩效督察室与所在院系共同考核合格后,按照每月给予50分岗位津贴(每年按10个月计)的标准发给指导教师。

M6:兼职学生班主任(辅导员)

目标:通过承担班主任工作及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以学生全面发展为中心,全面了解高职生特点,掌握师生沟通技能,建立新型师生关系。

内容:兼任1个学年班主任(辅导员),全面参与班级学风建设,帮助学生答疑解惑,帮助系(院)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导学生专业发展,为学生推荐与专业相关的课外读物,加强学生课堂行为规范管理。

考核:学生处按照学校班主任考核或辅导员考核办法组织考核。

三、培养方案制定与实施

(一)制定原则

新教师培养遵循“实事求是、分类培养、过程监控、突出实效”的原则,根据教师发展的阶段性差异,制订具体个性化的培养方案。

(二)拟定方案

1.根据新入职专任教师专业发展阶段不同,制订相应培训方案。

S1阶段:必选科目M1、M2、M3、M4、M5、M6

S2阶段:必选科目M1、M2、M4、M5、M6,选修科目M3

S3阶段:必选科目M2、M3、M4、M5、M6,选修科目M1

S4阶段:必选科目M2、M3、M4,选修科目M1、M5、M6

S5阶段:必选科目M2、M4、M5、M6,选修科目M1、M3

S6阶段:必选科目M2,选修科目M1、M3、M4、M5、M6

对于其他特殊阶段的新教师,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培养项目中选择相关项目,也可引入其它培训项目,制定具体的培养方案。

2.新教师必须在两年内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专业课教师须通过学校“高职教育教师资格”认定,成为“双师”素质教师,公共基础课教师应积极努力创造条件,争取通过学校“高职教育教师资格”认定,成为“双师”素质教师。

3.S1、S2、S3、S4阶段新教师在第一学期不承担教学任务,专职开展相关培训科目。S5、S6阶段的新教师可根据需要独立承担适量的教学工作,但在首个学期内,课时总量不得超过160学时/学期(超课时部分学校不支付酬金),并且讲授课程不超过2门。

(三)方案实施

新教师培养的具体方案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并签订具体的培养协议书,有计划地安排相应项目内容,进行过程监控与管理,对新教师培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协调处理,对培养的阶段性成果进行展示,定期与新教师进行沟通和交流,反馈存在的问题。

四、考核与奖惩

(一)考核

对纳入学校“青蓝计划”的教师,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所在系(院、部)协同进行综合考评。综合考评分为“过程考核”与“成效评价”两项,“过程考核”占40分,“成效评价”占60分。根据考核成绩评定等级,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20%,良好比例不超过30%。80分以上可评为优秀,70分以上可评为良好,60分及以上可评为合格。综合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将颁发优秀等级证书。

1.综合考评指标体系。

“青蓝计划”综合考评指标

序号评价指标评价标准赋分考核部门1过程考核

(40分)项目实施

(30分)M1:获得合格证书且四门课程平均分≥80分为A,80>平均分≥70分为B,70>平均分≥60分C,没有获得合格证书需要补考为DA:5

B:3

C:1

D:0教师发展中心M2:按时参加培训项目和提交培训作业,无正当理由每缺席1次扣1分,迟到(或迟交作业)1次扣05分满分5分,

扣完为止教师发展中心M3:考核结果优秀的为A,合格的为B,不合格的为C,不合格的需要重修A:5

B:3

C:1教师发展中心M4:由所在教学部门负责人、同事对“坐班”锻炼工作态度、日常表现及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为A、B、C三个等级A:5

B:3

C:1所在教学部门M5:由指导教师在“传、帮、带”过程中对新教师的配合程度、现实表现、进步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为A、B、C三个等级A:5

B:3

C:1指导教师续上表

序号评价指标评价标准赋分考核部门1过程考核

(40分)项目实施

(30分)教学评价

(10分)M6:由担任的班级学生及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副主任两方参与,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为A、B、C三个等级A:5

B:3

C:1学生处教学资源管理,协助教研室主任开展本专业课程建设,制定本专业1门课程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课件,教学案例库。满分5分所在教研室教学评价≥90分为A,90>教学评价≥85分为B,85>教学评价≥80分C,80>教学评价≥75分为D。出现1次教学事故扣1分。A:5

B:4

C:3

D:2教学质量

监控数据2成效评价

(60分)常规绩效

(40分)奖励附加

(可累加,

最高不超

过20分)有半年专业实践经历,能独立承担1门专业课程的实践教学任务10通过高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5获得高校教师资格证10获得高职教育教师资格证10获得优秀班主任或辅导员5取得荣誉,国家级A、省级为B、校级为CA:10

B:7

C:3参与(前2名)指导学生竞赛获奖,国家级A、省级为B、校级为CA:10

B:7

C:3正规学术期刊发表教学教改论文5发表本专业研究论文1篇,核心A,正规学术期刊BA:5

B:3出版教材,第1主编(或个人编写8万字以上)为A,第1副主编(或个人编写3万字以上)为BA:5

B:3为所在教学部门作出了较大的成绩(年度考核优秀为A、良好为B)A:5

B:3教师发展中心人事处学生处相关职能部门所在教学部门说明:1.“过程考核”低于30分的综合考评不能评为优秀等级,“过程考核”低于25分的综合考评不能评为良好及以上等级。

2.由于教师发展阶段不同,对于培养协议中没有列入要参加的培养项目,其“项目实施”评分按照参加所有培养项目的平均分×6折算。

3.“成效评价”中“常规绩效”低于35分的,考核不能为良好及以上等级,“常规绩效”低于30分的,考核不能为合格及以上等级。


2.考评的过程管理。

(1)学校对新教师的培养考核实行二级管理。新教师所在系(院、部)每学期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专门研究新教师的培养考核,通报、交流新教师的培养考核情况,总结经验,布置培养任务。

(2)学校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具体的组织与实施,有关职能部门协同,根据新教师培养的具体方案,不定期对新教师培养情况进行过程考核,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与新教师本人和所在系(院、部)进行反馈,制订改进的具体措施。考核成绩经人事师资教授咨询委员会审议、公示,并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公布。

(二)奖惩

1.新教师培养期满后,被评为优秀等级的,给予颁发优秀证书,并在教师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年度考核、优秀青年教师评选等人才评价与人才项目申报中具有优先权。

2.新教师培养期满后,对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等级新教师的指导教师分别发给2000、1000、500元一次性奖励(一人指导多名新教师时,按所指导新教师考核结果的最高等级给予一次性奖励,不累加计算)。

3.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新教师,调整出专任教师岗位。

五、附则

本办法适用于“十三五”期间,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高层次人才引进和管理办法


(2013年7月5日实施生效。2017年5月9日修订案实施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扎实推进和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吸引更多优秀高层次人才来校工作,加快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把学校建设成“国内一流、国际知名”高水平职业院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及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意见》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引进工作原则。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引进和培养并重的原则;坚持按需引进、以用为本的原则;坚持人才引进与专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坚持放眼未来和立足实际的原则。

第三条人才引进重点导向。人才引进围绕重点专业、创新平台和重要项目,及轻工生活产业的重要领域,同时兼顾学校专业协调发展的特点,突出我校轻工行业的专业优势和办学特色,构建以“面向轻工及生活产业设计、制造、管理、服务”为核心的立体专业群,积极推进专业领军人才、创新团队、高水平教学团队建设,打造核心教师队伍。

第二章引进条件

第四条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责任心强,学术严谨,作风正派,善于团结协作;

(三)具有较深厚的学术造诣或发展潜力,掌握专业和行业最新发展动态,对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有创新性构想;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所承担的工作。

第五条学历、学位和职称条件:

高层次人才原则上应具有研究生学历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学位;

(2)高级职称。

第六条年龄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职称的,40周岁以下;具有正高职称的,4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最多放宽至: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职称者,45周岁以下;具有正高职称者,50周岁以下。文科专业、紧缺的其他专业副高职称以上者,经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同意,年龄可适当放宽。年龄放宽者按低一层次认定业绩。

第七条业绩条件:

(一)第一层次

1.专业领军人才。全国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国家级教学团队带头人、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主持人、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要成员、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创新团队主要成员;高校“千百十工程”国家级培养对象;受聘为省级“特聘教授”(如广东省“珠江学者”特聘教授);百人计划入选者,千人计划入选者或同等人才项目入选者;省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以上完成人;就职于国际知名企业、高水平大学和科研机构受聘为相当于副教授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及其他相当以上学术水平的学者。

2.核心技能人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成功的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

(二)第二层次

1.专业拔尖人才。省级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省级以上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或学术带头人;省级教学团队带头人;省级教学成果奖主持人;高校“千百十工程”省级培养对象;省“特支计划教学名师”、“南粤优秀教师”、省行业领军人才;省级科技成果奖第一完成人;博士生导师;及其他相当以上学术水平的学者。

2.创新型技术人才。国内外知名企业的技术主要负责人和核心项目负责人;有国内外高水平发明专利,并有创业基础的人员;自有技术,并已获得国内重大投资资助的人员;在本专业、本行业核心技能竞赛中多次获得突出成绩的人员;主持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处理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通过省(部)级鉴定,已推广应用,获得较大经济效益的人员;掌握一项或以上特别特殊技术(技能)的人员;国家级技术能手。

(三)第三层次

优秀人才:具有正高职称的技术带头人(或专业带头人);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职称者;优秀海外归国博士研究生;省级技术能手。

(四)第四层次

青年人才:35岁以下,国内高水平大学的优秀应届博士研究生;40岁以下的博士后,专业符合我校专业发展需要并列入当年招聘计划。

第三章引进形式

第八条根据高层次人才在校工作的时间、方式不同,分为全职引进、柔性引进两大类。

(一)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调动工作关系,转移人事、工资关系,全职在学校工作。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在校服务期至少为五年。

(二)鼓励以任务为牵引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人才不调动工作关系,以项目合作服务形式聘请,并征得原用人单位同意,连续服务不少于3个月。柔性引进人才不受年龄限制。鼓励与企业联合引进,提倡“创新在学校,创业在企业”的人才引进模式。

第九条引进个人和引进团队相结合。学校引进优秀的专业创新团队。团队带头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组织协调能力,学术水平在业内具有较高公认度;团队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核心成员应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章引进待遇

第十条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待遇:

(一)第一层次

1.提供良好的办公和科研等工作条件,配备科研教学助手;

2.发放安家费和购房补贴共100万元;

3.以项目的形式提供科研或专业建设经费:工科类可达120万元,经管、艺术、社科类可达50万;

4.首聘期间,除按校内同等级别人员执行相同的工资福利政策外,学校还根据目标任务等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两种分配办法之一作为激励性薪酬:①学校连续5年另付每年不低于12万元的校内岗位津贴(按月发放);②按专业机构调查的行业市场化薪酬水平确定聘期内年薪;

5.提供两房一厅(80m2左右)过渡住房。

(二)第二层次

1.提供良好的办公和科研等工作条件;

2.发放安家费和购房补贴共30万元;

3.以项目的形式提供科研或专业建设经费:工科类可达50万元,经管、艺术、社科类可达20万;

4.首聘期间,除按校内同等级别人员执行相同的工资福利政策外,学校还根据目标任务等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两种分配办法之一作为激励性薪酬:①学校连续5年另付每年不低于6万元的校内岗位津贴(按月发放);②按专业机构调查的行业市场化薪酬水平确定聘期内年薪;

5.提供两房一厅过渡住房(80m2左右)。

(三)第三层次

1.提供良好的办公和科研等工作条件;

2.发放安家费和购房补贴共20万元;

3.以项目的形式提供科研启动费及专业建设配套经费,工科类可达30万元,文科、艺术类可达10万;

4.提供两房一厅过渡住房(50m2左右)。

(四)第四层次

1.以项目的形式提供科研启动费:工科类可达5万元,经管、艺术、社科类可达2万;

2.提供一房一厅过渡住房(30m2左右)。

第十一条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待遇:

1.符合引进对象第一、二层次条件的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备科研教学助手。

2.科研、专业建设启动(配套)经费:由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协同学校用人部门以项目的形式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予以资助,按照我校有关科研经费的管理办法使用。最多可资助经费达同层次全职引进人才的50%。

3.柔性引进人员聘期内提供周转住房,不享受购房补贴和安家费。

4.柔性引进人才的工资参照同等次全职引进年薪工资标准,按其实际到校工作时间按月计发(1个月按22个工作日计)。年均服务期超过3个月的柔性引进人才,其薪资按15倍发放。年均服务期超过6个月的柔性引进人才,其薪资按18倍发放。

第十二条引进人才配偶安置。

第一、二层次专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偶,经本人申请,可按下列方式安置:

(一)引进对象的配偶符合国家和广东省人事调配政策的,学校纳入事业编制安置。

(二)虽不符合国家和广东省人事调配政策,但符合下列条件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可聘请为我校编外聘用专职人员:

1.身体健康;

2.专科以上学历;

3.年龄50岁以下;

4.专业对口。

第十三条特别优秀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待遇唯才而定。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学校成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主要的职责包括:加强科学理论指导,制定人才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制定重大人才政策,营造有利于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制度环境;加强各方面的统筹协调,形成推进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整体合力;关心爱护人才,为各类人才干事创业、实现价值提供良好服务。

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人才工作办公室,人才工作办公室挂靠人事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人才工作办公室主要负责年度人才招聘计划的拟定、报审、宣传、执行,应聘人员的考核,人才服务及其他日常工作。

二级学院是人才引进工作的主体,各学院成立“人才引进工作小组”,由院长任组长,成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专业带头人和教研室负责人组成,党政办主任兼人才引进工作小组秘书。“人才引进工作小组”主要负责二级学院人才引进计划的制定、报审、实施以及人才服务等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建立咨询专家库。建立咨询专家库,在库专家由国内外高校的知名专家构成。咨询专家负责对拟引进人员的学术水平提出评价意见。

第六章引进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人才引进计划的制定。各二级学院人才引进工作小组于每年2月前,根据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各专业人才队伍结构等情况制定本学院年度引进人才计划,并报送至学校人才工作办公室。人才工作办公室汇集全校年度计划,根据学校整体人才规划,拟定年度人才引进计划,提交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学校办公会、党委会审批。个别急需引进的人才,可一事一议,经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学校办公会、党委会审批。

第十七条发布人才引进公告。人才工作办公室通过网络、微信、报纸、电视、现场咨询等方式适时发布人才引进公告。各有关学院应充分利用学术会议、校际交流和学缘关系等拓宽人才引进渠道,并根据学院和专业发展的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主动联系和走访在全国优势特色突出的相关专业所在高校,与毕业生就业部门开展合作。同时,加强与境外高校、研究机构、企业进行交流,宣传学校办学特色、地域优势、发展目标等,积极吸纳海内外优秀人才。对宣传及引进人才有突出贡献,并取得超过预期成效的集体和个人,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给予表扬和适当奖励。

第十八条收集应聘材料:

1.应聘者填写《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应聘高层次人才基本情况表》(附件1),提供个人资料。具体包括: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具有海外学历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正式《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职称证书、聘书和重要社会兼职等材料。

2.应聘者提供能代表其学术水平的代表性成果。论著目录(论文目录应包括作者排名、是否通讯作者、题目、杂志或会议名称;著作目录应包括作者、书名、出版社、出版日期和本人执笔内容)及论文被收录和引用的检索证明和主要代表性论著;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起止时间、研究内容、本人作用、项目来源和经费)。

第十九条应聘材料审核。在学校人才工作办公室的指导下,各学院人才引进工作小组接到应聘申请后根据岗位招聘要求对应聘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学术业绩、政治表现等进行初审,并及时与申请人联系和沟通。

第二十条人才考核论证。

人才工作办公室根据应聘情况适时、分批组织人才考核论证。人才考核论证由专业水平评议和面谈考察组成。

应聘者的专业水平由学校人才工作办公室在人才引进咨询专家库中抽取对口专业领域的专家评议。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校外评议专家人数高于评议专家总人数的1/3。通过专业水平评议进入面谈考察人选由专家组成员根据应聘者专业水平总体情况按不超过1:3的比例实名推荐产生。若同专业应聘人数少于3人的,可由专家组成员依据应聘者专业水平情况实名推荐,推荐票数不低于专家人数的一半。

应聘者的面谈考察由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用人学院人才引进工作小组组长参与,结合专业水平鉴定意见,就是否引进、引进层次、岗位职级、岗位职责等提出引进拟定方案。

第二十一条确定人才引进拟聘方案。学校人才工作办公室将人才引进拟定方案连同人才考核论证结果报学校人才引进领导小组审议,经学校办公会、党委会讨论后,确定人才引进方案。

第二十二条公示。拟聘人选面向社会公示基本情况,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办理相关录用手续。经学校研究决定同意引进的人才,由人事处办理相关录用(调动)手续,并签订聘任合同。

第二十四条在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中,下列情况可启动特别程序。学校可直接决定引进。

(一)在人才交流会或学校组织的外出招聘活动期间,符合学校引进条件的优秀人才,由人才工作办公室考察合格,且成果经核属实后,学校可直接决定引进。

(二)对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认为对专业建设有重大影响的特别优秀人才,学校可直接决定引进。

第七章引进人才的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学校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寓管理于服务”的一站式服务。强化高层次人才管理与服务工作,各部门协同解决引进人才的办公室、实验室、配备科研助手、安排配偶工作、周转房、家庭实际困难等问题,为他们潜心治学解决后顾之忧。

第二十六条实行以学校为主导、用人部门为主体的学校、二级学院两级人才管理模式。学校每年安排人才引进专项经费,确保人才引进工作的需要;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人才引进各项服务工作,教学、科研部门对引进人才的教学、科研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各学院为引进人才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充分发挥其作用,负责聘后的日常管理服务和考核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对引进人才实行合同管理,以合同方式明确双方的责、权、利以及违约责任。引进人才来校前,须签订《引进人才来校工作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任务书》由人事处、用人部门、引进人才三方商议拟定,主要内容是引进人才来校工作的各项量化考核指标,包括教学、科研、专业建设等方面的主要目标、任务、完成任务的时限等等。《任务书》将作为《聘用合同》的附件。

任务书基本内容见下表,其中科技成果和教学成果获奖完成一项即可,所有成果均须以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单位,5年内完成。

目标任务表

人才

类型目标任务专业建设科研、技术服务科研成果获奖科技成果教学成果第一

层次作为主要专业带头人使其所在的专业建设取得实质性成就主持并完成国家级项目1项以上;

工科类:科研、技术服务到账经费300万元。在本领域权威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3篇;

工科类同时要申请发明专利1-2项。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1项(排名第1位)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1项(排名第1位)第二

层次作为主要专业带头人使其所在的专业建设取得实质性成就主持并完成国家级项目1项以上;

工科类:科研、技术服务到账经费200万元。在本领域权威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2篇;

工科类同时要申请发明专利1-2项。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1项(排名第1位)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1项(排名第1位)续上表

人才

类型目标任务专业建设科研、技术服务科研成果获奖科技成果教学成果第三

层次作为专业建设骨干为其所在的专业建设做出实质性贡献主持并完成省部级项目1项以上;

工科类:科研、技术服务到账经费100万元。核心及以上刊物发表论文3-5篇;

工科类同时要申请发明专利1-2项。省部级三等奖1项(排名第1位)或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1项(前3位)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排名第1位)第四

层次作为专业建设骨干为其所在的专业建设做出实质性贡献主持并完成市厅级项目1项以上。核心及以上刊物发表论文2-3篇;

工科类同时要申请发明专利1-2项。市厅级三等奖1项(排名第1位)或市厅级二等奖及以上奖1项(前3位)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排名前3位)

第八章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考核

第二十八条引进人才在我校的服务期至少为五年,其中首次聘期为五年。首次聘任期满,考核合格的,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续聘。

第二十九条在引进人才来校工作满2年、5年时,由用人部门根据《任务书》分别进行聘任中期、首次聘任期满考核,考核情况呈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三十条引进人才首聘期满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学校不再续聘,并视情况退回相关款项。

第九章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一位人才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层次的条件就高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十二条夫妻双方都符合本规定高层次人才条件的,共用一套周转房,安家费和住房补贴按金额较高一方的标准发放。

第三十三条科研、专业建设配套(启动)经费以项目的形式由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予以资助,按照我校有关科研经费的管理办法使用。经费分两次拨付,引进人员正式到岗且项目立项时先拨付50%;中期考核合格,学校再拨付剩余的经费。

第三十四条安家费和购房补贴分5年平均支付。在高层次人才入住自购房前,学校提供周转房,周转期最长为5年,房租按学校相关文件收取。

第三十五条引进人才可按财务有关规定报销来校面试、报到的路费和行李托运费。上述费用报销,国内人才总额不超过15万元,海外人才总额不超过3万元。

第三十六条全职引进人才须承诺至少在学校服务满5年,才可以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若服务期未满,提前离开学校(包括调出、辞职、自费出国等)或工作考核不合格被学校解聘,引进人才须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1.所租住的周转房以及未结项的科研启动费等款项全部退还学校。

2.退还所领取的安家费和住房补贴,退还额度为:来校工作未满1年的,全额退还;来校工作2年的,退还所领款项的80%;来校工作3年的,退还所领款项的60%;来校工作4年的,退还所领款项的40%;来校工作5年的,退还所领款项的20%。

3.配偶在学校安置工作的,必须同时离开学校。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已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工符合高层次人才资历条件的,参照本办法中引进人才的层次、对应条件,除不发放安家费和购房补贴、提供过渡房外,在签订完成相同工作任务的协议时,可享受引进人才同等待遇。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粤轻院人〔2013〕48号)同时废止。学校制定的其他相关引进人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6月22日实施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校创新创业精英人才培养,加强创新创业导师建设,完善创业辅导工作体系,提升创业孵化服务能力,促进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创业工作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创业导师是指具有良好声誉、突出业绩和乐于奉献的精神,自愿为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的高端人才。

第三条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开展的创新创业辅导工作,没有特别规定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创业学院负责对学校内创新创业辅导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具体负责创新创业导师的聘任、考核、激励和服务等工作,组织创新创业导师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创业辅导活动。

第二章创新创业导师的聘任

第五条创新创业导师的职位,根据被辅导创业者涉及的行业、辅导方向、发展的阶段等情况具体确定,分为两大类:创新导师和创业导师。创新导师由学校各专业的专业老师、校友等创业技术人员组成。创业导师由校内专业教师,企业家、财税、法律、知识产权、市场营销、管理咨询等中介咨询领域的资深专家等组成。

第六条遴选创新创业导师以具有双赢机制且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专家和企业家为主,主要来源于以下六个渠道:

(一)校内创新创新创业导师;

(二)经验较丰富的企业家或创业者;

(三)投资、融资机构的专家;

(四)其他大学的学科带头人,技术和管理型专家;

(五)财税、法律、知识产权、市场营销、管理咨询等中介咨询领域的专家;

(六)有较丰富的创业经验或企业管理经验的校友。

第七条创新创业导师实行聘任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聘任为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创业导师:

(一)具有敏锐的视角和较强的沟通能力,能对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

(二)对创新创业精神感同身受,创业经验丰富,具备热情和奉献精神;

(三)具有广泛的人脉,能够帮助创业者开拓实际市场。

(四)理工科类要具有较强的社会服务能力,现有成果应用于企业或市场,且受聘企业高级技术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文科类要求具有给企事业单位提供管理咨询、研究报告、方案设计等的成功经验,且受聘企事业单位高级管理人员。

(五)校内创业导师要已挂牌个人工作室;或与企业相关业务有深度合作,为学校产学研合作做出实际贡献。

第八条聘任创新创业导师程序分为公开遴选程序和直接选聘程序,根据所需创新创业导师的数量、层次和时间要求等具体情况确定。

(一)公开遴选程序。

1.拟定聘任方案。创业学院根据需要,拟定包括聘任的职位、数量、方法、程序等内容的聘任方案,报学校院长办公会批准。

2.发布遴选公告。通过学校官网公开发布遴选公告,说明遴选创新创业导师的性质、职责、待遇、报名条件以及相关手续等。

3.报名与审查。意向专家提交个人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创业学院根据遴选条件进行初审,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查。

