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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手册

发布时间 2017-11-10 17:01:39

第一部分

国家教育部文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17年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五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1990年9月18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


第一条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全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国在华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预防和制止校园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四条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规定的其他权利,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第五条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

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

第六条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办事机构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七条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参事室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

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

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八条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机构报告,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九条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

第十条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机构同意。

第十一条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

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

在校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程序。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停止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学校有关机构可拆除,或者责令设置者,安装者拆除。

第十二条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集会、讲演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十三条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至迟在举行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害国家财产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立校园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八条对违反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1992年4月15日,国家教委教学〔1992〕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即按国家任务、用人单位委托培养、自费三种计划形式录取的学生。

第二章安全教育

第五条高等学校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六条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学校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八条高等学校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学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年级、班主任。学校应由一名校领导主要负责。

第九条高等学校应确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明确其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其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十条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学校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第十五条学生应严格遵守社会公德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和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学校范围内的,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校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

重大事故学校有关领导应亲自参与调查工作,并认真研究调查报告,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学校认为有必要需搜查学生住处,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案件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逼供或诱供。

第二十条重大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在一天内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条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校可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二十四条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六条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为学生办理人身保险。

第二十七条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八条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给以肄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退学学生回监护人所在地,当地民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做好接收、落户等工作,由当地劳动部门按国家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有关规定安置。

第二十九条学生因病死亡的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三十条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的学生,由学校或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关于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负担丧葬费的全部,学校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以四年计)的平均奖学金数。

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一条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伤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应报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事故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暂行规定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三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院校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暂行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二部分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管理制度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

(2005年10月11日实施生效。2013年8月31日第一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2017年9月1日第二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自觉维护学校声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的学制为二至三年(以学校招生简章公布的专业的学制为准)。普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弹性学制,但在校时间原则上不能少于两年,最多在学制年限基础上延长三年(兵役期除外),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学生最多在学制年限基础上延长五年。

第八条凡由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内,持《录取通知书》按《新生入学须知》的要求,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提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一个月,报到时携带请假有关证明,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学校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报到时,应接受学校组织的初步入学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学生证是代表学生在校身份的证件。

第十条新生有以下情况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一)因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2年。

(二)参军入伍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

(三)有其它合适理由,经学校审查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校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与复查由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每学年开学时,在校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按时交费并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不能如期报到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齐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一个月不报到注册者,取消学籍。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课程、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所在年级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与考核。考核成绩在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中登记,并于毕业前打印盖章后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课程门数的计算规定。

凡跨学期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

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各按一门课程计;

单独开设的实验(实训)课,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

毕业设计(论文)、顶岗实习,各按一门课程计;

入学教育、军事教育、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青年学生健康教育、毕业教育各按一门课程计。

第十五条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并探索和分步实施学分制改革。课程的学分是根据每门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授课学时及课外复习时间的多少确定。原则上16至18个学时为1学分。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学校实行学分制基础上的绩点制。学分绩点数和平均学分绩点数,是衡量学生学习量和质的重要依据,是决定学生能否修读辅修专业及转专业的条件,也是评定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等的重要条件之一。绩点根据课程成绩进行折算。

考试不及格,经补考或重修后及格的课程,补考成绩按实得成绩记载,并给予学分,但其绩点均为“0”。

第十七条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学生应当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年限和学分要求,完成必修和选修课程的修读。必修课分为基础及素质类课程、专业基础类课程、专业核心课程、综合能力类课程。选修课一般分为公共选修课和二级学院内任选课。

学生还应积极参加各种专题讲座、学术讨论等,以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学术水平,参与专题讲座等学校可酌情给予相应学分。

第十八条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以百分制计算。

第十九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对身患疾病或由于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二级学院及体育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可参加保健体育课学习,不能免修。

第二十条一门课程旷课、请假的课时数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须重修该门课程。学生平时欠交作业(包括习题和实验报告)、缺做实验的次数达到或超过总次数的三分之一,或作业、实验报告、实习等不及格者,必须补做、重做,成绩合格后,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学生必须独立完成课程作业和实验报告,如存在抄袭别人的作业和实验报告等情况,应作深刻检讨并重做。情节严重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重修该门课程。