4.拟定拟聘名单。征求相关方意见,拟订拟聘创新创业导师名单。

5.审批与聘任。拟聘任创新创业导师名单经审核后,由学校颁发创新创业导师聘任证书。

(二)直接选聘程序。直接选聘的方法是与符合条件的人员直接签订聘任协议。直接选聘人员需是成功企业家或具有创新技术的高层次人才。

1.拟定聘任方案。创业学院根据需要,拟定包括聘任的职位、数量、方法、程序等内容的聘任方案,报学校院长办公会批准。

2.收集导师资源。通过社会推荐、自荐、邀请以及拜访等形式广泛收集创新创业导师资源。

3.拟定拟聘名单。征求相关方意见,拟订拟聘创新创业导师名单。

4.审批与聘任。经审批同意的创新创业导师,由创业学院与创新创业导师签订聘任协议,颁发创新创业导师聘任证书。

第九条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任协议期限;

(二)双方权利义务;

(三)协议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第十条创新创业导师聘任证书是创新创业导师从事创业辅导工作的证明,不得用于与辅导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一条创新创业导师的聘任期由聘任协议载明的起止时间确定,最长不超过3年;聘任期满,根据创新创业导师履职情况和创业学院工作的具体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聘。

第三章创新创业导师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创新创业导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辅导对象,知晓辅导对象真实信息,要求辅导对象配合的权利;

(二)寻求创业学院支持并要求协助解决辅导困难的权利;

(三)接受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提供服务的权利。

第十三条创新创业导师应该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遵守创新创业导师聘任协议、辅导协议及创新创业导师相关规定;

(二)及时掌握辅导对象的基本状况,帮助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诊断经营管理现状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按时提交诊断报告;

(三)对辅导对象提出的问题及时反馈,保持充分沟通交流;

(四)通过创业论坛、创业沙龙、导师结对、导师接待日以及定期或不定期走访等方式,为创业者提供项目论证、项目运行、信息分享、专业咨询和决策参考等服务,发挥创业者助手、朋友、老师的作用;

(五)帮助辅导对象整合资金、人才等社会资源,拓展交流渠道,搭建人脉关系,为帮助寻找发展机会;

(六)监控创业风险和绩效,引荐风险投资。

(七)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创新创业导师辅导内容只作为被辅导对象生产经营、决策时的参考意见,辅导对象所作出的商业决策以及因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与创新创业导师无关;创新创业导师对其辅导对象进行投资或者其他经营合作,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关系由参与方自行负责。

第十五条创新创业导师开展辅导活动,按照1课时/人/周计算工作量。辅导项目已盈利的,从项目盈利上交的创新创业资金里提取20%作为导师的辅导费。

第四章创新创业导师的考核与激励

第十六条创业学院对创新创业导师进行全面、客观、公正考核,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或者补贴。

(一)创新创业导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

(二)创新创业导师考核工作流程如下:第一阶段内部评价,按总人员数量的30%推荐参加组织考评;第二阶段按组织考评分数及内部评价分数由高到低排列,排名前20%的可评选为优秀创新创业导师;无重大过失的导师均为称职等级;出现重大过失的导师为不称职等级。

(三)创新创业导师优秀等级每人奖励500元,由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四)创新创业导师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优、职务晋升、评选先进、推荐参评上级工作评选项目、津贴发放等的重要依据。

(五)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创新创业导师从下一年开始,其指导的创新创业课程按其职称的高一级计酬。如第二年考核不称职,则余下聘期仍按原职称计酬。三年聘期考核不称职,则不续聘。

第十七条每年根据考核结果评选一批优秀创新创业导师,对热爱创业辅导事业,积极参加辅导活动,无过失,辅导期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创新创业导师予以表彰并在导师年度考核中直接评为优秀等级:

(一)辅导项目在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政府关注等方面都有较大突破的;

(二)辅导项目在销售产值、纳税、出口等方面都有较大突破的;

(三)辅导项目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府奖励等荣誉的;

(四)获得行业领域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的;

(五)获得风险投资或在新三板、创业板上市的;

(六)成为行业领军企业,销售产值达5000万元以上的。

第十八条每年对创业辅导服务活动及其成果进行大力宣传,树立创新创业导师优秀典范,弘扬创业精神,营造创新创业环境。

第十九条创新创业导师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不接受创业学院安排的创业辅导工作的;

(二)以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创新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严重损害创新创业导师形象的;

(三)泄漏辅导对象商业秘密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新创业导师职责的。

(五)连续两次招生出现空额的。

第二十条辅导对象投诉创新创业导师的,创业学院予以受理,并将投诉情况告知创新创业导师,创新创业导师在收到投诉告知后应当认真对待并及时作出说明;经创业学院核查属实或者部分属实的,记入创新创业导师档案,并作为考核依据,情节严重的通报相关主管单位。

第二十一条建立创新创业导师档案和创新创业导师资源库,内容包括创新创业导师基本信息、辅导服务情况、考核及奖惩情况以及参加其他相关活动的情况,对创新创业导师及其辅导活动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科研与技术服务奖励管理办法


(2017年6月7日实施生效。)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可持续发展、服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教职员工开拓创新,多出高水平科研与技术服务成果,结合学校实际,明确科研与技术服务奖励的导向性,使奖励标准更为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指导思想

一、强化激励效果

聚焦于学校可持续发展及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提升,激励教职员工多出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标准向高水平科研与技术服务业绩倾斜。

二、公平、公正、公开

所有奖励均由申报人申报并提供佐证材料,经科技处审核,学术委员会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若存在弄虚作假并经查实者,取消其奖励资格,并由学校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二章奖励范围

一、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方面取得相应业绩的在职在岗教职工。

二、科研业绩奖励类别包括科研获奖、科研平台(团队)建设、科研项目、学术论文、著作、知识产权及标准等业绩,不同类别业绩的奖励标准见附件《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科研业绩奖励类别及标准》。

三、除特别说明外,科研业绩均要求以“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单位获得;“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二单位的“产学研项目”视为第一单位。

四、同一科研奖励在校内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奖励一次。

五、科研业绩奖励每学年度组织一次,业绩统计时段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科研工作量奖励办法作废。本办法由人事处、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件:《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科研业绩奖励类别及标准》附件: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科研业绩奖励类别及标准》

一、科研获奖成果类奖励标准

表1科研获奖成果类奖励标准

奖励名称等级奖金(万元)主承担

单位第二承

担单位第三承

担单位第四承

担单位备注国家级科

技成果

进步奖一50020010050二2001005020三10050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

技成果

进步奖一5020105二201052三10521广东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各部委科学技术奖广州市

科技成果

进步奖一201052二10521三521广州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国家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国家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厅局级科

技成果

进步奖一10521二521三21省属各厅局单位设立科学技术奖地市级科

技成果

进步奖一521二321三21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省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

二、人文社会科学成果类奖励标准

表2人文社会科学成果类奖励标准

奖励名称等级奖金(万元)主承担

单位第二承

担单位第三承

担单位第四承

担单位备注国家级一201053二10532三532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教育部高等学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省级一10532二5321三321国家其它部委、省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如教育厅、社科联)颁发社科成果奖广州市一742二331三21广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地市级一432二21三1各地级市(含顺德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三、科研平台(团队)建设类奖励标准

表3科研平台(团队)建设类奖励标准

级别类别奖励金额备注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平台10万元团队5万元平台6万元团队3万元平台4万元团队2万元各级政府或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申报并批准建设且学校为第一申报单位的各类科研平台(团队)。

四、科研项目类奖励标准

(1)计算奖励基数经费=到校实际经费-外拨合作单位经费。

(2)所有作为合作单位参与各档次课题项目研究,项目经费转入学校的,按相同档次项目给予奖励。

(3)业绩计算时间以经费到学校账户时间为准。

表4科研项目类奖励标准

级别奖励比例国家级35%省级26%广州市级23%厅局级、其他地市级22%横向(含技术研发项目、技术服务项目和校企合作研发机构项目)20%校级10%

五、学术论文类奖励标准

表5学术论文类奖励标准

类别类别奖励(万元)备注学术论文一类论文二类论文三类论文四类论文五类论文3SCI、SSCI收录1EI期刊收录06EI会议收录05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期刊

论文、《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

南京大学中文核心。01《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已包含稿酬)003一般期刊学术

著作国际出版学术著作、专著5万元以外文在国外出版社出版。国内出版学术专著2万元说明:论文必须以我校作为第一作者单位,其他情况不计入业绩奖励。

六、科技成果转化

表6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标准

类别项目奖励备注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成果转让按个人累计专利转让费

30%的标准奖励专利授权国际发明专利2万国家发明专利1万国家实用新型专利03万外观专利01万软件著作登记03万必须获得授权,且我校为第一权利人。标准国际标准6万元国家标准3万元行业标准2万元地方标准1万元各级标准须由相关机构正式发布,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按本表全额奖励;作为参与单位按本表奖励金额的50%奖励,单位排序以公布的标准文书为准。

七、成果鉴定评价

表7成果鉴定评价奖励标准

成果鉴定评价奖励(万元/项)国际领先4国际先进3国内领先2国内先进1说明:成果鉴定第1完成单位按表7进行奖励,第2参与单位按30%折算,第3参与单位按10%折算,第4及以后参与单位不计奖励。


八、单位绩效奖励

所有项目奖励金总额中5%作为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二级学院)绩效(含税),由所在单位领导负责分配。

九、说明

1.科研项目

(1)国家级项目指国家科技攻关项目、863、973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

(2)省部级项目指教育部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技计划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部分专业对口的中央各部委的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等。

(3)厅局级项目指广东省教育厅项目、地方政府科技计划项目、部分专业对口的厅局项目、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省级工程技术中心项目等。

(4)校级项目指学校科研基金项目和引进人才科研启动项目等。

(5)横向项目指除政府财政拨款项目外,从企事业单位以技术合同(协议)等形式获得资金资助的项目(包含校企共建的技术研发机构)。

(6)各类研究会、协会等社会团体资助项目、职教集团项目按校级项目计算,国家级行指委项目按市级项目计算,省级行指委项目按校级项目计算。

(7)社科类纵向项目经费按1:2放大。

(8)学校鼓励教师参加其他单位的纵向项目,但必须以学校名义和合作单位签订协议。

(9)凡有学校提供经费的各级各类项目以校级项目计算。

(10)各类上级专项建设经费不计入科研奖励。

(11)如发生上述未列入的科研项目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后处理。

2.学术论文

(1)学术论文是指发表在学术期刊正刊的论文(增刊、专辑等不在此列)。

(2)SCI、EI收录的期刊论文,需提供收录证明,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计算一次奖励。

(3)SSCI、SCI、EI、北大核心、南大核心等期刊均以发表当期最新版为准。

3.获奖成果

(1)评奖项目以国家、省、市及地方政府评奖办公室的公告为准。

(2)各类研究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奖励,均按下浮二级计算。

4.专利技术定量计算

所有专利必须是以学校为第一所有权人的专利,并且只计算授权专利。

(三)科研考核

以上各项工作量为所有项目组成员、所有论文作者、所有科研获奖项目所有完成人、所有鉴定成果完成人和所有专利完成人共有,每个人的系数按以下两种方式分配。

①由项目负责人、论文第一作者、获奖和鉴定成果第一完成人、专利第一完成人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自行讨论决定。

②若项目负责人、论文第一作者、获奖和成果鉴定第一完成人、专利第一完成人不提出分配方案的,则按表8合作系数来分配工作量。

③若论文的第一作者为我校在读学生且该论文的通讯作者为我校教职工的,则该论文的通讯作者可视为第一作者。

表8合作系数分配表

排序比例系数参与人数第1名

(%)第2名

(%)第3名

(%)第4名

(%)第5名

(%)1人1002人85153人8010104人75101055人70101055




人才类项目管理办法


(2015年12月25日实施生效。2017年6月19日修订案实施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人才类项目是指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机构)和学校批准立项的各类人才培养项目。为了切实加强人才类项目管理,使人才工作任务具体化、责任明晰化、评价科学化、管理规范化、效果显著化,合理、有效地使用项目经费,依据国家财政制度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类项目管理是指从项目申请、立项论证、组织实施、检查评估、验收鉴定、成果申报、科技推广、档案入卷的全程管理。其目的是使科研项目实行制度化和科学化的管理,保证科研计划圆满完成,提高竞争力。

第三条各类人才培养项目根据各类项目主管单位的要求进行申报,经由个人申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学术委员会评审,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通过等程序,向各类项目主管单位推荐人选。项目主管单位通过遴选确定培养人选后,由学校组织进行人才类项目立项。

第四条人才类项目经费的管理遵循分类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经费从“创新强校工程”项目经费和省财政下拨的高职院校教师能力提升计划奖补经费中开支。

第五条人才类项目经费的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条件和协作条件,讲求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六条学校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科研与技术服务处、财务处是人才类项目经费的管理部门,共同行使管理和监督的职能。学校审计处、纪检处是人才类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部门,共同行使管理、审计、监督的职能。

第二章项目的范围及资助标准

第七条人才类项目的范围及资助标准如下:

(一)珠江学者人才项目:根据《广东省高等职业院校珠江学者岗位计划实施办法》,以项目形式给予60-120万科研经费资助。

(二)广东省特支计划名师:根据《广东省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简称“广东特支计划”),以项目形式给予30万科研经费资助。

(三)广东省专业领军人才培养对象:根据《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专业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方案》,以项目形式给予30万科研经费资助。

(四)拔尖人才培育计划:根据《“拔尖人才培育计划”实施办法》,以项目形式给予15万科研经费资助。

(五)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项目:按照《高层次人才引进和管理办法》,以项目形式给予科研启动费。

(六)其他人才类项目:按照相关人才管理办法给予项目经费资助。

第三章项目申报、审批及立项

第八条人才类项目每年定期申报,项目负责人须认真研读各类人才类项目的申报指南,按照各类项目主管单位的要求和格式实事求是的填写申报书,并提供的相关材料;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对填报的内容是否符合项目指南要求、是否真实、合理、可行,认真提出初审意见,并集中报送学校科研与技术服务处。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学校科研与技术服务处通知的截止申报时间进行网上申报。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学校科研与技术服务处通知的时间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时,项目申报材料由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科研与技术服务处进行形式审查后,根据情况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通过后,由科研与技术服务处发文立项。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主管单位的要求填写立项合同,项目经费必须按照主管单位的财务要求进行填写。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的管理实行校系(院)二级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经费到帐7天内,项目负责人须填写校内项目开题报告书,开题报告由系、部盖章,科研与技术服务处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须按照立项合同实施。

第十六条项目按照主管单位的要求进行中期检查。

第十七条项目进行过程中如变更或延期,需填写相关变更申请,报主管单位审批。

第十八条项目按照主管单位的要求进行结题验收。

第十九条人才类项目相关材料包括:合同、开题报告(或原项目申请书)、中期检查报告及结题报告等,由科研与技术服务处备案。

第五章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人才类项目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我校纵向项目进行管理,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一般包括如下内容(具体以项目计划书、合同书为准,无计划书、无合同书的可参考原申请书):

(一)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维修,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均应对照预算,按学校设备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的费用。项目所使用的材料、试剂、耗材等的采购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五)差旅费:包括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市内交通等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按上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支付的论文版面费、著作出版费、图书资料费、复印费、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等费用。

(八)人员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九)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十)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因使用学校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等产生的费用支出。

(十一)其他符合财务规定的经费开支,如实验室改装费等。

第二十一条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批权限

项目经费支出和报销,严格按照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执行。项目负责人须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中预算要求开支各项经费。

第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调离我校,原则上经费不划转。项目负责人可将项目经费委托或转至项目新的负责人或项目组其他成员管理。

项目负责人应如实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相关单位;不得挤占挪用项目经费,超预算范围开支;不得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项目经费预算

第二十三条加强对以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的管理。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固定资产。外协设备(合同中规定不做学校固定资产的设备),报销时必须附相关材料和合同。

第二十四条项目经费支出科目预算按核定预算执行的,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调整申请,经项目第一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项目组织实施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调整。

第二十五条项目经费的结余应在项目完成结题(验收)时,根据上级和学校有关政策及时进行财务结算,由项目负责人到财务处打印经费决算表,由财务签字、盖章后才能结题。

第二十六条项目经费在项目完成结题(验收)后仍有结余,根据上级部门有关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执照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的核定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项目经费的各项支出。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如有条款与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不符,以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学校科研与技术服务处、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财务处、审计处、纪检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重大科研项目需接受社会中介机构等的审计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暂缓或中止其经费使用,并提出批评、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人事处、科研与技术服务处负责解释。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


(2017年9月28日实施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纪律,规范学校教职工行为,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和教职工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和《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职工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其中,属领导干部履职问责的,按照《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粤轻院党〔2015〕26号)执行。

第三条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教职工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教职工。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教职工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教职工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教职工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教职工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与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教职工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第八条教职工受处分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协议薪酬的人员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教职工受开除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停发原工资待遇。

第九条教职工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超过48个月。

第十条教职工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三条教职工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于处分。

教职工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于处分。

第十四条教职工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教职工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教职工违法违纪免于处分的,可予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十六条学校独立法人或非独立法人的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违反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八)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九)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学校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九)违反学校教学要求相关规定,造成教学事故的;

(十)经常迟到、早退或以其他方式消极怠工,影响到日常工作,屡教不改,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的,或虽经批准出国(境)但逾期不归的,或者不履行请假手续擅离工作岗位造成旷工事实的;其中,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给予开除处分;签订聘用合同人员,学校有权直接解除合同。

(十二)违规擅自以学校、校内各单位或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做出不负责任的承诺,或擅自以上述名义举办、参加涉外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十三)违反国家和学校印章使用管理相关办法,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十四)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违规使用科研经费;

(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等行为,损害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的;

(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在申报岗位及岗位等级、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八)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九)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十)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十一)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十二)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文书及有关资料、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十三)其他违反师德及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五)包养情人的;

(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七)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行为,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行为;

(八)侮辱、诽谤他人或者侵犯他们隐私,使用信函、电话、邮件等方式恐吓、威胁他人安全的,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九)在浴室、卫生间等公共场所有偷窥、猥亵等行为的;

(十)违规持有或使用枪支、弹药及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等危险品;

(十一)违规将有传染性或对周围环境将产生破坏的物品带出保管场所;

(十二)违反学校有关防火、消防等办法,在禁止使用明火的单位(部位)擅自使用明火;或在其他重点防火单位(部位)擅自使用明火,并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

(十三)未经允许,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他人或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及网络资源中的信息或开设代理、上传下载等服务,或者盗用他人或组织的账号、密码;制造、故意传播和应用计算机病毒,或者非法侵入他人或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系统中造成损失等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等规定的行为;

(十四)隐瞒实际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个人事项或者申请福利的;

(十五)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学校教职工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教职工,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给予教职工处分,按照学校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由纪监察处或人事处负责。学校领导干部岗位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由监察处提出处分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其他教职工违法违纪问题由人事处提出处分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基层单位、职能部门发现教职工有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在1个月内向监察处或人事处报告;涉及人身安全或群体事件等重要事件,应在24小时内向监察处或人事处报告。

第二十六条对教职工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立案调查:对教职工违法违纪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同意后立案;监察处和人事处接受涉嫌教职工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

(二)书面报告:对被调查的教职工的违法违纪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提出拟处理建议,报主管校领导审核;

(三)听取当事人意见: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教职工,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教职工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四)决定:校长办公会审定监察处或人事处提出的处理意见,作出对该教职工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对于免于处分的,可作出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等处理的决定;

(五)发文:学校印发处分决定;

(六)通知: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教职工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存档: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教职工的档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教职工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职能部门暂停其职责。

被调查的教职工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劳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八条对教职工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九条参与教职工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教职工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基层单位、其他教职工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教职工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教职工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三十条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的回避,由所在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决定;部门、单位负责人参与调查、处理需要回避的,由分管该部门、单位的校领导决定;校领导参与调查、处理需要回避的,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有遇到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十二条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处分教职工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三条教职工受到开除处分后,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四条教职工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解除处分。

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受处分人员要求学校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学校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三十六条教职工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书面报告:处分(开除除外)期满,基层单位或职能部门对受处分教职工在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形成书面报告报纪检监察处,纪检监察处审核后报监委会审议,监委会提出处理意见;

(二)决定:校长办公会审定监委会提出的处理意见,作出解除或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三)发文:学校印发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四)通知: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分的范围内宣布;

(五)存档: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教职工的档案。

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教职工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本规定的回避制度执行。

第三十八条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该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办法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四十条解除处分决定应当在处分期满后1个月内作出。

第六章复核和申诉

第四十一条受到处分的教职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监察处或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按照学校有关申诉规定提出申诉。

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单位、职务或技术等级等基本情况;处分文件;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提出申请复核的日期。

第四十二条复核决定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申诉的处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申诉规定进行。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处分的执行。

教职工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程序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程序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或校内规章制度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四十五条处分决定的变更、撤销,应当按照作出处分决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六条教职工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教职工的岗位等级或者工资待遇的,按照本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教职工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教职工的岗位等级、工资待遇,按照原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因原处分被停发或减发的工资、绩效应予以补发,原处分期间计算为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教职工受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或变更的,被开除公职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教职工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所述教职工是指与学校建立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四十八条已退休教职工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被追究违纪责任的人员,其退休费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监察处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职工申诉暂行规定


(2017年9月29日实施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维权机制,促进学校及所属各部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推进依法治校工作,构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申诉制度是法律赋予教职工享有申诉权利在学校内部管理中的具体体现,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校内申诉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申诉人是指与学校建立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的人员;被申诉人是指学校及所属各部门、单位等。

申诉人不得针对被申诉人的负责人个人提出申诉。

第四条教职工行使申诉权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处理教职工申诉事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申诉人提出申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严肃认真的原则;

(三)由本人提出的原则;

(四)不重复申诉的原则。

申诉人提出申诉,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六条处理申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程序正当、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二)依法、公正、及时、适当的原则;

(三)自愿调解的原则;

(四)申诉不得加重处罚的原则。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的过程以公开为原则,但涉及个人隐私的,经申诉人申请并经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可以不公开。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校成立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受理教职工申诉相关事宜,处理申诉受理、卷宗归档等日常事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学校工会。

第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学校领导、学校办公室、纪检监察处、组织、人事、校工会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中的教职工代表和法律专家由校工会推荐。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9人组成,其中设主任1名,由分管工会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1名,由校工会负责人担任并兼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委员中,法律专家和教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由学校工会推荐。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教代会代表任期同步,即每届任期四年,可连任。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因调离或退休等原因空缺时,原则上由原推选渠道按本规定推选递补人员。递补的委员任职到本届期满。

申诉处理委员会人员变动,应及时公告全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校长办公会核准,学校发文公布。

申诉委员会有权根据申诉人所在部门及申诉事项性质,增加的临时委员人选,临时委员不超过2人。

第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依法制定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相关工作制度;

(二)决定是否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并在五日内将答复送达申诉人;

(三)组织对已受理的申诉进行调查核实(含对被申诉人对相应事项的事实认定、处理程序、执行依据等的核查),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审议,作出必要的调解或提出申诉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决定);

(四)向申诉人和被申诉人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五)监督申诉处理决定的执行,追究不执行申诉处理决定的责任。

第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具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申诉当事人提供的申诉材料、答辩材料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参加听证,询问证人;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履行委员职务应当行使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具有下列义务:

(一)热心公益,实事求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二)认真学习、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公平公正对待申诉事项;

(三)保守履行委员职务所知悉的申诉当事人的秘密,保护申诉人的隐私。

第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遵循下列规则:

(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或者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经过评议和无记名表决,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以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五)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会议,即自动丧失委员资格,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四款增补;

(六)如果申诉事项比较复杂或者属于专业领域事项(注:如学术水平及学风评价等),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委托相关领域专家集体评议。

第三章申诉范围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一)对学校及所属各部门、单位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岗位聘任、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薪酬、奖金津贴、解聘辞退、违纪等方面作出的行政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二)认为学校及所属各部门、单位未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求改正原处分(处理)决定的;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申诉事项。

第四章申诉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申诉人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同一事项以一次为限。

第十五条申诉申请须以书面形式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应当认真填写申诉申请书并附上相关申诉材料。

申诉申请书一式两份,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部门、电话、电子邮箱等主要联系方式;

(二)被申诉人;

(三)申诉请求;

(四)申诉事实和理由;