第二十一条学生参加考试,应遵守考场纪律。学生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的,监考老师有权责令其离开考场,取消其考试资格,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备注中登记“违纪”或“作弊”),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因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受到开除学籍以外处分的,经过教育后表现较好,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二级学院和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二条课程成绩评定由任课教师负责,一般按平时成绩、期末成绩及其它考核成绩进行评定(部分与技能证书关联的课程成绩可按考证成绩计算成绩)。课程总评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发现错漏必须更改的,按学校规定办理。

学生如确有正当理由要求查卷的,可以书面报告形式向二级学院提出查卷要求,由二级学院负责联系阅卷老师查核。

第二十三条凡课程成绩不及格者,除恶意缺考、作弊、违纪的学生以外,有一次参加补考的机会。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第一周的周末进行。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必须参加重修。凡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课程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应重修。

毕业补考(前、后)实行申请补考制。毕业补考的课程限于理论课程,由教务处统筹安排,各二级学院(部)配合实施。二级学院(部)及教研室或任课教师擅自安排的毕业补考成绩无效。毕业补考不降低考试要求,不办理缓考。毕业补考课程按补考实际成绩记分。

第二十四条对于必修课程,有以下情况之一必须重修:

(一)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

(二)缺交作业的次数超过该课程作业总数三分之一;

(三)无故不参加期末考试;

(四)违反考试纪律,该课程考核成绩计为零分。

学生重修,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学生在一个学期内重修课程一般不得超过三门。

第二十五条对于选修课程,符合上一条情况之一的,课程成绩以0分计,不参加重修,需重新选修其它课程,以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

第二十六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开设或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申请并获批准后,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二级学院(部)、教务处审核,情况属实的予以承认。

第二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八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须办理缓考手续,获得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一般安排在开学补考时间进行。

第二十九条学校经过对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学校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允许转专业:

(一)入学后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复检,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不能在原录取专业学习,但可以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学生确有与要求转入专业相关专长,中学阶段获得省级以上(含)相关专业奖励;

(三)退役后复学学生,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申请转入新专业的;

(四)在校创业取得创业成效并得到校级及以上部门认同的;

(五)学生确有合理事由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六)符合学校其它规定,允许学生转专业的。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学生复学时,所录取的专业停招的,征得学生同意后,可转入相近专业。所有转专业结果在校内予以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以下情况不准转专业:

(一)除文理兼收的专业外,跨大类(文科类、理科类、艺术类)、跨批次(统一高考、自主招生、三二分段中高衔接、高本联培、专升本等)、跨层次(高中层次、三校生)、跨学制(三年制、二年制)转专业的;

(二)入学成绩低于转入专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

(三)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的;

(四)有不及格课程记录的;

(五)入学以来有违纪违规记录的;

(六)应作退学处理的;

(七)经申请,未通过学校审核的

第三十一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四条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休学时间不能超过两年(兵役期除外)。

第三十六条学生申请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后,可以休学。以下情况可以休学:

(一)经济确有困难却因各种原因无法取得助学贷款的学生;

(二)因伤、病、结婚怀孕,经指定医院诊断,确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一学期内请假(含病、事假)、缺课时间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四)因科研开发、创业实践等原因需中断学业者;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学生有违法乱纪行为,或发生事故,与学校无关。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读期间,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在校学习过程中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二次。毕业的年限最迟为原计划毕业时间之后的两年。

第三十八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并办理休学手续后,由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九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完休学手续方可离校,经个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及主管教学的校领导批准后,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学生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休学期满前一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二级学院复查合格,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并按要求修完所编入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

第五节退学

第四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

(一)在同一个学期经过考试、补考后需要重修的必修课程超过三门的;

(二)在一学年内经补考(含缓考)、重修后未达到应修课程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本人申请退学的,经个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及主管教学的校领导批准后,凭退学通知书,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照本条规定办理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第四十一条所列的退学处理,除第(七)项外,均须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学生出具退学通知书,由二级学院通知并送达学生本人或家长,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四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节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学生提前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经学校同意,准予毕业,毕业证书按国家有关要求发放。