(五)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文件送达地址等。

第十六条申诉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而致逾期者,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七条申诉申请一般应由本人提出。申诉人因出国、出境、重病住院治疗等特殊原因导致本人无法提出的,可以委托本校正式职工作为申诉代理人,但申诉申请书、申诉处理决定书等重要文书均须由申诉人本人签名。

第十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诉人递交的申诉书,应当场给申诉人出具收据。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本规定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十七条进行审查,区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制作申诉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并要求被申诉人做好应诉准备。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三)对申诉申请书未阐明申诉事实、理由和要求,或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诉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七日)。逾期未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九条经审查,不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申诉事项,予以驳回,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诉要求、理由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二)申诉人在校外兼职与校外产生的争议事项;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已经做出有效裁决的争议事项;

(四)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完毕的争议事项;

(五)其他不属申诉范围的争议事项。

第二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形式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申诉受理即行终止。申诉人不得以相同事实、相同理由再行提起申诉。

第五章申诉处理

第二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决定受理申诉后的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一)原处分(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维持原处分(处理)决定;

(二)申诉理由充分,事实清楚,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确实受到侵犯或者未得到充分保障,申诉处理委员会裁定原处分(处理)决定程序不当,退回被申诉人重新作出处分(处理)决定或对有关事宜进行裁定(或提出建议);

(三)原处分(处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成被申诉人撤销或更改原处分(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处分(处理)行为(处罚程度)明显不当的;

情况复杂的,申诉处理期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四)被申诉人未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致使申诉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中止侵害并妥善处理。涉及申诉人经济、人身、精神等损失的,在协商调解、双方接受前提下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包含如下内容:

(一)申诉人;

(二)申诉请求;

(三)复核事实、依据、程序;

(四)复核结论;

(五)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日期。

第二十三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作出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申诉处理决定时,对申诉事项属于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研究后,再下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事项,可组成专门小组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复核。调查复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举证。被申诉人有义务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举证通知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提出的异议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证据。凡在规定时间内被申诉人没有提供相应证据的,视为没有证据。

(二)质证。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申诉人、被申诉人双方(下称“当事人双方”)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质证与辩论以公开方式进行,但当事人要求不公开的,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见。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申请调查获得的证据材料应当由当事人双方进行质证。质证情况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双方核对后签名或盖章。

(三)证据审核认定。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质证和辩论意见,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并由与会申诉处理委员签字留据。

(四)调解。对可适用调解的申诉事项,申诉处理委员会可在事实清楚、且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当事人经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调解书,经当事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申诉人不得就已生效的调解再次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若调解不成,不影响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

(五)裁决。裁决经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评定,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生成结论后应形成书面申诉处理决定,并将申诉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第二十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就申诉事项进行裁决时采用不公开方式,委员意见应予保密;申诉处理决定书未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前,不得公开处理决定。涉及当事人隐私的申诉事项、当事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二十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评议时应当如实制作笔录(包含不同意见),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签名。

第二十七条处理申诉事项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在说明理由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某位委员回避。

第二十八条申诉处理决定是学校对申诉人申诉事项处理的最终裁决。申诉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双方,立即生效。被申诉人应当执行申诉处理决定;申诉人如对申诉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

申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申诉处理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条申诉处理期间,申诉人就申诉事项或与之相关事项,另行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终止申诉处理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所涉及的时限,若遇假期、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顺延;若遇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期限的,则中止计算,待不可抗力影响或者障碍消除后,继续计算。

本规定所涉及的人数和天数,标明“以内”的均包括本数;标明“以上”的均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

教学管理教学名师奖评选及管理办法


(2009年2月25日实施生效。)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精良的教师队伍,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表彰一批学术造诣高、长期从事教学工作、注重教学改革与实践、教学方法先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教学名师,根据《关于组织开展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08〕53号)、《关于开展第四届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粤教高〔2008〕80号)等文件精神,对《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名师评选办法》(试行)(粤轻院教〔2007〕13号)文件进行修订:

一、申报范围

有5年以上高职高专教学经历,近三年来,直接面向专科生教学的工作总量原则上不少于240学时,且具有一定的企业工作经历和行业影响力,并以专业教学工作为主,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

二、申报条件

参照国家级教学名师推荐评审要求和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校级教学名师申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教师风范:政治立场坚定,师德高尚;事业心强,富有创新协作精神;治学严谨,教风端正,诚信育人,为人师表;

2.企业经历与行业影响力:具有相关企业相应技术工种3年以上的专职工作经历;或受企业聘用的技术兼职5年以上经历,且近3年仍能在相关企业参加技术指导服务或技术研发并做出实际成果,在行业企业的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3.教学能力

1)教学思想与教学理念:积极研究高职高专教育教学规律,将高职高专的教育教学要求融入专业发展规划和课程改革的设计之中;及时跟踪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动态,分析职业岗位能力要求和更新变化,并及时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开展教学改革,教、学、做相结合,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注重学生职业道德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培养。近五年内正式发表过二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或主持过院级及以上教学研究课题;

2)教学艺术与效果:注重分析学生群体特点,坚持因材施教;教学手段先进,应用得当;教学方法灵活,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注重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促进学生积极思维和开发学生潜在能力。教学效果好,连续三年学生评教为优秀;

3)教学资源建设:积极进行教学条件建设特别是实训教学训练条件的建设,注重传统教学仪器设备的改造和二次开发,以及相应教学实训项目的设计和更新,并能有效应用于本专业领域教学中,有一定推广价值;能够及时编写(或选用)高水平、具有高职特色的新版教材;积极开展教学标准、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实训项目、教学指导、学习评价等教学资源的建设及数字化。近五年内有正式出版的高职高专的教材并主持校级精品课程或网络课程;或是在省级以上的精品课程中作为前三位的主讲教师;或是省级以上示范专业(含建设专业)负责人;

4)教学组织与管理:能够根据高职教育特点,积极探索新的教学组织形式;在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等方面有创新举措;积极进行以实践能力考核为主的评价方法改革,切实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竞争力;

4.技术服务能力:面向行业企业实际需求,主动承担与专业相关的技术服务项目,取得良好的实际效果,并对行业高技能人才培养起到促进作用。近五年主持或承担有来自相应行业企业的横向课题;或获得有具有产业价值的技术专利;或主持项目获得由政府部门颁发的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

5.教学团队建设:重视教学梯队建设,自觉指导和帮助本专业教师关注一线用人部门对高技能人才能力的需求,不断提高青年教师教学育人水平,重视师德教风建设,促进教师的职业养成,形成良好的“传、帮、带”团队文化。

三、评选程序和方法

1.符合评选条件的教师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由系部组织审核申报材料、听课等形式对申报人的教学水平、教学效果以及教学研究成果、科研成果等进行评价,形成推荐意见报教务处。

2.教务处负责材料的汇总和审核,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3.教务处负责从院级教学名师中推荐人选参加省级、国家级教学名师评选,获得院级教学名师,学院一次性给予2000元;获得省级教学名师,学院一次性给予3000元;获得国家级教学名师,学院一次性给予5000元。

四、教学名师的管理与职责

1.入选教师由学院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2.教学名师实行动态管理,每届任期为一年。

3.教学名师在任期内的职责:

1)教学名师要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努力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提高教学质量,创建精品课程;

2)努力投身社会实践,不断提高双师素质。严谨治学,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科技研究。在教改项目、课程建设、科研项目、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指导学生竞赛等方面起到示范作用;

3)要注重教材建设,编著特色教材,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致力培养高技能应用型人才;

4)积极开展传帮带,带领其他教师积极开展教学研究与教学创新,热心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不断提高专业实践能力和教学授课水平,传帮带新教师至少1名、举行公开示范教学课至少1次以上。

五、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专业带头人选拔条件及管理办法


(2009年5月26日实施生效。)


为充分发挥专业骨干教师在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方面的龙头作用,调动专业拔尖人才投身教学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动专业建设,努力提高人才培养水平和质量,在《关于评选专业(课程)带头人的通知》(粤轻院教〔2005〕249号)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修订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本校专、兼职教师(机关干部不参评)

二、评选条件

1.师德条件。

(1)坚持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心时事政治。

(2)热爱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优良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3)爱岗敬业,教风端正,工作严谨,团结合作。

(4)应具有由学校认定“双师”资格的教师。

2.身体条件。

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胜任教学、科研工作。年龄在52岁(女)和57岁(男)以下。

3.职称要求。

副高及以上职称。

4.教学水平。

(1)对所教专业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学经验,担任本专业两门及以上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突出,近两年教学质量评价优秀。

(2)近三年,主持过本专业教学计划及课程标准的制订和修订。

(3)正确掌握课程标准内容,正确处理教材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优秀。

(4)近三年,主持过本专业实验室建设。

(5)近三年,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获得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奖者。

5.专业水平符合其中3项:

(1)近三年,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二篇及以上。

(2)近三年,曾主编正式出版教材或学术著作一部。

(3)近三年,主持有校级及以上教研、科研立项项目或主要承担有校企合作横向科研项目。

(4)担任全国性专业、学科组成员或行业协会成员或省部级专业、学科组成员。

(5)近三年,科研开发或技术服务项目为学院获得5万元以上效益的主要负责人,或科研成果通过省级以上鉴定的主要负责人。

(6)近三年,获得省级以上教学竞赛奖,或校级教学竞赛一等奖。

(7)近三年,参与过省级以上示范专业或精品课程建设。

(8)近三年,获得过与专业有关的专利。

(9)近三年,发表的学术论文被三大索引(EI、ESTP、CA)收录,或被人大复印资料全问收录者按全部满足专业水平要求对待。

(10)近三年,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及以上教学成果奖。

三、评选方法

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以思想品德、业务表现和实际贡献为依据,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采取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法,自下而上逐级择优推荐评选。

1.每两年评选一次,任期两年,连选连任,亦可增补。

2.按照学校现有专业,由系(院、部)严格按照选拔条件进行评议,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学校教务处。

3.教务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相关材料的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4.学校专家组进行审定,确定专业带头人人选。

5.通过公示后,学校发文。

四、任期职责

被选拔的专业带头人,应严格要求自己,须在2年任职期内,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并完成以下基本培养要求:

1.专业带头人必须履行教师的所有职责,积极承担教学科研、专业建设、教研教改、培养青年教师等工作,工作中能切实发挥专业带头人的作用。

2.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二篇,主编教材或学术著作一部,或参编教材8万字以上。

3.承担院级及以上教研、科研、网络课程或精品课程项目,其中有一项结题。

4.主持过本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的制订或修订。

5.担任本专业两门及以上课程,教学工作达到基本工作量要求。

五、奖励和考核管理

1.专业带头人任期内享受专项津贴200元/月,每年按10个月发放。

2.学校建立专业带头人业务档案制度,实施阶段性考核,完全履行任期职责者可连任,对不能履行任期职责者,取消专业带头人称号,并停发津贴。对虽未满一年,但发生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应及时取消专业带头人称号,并停发津贴。

3.期中考核。一年内,对专业带头人进行期中考核,本人提交总结和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所属单位签署是否完成工作职责的评价意见后报教务处,教务处负责组织专家考核,给出考核意见。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为不合格等级的,将取消其专业带头人。

4.期满考核。培养期满,由本人提交培养期满总结,所属单位签署是否完成工作职责的评价意见后报教务处处。教务处负责组织专家考核,给出培养期满考核结果,经公示后,颁发培养期满考核合格证书。并从中按照20%的比例评选出优秀专业带头人,学校颁发优秀专业带头人证书,并给予奖励。

六、说明

1.专业带头人按学校现有专业(不包括方向)申报。

2.专业(课程)带头人普通专业每专业限选一人,校级重点专业二人(其中一人来自行业或企业)。

3.兼职专业带头人任职及考核条件根据职称或行业影响力可适当放宽。

4.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在教务处负责解释。优秀教务员评选办法(试行)


(2010年4月10日实施生效。)


一、考核评审领导小组

组长:主管教学的校领导

副组长:教务处长

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

二、评选原则

优秀教务员的评选工作必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申报人员及相关教学部门必须严格遵照本办法中的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

三、评选条件

参评人员必须是直接从事教务管理工作的在岗教务员,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在我校从事教务管理工作二年以上,且在工作中无有效投诉或违规现象;

3.有较高的业务水平,熟悉并严格执行教务工作的各项管理规定;工作积极、主动、有条不紊,熟练操作教务管理信息系统,能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录入和输出各种教学信息,教学档案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能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能及时、准确地处理与日常教学有关的各类问题;

4.能刻苦钻研业务,工作积极主动,服从安排,认真履行教务员工作职责,做到上传下达及时、落实到位,按时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教学管理工作,成绩突出;

5.积极参加教务处组织的有关学习和培训活动,善于总结管理经验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6.谦虚谨慎、严以律己,任劳任怨、不计较个人得失,服务意识强,工作态度好,在师生中享有较高的评价。

7.全年无旷工、迟到、早退现象。

8.本年度年终考核已评为“优秀”等级的教务员,不参加本次评选。

四、评选程序

优秀教务员每年评选一次,采取本人申报、各系(院、部、处)审核推荐和学院评审小组评定相结合的评选方法,具体程序如下:

1.符合评选条件的教务员填写《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优秀教务员申报表》(见附件3),并按照《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优秀教务员评选标准》(见附件2)进行自评,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表、评分表等材料交至所在系(院、部、处)。

2.各系(院、部、处)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对其工作表现及业绩等进行综合考评,按照50%比例择优推荐候选人报评审小组,如申请人都达不到评选基本条件的,可不推荐。

3.评审考核小组对申请人的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定,确定优秀教务员的人选。

五、奖励办法

学院授予获选者“优秀教务员”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六、附则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2.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优秀教务员评选标准及赋分表

指标及

权重评分项目及评分标准分

值得分系部

(30%)教务处

(70%)个人综

合素质

(20%)1.服务意识强,工作态度好。全心全意为提高教学质量,开展教学改革服务,未出现有效投诉。52.能熟练利用现代化教学管理手段进行管理,处理教学管理数据准确无误。53.认真钻研教学管理业务,探索教学管理规律,教学管理有创新。54.积极开展教学管理研究,本年度有教学管理论文在刊物上发表。5履行岗

位职责

情况

(40%)1.认真履行教务员工作职责,积极主动地承担教学管理工作。协助分管教学副主任(院长)组织、协调本单位的教学及教学管理任务。102.对学院及业务部门下发的文件、通知上传下达及时,无工作差错和事故。103.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学院和业务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统计报表和上报材料。104.配合学院职能部门组织开展各项教学工作和教学活动。10教学管

理资料

收集建

设情况

(40%)1.学院制定的各种教学制度、规定、办法、条例以及有关教学工作的文件。42.各教学检查和教学活动的记录表、统计表、工作总结及系(院、部、处)领导、督导和教师的听查课表。43.学籍变更的文件(学业转、休、退、复学等);办理重修、缓考、免修手续、学科竞赛等相关资料。44.本教学部门教师课表。学年校历、课程标准、教学计划、教学任务书、教学实施计划、课程申报、教室日志、教师调停课及教室借用的相关资料。45.教改课题,精品课程,新增专业,重点专业、重点课程建设规划、实施方案、总结验收,评审国家级、省级、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及规划教材的有关资料。46.本教学部门教师或本部门组织的讲座资料;教学竞赛;教材预定以及教师评奖、评优的资料。47.教学实习计划和实验课表及总结;实习(实验)大纲;实习(实验)指导书;实验项目一览表;实验报告;实习基地建设有关合同、文件;开放性实验等实践教学资料。48.毕业设计(论文)计划、检查、统计、总结、推优和资料袋等。毕业、结业、学生成绩单等资料。49.学院内考试存档资料:包括考试时间安排、主监考安排、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成绩单、成绩分析表等;国家统考相关资料。410.有关教学工作量的统计资料。4总计(100%)100

优秀教务员申报表

姓名系(院、部、处)职称从事教务员工作时间主要工作业绩:单位

推荐

意见




负责人(盖公章):年月日评审

小组

意见




负责人(盖公章):年月日教学团队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9月20日实施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和《关于做好2015年度省高职教育质量工程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粤教高函〔2015〕13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升学院教师素质和教学能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秀教学团队是以先进的职业教育理念为指导,以教学工作为主线,通过建立团队合作机制和组织模式,有利于形成和发挥优秀人才的团队效应,有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有利于进一步激发骨干教师的积极性,发挥传、帮、带作用,促进青年教师的健康成长;有利于开发教学资源,促进教学研讨和交流,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教学团队建设既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教学改革的广阔平台和凝聚专兼职教师向心力的良好载体。

第二章建设目标、原则和内容

第三条建设目标

教学团队重点围绕专业、课程和实践教学基地组织建设。具体目标为:

(一)“双师”结构的团队组成。教学团队的职称、知识、素质、能力结构和专兼比例合理。团队负责人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善于整合与利用资源,注重人才梯队建设,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影响力。教学团队有相应的专业依托和支撑,专兼结合,梯次合理,结构优化。

(二)鲜明的团队精神。通过创新合作机制,完善激励机制,创造宽松而严谨的教学、技术研发与服务的环境,凝聚团队力量,激发创新能力,增加协同效益。

(三)明确的发展目标。以提高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增强服务区域经济建设能力为核心,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工作中,设定明确可行的教学改革目标和教学研究目标。工作有思路、有措施、有实效。

(四)显著的建设成效。通过不断地培育和建设,促进团队形成良好的教学建设基础,积累丰富的教学改革经验,取得标志性的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成效。能够有效利用行业企业优势资源,实现校企共育高技能人才。能够将相关行业企业最新技术成果引入教学领域,有效促进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推动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四条建设原则

(一)校企合作共同建设的原则。通过校企双方的人事分配和管理制度,激励教学水平高、技术研发与服务水平高的优秀教师进入教学团队;同时聘用企业生产一线的技术专家、能工巧匠作为兼职教师进入教学团队,充分发挥他们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二)依托教学基本建设的原则。紧密结合专业、课程和实训基地建设组建团队。不断改革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围绕品牌专业、特色专业、精品开放课程和校内外实训基地等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开展好教学团队建设工作。

(三)突出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的原则。树立具有时代特征的教育质量观,注重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学习能力、交流能力、团队意识和社会适应能力。

(四)注重师德建设的原则。团队教师应当具备高尚的师德风范,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五)加强资源整合的原则。鼓励跨专业建设优秀教学团队,充分利用校内外、区内外优质教学资源,开展多种模式的教学改革实践,培养“纵向延伸横向拓展”复合创新型高级技术技能型人才。

(六)团队水平整体提升的原则。加强教学团队的教师培养和梯队建设工作,提升教学团队的整体教学与科研水平,发挥好示范和带头作用。

第五条建设内容

(一)基本内容

1.专业建设方面:掌握国内外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形成一定的优势和特色,对省内同类型专业和校内其他专业建设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在建设期内至少应能将本专业建设成省级重点专业(不含培育),专业影响力、毕业生就业率和专业对口率在全省同类专业中均排名前10%;在建设期内获得教学成果奖省级一等奖以上或建设2门省级精品开放课程且成功申报2项省级以上教学改革项目;所在专业学生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奖项。

2.社会服务方面:积极深入行业企业或机构进行实践锻炼或服务,建设期内,来自学校的成员,每人锻炼或服务时间不低于半年;通过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培训、咨询及服务等形式主动为行业企业和机构服务,每年至少开展2次相关培训、生产、咨询和技术服务,取得良好效果,服务收益高。

3.技术应用与创新方面:以企业技术革新、工艺改造和产品开发为重点,在利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和现有知识、能力创造新产品、新方法、新技术、新材料方面表现突出,获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承担横向研发项目(入帐经费人文、社科和艺术类20万元以上,自然科学类40万元以上)1项以上;或作为负责人完成或获新立项市级以上科技、社科或软科学项目2项以上。

4.团队负责人: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善于整合与利用资源,注重人才梯队建设,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二)可选内容

除了达到以上基本任务外,教学团队还应在下列4个方向中的至少1个方向上取得突破:

1.面向国家、广东省重大科技、产业和行业发展需求,培养期间获得主持自然科学基金973课题、863课题、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科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教育部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项目至少1项。

2.在工艺设计与改造、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方面开展项目研究,提升企业生产效益800万以上,主持获得一项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3.学术思想和学术论著对政府决策、政策制定、社会实践等产生重要影响,对社会进步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学术论著获得省级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

4.独立或作为主创人员完成的作品在省级以上专业协会举办的各类展览、评比中有突出表现;或在省级以上有关设计方案的中标项目方面表现突出;或作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完成的作品被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的画院、图书馆和美术等专业协会收藏方面表现突出。

第三章申报与评选

第六条申报要求

(一)“双师”结构的专业教学团队组成。主要由学校专任教师和来自行业企业的兼职教师组成,以专业建设作为开展校企合作的工作平台,设计、开发和实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成效显著。团队规模适度。

(二)专兼结合的制度保障。通过校企双方的人事分配和管理制度,保障行业企业兼职教师的来源、数量和质量以及学校专任教师企业实践的经常化和有效性;根据专业人才培养需要,学校专任教师和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发挥各自优势,分工协作,形成基础性课程及教学设计主要由专任教师完成、实践技能课程主要由具有相应高技能水平的兼职教师讲授的机制。

(三)带头人。善于整合与利用社会资源,通过有效的团队管理,形成强大的团队凝聚力和创造力;能及时跟踪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动态,准确把握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方向,保持专业建设的领先水平;能结合校企实际、针对专业发展方向,制订切实可行的团队建设规划和教师职业生涯规划,实现团队的可持续发展。

(四)人才培养。在实施工学结合人才培养过程中,团队成为校企合作的纽带,将学校教学管理覆盖学生培养的全过程,保障学生半年顶岗实习的效果;通过学校文化与企业文化的融合、教学与生产劳动及社会实践的结合,实现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校企共育;专业毕业生职业素养好,技能水平高,用人单位欢迎,社会认可度高。

(五)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教学与社会、经济发展相结合,了解专业、行业现状,追踪专业前沿,积极改革教学模式,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科学,教学手段先进,重视实践教学,培养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兴趣和能力。在教学工作中有强烈的质量意识和完整、有效、可持续发展的教学质量管理措施,教学效果好,无教学事故。积极参加教学改革与创新,团队成员主持过省级(含)以上教改项目,获得过教学成果奖励。

(六)社会服务。依托团队人力资源和技术优势,开展职业培训、技能鉴定、技术服务等社会服务,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第七条人员说明:不同的专业教学团队主要成员(前3名)不能重复出现,如果该成员为系(院)负责人,则要在本系(院)进行协调,不能出现在专业教学团队前3名中。

第八条申报审批程序

(一)教学团队以系(部)为单位进行申报,申报时由申报组建教学团队的团队带头人向系(部)提交申报书,并附上成绩的佐证材料,各系(部)择优推荐优秀教学团队报教务处。

(二)教学团队的评审采取专家评审。教务处根据申请条件,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后,将申报材料送不少于3人的校内外专家评审。

(三)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教授咨询委员会结合申报材料、校内外专家评审意见,对教学团队申请者进行审议,采用无记名投票和差额选举方式产生候选团队名单。候选团队获得参加会议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方可获得正式提名,并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立项该教学团队为校级教学团队建设项目

第四章过程管理

第九条学院对教学团队实施目标管理。教学团队建设所在系(院)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教学团队建设周期一般为2年。

第十条教学团队建设实行项目管理,项目负责人可在团队成员内部自主调配教学安排。

第十一条教务处将组织专家组对教学团队进行中期评估检查,对未能按既定计划建设的团队提出整改意见或取消经费支持。期末考核未达到验收要求的,停止资助,且团队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组建教学团队。

第十二条建设期满后,教务处组织专家对资助团队的各项成果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学院将在院级教学团队中择优推荐参加省级教学团队遴选。

第十四条学院给予教学团队10万元经费资助,主要用于教学团队的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术交流、专业建设等费用。

第十五条建设期内,教学团队带头人因故不能继续执行建设计划的,应及时向教务处通报,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教材奖励的管理办法


(2017年10月15日实施生效。)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的教材建设,表彰和奖励出版优秀教材,激励广大教师编著优质、精品教材,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奖励试行条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教材奖励范围

由我校教职员工独立撰著、主编或参编的学术专著、教材及工具书(具有国家统一书号),或撰写的经行业认可并执行的规范(规程)、产品标准,均属于教材奖励范围。

表教材奖励标准一览表

门类规格标准著作专著、规范(规程)、产品标准18(元/千字)编著12(元/千字)教材高职高专、高校统编教材10(元/千字)省部级规划教材12(元/千字)国家级规划教材14(元/千字)国家级特色教材18(元/千字)书籍、普通教材、译著、工具书、图文集锦类8(元/千字)说明:

①奖励标准是根据编写的教材规格及字数而定,若属主编,以全书字数为基准额外奖励2元/千字,若主编由2到3人组成则每个主编平均分配。

②获得优秀教材奖、畅销图书奖的教材,学院额外给予300元到500元的奖励。

③随书附带的光盘和声像作品在总奖励的基础上额外增加10%。

④如果教材中没有标明参编的字数,则按照基本版面计算字数。

⑤教师编写的校内讲义,原则上学校不设奖励;对于院(系、部)认定的优秀讲义,由院(系、部)根据工作量自行奖励。


二、申报奖励时间

教务处于每年12月15日~12月20日(每年受理一次)接受上年12月20日到本年12月20日各奖励申请资料(以通知为准),经审核后于下年3月10日之前公布奖励结果。有异议者,需采用书面形式向教务处反映。

三、说明

奖金颁发后,如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定,将追回奖金,并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关于实训课教学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11月2日实施生效。)


实训课教学是高职教育实践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实训课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基本技能与专业技能的训练。通过实训教学,加深学生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培养学生技术应用能力和综合应用能力,培养学生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为进一步加强实训课教学管理,保证实训课教学质量,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一、课程教学大纲和实训教学大纲是组织实训课教学的依据,实训课前授课教师必须制定实训课教学计划和教学指导书,由主管教学的系主任审定,交教务处备案。

二、凡教学大纲中规定的实训项目、实训内容以及教务处安排的教学场地、实训时间,经确定后,不得随意变动,如需变动必须报主管教学系主任审定,经教务处批准并备案。

三、实训课前,指导教师和实训技术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准备工作,检查仪器设备、材料是否完备,认真检查安全设施,确保实训安全。初次指导实训者,必须试行试讲、试做,得到有关教师认可后方可指导。

四、指导教师必须对实训课内容进行全方位的实训指导,坚守岗位,保证实训课的教学质量。对脱岗、不负责的教师,按《教学事故认定办法》中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不按教务处指定的教学场地进行实训的教师按旷课论处;对经教务处批准进行分散实训的课酌按学院《校内分配制度实施方案》规定按“学生分散实操”进行计算。

五、实训课指导教师和实训技术人员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自始至终从严要求学生。实训前,由指导教师宣讲有关规章制度、安全事项等。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教师和实训技术人员有权令其停止实训,对造成事故者,应追究其责任。

六、实训周是独立开设的课程,课程结束后,指导教师要按教学管理有关要求及时将学生考勤、预习、操作、报告,按比例计入实训总成绩,并将学生实训课成绩输入教学管理系统,填写教学质量分析表。顶岗实习管理办法


(2007年10月15日实施生效。2009年12月2日第一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2017年9月30日第二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在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下,顶岗实习是实践教学改革纵深发展的重要环节,是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科学创新精神和熟练专业技能人才”的最好方式。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16〕3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职院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的指导下,为了进一步做好顶岗实习教学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顶岗实习的教学要求

1.各专业要根据教学目标与课程教学标准,设计以任务为驱动、项目为导向等教学方式以提高学生技能与素质为目标开展顶岗实习的实践教学工作。

2.各专业应制订详细的实习教学计划,包括顶岗实习课程目标、课程教学标准、教学任务书、顶岗实习指导纲要等,毕业设计(论文)可以结合顶岗实习的岗位技能训练任务完成。

3.顶岗实习应当按照育人为本、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实施。专业顶岗时间要达到半年(如专业顶岗实习时间需超过6个月,应组织开展科学、充分的专家论证,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方可),专业对口顶岗率达到80%以上。在顶岗实习中,学生至少完成一套完整的岗位技能训练项目和达到考核要求的其它训练项目。

顶岗实习前,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学生还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学校。

5.在顶岗实习中,学生不仅要接受岗位技能的训练,还要接受和学习企业管理制度、企业文化、行业标准,接受企业/学校双重制度管理。

6.顶岗实习以企业和学校共同签发的《工作经历证书》作为考核标准。

二、顶岗实习的组织

1.顶岗实习由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共同参与共同管理完成。学校在三方中处于主导地位,是一切活动的组织者。企业是最关键的一方,是顶岗实习岗位和企业指导老师的提供者。

各二级学院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岗位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企业安排学生顶岗实习。在确定实习单位前,各二级学院应进行实地考擦评估后形成书面报告给教务处,考察内容应包括:企业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2.各二级学院成立顶岗实习指导小组,指导小组由院长、企业管理人员、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学生工作负责人、专业教师及学生代表组成,院长为第一责任人。

3.各二级学院与企业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企业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各二级学院必须安排足够的校内教师对学生顶岗实习进行管理,每位校内指导教师指导学生数不得多于20名。聘请企业技术人员为兼职教师,负责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管理、技能训练等工作,保证每名学生有对应的企业兼职教师负责。

三、顶岗实习的管理

1.制定顶岗实习计划。

实习开始前,各二级学院应当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企业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2.规范顶岗实习课程管理。

校内指导教师和企业指导教师要加强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纪律和管理工作,严格按照顶岗实习计划和课程教学标准规定的教学内容和要求组织教学,确保学生顺利完成顶岗实习各个环节和准时参与顶岗实习答辩。

3.申报审批制度。

各二级学院根据课程教学标准和教学计划时间和内容安排开展顶岗实习教学,若因为企业方面生产或者岗位等原因需要更改顶岗实习计划,须报送教务处审核批准,更改计划后的顶岗实习在内容上必须符合顶岗实习课程教学标准要求。

落实顶岗实习单位原则上由二级学院安排,若因为岗位、就业等问题,学生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需提出书面申请,在确认指导教师(含学校/企业指导教师)的前提下经二级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4.签订顶岗实习三方协议。

顶岗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学校和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工作负责人和实习指导教师的姓名,实习学生和家长的姓名、专业班组、注册学号及实习期间住址;(2)实习期限;(3)实习内容和实习地点;(4)实习时间、休息休假;(5)实习劳动保护;(6)实习报酬;(7)实习责任保险、工伤保险和其它保险;(8)实习纪律;(9)实习终止条件;(10)学校和实习单位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企业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5.依法保障实习学生基本权利。

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学校和企业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学生顶岗实习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1)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2)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顶岗实习;

(3)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4)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5)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6)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7)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8)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9)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8)、(9)、(10)条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应组织开展科学、充分的专家论证,并报省教育厅备案的实习安排除外。

对违反本规定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16周岁学生顶岗实习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安全保障制度。

各二级学院应在顶岗实习前对学生进行有效的安全防护知识教育、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确保学生实习期间的交通、财物、饮食卫生及人身安全。

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各学院应针对专业设置、教学安排等实际情况,为实习学生投保与其实习岗位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伤保险等险种。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投保的经费可从学院学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免除学费的学生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二级学院与企业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投保经费的,可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参加顶岗实习一周前请各班级对顶岗实习期间采取的安全措施、购买保险情况等进行书面总结,总结报告留各二级学院存档。

7.住宿管理制度。

学院应加强学生实习期间的住宿管理。二级学院若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企业应为学生提供统一住宿。二级学院和企业应建立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并在顶岗实习三方协议中作出明确约定,保障学生的住宿安全。

8.教学管理制度。

利用教务管理系统顶岗实习管理平台的相关功能,加强对顶岗实习教学的指导、协调和检查工作,并搜集相关教学信息,做好教学质量的监控工作,引入企业评教评学机制,收集反馈信息,总结经验,形成持续改进的教学管理机制,确保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9.弹性管理制度。

根据企业提供岗位的季节性和时间性,要以适应企业要求为出发点安排学生顶岗实习的进度;在学制和学分管理上,采用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管理办法适应顶岗实习的要求;在学生管理上,实施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多个顶岗实习基地分散的矛盾。

四、各方主要职责

1.顶岗实习指导小组的职责

(1)与企业合作制订各专业顶岗实习发展规划、顶岗实习工作程序文件、顶岗实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2)与企业合作制订顶岗实习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细则,对顶岗实习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评价。

(3)与企业、行业紧密联系,拓宽学生顶岗实习和就业岗位的渠道;提供学生实习项目,落实学生带薪实习等问题。

(4)管理实习指导教师,加强与兼职教师沟通,落实企业指导教师待遇。

(5)向学校教务处反映实习过程进展情况,在实习期间发生异常情况,第一时间向教务处和主管教学的校长报告。

2.校内指导教师的职责

(1)按照顶岗实习教学安排,认真学习、研究顶岗实习教学,有效地指导学生顶岗实习;和校外指导教师、企业加强联系,加强沟通,相互配合,按时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

(2)实施“学生顶岗实习、老师顶岗锻炼”办法。年青老师或者没有企业经历的指导老师在带队期间,执行挂岗训练制度。教师要掌握学生的思想和工作动态,维护学生的利益,帮助学生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顶岗实习指导小组通报学生实习情况。

(3)督促学生按时完成实习各项工作,指导学生撰写工作报告,检查学生工作日志,组织学生实习答辩,做好学生顶岗工作鉴定等相关内容。

(4)对分散顶岗实习的学生要建立紧密联系,实施实时跟踪/巡岗相结合制度,指导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工作,同时做好指导和管理记录。

(5)及时在教务管理系统的顶岗实习管理平台中填报和组织学生填报顶岗实习工作内容,向领导小组和学校教务处反馈顶岗实习的进展状况。

(6)批改学生顶岗实习报告,在顶岗实习结束后,要对参加顶岗实习学生的综合表现进行总结、考核(见附件),并组织学生进行顶岗实习答辩工作。

3.企业指导教师的职责

(1)负责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岗位技能训练指导工作。

(2)根据学校和企业合作制订的实习计划,具体落实顶岗实习任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重视企业文化与企业制度教育工作,指导学生加强职业技能、职业素质、行业规范的训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负责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在岗考勤、业务考核、工作日志审核工作,参与学生实习答辩、实习鉴定等工作。

(4)依托顶岗实习管理平台,填写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真实评价学生顶岗实习技能训练状况和思想表现,并完成评教评学工作内容。

(5)在顶岗实习结束后,要对参加顶岗实习学生的综合表现进行总结、考核(见附件),并作为顶岗实习答辩老师,参加学生的答辩工作。

(6)配合企业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4.顶岗实习学生的职责

(1)建立学生学习小组作为学生自我管理组织。推选组长,组长统一协调该组成员的生活和工作。组长要与指导教师及所在的二级学院顶岗实习领导小组保持紧密联系。

(2)服从学校/企业双重制度管理。学生既是学生,要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教学秩序,同时又是员工,要遵守企业管理制度,服从企业安排。尊重企业的各级领导、实习指导教师和其他员工。要有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3)按照顶岗实习计划、工作任务和岗位特点,安排好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发扬艰苦朴素的工作作风和谦虚好学的精神,培养独立工作能力,提高业务技能。

(4)依托顶岗实习管理平台,认真填写好《顶岗实习工作日志》和《顶岗实习考核表》,顺利完成顶岗实习任务。

(5)顶岗实习期间,至少完成一项完整的岗位技能训练工作或者顶岗完成一项毕业设计工作任务,并以此为内容撰写顶岗实习报告,参加答辩工作。

五、考核制度

1.顶岗实习成绩考核由平时工作表现(包括工作周志、出勤、平时纪律等)、企业考核、实习报告、答辩表现四部分综合组成,各部分所占比例依次为30%、30%、20%、20%。

2.成绩为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学生考核合格等级以上者获得由学校/企业共同签发的《工作经历证书》,并纳入学籍管理。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3.学校应当同企业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企业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六、安全管理

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参照《实习安全管理规定》及《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实习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理,各二级学院可根据专业特点制定本部门有关顶岗实习安全管理制度。

七、档案管理

组织做好学生顶岗实习材料的归档工作、顶岗实习教学文件和资料包括:(1)顶岗实习协议;(2)顶岗实习计划;(3)学生顶岗实习报告;(4)学生顶岗实习考核结果;(5)顶岗实习周志;(6)顶岗实习检查记录;(7)顶岗实习总结等。

八、学生参加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等参照本管理办法以及《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执行。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附件1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顶岗实习工作日志

姓名学号班级日期所在实习

单位所在岗位工作内容(含工作流程):工作体会:备注附件2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顶岗实习记录表

学生姓名:学号:年级:

系(部):专业:班级:顶岗实习单位:

顶岗工作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共周时间内容(学生所提问题和教师指导意见解决问题的方法)指导教师及

学生签名指导教师签名:学生签名:

指导教师签名:学生签名:指导教师签名:学生签名:指导教师签名:学生签名:指导教师签名:学生签名:备注:1.此表由学生接受指导教师(实习单位指导教师或校内指导教师)指导时记录填写,并请指导教师(实习单位指导教师或校内指导教师)审阅签名;

2.不够可从教务处网页下载打印;

3.本表仅适用于学生顶岗实习阶段。附件3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顶岗实习考核表

学生

填写姓名学号班级专业所在实习单位所在岗位工作内容:自我鉴定:企业

教师

填写企业指导教师姓名职称/职务职业素养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工作态度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敬业精神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专业技能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协作能力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创新意识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心理素质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成绩评定等级:评语:



企业指导教师签名:单位盖章


年月日续上表

学校

指导

教师

填写学校指导教师姓名职称/职务平时成绩实习报告成绩企业评定成绩评语(包括对学生在信息联络、专业技能、团队意识、实习日记、实习报告、实习纪律等方面的评价):






学校指导教师签名:所在院系盖章


年月日综合成绩等级弹性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2010年12月20日实施生效。)


为了大力推动国家示范校项目建设,适应新形势下工学结合、工学交替的教学运行要求,切实提高我校办学质量,创新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彰显我校教学管理特色,逐步推行以选课制为特征的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推动教育教学机制改革,激励教师自觉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形成良好的教学改革氛围,根据相关文件制度,制订此暂行规定。

一、人才培养方案调整

对人才培养方案调整,须有书面的调研报告和论证。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可以进行调整:

(1)根据行业实际需求;

(2)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课程安排不合理;

(3)应对国家、省市或学校发生的重大事件;

(4)应对企业生产计划,满足工学交替的教学运行需要;

(5)应对特殊人才培养要求等。

二、弹性学制

以人才培养方案为基础,实行个性化培养,允许学生在规定的学制时间内提前或延迟毕业。提前或延迟毕业时间以1年为单位,学制为2~5年。

1.超前修课。

满足以下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超前修课:

(1)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未受过“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完成了学校教学已安排的全部课程,无缓修或不及格课程;

(3)学习成绩优良,且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

(4)先行课程已修读合格。

2.提前毕业。

满足以下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1)在两年时间内,已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课程学分和应获取的证书要求;

(2)已提前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和顶岗实习,并通过毕业论文(设计)和顶岗实习答辩;

(3)符合学籍管理中有关毕业的管理规定。

3.提前毕业的申请程序。

(1)学生填写《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提前或推迟毕业申请表》;

(2)系(院)审核、签章后上交至教务处,同时提交由系(院)出具的前三个学期的成绩总表(盖章)一份;

(3)教务处审查;

(4)学校审查。

4.学生在课程学习上存在困难,可以申请缓修,即推迟修读该课程。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学生不能按期修满学分的,必须推迟毕业。

三、分级教学与选课

1.应对不同生源的课程基础不均等情况,采用分级教学改革,具体表现在对大学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等课程实行分级教学;

2.在教学资源许可的情况下,根据专业及课程特点,逐步推行选课办法,具体表现在对学校素质类平台课程、专业群平台课程,采用“老师挂牌授课,学生自主选课”的办法;

3.扩大公选课程资源,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充分满足学生自选公共选修课程、系内选修课程、课程模块和选择主讲教师的意愿。

四、免听和免修

1.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免听:

(1)经批准超前修课或因重修、缓修造成课程上课时间冲突者;

(2)自学能力较强,经专业老师推荐认为可以申请免听的;

(3)下列课程不能免听:“两课”、体育课以及实验、实训(实习)等实践教学课程。

2.符合下面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免修:

(1)经过专门培训、过关考试或者通过相关资格证书考试,已达到该课程教学要求的;

(2)“三校生”或由他校转入我校学生,已修的课程与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应课程的教学要求相近的。

3.课程免听、免修的申请程序:

(1)领取并填写课程免听(免修)申请表;

(2)课程所在系(院)审核;

(3)免听、免修课程任课教师同意;

(4)必要时需通过课程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的相应水平免听、免修考试。

4.课程免听、免修的其他规定。

(1)免听、免修申请必须在该课程开课的第一周内提出,且一学期内申请免听的课程不得超过两门;

(2)经批准免听的课程,学生应该认真进行自学,并参加相关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3)免听课程必须参加课程考试,合格后才能取得学分;

(4)经批准的免修课程,可以不参加课程考试,课程成绩以“免修”记载,并给予相应的学分。

五、网络教学与管理

1.完善顶岗实习管理平台,通过网络管理和现场管理相结合,将学生、校内外指导老师、企业和学校联系在一体,共同实施顶岗实习管理,克服分散实习管理难的缺陷,实现现场指导和远程管理相结合;

2.充分利用精品课程、网络课程等优质教学资源库,发挥远程教学功能,满足学生实习及工学交替中的教学要求;

六、课程考核改革

为了充分体现能力为本,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要求,在课程考核上实施“以赛代考”、“以证代考”、“技能对等”、“学分互认”等考核制度。

1.以赛代考。在课程教学中,鼓励学生参加对应的技能竞赛,对于获得省级竞赛三等奖以上名次的学生可以免去课程考试环节,按照良好等次以上给予成绩;

2.以证代考。已经取得全国高等学校计算机水平考试一级证书或同等水平以上证书的学生可以免修《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考试,已经取得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A级证书或同等水平以上证书的学生可以免修《大学英语》课程考试;

3.技能对等。对于实训(实习)课程,根据课程教学标准,可以采用教学目标等同的项目进行实训(实习)教学,并通过相关考试取得课程成绩。在省级以上刊物以第一作者发表专业论文的,通过指导老师评定,可视为完成毕业论文(设计)。

4.针对外出学习的交流生,要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要求对学生作好选课指导,交流生在外交流期间所取得的学分,可以根据“学分互认”对等我校课程的学分。

5.针对特殊事件(如学生参加亚运会志愿者、参加广交会服务等大型活动)进行的课程及学时调整,根据相关政策及“技能对等”原则,对相关课程给予“合格”以上评价并给予相应学分。

6.对于特殊类学生(如特长生、退伍军人等)要充分发挥其特长,合理利用“技能对等”、“学分互认”等原则合理设置课程。

7.在保证科学、公正、客观的前提下,可以实行提前考试、缓考及异地考试的方式。

七、教学运行改革

1.学期制改革。

结合高职院校以技能培养为重的特点,针对企业生产计划要求,可改变传统的一年两学期制,采用学期制改革措施(如多学期、大小学期)完成教学要求。

2.双轨制教学运行。

为了配合企业岗位人才的稳定,同时充分利用专业教学资源,对同专业下的多班教学可采用双轨制教学模式,即“先校内教学后顶岗实习”和“先顶岗实习后校内教学”两种教学方式同时运行。

3.并行教学模式。

毕业论文(设计)一般在第六学期与顶岗实习并行,为加强对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同时也为了满足半年以上顶岗实习的要求,可将毕业论文(设计)提前到第五个学期的课程教学并行运作。

4.课程团队运行模式。

已经组建课程团队的专业核心课程、(专业)基础平台课程要采用项目教学、分小组教学、专兼职教师合作教学等形式,发挥课程团队优势互补的特点,实现教学做一体、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融合的要求,提高教学效果。

八、其它

1.充分发挥校、系(院、部)二级管理办法,根据课程安排及实际需要,实验(实训)课由系(院、部)自主排课,并逐步推行到理论课程。

2.充分发挥宏观指引和具体指导相结合的办法,根据工学结合核心课程特点,由系(院、部)实行灵活的时间和场地安排。附件1: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超前或延后选课申请表

姓名学号班级系(院)推荐老师□超前□延后课程代码名称学分任课教师□超前修读班级

□延后修读时间专业老师推荐意见:



签字:年月日系(院)审核:



签字(章):年月日教务处意见:



签字(章):年月日教学副校长意见:



签字:年月日注:此表一式两份,教务处和申请系(院、部)留存。教务处制表附件2: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提前或推迟毕业申请表

学号姓名学生所在系(院)专业申请毕业时间申请填报时间申请类别提前□推迟□个人申请:

本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月日专业老师意见:


签字:

年月日学生

修读

课程

情况拟毕业最低学分学生已获学分平均学分绩点该生是否有未修的专业必修课程:有□无□

课程为:


教务员签字:

年月日拟毕

业系

院意

见是否同意该生提前或延后毕业:

部门正职签字:

系(院)(章)

年月日教务

处意


教务处长签章:

年月日学校

意见

教学副校长签章:

年月日注:此表一式两份,教务处和申请系(院、部)留存。教务处制表附件3: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特殊考核方式及学分互换申请表

申请部门申请人课程名称调整专业、班

级或具体学生拟成绩

录入时间(原则上以不影响课程成绩在当学期评定)类别以赛代考□国家级□省部级□市县级□校级□以证代考□国家级□省部级□市县级□校级□技能对等□学分互认□具体

情况

说明成绩

评定

标准系(院)

意见


教学副主任签字:(公章)

年月日教务处意见


教务处处长签字:(公章)

年月日注:此表一式两份,教务处和申请系(院、部)留存。教务处制表附件4: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课程免修(免听)申请表

姓名学号电话系(院)班级专业申请理由(可附证明材料):





申请时间:年月日申请免修(免听)课程情况(由教务员老师填写)填写人:课程名称使用教材原教材现教材学时学分成绩拟申请

免修或

免听

开课系(院、部)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年月日教务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年月日备注(若需要请附相关证明材料)注:此表专业课一式两份,教务处和学生所在系(院)留存。跨系(院)开设课一式三份,学生所在系(院)、开课系(院、部)及教务处各存一份。教务处制表教务管理系统成绩录入及更正管理办法


(2012年6月5日实施生效。)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务管理系统成绩录入及更改,确保学生学业成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明晰成绩管理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绩的录入

我校学生成绩实行系统化分级管理,教务处和各系(院)共同承担成绩管理责任。任课教师应认真评定学生成绩并按时录入;对所录入的成绩负责。各系(院)、各教研室应检查本部门教师成绩录入情况,并督促录入。

1.每学期课程成绩的录入

(1)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每学期所开设课程(包括理论课和实践课)的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录入、保存、提交,并打印成绩单。包括开学补考成绩、“缓考”成绩、公共选修课成绩和系内选修课成绩的录入。成绩输入完毕提交之前必须仔细核对,避免差错。

(2)成绩的录入项包括:平时、期中、期末、实验成绩和备注。由教师填好各项成绩所占比例后选择录入。

(3)每学期所开设课程成绩的录入时间是:学期中至学生放假后十天内录完。

(4)开学补考成绩、“缓考”成绩的录入时间是:补考结束后一周内录完。

(5)“考试”的课程要打印成绩单和双面打印试卷分析表(“考查”课只需打印成绩单)。成绩单和试卷分析表一式二份,分别交教研室和学生所在系(院)存档。

(6)公共选修课成绩单交教务处存档,系内选修课成绩单交学生所在系(院)存档。

(7)毕业生成绩录入时间:按每年《毕业生工作的通知》要求的时间录入完成。

2.成绩“备注”的录入

任课老师对无成绩的学生应认真核实原因,并在成绩“备注”栏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备注,包括:“缺考、作弊、缓考、入伍、免修”五项。避免漏选、错选。

(1)根据相关规定,“入伍”学生当学期所有课程成绩以60分计,在备注选中“入伍”即可,总评成绩会自动生成。

(2)对于不能参加理论课程期末考试并办理了缓考手续的学生,如有平时成绩、期中成绩等成绩则正常录入,期末考试成绩留空,并在备注里选“缓考”。“缓考”的学生安排到下学期的开学补考时间考试,成绩录在“补考成绩”里,系统会自动读到上学期的“期末”成绩里。