办理过学籍异动的毕业生,按照毕业审核时其所在年级、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核。

第四十六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三年内(参与创新创业活动及退伍学生可根据有关政策适当延长),由学生申请毕业后补考或重修,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参加补考或重修。达到毕业要求,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七条对退学学生,根据学生要求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八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九条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生,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二条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三条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四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学生会作为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学生群众性组织,依照国家法律、学校的规章制度、组织的章程文件,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挥作为学校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学生会最高权力机关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学代会的召开须经校党委的批准。

第五十五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七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九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校积极组织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各类活动,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社会实践纳入学生培养计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一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并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学生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不得利用网络对他人进行诽谤、诬陷、欺诈、教唆等行为;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人身权利。

第六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六十四条学生、学生社团及学生组织出版刊物(报纸、杂志等,含电子刊物)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宣传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后,方可出版。

第六十五条学生对国家、社会、学校工作和有关切身利益的意见和建议,应该通过合法、正常的渠道积极向学校相关部门反映,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校园的生活秩序。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六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七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另订。

第六十八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十九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纪律处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一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七十二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必须出具处分决定书,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七十四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五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七十六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七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七十八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

主任:分管监察工作或纪律检查工作的学校领导;

副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

成员:党委办公室主任,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团委书记,法学专业类教师一人,学校学生会主席,申诉人所在二级学院学生会主席。

根据学生申诉案件的实际情况,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可临时增加非申诉人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副院长2人。

学生申诉及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八十条本实施办法第一、二、四、五、六章由学生工作处解释,第三章由教务处解释。

第八十一条本实施办法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学生综合测评管理办法

(2005年9月1日实施生效。2017年9月1日修订案实施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生教育管理,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04]16号)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品德行为表现、学业表现和文体表现三个方面,其中每个方面又分为若干部分。

第三条综合测评成绩的计算方法:德、智、体各计一百分,三个方面在总成绩中所占的百分比分别为35%、50%、15%,相加之和为综合测评总成绩。

第二章品德行为表现测评

第四条品德行为表现测评分由基本分、奖励分、扣除分三部分累计构成,计算公式为(基本分+奖励分-扣除分)×35%。

第五条品德行为表现基本分为75分,包括以下七项内容。

第一项拥护四项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学校正常秩序,关心国家大事,自觉参加政治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不参加非法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及张贴大小字报等活动。

第二项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无违法违纪行为,并敢于批评违法违纪的人与事。

第三项学习目的明确,学习自觉、刻苦、成才意识强,无旷课、迟到及早退现象,考试不作弊。

第四项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事业,爱护集体荣誉,热心为集体服务,努力完成党、团、学生会及班级交给的任务。

第五项自觉参加劳动课,不怕苦、不怕累,积极打扫宿舍及卫生包干区的清洁卫生,认真按照要求整理个人的内务。

第六项团结互助精神好,与同学关系融洽,尊敬师长,待人有礼貌,谦虚好学,生活俭朴。

第七项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物,节约水电,讲究卫生,按时作息。

第六条品德行为表现奖励分最高不超过25分,主要有以下八项:

1.在校风、学风建设中,表现突出,受到国家、省(市)、学校、二级学院通报表彰者,以文件为据,分别加10、8、5、3分。

见义勇为,拾金不昧者经学生工作处评定酌情给予加分,受学校、二级学院表彰者加5、3分。

争做好事、积极参加校内集体活动及校内志愿服务活动,一般加05分,每学期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学生干部参与组织学生活动不得加分)。

积极参加校外志愿服务活动,一次加05分,每学期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三下乡、社会调查、科技创新等),被省(市)、学校、二级学院表彰的,以文件为准,加3、2、1分。

2.成功无偿献血者,加3分。

3.全校学生干部加分共分为8个类别

第一类别:学生代表大会委员,按照表现优秀、良好、合格三种情况,分别加10分、9分、8分;

第二类别:校学生会主席团、校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校团委副秘书长、二级学院学生会主席团、二级学院分团委副书记,按照表现优秀、良好、合格三种情况,分别加9分、8分、7分;

第三类别:校学生会、校社团联合会、校团委的各部门正部长,以及校团委直属组织负责人(《轻院青年》报社社长、广播台台长、红十字会学生理事会会长、青年志愿者服务总队队长、大学生艺术团团长等,以下省略),《广东轻院》记者团团长,十佳社团(协会)会长,学校宿舍管理委员会会长,按照表现优秀、良好、合格三种情况,分别加8分、7分、6分;

第四类别:校学生会、校社团联合会、校团委的各部门副部长,校团委各直属组织及《广东轻院》记者团等组织的副职,学校宿舍管理委员会副会长,各二级学院学生会、分团委下属部门部长,十佳社团副会长及部门部长按照表现优秀、良好、合格三种情况,分别加7分、6分、5分;

第五类别:校学生会、校社团联合会、校团委干事,《广东轻院》记者团干事,各社团(除十佳社团外)部门部长,学校宿舍管理委员会干事各二级学院学生会、分团委下属部门副部长,班长、团支书,按照表现优秀、良好、合格三种情况,分别加6分、5分、4分;

第六类别:二级学院学生会、分团委干事,十佳社团干事,班委、团支部委员,按照表现优秀、良好、合格三种情况,分别加5分、4分、3分;

第七类别:社团干事(非十佳),按照表现优秀、良好、合格三种情况,分别加4分、3分、2分;

第八类别:社团会员,按照表现优秀、良好、合格三种情况,分别加3分、2分、1分。

身兼数职的学生干部只以最高级别加分,不累加,学生干部的优秀、良好、合格三种情况,各占全体学生干部比例的30%、50%和20%,二级学院学生干部及班级学生干部由二级学院分团委评定,校级学生干部由校团委评定,《广东轻院》记者团学生干部由党委宣传部评定。

以上八个类别加分,各二级学院可以根据其自身情况作出适当调整,将调整计划报学生工作处通过后,按调整后方案在本二级学院执行。

所有的学生干部工作评定工作应在学期末之前完成,各二级学院将评定结果上交到校团委,校团委将全校学生干部的学期综合测评的干部评分统计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4.凡被学校评为“文明宿舍”,该宿舍每人加2分,舍长加3分,凡被二级学院评为“文明宿舍”,该宿舍每人加1分,舍长加2分。

5.被评为学校先进团支部、先进班集体的班级,按表现酌情加1—3分。

6.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包括思想教育、社会服务、班、团活动等)经二级学院评定按表现突出、好、较好分别加5、3、1分。缺席一次集体活动扣1分。

7.一学期全勤者加3分。

以上各项加分,上级及学校、二级学院加分项由学校各主管部门、二级学院给予评价或审定,并以文件或书面材料为据,建议班级给予加分。班一级的加分由班测评评议小组审查,导师(班主任)审定。

品德行为表现扣除分有以下七项:

1.凡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游行、示威及贴大、小字报者,视其情节扣20分以上,并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2.政治学习、形势教育课、公益劳动和规定参加的集体活动未经请假批准而缺席者,每次扣2分。

3.正课缺勤每节课扣1分,迟到、早退者、每次扣05分。

4.凡违反校纪校规,如违章用电、损坏公物、起哄、晚归、抽烟、酗酒、打麻将、乱丢杂物等,每人每次扣2分,以每周公示的宿管登记违规学生名单为准。

5.凡不服从学校管理的,如私自调房,检查时不配合,不出示有效证件,私自留宿外人等,每次扣2分。

以上2、3、4、5项,因同一种行为导致被扣分积累最高不超过10分。

6.凡因违纪受到学校行政处分或处理者,分如下五个类别扣分:

(1)受二级学院公开批评者扣3分;受学校通报批评者扣5分;

(2)受警告处分者扣10分;

(3)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15分;

(4)受记过处分者扣20分;

(5)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扣30分。

7.凡因违反党纪团纪者,分如下六个类别扣分:

(1)受党内团内通报批评者扣5分;

(2)受党内团内警告处分者扣10分;

(3)受党内团内严重警告处分者扣15分;

(4)受党内团内记过处分者扣20分;

(5)受留党留团察看处分者扣30分;

(6)受开除党团籍处分者扣40分。

8.有其他不良行为的学生,酌情扣1~10分。

以上各项扣分,学校、二级学院的扣分项,由学校各有关主管部门、二级学院给予评定,并以文件或书面材料为据,建议班级给予扣分。班一级的扣分由班测评评议小组审查,导师(班主任)审定。