(3)实验、实训、实践课不设“缓考”,未完成的学生一律要重修。

(4)“缺考”、“作弊”的学生不安排补考,直接重修。

(5)“免修”,根据《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弹性教学管理暂行规定》,符合免修条件的,录入免修。

3.几种特殊成绩的录入

特殊成绩录入须有纸质证明,并有任课老师、系(院)教学副主任或教务处签字确认。

(1)重修成绩、毕业补考成绩的录入,由学生所在系(院)凭教师签名的成绩单在成绩库里录入。

(2)外出学习的交流生在外交流期间所取得的学分、成绩,按《弹性教学管理暂行规定》执行,根据学分对等原则,由学生所在系(院)凭成绩单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批后录入。

(3)复学学生的成绩库处理,由学生所在系(院),根据当前年级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要求,核查该生的成绩,未修的课程经补修结束后,由学生所在系(院)凭成绩单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录入。

(4)由学校组织集体外出实习或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部分课程或成绩录入顺延至下学期的,需由系(院)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同意后执行。

二、成绩的修改、补录

为维护成绩的权威性、管理的严肃性,成绩库里的成绩不得擅自更改,所有未能按时录入的课程成绩,需要更改、补录成绩的,均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填写《学生成绩更正、补录申请表》,经课程所在教研室、学生所在系(院)教学主任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批后,再在教务管理信息系统成绩库里修改。

三、成绩档案的保管

1.各门课程的成绩单和学生成绩更正、补录申请表由各学生所在系(院)保管至学生毕业后二年。

2.公共选修课的成绩单和各门课程的学生成绩更正、补录申请表由教务处保管至学生毕业后二年。

3.学生的全部成绩电子文档由教务处在学生毕业二年后移交档案室存档。

四、责任处理

1.教师应按照学校统一的教学安排,及时录入学生各类成绩。对于未能按时录入成绩的教师,根据《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处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并在校园网内通报。

2.在成绩管理中,要做到规范管理,有据可依。凡弄虚作假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严肃处理。任课教师资格审查办法(试行)


(2015年12月21日实施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工作,提高课堂教学质量,适应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促进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实现“综合素质+核心技能”的高级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目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任课资格是指教师单独承担本校课程授课、指导实践教学任务的资格。课程包括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中所涵盖的各个模块的课程,包括基础及素质类课程、专业基础类课程、专业核心课程、拓展类课程、综合能力课程,及其它课程。

第二章教师任课的条件

第三条教师任课的条件是(不含专业核心课程、综合能力课程及实践周课程):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较高的师德修养,治学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三)具有助教及以上职称,或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所学专业与所任课程相同或相近;

2.有三年以上的企业工作经历,与所任课程内容相同或相似;

3.经过学校及以上部门组织的针对课程的专门培训,如职业核心能力课程等;

4.具有国家教育或人事部门颁发的相关技能证书;

5.有三年以上讲授该门课程的经历,且教学评价优良;

6.其它胜任该门课程教学的资历或资质。

第四条综合能力类课程、实践周课程除应满足第三条,还应满足以下条件的一项:

(一)具有全日制硕士教育经历并获得硕士学历学位及以上证书,且专业相同或相近;

(二)具有教育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且专业相同或相近;

(三)具有对应企业工作经历或者对口岗位工作经历三年以上;

(四)企业对应岗位的能工巧匠;

(五)主持过与专业相关的省级及以上的科研、教改课题。

第五条承担专业核心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除应满足第三条,还应满足以下条件的一项:

(一)获得专业相同或相近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二)获得专业相同或相近的高级职业资格技能证书;

(三)获得相同或相近专业教育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且上学年教学评价优秀;

(四)具有对应相关企业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五)对应岗位的能工巧匠。

第六条根据社会发展需求新开设的专业,相关课程的任课条件可以适当放宽,但须及时参加相应培训并获取相应的技能证书。

第七条具有中级职称的行政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满足条件,可承担除专业核心课程以外的其它课程,高级职称的行政人员或教辅人员不受课程类别限制。

第八条在读研究生、博士生,满足条件,可承担基础及素质类课程、专业基础类课程、拓展类课程。

第九条鼓励吸收具有丰富企业经历的企业人员加入到课程任课教师库,特别优秀的,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第三章课程任课教师库的建立

第十条对所主管的课程,教学部门应逐步建立符合教师任课条件的、专兼结合的课程任课教师库。

第十一条任课教师库应每学年更新一次,吸收具备突出条件的教师,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当学年教学质量不合格的教师,应取消课程授课资格,经培训、试讲、考核合格后重新任用。

第四章任课教师资格的审查

第十二条每学期落实授课任务时,教师应填写《课程任课教师资格审查表》(附件1),并以课程所属教研室为单位,对教师任课资格进行审查。素质拓展类课程的教师任课资格由专业教研室审查,其中全校性公选课的教师任课资格由教务处负责审查。

第十三条审查的程序:

(一)教研室审查。新教师需要试讲并考核合格,行政人员需经过部门领导审批;

(二)课程所在教学部门复查;

(三)学校教务处审批并备案;

第十四条经审查,对满足任课条件的教师,予以聘请。教师不满足任课条件,或经申诉、复审后仍不达不到任课条件,由教学部门重新安排其他有符合条件的教师。

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况的应取消教师授课资格:

(一)在课堂上公开反党、反社会主义的,或有目的地向学生灌输宗教思想、西方意识形态的;

(二)侮辱、体罚学生,与学生言语、肢体冲突,后果严重的;

(三)上次所任相同课程教学评价不合格,经培训考核后仍不达标的;

(四)利用任课教师身份或学校名义,违反财务规定向学生提供有偿培训的;

(五)以营利为目的,引导或直接介绍学生参加校外培训的;

(六)违反学校有关教学管理规定,且不听劝阻形成不良影响的;

(七)出现较大或以上教学事故的;

(八)学校认定的其它情况。

第十六条课程所属部门作为责任主体,存在主观违反本办法规定,学校有权责令其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部门和存在虚报资料、瞒报条件的教师,按学校有关制度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课程任课教师资格审查表

课程所在教研室:课程所在部门:

任课教师所在系(院、部)、处室教工号姓名最高学历专业最高学位专业技术职称专业其它胜任课程教学资历、经历等:拟承担课程名称课程所属类别

及是否

满足对应条件□专业核心课程□是□否满足条件1和条件3□综合能力类课程□是□否满足条件1和条件2□实践周课程□是□否满足条件1和条件2□其它课程□是□否满足条件1教师类别□专职□行政、教辅□企业兼职□外聘兼课//以上信息由课程任课教师本人填写//部门领导审批意见

(此栏适用于

校内行政教辅人员兼课)□是□否同意授课。


领导签字:教研室审核□是□否符合条件,具备授课资格。


审核人签字:课程所在部门复核□是□否符合条件,具备授课资格。


复核人签字:教务处审核□是□否符合条件,具备授课资格。


主管领导签字:注:条件1、条件2、条件3见反面。此表双面打印课程授课资格审查条件条件1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较高的师德修养,治学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三)具有助教及以上职称,或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所学专业与所任课程相同或相近;

2.有三年以上的企业工作经历,与所任课程内容相同或相似;

3.经过学校及以上部门组织的针对课程的专门培训,如职业核心能力课程等;

4.具有国家教育或人事部门颁发的相关技能证书;

5.有三年以上讲授该门课程的经历,且教学评价优良;

6.其它胜任该门课程教学的资历或资质。条件2满足以下条件的一项:

(一)具有全日制硕士教育经历并获得硕士学历学位及以上证书,且专业相同或相近;

(二)具有教育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且专业相同或相近;

(三)具有对应企业工作经历或者对口岗位工作经历三年以上;

(四)企业对应岗位的能工巧匠;

(五)主持过与专业相关的省级及以上的科研、教改课题。条件3满足以下条件的一项:

(一)获得专业相同或相近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二)获得专业相同或相近的高级职业资格技能证书;

(三)获得相同或相近专业教育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且上学年教学评价优秀;

(四)具有对应相关企业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五)对应岗位的能工巧匠。

教考分离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5月10日实施生效。)


为了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加强教风、学风建设,严格考试管理,客观、公平、公正地评价教学效果,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促使学生刻苦认真地学习,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教考分离的课程

课程范围包括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校平台课程、专业群平台课程、专业核心课。

二、课程考核命题和试题库的建立

1.课程考试命题必须依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进行,各系部应不定期组织教研室重新检查审定培养方案,使之适应专业发展的要求。

2.考试命题,应覆盖教学内容的90%以上。知识点、能力点分布大致均匀,不出重复题,难易适中。

3.每门课程均根据课程性质的不同,建立试题库,每个知识点题量不少于20题,试题库里的试题不少于200题。

4.各系部应组织教研室对试题库定期进行补充、调整和更新,并根据专业发展以及教学要求不断创新。

5.对于企业案例、实例题目,需聘请行业、企业教师共同出题,增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三、组卷及试卷审核

1.根据课程考核的需要,选择题型、题量、知识点等策略进行组卷。同一知识点的题目不能重复出现。

2.学校基础平台课程及专业群平台课程,由各任课老师提交试题,由教研室主任组卷,院系副主任审核,审核通过进入试卷库。

3.专业核心课程由任课教师组卷,提交教研室主任审核,并归入试卷库。

4.根据考试班级、考试时间的不同,选择不同的试卷库,进行考试。

四、考试组织

1.实行教考分离课程的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各院系协同进行。学校基础平台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专业群平台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由院系负责安排;

2.监考教师必须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考试的规定。

五、试卷评阅

1.客观题由系统统一评定,主观题内容由任课教师负责评分,系统自动生成总成绩。

2.各任课教师在阅卷时,应不徇私情,公正客观,严格按照评分标准给分,注意不偏宽或偏严,始终如一。

3.阅卷完毕系统自动汇总,统计各班的卷面平均分数及卷面合格率,教师不得更改,如确需修改,须出示书面说明,并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进行。

4.各系要组织教师做好本部门各门教考分离课程的试卷分析及考试情况的总结工作(包含试题的难易程度、成绩分布等)。

六、试卷评阅质量的抽查

试卷评阅后由教学质量评价中心对试卷评阅质量进行抽查,复核时要认真细致,对差错率较大的试卷提交督导组复核,并对责任人进行批评处理。

七、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听课管理办法


(2001年10月18日实施生效。2016年5月18日第一次修订案实施生效。2016年

6月29日第二次修订案实施生效。2017年7月4日第三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课堂教学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促进各级领导干部掌握教学动态,了解教师教学及学生学习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促进教师相互交流与学习实现教师自我超越和自身业务水平提升,进而建立和完善教师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听课范围

学期内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开设的各类理论与实践类课程,以本专业课程为主,也可以跨专业、跨单位听课。

二、听课人员及次数要求

学校领导、机关中层领导、教务处领导、二级学院(部、中心)院长及副院长、教研室主任、专任教师,均要深入课堂听课。具体要求如下:

1.校级领导、机关中层正职干部,每学期听课6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

2.教务处及二级学院(部、中心)正副职、教研室主任(学部主任),每学期听课6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

3.专任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每周听课不超过4次,每学期听课周数不少于10周。

4.各级督导听课按督导室要求执行。

三、听课安排与调整

1.各级领导、管理干部听课事先不打招呼,并认真填写“听课记录”(附表1),请被听课教师签名,及时将听课评议意见反馈给主讲教师及教师所在学院(部、中心)。

2.每学期初,专任教师应根据教学管理信息系统中全校教师或班级课表,安排本学期听课计划(附表2),并按计划听课,填写“听课记录”(可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纸质版)。

3.专任教师听课计划以二级学院(部、中心)为单位,集中汇总(附表2),于开学第二周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在网上公布。

4.二级学院(部、中心)可在听课计划执行过程中,根据教师要求或部门需要,调整听课计划,并报教务处备案。

5.听课教师因公、因事不能参加听课活动,须按照调停课办理调停手续。

四、听课结果的应用

1.各教研室每学期应组织三次以上对听课结果的研讨,交流、分析、研讨有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的技巧、方法、手段等,学习和推广优秀老师的先进教学经验,促进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教学能力的提升。

2.二级学院(部、中心)综合整理被听课教师的评议意见,作为被听课教师的业务考核,年度考核、提职、聘任或续聘的一项依据。

五、监督

督导室、二级学院(部、中心)督导将定期检查听课制度的执行情况,与常规课堂检查相结合,并将检查结果不定期在学校内部网进行公示。

六、奖惩

1.对于按计划完成听课任务的教师,给予课时补贴,听课课时按每学期不超过20学时计,专门到南海校区听课的,给予广州和南海间乘车补贴。

2.对专任教师听课的管理参照教师授课相关管理办法,因听课老师主观原因,出现未按计划安排进行听课、私自调整听课计划、迟到或早退等情况,按教学事故处理。

3.各级领导、管理干部和专任教师执行听课制度的情况作为本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没有执行听课制度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

七、实施

本办法由教务处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校内相关听课制度自行废止。


附表:1.听课记录表

2.听课计划表附表1:

听课记录表

课程名称听课时间年月日午节授课教师情况姓名所在

院系授课班级名称授课地点学生听

课情况到课人数课堂气氛课堂纪律对授课教师教学

综合评价(钩选)优良中可差对授

课教

师评

价与

建议

















听课人单位:听课人签名:授课教师签名:教务处制表附表2:

听课计划表

二级学院

(部)所在

教研室听课人听课周次被听课

老师课程名称上课时间听课次数教务处教务处李广杰3张三***周一1、2节2次教务处教务处李广杰4李四***周二1、2节1次教务处教务处李广杰5******周一3、4、5节3次教务处教务处李广杰6******周一1234节4次教务处教务处李广杰7******周二2节1次教务处教务处李广杰8******周二2节1次教务处教务处李广杰9******周二2节1次教务处教务处李广杰10******周二节1次教务处教务处李广杰11******周二2节1次教务处教务处李广杰12******周二2节1次教务处教务处李广杰13******周二2节1次教务处教务处李广杰14******周二节1次教务处教务处李广杰15******周二2节1次教务处教务处李广杰16******周二2节1次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2005年11月18日实施生效。2007年10月22日修订案实施生效。)


为保证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预防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发生并使各类教学事故能得到及时、有效、妥善的处理,促进学校良好学风、教风、校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在原《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特修订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定义、范围及分级

1.本规定中的教学事故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工作人员(部门)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而产生消极后果的事件。

2.教学事故涉及范围涵盖教学管理部门,教学后勤保障部门,教师、教辅及其他工作人员。

3.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重大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的分类及认定

(一)重大教学事故,凡发生下列情况,均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1.教学类

(1)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反国家法律、方针、政策或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对学生实行过重的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被学生投诉经查实且造成严重后果。

(3)任课教师未经学校教务处和系(院、部)教学主管负责人准许,擅自停课、缺课、调课,或非不可抗拒的原因而迟到、早退或离开工作岗位20分钟以上,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4)任课教师或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泄露试题造成不可挽回损失。

(5)考卷出题人未将试题按规定交有关负责人审查,从而导致试题存在严重错误未能事先发现,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6)监考人员未能及时到位而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或未能严格执行有关的考试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

(7)阅卷教师不按评分标准阅卷,在非教学因素影响下,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上。

(8)因指导教师的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验实训、实习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9)任课教师未按规定实践,将考试成绩拖延推迟一个月没有录入教务管理系统严重影响教学运行。

2.教学管理类

(1)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2)教学管理部门因人为因素丢失学生原始成绩。

(3)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秩序。

(4)教学单位不按时报送教学计划、不按时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教学任务、任课教师、教材等)而造成严重后果。

(5)对细菌性、病毒性等生物制品或易燃、剧毒、腐蚀性化学药品管理与使用不当而造成人身伤残或环境严重污染。

(6)未履行规定程序,擅自停开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或增设新的课程。

(7)重订、多订、误购等教材造成积压,金额达5000元及以上。

(8)系(院)十个工作日内不报送或不更新学籍异动情况。

(9)毕业审核中对学生成绩弄虚作假。

3.教学保障类

(1)因人为原因造成停电,导致中断上课、实验实训、实习等教学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主管部门未能及时请人修理,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2)在教学活动进行过程中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学校卫生室在接到通知后医护人员未能及时组织抢救、治疗或转送小伟医院,因延误治疗而造成严重后果。

(3)非客观原因未能及时购置、维修或准备好教学设备,导致教学不能正常进行而造成严重后果。

(4)由于没有进行硬件维护或软件安装、设置更新不及时,延误考试达30分钟及以上或造成整班考试失效或其他严重后果。

(5)非客观原因学校班车延误导致教师不能按时上课。

(二)较大教学事故,凡发生以下情况,均属于较大教学事故:

1.教学类

(1)未经系(学院、部)教学主管负责人同意,擅自舍弃教学大纲要求的课程教学内容达1/4以上。

(2)未经系(学院、部)教学主管负责人同意,擅自变更教学任务书(课程表)确定的主讲教师;或任课教师未经学校教务处和系(学院、部)教学主管负责人同意,擅自找人代课。

(3)未经学校教务处和系(学院、部)教学主管负责人同意,擅自取消已安排的教学活动或变更教学任务书(课程表)安排的教学时间、地点。

(4)任课教师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一学期累计达2次;或学期内迟到、提前下课累计超过20分钟。

(5)监考人员迟到超过10分钟及以上;或监考人员不负责任,导致考场纪律松懈,发现学生作弊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考试结束时监考人员漏收学生考卷两份及以上;或阅卷教师在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试卷及学生考试成绩两份以上。

(6)阅卷教师没有及时将学生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超过规定时间7个工作日及以上;考试成绩录入并提交教务管理系统后,需要对学生成绩进行纠正的人数超过5%。

(7)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离岗位或指导严重失误造成学生受伤,或造成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

(8)在指导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过程中,由于教师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或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任务,或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质量低劣,造成严重影响。

(9)未经指导教师的同意,将学生的毕业论文、课程设计挪用作为自己成果发布或发表的。

(10)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被学生投诉经查实且造成不良影响。

(11)由于任课教师没有提前做好预备实验,或实验教师没有做好实验前的准备工作,导致学生进入实验室无法正常进行实验达20分钟。

2.教学管理类

(1)由于开课系(院、部)未及时向教材室报送教材需求情况,或教材室未及时采购,导致开课一周后仍缺供应教材20%以上,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正常教学秩序。

(2)因放假或应急事件处理教学调度或通知未能及时下发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3)审查不认真,错发给部应该获得毕业证书的学生相应的证书,或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4)开课部门未安排足够的教师上课,违规安排开课使教学质量不能得到保证;或因缺少教师,导致教学计划内的某些课程不能按计划开出,影响教学计划的正常执行。

(5)对本部门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

3.教学保障类。

(1)按计划应完成且执行部门允诺完成的维修项目未及时完成,又未能提前向使用部门说明,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2)值班人员未能按时打开教室,影响正常上课。

(3)教学设备损坏,在已报修的情况下文能及时进行修理,且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4)由于没有进行硬件维护或软件安装、设置更新不及时,延误考试时间达10分钟或使学生不能完成考试内容或部分学生考试成绩失效。

(三)一般教学事故,凡发生以下情况,均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1.教学类

(1)开课后两周内仍未交教学授课计划表。

(2)任课教师或监考老师上课迟到5分钟及以上或提前下课5分钟及以上,每学期累计达2次。

(4)任课教师上课穿背心或拖鞋等衣冠不整的各种现象。

(5)未按教学要求给学生答疑,或任课教师在整个学期内未安排一次答疑。

(6)未经教务处批准,以播放课堂授课录像的单一形式代替课堂教学,或以其他方式敷衍教学达2次及以上。

(7)教师上课或监考时间使用手机或其他通讯设备接听电话或收发信息。

(8)教师课前未熟悉设备、软件操作或未准备上课内容而推迟讲课达10分钟。

(9)按教学要求应向学生布置作业,但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未布置作业或练习;任课教师从不批改或不讲评作业或遗失学生作业10%以上。

(10)变相向学生推销教材、参考书或辅导资料,并用不给学分或考试不及格等语言威胁学生而导致不良后果。

(11)由于任课教师没有提前做好预备实验,或实验教师没有做好实验前的准备工作,导致学生进入实验室无法正常进行实验达10分钟。

2.教学管理类

(1)随意变动上课时间或地点,或变动上课时间地点后未及时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2)按计划应完成的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教学研究项目,无特殊原因且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意推延造成不良影响。

(3)因安排不当或排课失误造成考试冲突或课程冲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3.教学保障类

(1)教室内黑板损坏1/2以上或灯管损坏1/3以上,报修后两个工作日内未修复;或连续五个工作日未能巡视发现并报修,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或学习效果。

(2)教学楼上课铃或下课铃不响,在上课时间,教学区违时响铃或广播违时播放影响教学正常活动。

(3)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很差,未能按规定清扫。

(4)非客观因素应提供实训场所而未能提供实训场所,或应提供实训考试设施或软件而未能提供。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1.填写《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登记表》。教学事故应由责任人所在系(院、部)、部门查实,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做好登记,在事故发生后三天内向教务处和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报告,事故登记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

2.各系(院、部)及相关部门应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组,负责本系(院、部)教学事故的初步认定,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和事故等级,报教务处和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

3.各级的教学事故的处理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组织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组,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系(院、部)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组进行裁定,报主管校长批准。

四、教学事故的处理

1.凡事故的责任人在1学年内,出现重大教学事故1次,或较大教学事故2次以上,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本学年的业绩考核视为不称职。

2.凡事故的责任人在1学年内,出现较大的教学事故1次,或一般教学事故2次以上,在全校范围内公开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得被批为优秀。

3.凡事故的责任人,在1学年内出现教学事故1次,在全系(部门)范围内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得被评优秀。

4.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严重,责任人认识较差的,对责任人实行缓聘、解聘或调离教学岗位;如对责任人实行岗位解聘,应报学校主管院长审批并发出《教学岗位解聘通知书》。

5.各有关部门应在教学事故处理完毕后将《教学事故通知书》、《教学岗位解聘通知书》的副本以及具体处理意见报学校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人事处和本人,作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级、职称评定一级聘任等的依据。

五、申诉

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教学事故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提出申诉。

六、附则

1.本规定弟二、(一)(3)条所述教师上课迟到、旷课,如是不可抗拒原因(如交通意外、突发疾病或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认定的其他特殊原因)所致,可酌情从轻处理或免于处分。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和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第三部分

科研管理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2009年9月9日实施生效。2013年11月21日第一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是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不可缺少的环节。为了进一步推动我院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科学地引导教育教学行为,加强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的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二条教改项目每年受理一次。凡属我校教师、科研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均可向学校高职教育研究所申请教改项目。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一)高职教育研究所公布每年度教改项目立项研究的申报通知。

(二)申请者填写《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申请书》、《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评审书》,由申请者所在系(部)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申请资助的必要性、实现研究方案的可能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本单位能否保证其基本工作条件和时间等进行评议,签署具体意见,再加盖公章后上报高职教育研究所审核。已有校级在研教改项目且尚未完成的项目主持人,不得申报当年的教改项目。

(三)教改项目采用专家评审、学校教学科研教授咨询委员会审定、择优支持的原则,决定项目立项及立项等级。

(四)学校以发文形式公布教改项目立项名单、立项等级和资助金额。

第三条国家、省部级教改项目的申请立项,视其有关具体要求而定,原则上从校级立项项目中择优遴选。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级教育教学研究立项的项目,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费配套。

第三章项目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教改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保持项目负责人及研究队伍的相对稳定,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变更,如项目研究人员因工作调动、健康或出国进修一年以上等原因,不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督促项目负责人办理项目研究人员更换手续,原则上只能变更一次。

第五条自立项通知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在一周内提交开题报告,随后开始实质性研究工作,按计划完成。凡调整研究内容、延长研究期限、中止研究计划等,项目负责人在征得所在部门同意后,向高职教育研究所提交申请报告,经高职教育研究所组织审查并签署意见,报校领导批准。

第六条高职教育研究所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的项目,或一直不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可作出中止或撤消该项目的处理。

第四章项目经费管理

第七条校级教改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必须用于与教改项目直接有关的研究工作,严格按照高职教育研究所批准的预算进行使用,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开支。

第八条申请者获准资助后,必须及时开展研究工作。受资助期间因故中止研究工作,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未能及时开展研究工作或擅自中止工作者,须退还全部拨款,(如属不可抗拒的原因,可只退回余额),二年内不准申报新的教改项目。