第三章学业表现测评

第七条学业表现测评分由课程总评分、奖励分、扣除分三部分累计构成(累计最高分不超过100分)。计算公式为:(理论分+奖励分-扣除分)×50%

第八条学业表现理论分,包括学年所有必修课和限选课的成绩。单科成绩均按期末课程总评成绩的实际得分计算,计算公式为

∑单科成绩×该科学分

∑各科学分

第九条学业表现奖励分,有以下五项:

1.凡在校、市、省报刊上,发表学术作品的每份分别加4、6、8分,发表非学术作品的每份分别加1、2、4分。

2.凡参加二级学院、学校、市、省级、国家举办的各种学科性竞赛(如科技创新、技能、专业知识等)获奖者,按获奖的不同级别和等级进行加分。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2、10、8分;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8、6分;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6、4、2分;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2、1分;二级学院获奖统一加1分;同一项目获奖按照最高分加分,不累加。

3.该学期通过全国英语应用能力A/B级、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者分别加2、4、6分。

4.该学期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过一级、二级者分别加2分、3分。

5.该学期获得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者分别加2、4分。

第十条学业表现扣分项:

1.考试作弊,计算时该科成绩作零分计。

2.无故不交作业或抄袭作业,扣1~3分。

第四章文体测评

第十一条文体测评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除分三部分累计构成,计算公式为:(基本分+奖励分-扣除分)×15%

第十二条文体的基本分为75分,包括三项内容

第一项:认真上好体育课。

第二项:积极参加早锻炼和课外锻炼。

第三项: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文体活动。

第十三条文体奖励分有以下四项:(最高奖励分不超过25分)

1.二级学院级各类体育运动比赛及文艺比赛(演出)的参加者加1分,获前三名者分别另加5分、4分、3分,获前4~8名者另加2分。

2.校级的各类体育运动比赛及文艺比赛(演出)的比赛参加者加3分,获前三名者分别另加6分、5分、4分,获前4~8名者另加3分。

3.省市级的各类体育运动比赛及文艺比赛(演出)的参加者加5分,获前六名者另加4~10分。

4.各类体育比赛破省、全国大学生运动会记录者加8分;破学校记录者加6分。

以上同一项目的比赛及演出,按获得最高加分项加分,不累加。

第十四条文体扣除分有以下三项:

1.凡校、二级学院要求统一参加的文体活动而不参加的,每次扣2分。

2.文艺演出、体育比赛中有不服裁判,干扰演出及比赛顺利进行者扣5~10分。

3.不参加达标测试者扣10分(经批准免修体育课者除外)。

第五章综合测评的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综合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学年总评(两学期成绩平均)在新学年度开学后二周内完成。测评工作程序是:本人自评、班评议小组评、导师(班主任)评,报二级学院审定公布,学生干部加分核定工作由校团委组织各二级学院分团委在每学期期末组织开展,需将全校学生干部的加分情况统计汇总并向全校公示,供班评议小组参考。

第十六条每个学生在个人的学期书面总结的基础上,按统一表格实事求是地填写各项基本分、奖励分、扣除分。

第十七条各班成立综合测评评议小组,由班长、团支书、学生代表共7~9人组成,主要任务是根据原始记录材料和平时的了解,核定每位学生的基本分,奖励分和扣除分,有错漏的要予以更正或补充,并初步排定名次。

第十八条导师(班主任)根据自评分、班组评分和原始记录材料,核定学生的测评总分。

第十九条各二级学院成立辅导员、导师(班主任)和负责人组成的审核组,负责全面审核各班测评结果。审核后将综合测评结果公示三个工作日,学生如对综合测评结果有异议,须在公示期内向二级学院审核组提请复议,二级学院审核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告知学生本人。经复议后,测评结果如有更改,应再次公示更改后的结果。各班学生综合测评总分一览表,一式三份,一份班级留存,一份送二级学院负责保存,一份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同时各二级学院将被评定为不合格等级的学生汇总后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汇同有关部门审定。