第九条受资助者如在校内调动单位,而调入单位又能确保原课题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将经费转至新单位。如受资助者调离学校,且受资助单位未能找到合适人员顶替的,学校将收回全部余款。

第五章项目验收与结题

第十条每一位教改项目负责人,均须根据项目的研究期限,及时办理结题手续,填写《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结题报告》,经系部签署意见,上报高职教育研究所,并附研究成果(论文、著作、调查报告、课件磁盘等)复印件,论文及著作原件在审核后归还研究者,复印件留高职教育研究所归档。

第十一条高职教育研究所依照立项课题研究计划对申请验收的课题组织评审,确定验收结果。

第十二条课题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二级。验收为不合格的课题,扣留未拨发的资助费,且其课题主持人下次不准申报新的课题,由于不可抗拒原因而造成的课题验收不合格者除外。

第十三条凡我校重点教改项目的结题,均须通过高职研究所组织的专家进行结题评审。未通过结题评审者,应继续进行项目研究,直至通过专家评审;或终止项目研究,取消项目资金使用权,二年内不得申请新的教改项目。

第十四条教改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项目到期如未能完成研究任务的,可向高职教育研究所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关于印发〈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轻院高〔2009〕3号)同时废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2010年4月16日实施生效。2013年6月12日第一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2016年12月15日第二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有效合理使用资金,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方便学校开展科研工作,有利于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第三条横向科研经费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以收定支,严禁超支。

第四条明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横向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横向科研经费由科技处统筹管理,并接受学校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一)科技处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的合同审查、执行监督和结题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使用的审批、监督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二)财务处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核算和管理等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合理合法地使用经费,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三)审计处负责横向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四)横向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横向科研经费使用以合同为依据,严格执行项目收支预算;项目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各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章横向科研经费到款管理

第五条横向科研经费为学校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根据项目管理要求,专款专用。

第六条横向科研经费到校后,由财务处按规定出具合法票据并按国家税法规定代扣相关税费。符合免税条件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办理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及税务机关备查手续后,凭相关材料到财务处开具发票。

第七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帐后,学校按要求代收税款,另按项目到账经费的10%计提学校科研发展基金和学生奖助学金,其中,学生奖助学金5%(规定课题请学生勤工助学协助研究的,可在提取金额以内开支,未开支的全部收归学校统筹),二级学院1%,财务处0.5%(加班费),其它由学校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横向项目经费的使用应坚持实事求是、精打细算、合理安排的原则,经费管理规范,保证合同按规定任务全面完成。项目负责人有义务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项目经费使用执行学院的财务制度规定,对项目组擅自违反学校有关经费使用规定的行为负责。

第九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达学校以后,科技处依据立项合同向财务处提供《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开题报告书》,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广东轻工技术职业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证明》表,由财务处审核签章。项目负责人为该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批人,使用情况可通过校园网查询。

第十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主要有: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维修费、差旅费(含交通费、路费、汽油费等)、通讯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绩效、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有关费用。

第三章横向科研经费的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在学校的财务制度和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经费,按照学校的经济责任制的审批权限执行经费审批。

第十二条横向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必须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出差手续。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检查、项目验收或鉴定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七)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与国际、国内科研机构合作、协作研究支付给合作、协作单位的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校工作的费用。对外协作费(含加工费)转账需凭学校批准立项的技术合作合同办理。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通信费、入网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不超过项目到账经费的30%,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申报,符合纳税条件的,由财务处按国家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十)车辆使用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使用自备车辆或租车所发生的费用。自驾车或租车产生的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维修费等可在横向科研经费中报销;但驾驶员培训费、交通罚款、交通事故的赔款、车辆保险等费用不得报销。由于自驾车或者租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相关人员个人或车辆出租者自行承担。

(十一)业务招待费、误餐费等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一定标准的业务招待费、误餐费等消费性支出,可在横向科研经费中报销,除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之外,该项支出应控制在到帐收入的20%以内。

(十二)绩效:按合同要求完成所有任务,合同中有经费使用范围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如合同中无经费使用约定的,课题组在保证完成所有项目任务的前提下,结余经费可以用于课题组成员的绩效津贴,绩效津贴不超过项目到账经费的60%,设计类、服务类等项目的绩效津贴不超过项目到账经费的70%,津贴发放后由财务处按国家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十三)横向项目经费原则上一经使用,需尽快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三条凡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均属学校固定资产,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采购、审核和管理。

第十四条加强科研经费转拨管理。我院作为项目牵头单位,拨付给合作单位的科研经费,必须事先有与合作单位签订的项目合同或协议,外拨款的总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到收入的50%,该部分不享受科研业绩津贴。已入学校的横向科研经费不能转回原付款单位,若合同中止需退款,须经科技处审批,已计提的管理费和缴纳的相关税费不再退还。

第十五条严禁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不得在项目中列支与研发工作无直接关系的费用,不得列支个人和家庭消费。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科研专项费用。视情节轻重,可暂缓或中止其经费使用,并提出批评、通报批评、处分,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横向科研经费结算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结束后,项目组应按学校项目结题审批程序报学校科技处办理结题手续,并由科技处通知财务处备案。项目结题后6个月内,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对超过6个月仍不办理经费结账手续的,财务部门将强制办理经费结账手续,结余经费收归学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与国家及有关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及有关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005年12月20日实施生效。2013年6月21日第一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2016年12月15日第二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横向(委托)科研项目及技术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横向项目”)的管理,促进产教融合,提升学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学校教职工以“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从事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等项目,项目经费来源性质属于非各级政府直接资助。不是以“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联合申报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其承担单位以子课题或协作课题形式转拨到我校的,若有到账经费,则视为横向项目。

第三条横向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依照国家法律和相关的科研项目管理规定,履行项目合同书中的约定条款,对项目人员、资料、实施、经费、成果、绩效、结题等负责。已退休的教职工和兼职教师,不得作为横向项目负责人,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工作。

第四条横向项目由学校、部门(包括“各教学机构、科研机构、教辅机构、党政管理机构”)两级管理。科技处是行使横向科研项目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对横向科研项目提供服务和跟踪管理,包括项目组织协调、项目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归档等。部门是项目的基层管理单位,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科技成果的权属、经费安排的合理性、使用学校有形资产(如教学、实验实训场地或设备等)和无形资产情况等进行评估与审核,并对本部门承担的项目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二章合同管理

第五条科技合同是指我校与委托单位就科技开发、服务或咨询等所签订的合同。根据任务内容和性质的不同,科技合同分为:

(一)科技开发合同:指科技交易方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研究项目的合同;

(二)科技服务合同:指科技提供方以技术、知识为需方解决特定的科技问题的合同;

(三)科技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第六条在签订科技合同前,项目负责人应审查科技合同合作方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状况,验明其是否具有签订科技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科技合同合作方经办人是否有代理权、是否超越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审查科技合同合作方使用的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有效。

第七条科技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文本应参照科技处编制的各类科技合同范本(委托单位另有要求除外)。

第八条科技合同的审查、签订实行授权委托代理制。科技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持有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订。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将合同文本交所在部门审核,填写《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合同审批表》,履行合同审批程序。

第十条科技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学校各部门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以维护项目负责人与学校正当权益。

第十一条科技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书面签证、往来信函、文书、电话记录、传真、合同履行记录及索赔报告等均为科技合同档案的组成部分。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妥善地处理、收集、整理、保存上述资料。

第十二条学校各部门应为履行科技合同提供必要的条件,对科技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与科技处沟通协调。发生纠纷时,项目负责人及所在部门应及时与合作方进行协商、调解,并查明原因。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纠纷时,项目负责人及所在部门应及时提出初步意见,会同科技处研究制定解决方案,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科技合同签订后,合作双方如确需变更或中止,应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按规定依法签订变更或中止合同的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由于项目负责人主观原因而导致科技合同纠纷,学校有权冻结项目的剩余研究经费。对学校信誉和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学校将视具体情况追回已使用的研究经费,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禁止采用胁迫、欺诈、诱惑、收受贿赂、假公济私等不法行为。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部门或者个人的行政、经济,直至法律责任:

(一)未经授权或者超越代理权限,不依规定程序签订科技合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二)以学校下属单位名义、加盖部门公章,与校外单位签订科技合同的;

(三)未经科技处而以学校名义签订科技合同;或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但研究经费未进入学校账户的;

(四)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同意科技合同合作方使用学校中英文名称及其缩写、校徽的,或在其产品宣传上使用“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XX学院)监制(研制)”等文字的。

第三章立项与实施

第十六条横向项目合同签订生效并在第一期经费到账后,由科技处予以立项。

第十七条各部门为项目的实施提供条件,组织横向项目的实施,做好项目的督促检查、结题以及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归档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或退休、离职)离校的,应提交项目负责人变更或项目终止申请,经科技处确认后办理变更手续。必要时科技处与项目委托单位协商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终止项目并办理变更手续。项目负责人变更或终止须报财务处备案。

第四章结题

第十九条横向项目应按科技合同的要求按时完成,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结题申请书》,及时办理结题手续。

第二十条因故不能按时结题的,项目负责人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经项目委托单位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

第五章经费使用

第二十一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由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负责人有义务接受上级部门和学校对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并对项目组成员擅自违反学校有关经费使用规定的行为负责。

第二十二条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在与项目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时,应与项目委托单位协商,合理制订项目经费预算。财务处按科技处开具的立项通知进行项目经费入帐并发放项目号。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必须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开支,不得违规使用。因违规使用造成的合同纠纷或其它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后果。

第二十三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开支按照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必须依法纳税,因违反国家税收政策而出现的滞纳金和罚款,由其个人全部承担。横向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的其他支出以及与该科研项目内容无关的其他经费开支。

第二十五条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需按学校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参加学术会议、交流、出差,需按学校出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中如含有外协科研费用,须在签订的合同中说明,并与合作方签订协作协议。合同中有加工和购置设备组装、改造后交予委托单位条款的,所购置的设备可不作为学校的固定资产,但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转为约定方的固定资产,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十七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报销的审批权限:按学校的经济责任管理办法中审批权限执行。

第二十八条横向科研项目履行过程中一旦与委托方产生纠纷,将冻结该项目经费支出直至纠纷解决。在仲裁或诉讼期间,视具体情况可以暂停项目负责人订立同类项目合同,必要时可暂停该项目的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项目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原《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013年6月21日实施生效。2016年12月15日修订案实施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科研项目管理是指课题从项目申请、立项论证、组织实施、检查评估、验收鉴定、成果申报、科技推广、档案入卷的全程管理。其目的是使科研项目实行制度化和科学化的管理,保证科研计划圆满完成,提高竞争力。

第二条纵向项目指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为了加强纵向科研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依据国家财政制度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管理遵循分类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所有科研经费均需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的统一帐号内。

第四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条件和协作条件,讲求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学校科技处是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行使管理和监督的职能。

第二章纵向项目的范围

第六条纵向科技项目是指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立项的各类计划(规划)、基金项目。具体包括:

(1)国家级项目。一般指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下达的项目。

(2)省部级项目。一般指省科技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下达的项目,以及除了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财政部以外的国家其他部委下达的部级项目。

(3)市级和省厅局级项目。一般指市级项目以及省厅级、局级项目。

(4)按学校有关政策给予纵向科研项目的配套经费。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七条纵向课题每年定期申报,项目负责人须认真研读各类项目的申报指南,按照各类项目主管单位的要求和格式实事求是的填写申报书,并提供的相关材料;各系(部)对填报的内容是否符合项目指南要求、是否真实、合理、可行,认真提出初审意见,集中报送学校科技处。学校科技处进行技术审查、筛选后,根据情况邀请同行专家论证并提出意见后上报主管部门。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学校科技处通知的截止申报时间进行网上申报。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学校科技处通知的时间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第十条项目申报限额时,由学校教学科研教授咨询委员会进行评审遴选,择优申报。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材料由科技处统一报送项目主管单位。

第四章项目审批及立项

第十二条项目的审批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材料由主管单位进行形式审查后,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项目经专家评审,并由主管单位发文立项。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主管单位的要求填写立项合同,项目经费必须按照主管单位的财务要求进行填写。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科研项目的管理实行校系(院)二级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经费到帐7天内,项目负责人须填写校内项目开题报告书,开题报告由系、部盖章,科技处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须按照立项合同实施。

第十九条项目按照主管单位的要求进行中期检查。

第二十条项目进行过程中如变更或延期,需填写相关变更申请,报主管单位审批。

第二十一条项目按照主管单位的要求进行结题验收。

第二十二条科研项目相关材料包括:合同、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报告及结题报告等,由系(院)及科技处分别备案。

第六章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一般包括如下内容(具体以项目计划书、合同书为准,无计划书、无合同书的可参考原申请书):

(一)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维修,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均应对照预算,按学校设备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的费用。项目所使用的材料、试剂、耗材等的采购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五)差旅费:包括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市内交通等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按上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支付的论文版面费、著作出版费、图书资料费、复印费、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等费用。

(八)人员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严格按照项目合同执行。

(九)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十)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因使用学校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等产生的费用支出。

(十一)绩效和劳务费:在确保完成项目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提取绩效和劳务费。劳务费是指按照项目合同,发给项目组中临聘、研究生等非财政事业收入人员的劳务费,不超过合同经费的20%;在完成项目任务后,结余的经费才可提取绩效,发给项目组成员,不超过合同经费的20%。

(十二)其他符合财务规定的经费开支,如实验室改装费等。

第二十四条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批权限。

项目经费支出和报销,按照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执行。项目负责人须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中预算要求开支各项经费。

第二十五条项目负责人调离我校,原则上经费不划转。项目负责人可将项目经费委托或转至项目新的负责人或项目组其他成员管理,863、97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经费按照国家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负责人应如实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相关单位;不得挤占挪用项目经费,超预算范围开支;不得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项目经费预算。

第二十六条加强对以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的管理。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固定资产。外协设备(合同中规定不做学校固定资产的设备),报销时必须附相关材料和合同。

第二十七条项目经费支出科目预算按核定预算执行的,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调整申请,经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科技部门审核同意,并报项目组织实施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调整。

第二十八条科技项目经费的结余项目应在完成结题(验收)时,根据上级和学校有关政策及时进行财务结算,由项目负责人到财务处打印经费决算表,由财务签字、盖章后才能结题。

第二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执照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的核定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项目经费的各项支出。

第三十条本办法如有条款与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不符,以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学校审计处、纪检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重大科研项目需接受社会中介机构等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学校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暂缓或中止其经费使用,并提出批评、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013年6月21日实施生效。2017年6月8日修订案实施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调动我校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创造性,活跃我校的学术气氛,促进我校的科研与技术服务工作,为广东省的经济建设服务,我校设立校级科研项目,该项目分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自然科学研究项目两类,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校级科研项目面向全校教职工,以应用技术研究为主,以实用性的技术成果为目标,开发研究要紧跟市场需求,择优支持与我校校企合作的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请

第三条科研项目申请条件:

(一)项目的申请者须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或已获得硕士学位,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的能力和精力,有比较充分的前期准备,并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二)申请项目需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可行,符合我校及地方和行业建设与发展的需要,经费预算合理。

(三)对未结题的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再立项。

(四)申请者与合作者具备实施研究项目的研究能力,有一定的科研工作积累,基本实验条件和研究时间有可靠的保证。

第四条科研项目的提出,应能为我校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符合我校的发展规划;有利于我校的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办学水平;有利于地方的建设与发展,提高地方科技水平;有利于行业技术进步,提高行业科技含量。

第三章项目立项

第五条科研项目采用同行专家评议、学校教学科研教授咨询委员会审定、择优支持的原则。申请者需按科研项目规定的格式要求,认真填写好《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申请书》,由申请者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申请资助的必要性、实现研究方案的可能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本单位能否保证其基本工作条件和时间等进行评议,签署具体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科技处。

第六条科研项目的申请书由学校科技处负责受理、评审。

第七条科研项目每次资助若干个项目,申请校级科研项目实行定期受理,集中审批,受理时间另行通知。

第八条获准科研项目经费资助的申请者接到资助通知后,须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填报有关材料及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接受资助。

第四章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保持项目负责人及研究队伍的相对稳定,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变更,如项目研究人员因工作调动、健康或出国进修一年以上等原因,不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督促项目负责人办理项目研究人员更换手续,原则上只能变更一次。

第十条自立项通知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在一周内提交开题报告及经费预算表,随后开始实质性研究工作,按计划完成。凡调整研究内容、延长研究期限、中止研究计划等,项目负责人在征得所在部门同意后,向科技处提交申请报告,经科技处组织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学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科技处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的项目,或一直不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可作出中止或撤消该项目的处理。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校级科研项目经费严格按照《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必须用于与科研项目直接有关的研究工作,同时必须严格按照科技处批准的预算和进度进行使用。

第十三条申请者获准资助后,必须及时开展研究工作。受资助期间因故中止研究工作,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未能及时开展研究工作或擅自中止工作者,须退还全部拨款,已支出部分经费的,由受资助者所在单位负责偿还(如属不可抗拒的原因,可只退回余额)。在项目开展过程中,经检查发现经费使用不规范,或者经费使用进度严重滞后的,学校有权终止项目,收回项目所有经费。

第十四条受资助者如在校内调动单位,而调入单位又能确保原课题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将经费转至新单位。如受资助者调离学校,且受资助单位未能找到合适人员顶替的,学校将收回全部余款。

第六章结项验收

第十五条受资助者在资助项目计划实施结束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科技处提交如下完善的材料,并配合科技处做好项目的归档工作。

(一)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结题报告;

(二)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

(三)项目资料其他档案材料,包括:经费使用预决算表、经费使用进度情况等。

第十六条受资助者所在部门应关心、支持受资助者的工作,对其研究工作和经费使用应加强指导和检查,并在年度工作报告和研究工作总结上认真负责地填写评价意见。所在部门应保证受资助的基本研究条件。

第十七条科研项目应按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的要求按时完成,并办理结题手续。因故不能按时结题或验收的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期的时间,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半年,经科技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或验收。

第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将被终止:

(一)严重违反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或经济违法行为;

(二)拒不接受项目检查,拒不交检查报告和成果;

(三)按规定无法结题或没有通过结题的项目。

项目被终止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终止报告,报科技处和立项部门备案。学校收回其剩余经费,该项目负责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新的科研项目,该项目不得作为职称评定、岗位考核、科研工作量核算等的依据,不得参与年度奖励。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属科技处。关于推进创新型项目课程教学的实施办法


(2016年1月14日实施生效。)


为了推进我校创新强校工程计划,切实落实协同育人任务,本着先行先试,稳慎推进的原则,从2015~2016学年第一学期开始,针对有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开展创新型项目课程教学,并将课程纳入选修课、毕业设计等课程体系。

一、目的

创新型项目课程教学是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的关键环节,是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要。通过创新型项目课程的实施,进一步强化学生对生产、管理、服务一线工作的适应性和主动性,强化教师的研究、开发和解决企业技术、管理问题的能力,从而更加突出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特色。学校各专业要通过创新型项目课程教学实施试点,逐步丰富学校协同育人体系的建设。

二、申报条件

项目课程负责人具备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较高的科研水平,在以往的科研实践中表现了良好信誉,且满足下述必要条件:

(1)项目是从国家、省、市各级政府部门或企业获得的、有经费到帐的在研且适合教学的科研项目。

(2)创新型项目课程每班学生人数要求:理工科不少于10人、文科或创意类不少于15人,且每班1-2年级学生不少于该班人数的1/3。

(3)学生通过该项目课程的学习,可明显提高专业技术能力或拓展学生的素质。

(4)创新型项目课程相关的教学材料和文件(如课程标准、教学计划、检查、管理、考核方式等)基本完整,并可作为审查评估的依据。

(5)经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科研处评审通过的创新型项目课程,纳入教务处教学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实施。

(6)课程负责人或指导教师,承诺不因为担任此类课程的任务,而拒绝或减少担任其他正常的教学任务。

三、申报与审批

1.申报时间。

创新型项目课程负责人必须是项目负责人。创新型项目课程在每学期的第1-2周集中申报一次,第5周公布审批结果。原则上每个项目在同批次教学中只能申报一门创新型项目课程,且同一项目负责人每一个学期只能申报一门创新型项目课程。所申报的创新型项目课程项目课程教学必须在下一学期内完成。

2.申报内容。

项目课程负责人应填写《创新型项目课程申请表》,具体内容如下:

(1)项目课程的支撑项目名称及来源;

(2)指导教师团队;

(3)可参加的学生总数;

(4)课程的学习内容要点、进度;

(5)课程教学目标或成果形式;

(6)课程的考核方案及要求;

(7)课程场地要求等。

3.审批程序。

项目课程由科研处受理,主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批。具体如下:

(1)项目课程负责人将填写好的《创新型项目课程申请表》交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审核后,由部门推荐;

(2)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3)评审通过的课程提交校领导审批;

(4)校领导审批通过后,该创新型项目课程纳入教务处课程管理。

四、实施与管理

创新型项目课程教学暂以选修课或毕业设计的形式进行组织与管理,具体如下:

1.选修学生申报与确定。

(1)经评审通过的项目课程,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和教务处向学生公布选课信息,学生按自愿方式进行选课申报;

(2)教务处将申报学生的名单发给项目课程负责人,由课程负责人组织筛选,确定最终参加学习的学生,并将学生名单提交给相关院系及教务处;

(3)教务处在教务系统中建档,以便录入学生的学习成绩;同时,教务处通知相关学生,以便学生按要求进行学习。

2.申请选修创新型项目课程学生的条件。

(1)根据该创新型项目课程的内容和要求,参加该项目课程学习的学生需要有相关专业基础。

(2)申请的学生应品学兼优、学有余力。

3.教学组织。

(1)项目课程的学习形式采用导师制形式。

(2)为了方便教学组织、管理和实施,原则上按照系内选修课程进行管理和实施。

(3)教学形式以突出实效为原则,不要求完全按照课堂教学形式开展。原则上需按照授课计划完成教学任务,根据项目进展,如需对教学进度和授课计划变动,必须提前1周在所在院系和教务处备案,方便教学检查等工作开展。

(4)课程负责人必须对学生进行分工,明确每个学生的学习任务、课程的完成形式或成果形式、考核与评价方案及要求,并以《创新型项目课程学习任务书》的形式下发给学生。课程教学完成后,课程负责人必须提交本课程的实施情况书面总结。

(5)学校鼓励跨专业、跨学院组成教师团队,共同承担同一项目课程的教学工作。

4.成绩评定。

课程负责人或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所承担的学习任务,学习过程、完成质量或成果形式,考核要求与方案等,按形成性考核方式确定学生的成绩,着重学生学习效果的评价。

5.学分确认。

对完成课程任务,达到要求的学生,按照系内选修课程计2学分。

6.教学工作量。

项目课程根据教学实施情况计算教师的教学工作量。

(1)每门创新型项目课程授课计划按照不少于56个学时进行安排,每门课程的教学工作量每学期按56个学时计算;

(2)各指导教师的教学工作量由课程负责人分配。在完成课程教学和评估后,由教务处确认。

(3)项目课程评估完成后按照教务处核准的教学工作量发放酬金,未能按照课程评估要求完成或未建立课程档案的课程,教师酬金按60%计算。

7.课程评估。

项目课程的评估由专家组进行,既评价指导过程,更重要的是评价学生完成的作品或成果质量,对指导教师进行等级或定性的评定,并建立相应的信誉记录,择优在全校范围内进行总结与交流,供全校师生进行查询与分享。

在完成项目课程教学后,项目课程档案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学生学习的成果:包括作品、产品或实验实训报告、调研报告、论文、专利等;

(2)课程教学总结:教师的指导或课程实施情况总结、学生成绩、课程教学的改进建议等;

(3)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由专家组进行考核与评价,并给出评定等级。

五、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教务处负责解释。附件1:

创新型项目课程申请表

序号课程内容具体内容备注1创新型项目课程名称创新型项目课程2项目课程的支撑项目名称及来源项目名称(编号、来源,注明横纵向及级别)3课程项目负责人姓名,职称,所在院系4指导教师团队共人,具体名单(姓名,职称,所在院系)5可参加的学生总数共人,其中:一年级共人,

二年级共人,三年级共人。6课程的学习内容要点、进度共课时,其中:一、二年级共36课时,三年级共课时。

内容要点:

进度:7课程教学目标或成果形式教学目标:

成果形式:8课程的考核方案及要求9课程场地等要求注:本课程申请时,需按照教务处有关开课要求,同时提交课程标准、授课计划等相关材料供专家评审。附件2:

创新型项目课程审批表

创新型项目课程名称课程负责人所在院系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专家论证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科研处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教务处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人事处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分管校领导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兼职科研管理员量化考核管理办法


(2014年5月27日实施生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管理工作,激励和促进兼职科研管理员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保证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根据《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兼职科研管理员工作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量化考核,注重实绩。

第三条考核范围。各院系、处室及校直属部门的兼职科研管理员。

第四条考核内容。

(一)负责及时向本部门的教职工传达相关通知;

(二)负责本部门的各类科研项目申报材料的汇总、登记、审核和报送等工作,以及各类科研项目的开题、中期检查及结题的组织与材料报送等工作;

(三)负责做好本部门教职工的科研成果(项目、论文、获奖、专利)的统计、审核等工作;

(四)协助科研处(科技服务中心)负责做好本部门的科研工作量的奖励工作,并按时提交相关材料;

(五)负责本部门科研工作相关材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六)兼职科研管理员如有调动、变动,应在2周内到科研处办理交接备案手续;

(七)其他方面。

第五条考核依据。以科研处(科技服务中心)日常管理的记录和《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兼职科研管理员量化考核评分表》为依据。

第六条考核等级和考核周期。根据《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兼职科研管理员量化考核评分表》分数,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15%,良好比例不超过15%。

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2月。

第七条本办法由科研处(科技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产业学院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9月23日实施生效。)


“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是学校办学与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为了加大产教融合工作的力度,深入推进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增强学校服务地方经济和行业产业的发展能力,规范与指导学校产业学院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产业学院是依托学校现有优势专业(专业群),以服务轻工行业、广东相关产业集群发展为宗旨,与产业集群所在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等合作,兴办的集人才培养、技术研发、社会服务及培训为一体的实体性职业教育平台,是深度产学合作的发展模式。

二、产业学院为非独立法人机构,采用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理事会成员组成中学校人数占51%以上,产业学院院长一般由学校委派人员担任,执行院长由校企双方协商委派。

三、产业学院的合作单位必须有实体产业经济组织参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人才或技术需求,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岗位数不低于合作专业毕业生人数的30%;能够提供不低于招生人数的顶岗实习岗位数;能够承接学校的技术研发成果的转移与孵化;能够投资或捐赠产业学院建设。

四、产业学院采用二(多)元投资主体结构,学校以教育教学服务、师资、教学标准、办学场地、实验实训设备等形式投资;合作方以现金、校外办学场地、实验实训设备等形式投资或捐赠,投资或捐赠的总额不限,若投资比例高于49%,按投入比例49%计。办学收益按投入比例分配,一般学校占资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51%,合作方占资金收益分配比例不高于49%,合作方的收益包括获得毕业生、技术服务、技术研发成果、社会服务和培训的获利资金。同等条件下,学校优先购买合作方提供的教育教学服务。

五、产业学院的依托专业(专业群)须为校级以上重点专业(专业群),须具有较高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产业发展状况、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学术)带头人。

六、产业学院的专业设置须符合产业发展的需求,合作方负责产业发展人才需求调研,学校负责根据教育部相关专业设置规定,申报专业或开设专业方向。合作双方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共同确定专业的教育教学内容,共同编写专业教材数量不低于核心课程门数。

七、产业学院的师资队伍建设采用“共建共有”模式,学校和合作方有关人员编制共用,双主体考核,双主体付酬。原则上共建共有的师资人数不低于师资总数20%,合作方提供兼职教师人数比例不低于1:1,并提供一定数量的创新创业导师。

八、产业学院的党、团及学生工作,由产业学院依托的二级学院统筹,不再独立设置相关机构。相关工作的投入,纳入办学成本核算。

九、产业学院的成立必须签订合作办学合同加以约束,合同条款中必须明确双方投入与收益的比例分成。重大的投入与支出须获得合作各方的所有权人同意。《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管理办法


(2016年12月15日实施生效。)


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报》(以下简称《学报》)的管理,不断提高办刊质量,按照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报》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实事求是、务实创新、传播文化、弘扬改革为宗旨,反映本校科研和教学成果及高职教育特色,并促进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

第三条《学报》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

第四条《学报》工作是学校科研和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加强对《学报》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定期研究《学报》工作,检查《学报》的政治方向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情况;重视并关心编辑部的建设,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不断提高编辑人员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水平,提高《学报》的办刊水平和质量。

第五条学校设立《学报》编辑部,《学报》编辑部设在科研与技术服务处,由院长领导。编辑部具体负责学报的编辑、出版工作,确保学报的政治方向、学术水平和编辑出版质量,不断提高编辑水平,实现出版工作的正规化、程序化和制度化。

第六条学校设立《学报》编辑委员会。《学报》编委会是《学报》编辑出版工作的学术指导机构,对《学报》编辑出版工作起指导、监督和咨询作用。

第七条《学报》主编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兼任,实行主编负责制。

第八条《学报》编辑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论基础,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2.具有研究生及以上的学历;

3.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编辑、出版业务,有较强的文字能力、组织工作能力以及相应的外语水平。

第九条《学报》编辑人员应努力学习、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质量。

第十条《学报》编辑人员属于学校教学科研队伍的一部分,其职务评聘、生活待遇以及评优表彰等方面应与教学科研人员同等对待。学校应为编辑人员进修学习、进行学术研究和参加必要的学术活动提供条件。

第十一条《学报》编辑工作要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按国家有关期刊的质量要求和评估标准,全面保证《学报》的政治方向、学术水平和编辑出版质量。

第十二条《学报》编辑部要建立和健全征稿、审稿、保密、编辑人员岗位责任、稿件处理、稿酬和档案等各项制度,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实行科学化管理。编辑部实行编辑、专家、主编三级审稿制度。

第十三条《学报》编辑出版工作应履行办刊宗旨,严格审稿,认真做好文稿的技术加工和语言文字加工工作,全面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保证《学报》编辑出版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第十四条《学报》编辑部根据有关规定向作者支付稿酬并参照有关标准向审稿人支付审稿费。

第十五条《学报》出版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北京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有关行政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第十六条学校应保证《学报》的基本办刊经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图书资料和设备,并逐步提高编辑出版的现代化水平。

第十七条《学报》编辑部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成本,节约开支。《学报》编辑部亦可根据出版、工商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与编辑出版业务有关的项目,扩大办刊经费来源。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报》编辑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创新教育与创业训练项目管理细则(试行)


(2017年5月10日实施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推进我校大学生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培养,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促进创新创业精英培养,营造具有生活产业特色的创业文化,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良好局面,并服务、管理好创业团队,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章项目类型界定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项目为学生主持的创业训练和创业孵化项目。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三条申请资格:

(一)项目团队必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思想道德素质好,民主和法制意识强;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意志品质和适应能力;

(二)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我校在校学生;

(三)创业团队自愿接受创业学院的相关管理制度,并遵守执行;

(四)项目团队遵守校纪校规,无任何处分记录;

(五)项目团队身心健康。

第四条项目申报程序:

(一)有兴趣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团队按规定报名,具体程序如下:

负责人下载并填写《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创新教育与创业训练项目申报表》,负责人上交材料至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初步筛选及推荐并报送科研与社会服务处,科研与社会服务处联合创业学院对申报材料评分,项目路演,公布筛选结果。

1.自发申请:团队对照学校创新教育与创业训练项目选拔标准下载并填写《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创新教育与创业训练项目项目申报表》,附上项目策划书,材料上报二级学院;

2.学院推荐:各学院对照学校创新教育与创业训练项目选拔标准对申请的创新教育与创业训练项目进行初步遴选。完成《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创新教育与创业训练项目项目申报表》,将盖章的纸质材料及电子材料报送科研与社会服务处,由科研与社会服务处汇总,并在创业学院备案。对不够条件又确有特长者可以由二级学院院长以推荐信形式报科技处。

3.学校审批:学校对各学院推荐创新教育与创业训练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提交科研与社会服务处审议后,公布进入选拔程序学生项目名单。

(二)选拔方式:

由评选和路演2部分组成,测试成绩占30%,面试成绩占70%,两项成绩相加后根据排名择优录取(有创业经历或创业项目者优先)。

第五条项目评审标准。

(一)创业项目的合法性

合法性:创业项目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明确不能经营的项目包括有国家法律明确禁止的项目、药品经营等)

(二)产品的市场需求与市场容量

市场需求:经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须有足够的市场需求量。

市场容量:创业项目要有市场竞争力。

(三)创业项目的可行性与发展性

可行性:创业计划转化为创业实践的可能性。

发展性:创业项目的未来发展空间和前景。

(四)创业项目的专业性和科技性

专业性:创业项目原则上应为学院所设的专业项目。

科技性:创业项目本身所具有的科技含量。

(五)创业者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

经营理念:强调现代化,包括市场意识、效率意识、服务意识、质量意识、科技意识、环保意识等等。

管理模式:强调合理性,根据经营的内容、公司的规模、团队的构成、项目的基础等不同因素,实行合理的管理模式。

有条件的可以与正式企业合作,从而降低经营风险。

(六)创业项目的盈利前景和核心竞争力

盈利前景:创业项目是否能在短期内实现盈利,这是项目生存的基础。

核心竞争力:创业项目是否具有在竞争中发展的潜力,这是项目发展的条件。

第六条启动资金。

(一)自筹资金:以创业团队成员入股为主。

(二)社会融资:以融资的方式,吸纳资金支持大学生创业。还款模式可选择按固定分成和利润分配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项目基地管理。

(一)项目基地服务

1.免费提供工位。

2.免费提供一定的装修和照明设备,但水电费由团队自行支付。

3.免费制作必要的创业项目标牌。

4.提供其他合理有效的必要帮助(复印打印等)。

(二)项目管理

1.进驻项目基地的项目以合同管理为主、创业学院管理为辅,签订《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基地入驻协议》,服从学校的统一管理,并实施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2.创业团队须在协议指定区域内经营项目,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不得擅自对双创基地既定的格局和装修进行改造。

3.入驻基地团队必须为学校创业教育提供必要的协助,如接受参观、创业实践、经验介绍、创业教育现场教学等。

4.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各团队须定期如实上报有关数据给创业学院。如在每学期末上报下学期经营目标书,内容应包括项目进度目标、项目成本目标和项目收益目标。并按期上报该学期的经营总结和财务报表。

5.对出现经营活动少、不诚信或违法经营、经营效果不佳、有损学校形象或利益、不服从管理、不支付水电费和其他必要费用等情形。以及在每学期进行的项目评估考核中不合格的团队,创业学院可终止其项目并要求其退出。

(三)项目评估

1.创业项目的评估于每学期末进行,重点支持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

2.评估程序:

(1)科技处发出书面通知;

(2)团队根据评估要求准备材料(材料包括:评估自评表、内部管理制度、财务报表、团队人员花名册、团队成员在创业方面获得的荣誉材料等);

(3)科技处协同创业学院组织有关人员对评估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相关调查;

(4)根据评估指标体系进行打分;

(5)评估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布。

3.评估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级。入驻团队在评估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合格;

(1)创业团队入双创基地后,未按要求在双创基地内开展工作,项目开展处于停顿状态,团队工位经常处于闲置或关闭状态达每月十五日(含十五日)以上;

(2)未能按时向创业学院上报相关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

(3)创业团队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4)主要负责人违犯法律;

(5)超出业务规定范围,从事与申报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

(6)不按规定时间交纳应缴费用;

(7)擅自更换团队负责人。

(四)安全管理

1.创业项目团队必须严格遵守创业学院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遇特殊事项需提前请示创业学院办公室。

2.创业项目团队必须做到离开双创基地时关闭电源和关闭双创基地大门。

3.由于创业项目团队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创业团队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4.创业项目成员发现任何安全隐患应立即向创业学院办公室报告。

5.基地内禁止存放贵重物品或现金,如有丢失后果自负。

(五)卫生管理

1.创业项目成员应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2.创业项目成员应保持办公区域内干净整洁。

(六)其他配套

项目团队多校区运作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宿舍等其他相关支持,团队成员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八条项目退出。

项目基地的使用期限原则上为1年,同时实行动态化管理,达到下列条件的学生项目团队可以在孵化期满后继续孵化:

(一)被认定为科技企业。

(二)主导产品明确,前两年连续盈利;企业已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经营管理体制。

项目退出后须结清应缴费用,撤出设备,清理场地。

协议期满:由创业项目负责人到创业学院办理退双创基地手续,方可退出。

主动申请退出:由于市场、资金或人员等原因需要终止协议的大学生创业项目,由创业项目负责人向创业学院提出退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并办理退双创基地手续,方可退出。

责令退出:对不遵守创业双创基地管理规章制度;考核不合格;未能诚信经营,存在欺诈行为或销售伪劣产品及提供不良服务;一个月内无实质性运作,场地闲置,且经管理机构督促仍未运作的;协议期满,无任何理由仍在双创基地滞留的;于入双创基地一个月内未完成相关手续的大学生创业项目,由创业学院劝其终止项目协议并办理退双创基地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本细则科技与社会服务处、创业学院协同施行,共同解释。科技特派员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12月31日实施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与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做好学院科技特派员申报、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特派员(以下简称“特派员”)是指从学校教师、科研人员中选拔,派驻到广东省内的相关企业、专业镇、高新区、民营科技园区、产业转移园区等开展产学研结合工作的科技人员。

第二章目标与任务

第三条通过特派员行动计划,引导学校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深入生产一线,架起学校创新优势资源与广东企业、产业、区域合作的桥梁,切实解决企业各类技术问题,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通过把学校的创新工作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创新学科建设思路,更新人才培养理念,结合企业科技特派员助理(以下简称“特派员助理”)工作,增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第四条重点任务

(一)摸清企业技术需求,协助制定企业技术发展战略。根据技术和行业发展的趋势,特派员要在充分摸清企业技术需求基础上,收集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信息以及国内外市场动态信息,掌握相关技术领域的发展态势和资源布局,分析和研究需要攻克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问题,协助企业制定技术发展战略。

(二)协助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充分发挥特派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根据企业技术需求和技术发展战略,面向国内外寻找优势科技资源,努力促成企业学校的有效对接和结合,建立产学研合作的长效机制。

(三)参与企业研发,解决企业生产和新产品研发中的技术问题,提升企业产品竞争力。充分利用学校的科研、教育、人才等优势条件,积极参与企业的技术研发工作。充分分析企业的技术需求,研究产业重大共性技术问题,整合产业和科技优势资源,组建产学研创新联盟,开展联合攻关。

(四)促成企业与学校共建创新平台,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帮助企业建设研发机构,促成企业与学校合作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服务中心、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等研发平台和产业化基地,争取联合建设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不断提升企业的技术研发水平以及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

(五)优化企业研发团队,联合培养人才。推动企业在学校设立奖教金等形式,共建人才培养基地,为企业培养和引进高层次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同时学校培养有生产一线工作经验的优秀中青年教师和科技人员。

(六)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发挥典型示范效应。推动企业完善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知识、技术管理制度,把企业培育成引领产业技术创新的高科技企业。发挥特派员所驻企业的典型示范效应,加快提升产学研结合的层次和水平,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学校企业科技特派员按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相关规定全年接受申报,分批审核认定。

第六条申报特派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学校拟重点培养的中青年教师;

(二)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三)具有扎实的相关产业领域专业知识,较强的研发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工作责任心;

(四)对相关企业、产业创新有浓厚兴趣,有志于参与企业产学研合作。

第七条特派员派驻企业的时间应不少于1年,派驻时间和派驻形式由派驻单位、学校、特派员三方协定。派驻期满后经三方协商同意,可向广东省教育部科技部产学研结合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部产学研办”)申请办理延期。延期的特派员纳入当年度特派员管理。

第八条特派员申报和对接。学校教师与科技人员和企业协商并达成意向后,登陆广东科技厅省部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系统通过网上申报和对接,企业与特派员签署《派驻协议》,经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学校科研处(科技服务中心)、省部产学研办和省院合作办网上审核通过,在线打印书面材料盖章后提交。在科研处(科技服务中心)审核通过之前,申报人员需填报《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科技特派员申请表》,并经所在院(系)、部门负责人签名同意并盖公章。

第九条特派员认定。省部产学研办、省院合作办根据《派驻协议》,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给予审核,对符合条件要求的特派员给予认定,并颁发“广东企业科技特派员证书”。

第十条特派员退出机制。特派员进驻企业3个月内,如果特派员与企业双方确认无法履行《派驻协议》,可协商解除协议,并形成书面材料,经所在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学校签署意见后,报省部产学研办备案。特派员和驻点企业可重新选择建立派驻关系。已联合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并获得支持的,按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特派员助理

第十一条特派员助理是特派员的助手,在驻点企业协助特派员开展产品研发、技术攻关、生产经营等工作,并在工作中提高实践能力。

第十二条特派员助理既可以是特派员研发团队里的其他科技人员,也可以是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派驻数量和时间由学校、特派员与驻点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特派员负责特派员助理的选拔和管理,确保企业科技特派员助理派驻期间的安全,发挥团队作用,培养复合型人才。

第五章保障

第十四条学校为特派员完成派驻任务积极创造条件。确保派出的特派员原职务、工资、福利、待遇、岗位不变,工资、职务晋升和岗位变动享有与原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待遇。

第六章考核与奖励

第十五条特派员工作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其中任职期满考核由省部产学研办负责组织实施。重点考核特派员工作实绩和成效,特派员助理的管理和工作情况纳入特派员的考核范畴。考核结果送学校,并报请教育部、科技部等单位有关部门或派出单位主管部门备案。年度考核由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结果报省部产学研办、省院合作办备案。对派驻时间为1年的特派员,只进行任职期满考核。

第十六条学校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特派员,其工作业绩作为晋升或聘任专业技术职称和干部选任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科研处(科技服务中心)负责解释。附件1: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科技特派员申请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位职称所在部门派驻企业派驻时间派驻期间工作内容及目标特派员助理人员姓名学历职称出生年月所在单位所在单位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科研处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学院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注:本表一式三份,由所在部门、科研处及申报人各执一份第四部分

综合管理关于出差审批权限及办理程序的规定


(2008年10月10日实施生效。)


为进一步加强出差审批管理,规范办理程序,现将审批权限及办理程序规定如下:

一、部门正职(含教学部门)出差,填写《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出差审批、备案登记表》办妥审批、备案手续后,持登记表去财务处办理领借款手续,对于手续不全的财务处将不予办理。出差回来后,要及时(一周内)办理账务报销并及时向院长汇报出差情况(必要时要提交书面材料),对必须落实的事项要落实到相关部门,并由院长办公室跟踪检查落实情况。

二、部门副职及其他工作人员出差(三天以外的必须由院长或授权审批人审批),填写《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出差审批、备案登记表》,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交由院长办公室统一办理审批、备案手续,手续齐备后持登记表去财务处办理领借款手续,对于手续不全的财务处将不予办理。出差回来后,要及时(一周内)办理账务报销并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出差情况(必要时要提交书面材料),对必须落实的事项要及时落实,部门负责人要跟踪检查落实情况。

三、有关部门以学校名义组团外出考察、学习的,由经办部门统一填写《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出差审批、备案登记表》办妥审批、备案手续后去财务处办理领借款手续。出差回来后,要及时(一周内)办理账务报销并及时向院长或主管院领导汇报出差情况(必要时要提交书面材料),对必须落实的事项要落实到相关部门,并由院长办公室或有关职能部门跟踪检查落实情况。

四、科研、教学人员因本人科研项目研究需要出差的,其所需经费由本人项目经费支出,其办理程序及审批按照《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五、部门正职出差报账有关签名明确为:院长(或院长授权审批人)审批,院长办公室主任签证明,正职本人为出差人;部门副职及其他工作人员出差报账有关签名明确为:主管院领导(或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批,部门负责人签证明,本人为出差人。

六、学校副职领导出差必须由院长或书记批准,院长办公室办理备案、报销等相关手续;学校正职领导出差,由院长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七、对于不按规定权限办理出差审批及报销手续的,财务处一律不予办理报销。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出差审批、备案登记表附表: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出差审批、备案登记表

姓名部门职务出差地出差事由预计出差起止时间部门负责人

审批意见(部门正职人员出差此栏不须办理)



签名:主管院领导

审批意见(部门正职人员出差此栏不须办理)



签名:院长审批意见(部门副职及以下人员出差此栏不须填写,对于按规定不能乘坐飞机、或部门副职及以下人员出差超过三天须特批的,此栏必须办理)


签名:院长办公室

审核备案意见



签名:随同出差人员

(组团考察等

必须填写)注:部门正职出差由院长审批后,直接交由院长办公室备案;部门副职及其他工作人员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交由院长办公室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2013年11月14日实施生效。2015年4月1日第一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2016年1月18日第二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为规范学校因公出国(境)工作管理,保证因公出国(境)顺利进行,提高出访效益,根据中央及我省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内容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范围

1.教职工短期出国(180天内)参加学术会议、友好访问、合作研究及讲学等。

2.教职工、在校学生短期(30天内)因公赴港澳参加学术会议、友好访问、合作研究及讲学等。

3.教职工、在校学生因公赴台湾参加学术会议、友好访问、竞赛、合作研究及讲学等。

二、人数、天数和次数规定

1.除特殊工作需要外,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和外事办、国际交流学院工作人员的出国(境)次数依据实际情况而定。

2.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员控制在6人以内,每次出国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出国3国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出国2国不超过8天,出国1国不超过5天。

3.赴港澳团组总人数不超过8人,单独访问香港停留时间不超过5天,访问澳门不超过4天,同时访问香港和澳门不超过8天。因公赴台湾团组人数不超过15人,赴台时间不超过7天。

4.专业性团组中非专业员所占比例不超过五分之一。

三、因公出国(境)安排

1.遵循“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安排与出访任务无关的人员出访和照顾性出访。

2.禁止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和考察性出访。

3.禁止将因公出访作为福利待遇,假借因公名义公费旅游。对于此类团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出访费用一律由团组成员个人承担。

4.不得接受背景复杂的境外机构的邀请和参加专题敏感的出访活动;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

5.未纳入年度计划的因公出国(境)团组不得执行出访任务。

6.同一部门负责人(含正、副职)不得同团出访。

7.学校各部门不得组织校外人员参加的双跨团组。

四、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派出

1.教师因公到国(境)外参加3个月以上的访问进修,由人事处根据《关于教师到国外访问进修的管理办法》组织申报和遴选,教师结束访问进修后,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教职工到国(境)外培训的,由人事处根据《教职工培训进修实施办法》组织申报和遴选,教职工参加2周以上的国(境)外培训,3年内不得再次派出。

2.赴国(境)外洽谈合作办学、课程衔接、师生交流、夏(冬)令营、学生实习和留学生招生项目等友好访问团组,所洽谈的项目要有可行性、必要性和前期工作基础。

3.带学生出国(境)参加比赛、夏(冬)令营、实习和展览的出访人由派出部门根据团组的具体情况择优派出。

4.参加学术交流和上级部门组织的团组,根据实际情况派出。

五、因公出国(境)审批和证照办理

1.因公出访人员填写《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因公出国(境)申请表》,由经费项目负责人、经费项目管理部门和所在单位出具意见。出访前提交该审批表、邀请函和日程安排至外事办,由外事办报主管领导审批,并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中层正职以上出访人员还需提交党委办公会审议通过。校内审批通过后,由外事办上报相关材料至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办理因公出访手续。

2.出访团组的邀请函和行程安排由出访人员联系落实。对于学校组织的重点团组,邀请函和行程安排由外事办负责联系落实。

3.邀请函应由邀请方发出,严禁购买邀请函或由中介出具邀请函。

4.因公出国(境)报批、护照(通行证)和签证(签注)由外事办负责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应提前二个月提交相关材料,因公赴港澳应提前二个月提交相关材料,赴台6人以内的短期交流团组提前一个月提交相关材料,6人以上的提前二个月提交相关材料。

六、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

1.因公出访的经费、开支范围及出访费用的报销办法执行学校财务处有关因公出国(境)的相关规定。

2.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总额应控制在学校下达的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总额度以内。

七、因公出访纪律

1.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团长负责制,出国(境)期间不得擅自更改行程,增加出国(境)国家、地区或城市,延长境外停留时间。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

2.因公出国(境)应首选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的国家(地区)和天数。

3.因公出国(境)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因公出境培训,课堂教学和对口考察交流或业务实践活动应分别超过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一。

4.出国(境)期间,应遵守外事纪律,不得讨论国家机密或敏感政治问题。

5.出国(境)期间不得出入色情、淫秽场所,不得参与赌博活动,不得从事与公务无关和国家规定不允许的其他活动。

6.不得携带涉密材料、反动色情淫秽刊物(光盘)和不雅物品出入境。

7.对于违反上级有关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出国的团组,经由有关部门查处后,给予有关人员严肃处理。

八、信息公开与成果共享

1.团组因公出访情况须在校园网内进行公示,接受内部人员监督。

2.因公出访团组须在返回7天内提交出访报告,并由团组负责人签字。

3.出访人员须在回国7日内将证件(护照或通行证)交回外事办,由外事办负责统一管理。

4.积极落实出访成果。出访人员返校后,原则上需以汇报会、交流会等形式汇报出访成果,出访成果是下一年度因公出访的重要依据。

九、附则

1.本办法未有详尽规定的内容,以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为准,如出国(境)政策有更新,以最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2.本办法由外事办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附表: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因公出国(境)审批表

出访人所在单位职务/职称出访国家

(地区)邀请人/邀请单位起止时间年月日~年月日出访目的

和任务预算费用(元)费用来源陪同出访人员经费项目负责人意见




签名:经费项目管理部门意见




签名:所在单位意见




签名:

日期(盖章)院长办公室(外事办)意见




签名:

日期(盖章)校领导意见




签名:

日期:南海校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2010年4月26日实施生效。2012年3月26日第一次修订案实施生效。2014年

7月1日第二次修订案实施生效。2017年5月2日第三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南海校区工作人员是指各部门及二级学院为完成校区的教学和管理任务而安排常驻或往来南海校区工作的各类工作人员,常驻工作的人员为常驻人员,临时往来工作的人员为往来人员。为充分体现学校“十三五”期间发展的战略目标,推进学校“三大一强”体系建设,实现学校对南海校区进行延伸管理和管理重心逐步向南海校区转移的总体思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校区工作人员的管理,妥善解决常驻人员资源配置等问题,保障校区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南海校区常驻人员,即各部门及二级学院为完成南海校区的教学和管理任务而安排在南海校区常驻工作的人员。南海校区各部门、二级学院每天晚上应安排至少一人在校区住宿,每天应安排至少一人留在南海校区内办公。

南海校区常驻人员共分两类:第一类是在南海校区上班且留宿南海校区的人员;第二类是在南海校区上班但晚上不留宿南海校区的人员。

其中第一类人员均要进行晚上留宿签到,教师公寓安排固定床位,住宿应达到每周不少于两晚、每四周不少于十晚的要求(不含值班时间,且根据国家法定假期免减相应住宿天数),如不在南海校区需提前在系统上点击离开校区的相关信息;第二类人员与往来人员一样入住流动床位,教师公寓不再保留其固定床位,需达到每周在南海校区办公不少于三天、每四周不少于十二天的签到(上、下午均需签),遇上班日放假则根据国家法定假期免减相应上班天数,如不在南海校区需提前在系统上点击离开校区的相关信息。

二、各部门、二级学院应以完成南海校区教学和管理任务为目标确定常驻人员数量和具体的常驻人员。

如有新入职人员,其用人部门应到人事处办理常驻人员的确认手续,人事处出具报到通知由本人带到南海校区管理办公室(下称“南海管理办”)办理报到手续。

如因工作需要,从广州校区到南海校区常驻的人员,用人部门需在学校协同系统填报《南海校区常驻人员登记表》,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均列为常驻人员。

若由于工作需要不再南海校区常驻的人员,用人部门应到南海管理办办理常驻人员的注销手续;如因其他原因离职不再南海校区常驻的人员,需到人事处办理离职手续,由人事处出具相应通知由本人带到南海管理办办理离开常驻的手续。

三、各部门、二级学院应规范和加强本单位南海校区常驻人员的管理,同时应考虑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上的不便并给予充分支持。条件具备的岗位,应考虑安排轮岗。

四、各部门、二级学院须保证上班时间内各办公地点均有人员在上班。在同一地点办公的常驻人员原则上不能全部安排在同一时间承担教学任务,常驻人员原则上不能安排到广州校区承担教学任务。常驻人员须严格遵守学校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上班期间不得无故离开南海校区,若因公需离开应征得本部门领导同意,若因私需离开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工作日离开南海校区的人员应登陆《南海动态管理系统》填写相关信息。

五、所有的常驻人员须严格遵守学校考勤制度,根据两个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核查南海校区常驻人员动态管理系统填报信息真实性的通知》、《南海校区两个管理文件相关系统信息真实性核查工作细则》、《对执行管理文件的补充说明》、《南海校区管理系统相关违规行为的处理方法》和人事处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考勤管理和严格执行考勤动态信息系统填报的通知》的要求进行签到或点击系统,学校将根据上个月的签到情况及填写系统情况来核发特殊补贴,每年按十个月发放。

南海常驻人员逢节假日、出差、外出学习、事假、病假对签到次数的基数调整标准为:三天以内减一天、七天以内减两天、半月以内减五天。上述情况在发生一周内以部门负责人或常驻南海负责人签名加盖章的情况说明为准,学校统一安排放假除外。

南海常驻人员工作日期间无论何种原因离开南海校区均需在系统中填写离开信息,违规者事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作不违规处理。外出忘记点击填写离开信息的老师可在允许填写的时间段内委托其他老师代填。

六、各行政部门、二级学院要建立符合校区工作需要的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轮流到南海校区上班及参与节假日值班的制度,具体天数依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南海管理办对中层正职干部在南海校区上班进行考勤,并定期进行通报。

七、往来人员到南海校区开展工作应到指定地点签到,学校根据签到情况并依据有关规定核发校区往来交通补贴和餐费补贴。若各部门、二级学院安排到南海校区工作的往来人员没有到位,南海管理办将对其进行通报。

八、南海校区工作人员须按照《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南海校区值班管理规定》和人事处制定的《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加班管理》执行值班任务。

九、常驻人员补贴有误餐费补贴和特殊补贴两类。其中午餐补贴和交通费补贴统称为误餐费补贴,发放至一卡通内;特殊补贴发放是按本月发放上个月(即前四周)特殊补贴的形式,统一发放至工资内。申请第一类晚上留宿签到的常驻人员,按100元/月的标准发放晚餐补贴,统一发放至一卡通内。

十、常驻人员各类补贴标准及发放程序调整方法:

1.常驻人员各类补贴标准(每年按十个月发放):

序号类别补贴标准(元/月)误餐费(含午餐

及交通费补贴)特殊

补贴住宿标准1科员/初级第一类第二类606420固定标间,1个床位流动标间,1个床位2副科级

/中级第一类第二类640510因学校资源限制问题,有行政职务的副科享受“固定单间”,其他没有行政职务却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享受“固定标间,1个床位”流动标间,1个床位3正科级

/副高第一类第二类674600固定单间流动标间,1个床位4副处级

/正高第一类第二类674690固定房间,一房一厅;

如房源不足将调整到标间流动单间备注:

(1)工作日无论白天还是晚上离开南海校区且未在《常驻人员动态管理系统》上填写离开信息的人员,每次在特殊补贴里扣发20元/天;

(2)没有达到住宿天数要求的第一类常驻人员,每次扣发20元/天;没有达到白天上班管理系数要求的第二类常驻人员,每天扣发20元/天;均在特殊补贴里扣发。

(3)无论第一类常驻人员还是第二类常驻人员,每四周达不到签到总天数最低要求的,少一天在特殊补贴里扣20元/天;单周达不到当周签到最低天数要求的,少一天在特殊补贴里扣20元/天。

2.发放程序:误餐费补贴于每月15日前核定发放当月的误餐费金额并制表,依次通过南海管理办审核、学校领导审批及财务处审核后,由卡务中心发放;每个学期开学的一周内完成第一个月误餐费发放。特殊补贴发放则根据上个月(即前四周)的签到情况及填写系统情况来核发金额并制表,依次通过南海管理办审核、学校领导审批、人事处和财务处核实后,在工资里发放。

十一、因公来南海校区并签到的往来人员,发放15元餐费和34元的往返交通补贴(交通费单次为17元/次,其中15元为乘车补贴,2元为电瓶车补贴)。公务往来人员误餐费补贴于每月15日前核定发放上个月(即前四周)的误餐费金额并制表,依次通过南海管理办审核、学校领导审批及财务处核实后,由卡务中心发放。

十二、在留宿签到、工作签到、公务签到和值班签到方面,无论是委托他人代为签到或是代别人签到的行为均属弄虚作假行为,是给本部门、二级学院和南海校区的管理工作带来隐患的行为。若发现此行为将作以下处罚:

违规次数累计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常驻人员留宿、

工作签到扣发当月50%南海常驻人员补贴,由南海管理办进行谈话。扣发当月南海常驻人员补贴,向南海管理办提交检讨书,通知所在部门、二级学院进行批评教育。扣发当学期南海常驻人员补贴,全校通报,并将违规情况通报学校人事处、组织部,与个人各类考核挂钩。值班签到扣发当期两至三天的值班所有补贴,由南海管理办进行谈话。扣发四天标准的值班补贴,向南海管理办提交检讨书,通知所在部门、二级学院进行批评教育。扣发十天标准的值班补贴,全校通报,并将违规情况通报学校人事处、组织部,与个人各类考核挂钩。公务签到扣发当期的误餐费补贴扣发当期的误餐费补贴,通知所在部门、二级学院进行批评教育。扣发当期的误餐费补贴,全校通报,并将违规情况通报学校人事处、组织部,与个人各类考核挂钩。备注代别人签到与委托他人代为签到等同处理。

十三、各部门、二级学院应按本办法加强本单位和人员的管理,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学校视情节轻重扣发补贴并进行全校通报;同时违反学校其它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并处理。

十四、本办法由南海管理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关条款实施细则及监督方案由南海管理办修订、实施。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


(2014年7月9日实施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安全运行和使用管理,确保校园网的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校园网主要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的现代化信息基础设施,是学术性、非赢利性的计算机网络。校园网的服务对象是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机构,全校教职工和学生,以及其他经学校授权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校园网延伸至校外或将校外网络引入至校园内学生宿舍,不得利用校园网开展赢利性活动。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进入校园内开展因特网业务。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主干网是指校园网中连接各校区、各独立建筑物、大型建筑物内楼层之间的部分以及校园网向上连接至CERNET和互联网的部分。子网是指各单位的局域网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成员由有关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领导、组织、协调和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七条网络信息中心是校园网建设、管理、服务的日常办公机构,负责校园网的规划设计、具体实施和组织协调,以及日常管理、运行维护、咨询培训、用户服务等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网络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接入校园网的计算机系统或接入网络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并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负责保护设置在本单位内的校园网设备,对本单位的校园网用户进行管理并提供咨询,及时向网络信息中心报告网络使用情况并收集反映本单位用户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校园网用户管理

第九条校园网用户须以真实身份(提供有效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按照校园网收费标准主动缴纳上网费用后,才能开通校园网,使用校园网资源。未办理入网手续者,不得接入校园网。

第十条校园网用户应妥善保管个人账号和密码,密码不宜过于简单,不得将账号借与他人使用,严禁盗用他人账号。网络信息中心有责任保护用户的隐私。学生毕业、教职工离职后,网络信息中心有权将其校园网账号进行销户处理。

第十一条校园网对用户的上网服务实行安全认证,并按公安部门的要求保存至少60天的有关上网记录。校园网用户须文明上网,严格遵守各项网络规章制度,对个人上网行为负责。

第四章校园网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需要建设子网的单位应向网络信息中心提交申请和子网规划,由网络信息中心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扩充子网和与校外单位连网。否则,网络信息中心有权加以制止并拒绝其接入校园网。

第十三条各子网的建设和扩充的经费原则上由各子网单位负责。主干网的维护、扩充、更新、改造等所需经费由学校、网络信息中心和各入网单位按照“鼓励使用、合理分担、促进发展”的原则,采用多种方式和渠道协同解决。

第十四条校园网IP地址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入网单位和个人应严格使用由网络信息中心分配的IP地址,严禁盗用他人IP地址或私自乱设IP地址。网络信息中心有权切断乱设的IP地址入网,以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学校的域名注册及域名管理工作。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向网络信息中心申请学校的二级域名:

(一)学校各单位、直属部门;

(二)学校附属单位、集团、校办产业;

(三)其它以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对外联系的正式机构。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网开设网络服务须到网络信息中心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园网私自开设代理服务、DHCP(动态主机配置协议)、DNS、WEB、EMAIL、VPN、VOD和VOIP等各种网络服务。

第五章校园网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传播和查阅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八)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九)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组织活动的;

(十一)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校园网安全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校园网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校园网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校园网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校园网安全的。

第十八条校园网用户应做好个人计算机病毒防范措施。如果个人计算机感染病毒,网络信息中心有权根据其感染病毒的危害程度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封账号或端口等隔离措施,以防止计算机病毒蔓延、影响其他用户。

第十九条校园网所有设备,包括通信介质(光缆、双绞线等)及其附件、路由器、交换机等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各单位和个人都应加以爱护,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网络信息中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网络信息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校园网设备。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布设无线接入设备或无线局域网时须遵循网络信息中心指引,做好安全接入措施。对存在安全隐患或干扰校园网的已布设无线网,网络信息中心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网络与信息安全。

第二十一条国家公安部门及学校有关部门按章依法进行网络信息安全检查时,校园网用户(含单位用户)必须接受检查,并给予配合。

第六章教育与惩戒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重视利用校园网加强和改进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各单位分管领导和网络管理员应加强对上网人员的网络道德教育,发现问题要加以引导,及时处理解决。

第二十三条严禁各种损毁和破坏校园网的行为。对于盗用IP地址、盗用他人密码、入侵和破坏网络及计算机系统、私自与外单位连网、私自发展校外用户、违反网络用户行为规范以及泄露国家机密的行为,网络信息中心有权要求入网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并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共同查处;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入网单位和个人用户,将依照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如下惩罚措施:警告,停止个人账号,停止单机入网,停止子网入网,校纪处分,诉诸法律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中的条款如有与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2014年7月9日实施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广东省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对象为学校所有教职工、学生以及使用校园网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任何单位及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制作、复制、传播和查阅妨碍社会治安及破坏社会稳定,以及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不良信息,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条学校各单位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来保障我校网络与信息安全。加强互联网信息安全和文明上网的宣传,增强大家上网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政治意识、自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共同抵制网上有害信息,营造良好的网络文化氛围。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领导工作,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整体规划,协调解决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学校党委宣传部是校园网络的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网站开设的审批,并对学校对外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

第六条学校保卫处负责校园网络的信息安全监察和安全事故处理工作,各单位及个人必须接受其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对其采取的必要措施给予配合。

第七条学校团委和学生处负责学生舆论引导和舆情监控。

第八条学校网络信息中心是信息安全技术支持部门,负责校园网信息安全管理相关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工作,并协助党委宣传部和保卫处做好信息安全管理实施的技术支持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设有信息员,信息系统也指定了业务部门的系统管理员,信息员负责本单位所开设网站的安全管理工作。系统管理员负责所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章网络服务安全管理

第十条所有网络服务的开设需按流程审批。同时,网站的开办需备案,信息系统建设需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要求做好定级和备案工作。存在安全漏洞的网站或系统网络信息中心有权暂停网络服务。

第十一条BBS、电子论坛、留言板、聊天室等交互式信息服务的开设,需严格办理登记手续,并附有关的管理制度和用户实名注册技术措施。信息做到先审后发,并有专人监控和管理,对不良信息要及时发现和处理,按公安部门要求保存用户日志,以备追查。

第十二条网站信息发布按照信息的内容进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各单位要加强对校园网信息内容的安全管理,在网站上发布的信息,需审核后方能发布,并保证所发布的信息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各单位发布的信息由该单位负责人向学校负责。

第四章舆情管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加强主流舆论的引导,营造出学习先进、弘扬正气的舆论氛围,促成健康、积极的主流舆论的形成。

第十四条建立网络舆情汇集机制,紧紧围绕师生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及学校管理决策、师生权益等方面,通过BBS论坛、百度贴吧、QQ群、微信、微博、博客等渠道,进行舆情信息收集,及时掌握苗头性、预警性信息。

第十五条建立网络舆情分析研判机制,增强舆情危机的预见性。定期组织开展网上信息调研,对采集的舆情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准确把握舆情态势,并提出引导舆情或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第十六条建立网络舆情干预机制,增强网络舆情可控性。对发现的不良信息,学校第一时间进入应对状态,避免事态扩大。同时,坚持网上网下联动,对师生在网上反映的问题及时落实解决,寓舆情管理于服务之中。

第五章数据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数据的采集和录入要遵循源头、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重要数据的录入及修改应指定专人来完成。

第十八条根据数据的保密规定和用途,确定使用人员的存取权限和存取方式,防止越权操作,禁止私自泄露、外借和转移内部数据与信息。

第十九条根据学校的职能域将数据进行分类管理。外单位或外部信息系统需要利用或共享数据时,需要出具书面申请文件,并按照规定审批后,由学校数据管理部门提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学校内部数据。

第二十条建立数据的备份、容灾和恢复机制,加强数据存储和归档管理,制定完善的数据安全管理规范,确保所有数据有备份、可恢复。

第六章安全保密管理

第二十一条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进行搜集、整理、窃取国家秘密的活动。不得在计算机网络中发布或谈论涉及国家及学校秘密。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此类信息。

第二十二条未经审批,学校内部文件、试卷、教案等学校内部信息,以及师生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和电话等个人隐私信息严禁挂网。

第二十三条发现国家及学校秘密泄露的情况,应立即向学校保卫处报告。保卫处接到举报或发现网上有泄密情况时,应当立即组织查处,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七章安全责任与追究

第二十四条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实施“谁上网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单位党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的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校内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与网络的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护措施,保障本单位的信息安全;

(三)负责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有公共上网场所的单位,应建立计算机上网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五)发现任何网络安全事件,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第二十六条对校园内发生的计算机信息与网络的犯罪案件,由保卫处负责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十七条对所开办网络服务监管不力造成有害信息传播或秘密信息泄露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追究开办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于其它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学生用户由相关学生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教工及单位用户由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管理办法进行处罚。违反本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若违反国家刑事法律的,依法交由相应国家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门图书资料管理办法


(2014年10月14日实施生效。)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学院各院(系)、处(室)、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图书资料的管理,充分利用信息资源为教学、科研和各项工作服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以及我校图书馆、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各部门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部门图书资料是指各部门自行保管的图书、光盘资料,不包括磁带、磁盘等易损耗载体的信息资料。具体包括各部门根据需要自行购买,或委托学校图书馆购买的图书资料,以及接受校友、出版社、社会团体组织等捐赠的图书资料。

第三条图书资料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合理配备,有效使用,保障其安全和完整。各部门应把图书资料的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加强领导。

第四条各部门应指定一位部门领导(正职或副职)主管本部门的图书资料管理工作,设置兼职资料员,负责本部门图书资料日常管理工作;设置专门的柜子保存图书资料,如果图书资料比较多的部门还需设置资料室,以保障图书资料的安全完整。主管领导和资料员名单需由各部门报我校图书馆备案,如有更改需经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图书馆。

第五条各部门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自行购买图书资料时,须履行以下程序办理:

(一)教职员工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需要图书资料时,应该首先在我校图书馆进行查询、借阅。

(二)如果图书馆没有所需图书资料,可与图书馆采编部联系,并提供相应的书目清单(内容包括:书名、著者、出版社和ISBN号等),由采编部负责购买。

(三)如教学、科研急需用书,而在短时间内采编部来不及购买,经采编部同意,可由教职员工自行购买。

(四)自行购买的图书经学校报账后,均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需存放于学校图书馆或各部门资料室(员)处。如果是存放在图书馆的需由图书馆馆长签字同意方可报账,如果是存放在各部门的需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报账。

(五)图书资料购买后须在半年内,由所属部门资料员凭图书资料、对应的购书发票、购书小票和部门负责人同意报账的凭证(四种凭证齐全)到图书馆采编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逾期不再办理。存放在图书馆的图书资料直接入库,供读者借阅;存放在各部门的图书资料由该部门资料员签收,放在部门内进行统一借还管理。

(六)课题(项目)下的图书购买,也需遵循我校图书馆已有图书不再购买的采购原则,情况特殊的,可以追加采购。图书报账时,由课题(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的资料员凭图书资料、对应的购书发票、购书小票和课题(项目)负责人同意报账的凭证(四种凭证齐全)到图书馆采编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然后由资料员签收,放在部门内进行统一借还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资料员负责本部门图书资料的日常收集、保管、利用等管理工作,使图书资料更好地为本部门的教职员工和学生读者服务。具体职责如下:

(一)部门内的图书资料报账。各部门人员购买的图书资料需要报账的,包括部门内人员作为课题(项目)主持人从课题(项目)经费中支出的报账,均由该人员所属部门的资料员带上图书资料、对应的购书发票、购书小票及部门负责人(或课题项目主持人)同意报账的凭证到图书馆采编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登记后取得固定资产单方可到财务处报账。

(二)图书资料日常管理。资料员需要管理好本部门的图书资料,确保图书资料的安全完整。如发生图书资料的丢失或损坏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并作出赔偿处理。

(三)借阅归还登记。部门人员需要借还存放于部门内的图书资料,均由资料员负责借还登记,借还期限可视各部门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清查核账工作。图书资料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定期进行资产的清查核账,资料员需在学校图书馆的指导下,负责对本部门的图书资料定期进行清查核账。

(五)沟通协调图书馆与本部门间各类信息资源需求与服务工作,包括配合图书馆宣传最新信息服务,组织相关人员购买图书,参加电子资源培训讲座,以及向图书馆反馈师生对信息资源的需求和使用情况,征集读者意见等工作。

(六)对本部门内收到的捐赠图书资料进行日常管理。资料员需要定期把本部门收到的个人团体捐赠图书资料送到图书馆采编部进行固定资产登记,登记后纳入日常图书资料管理。

(七)资料员发生人员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图书馆,并做好业务交接,离职资料员有责任对新上岗资料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七条学校图书馆负责对各部门资料员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考核评估。对优秀的资料员由学校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失职资料员给予处罚。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图书馆负责解释。原《图书资料报财制度》作废。教职工有关福利规定


(2008年3月27日实施生效。2014年5月7日第一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2017年2月17日第二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一、生活困难补助

凡因家庭经济困难需要补助的,须由本人书面申请,交分工会或工会小组讨论并加意见后,送学校工会审批。

1.广州市人均生活费不超过800元/月,可视为家庭经济困难。

2.因天灾人祸,患重病或其它引起的困难视为特殊困难。

3.困难补助和特殊困难补助500-1000元/次,视困难的情况而定,总额不超过2000元。

二、慰问

1.教职工患病在家休息五天以上的(有医院病假单)或住院留医的,给予300元慰问金或购买300元以内的慰问品。

2.女教职工按计划生育政策要求进行带环、结扎、人工流产,给予200元慰问金或购买200元以内的慰问品。

3.生育小孩的教职工给予200元慰问金或购买购买200元以内的慰问品。

4.患疾病住院做手术的教职工,视情况给予补助500-1000元。

5.教职工身故,给予慰问金1100元及提供一辆大巴车供其使用一次。

6.教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及配偶的父母死亡的,给予慰问金500元。

7.“六一”儿童节慰问教职工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14周岁以下),每人100元/人。

8.在职女教职工特殊保健费每人每年240元。

9.孤寡老人因病住院,经医生证明需要陪人。一周内陪人费用由学校工会福利费开支。一周以上仍需陪人,陪人费由学院负担70%,本人负担30%;如需用自费药按有关医疗制度规定,费用自理。

10.特殊情况的,由工会委员会研究决定,视情况给予补助。

11.学校党、政、工组织前往慰问用车,由学校工会统一安排。

说明:

1.以上学校福利费关于生活困难补助、慰问、营养补助等使用办法,按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划块使用的原则,从学校工会福利费中支出,由工会统一审核。

2.凡工资关系已转到街道的教职工或从社保局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其福利性费用,按广州市民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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