第二十条凡属同一事件、同一项比赛或同一篇论文等情况,同时获得多项加分或多项扣分的,以最高加分或扣分计算。

第二十一条综合测评的结果与评优活动、奖学金、国家助学奖学金及毕业生择优推荐就业挂钩。

第二十二条品德行为表现测评两次以上(含两次)不及格,或最后一年品德行为表现测评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结业参加工作后一年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对本人离校后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经工作单位签署意见,由学生工作处复查认为却有显著进步时,可视为品德行为表现合格,如其他条件都符合毕业条件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二级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的某些条款制定执行细则,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二○一七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2005年9月1日实施生效。2017年9月1日修订案实施生效。 )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学校的校风学风建设,创造一个有利于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习、生活环境,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稳定。全班学生在班干部的带领下,勤奋学习,团结互助,文明礼貌,形成人人积极进取、要求进步的良好班风。

2.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氛围浓,学习成绩好。

(1)全班同学学习成绩好。在该学年度内,全班同学的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的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每科平均不及格率少于5%。无考试作弊现象,英语二级(应用外语与国际交流学院英语相关专业为四级)、计算机一级(信息技术学院按各专业必须选考的资格证)通过率在本学院同年级平均水平以上。

不及格率=不及格人次数/(参加考试人数×考核门数)

(2)有健全的考勤制度,有完整的考勤记录,一学年全班学生全勤率在90%以上。

(3)积极组织全班同学参加文娱体育活动,学校、学院组织的体育活动出勤率应在90%以上,每学期组织的全班性文娱体育活动或班集体课余活动应不少于二次。

(4)积极组织全班同学参加各种学术及社会实践活动。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人数不低于80%。

3.定期搞好宿舍卫生和包干区卫生,卫生评比没有不合格现象,积极参加义务劳动和社会公益活动,自觉维护校园秩序。

4.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举止文明,不酗酒、不赌博、不打架、不在公共场合吸烟,没有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而受到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5.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关心,互相帮助,热爱集体,注意维护班级形象。

6.党员、学生干部以身作则,工作热情高,能团结和带领本班同学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能主动与导师(班主任)老师沟通情况、研究工作。党员、学生干部学习认真,成绩优良,没有学习成绩不合格的情况。

二、评选时间与步骤

1.先进班集体每学年评选一次,该评选工作与综合测评、奖学金评定工作同步进行。

2.各学院召开班级工作经验交流会,在班级内小结交流一年来的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符合评选基本条件的班级向学院提交申报材料(2000字以上)。经学生分会、分团委书记(团总支)充分讨论,推选出候选先进班级,提交相关登记表。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分团委书记(团总支)、辅导员和导师(班主任)组成的评选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并签署意见,连同书面总结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审核结果公示一周,如无异议,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三、评选比例与奖励办法

1.“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各学院班级总数的15%。

2.凡被评为“先进班集体”的班级,由学校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奖励300元。

四、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学生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2005年9月1日实施生效。2015年9月1日第一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2017年9月1日第二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评选原则,特制定本条例。

一、评选条件

1.“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思想品德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国家政策法令;政治上要求上进,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助人为乐,敢于批评不良现象;遵守课堂纪律和实验室规则,无旷课现象;综合测评中的德育分名列班级前20%。

(2)学习好。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热爱专业,刻苦学习,较好地掌握各门功课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认真完成课内外作业,无补考;学业表现测评成绩在全班前20%以内;各门课程(含必修和限选课,下同)成绩均在70分及以上,且平均分在80分及以上。(如实行绩点制后,具体要求另定)

(3)身体好。坚持锻炼身体,积极参加各类文体活动,体育道德好;有良好的生活习惯,身体健康,认真上好体育课;体育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无体育课的班级由班级综合测评小组和学院综合测评审核组进行审核,根据学生平时参加文体活动情况、生活习惯、身体健康状况评定成绩,成绩要求达到良好)。

(4)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全班前25%以内。

2.“三好标兵”的评选条件:

从事迹突出、影响较大的三好学生中产生,且综合测评成绩每学期均在本班前10%(其中品德测评及学业表现测评成绩每学期均在本班前10%,各门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

3.“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

思想品德好。同“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工作表现突出。担任学生干部一学期以上,在工作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带领和组织同学开展各种集体活动。热心社会工作,能与同学打成一片。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

各门课程成绩在65分及以上,且平均分在75分及以上。

身体好。同“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4.“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

评选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连续两年被评为“三好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且第三学年符合“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

(2)三年综合测评总分(五个学期综合测评总分)在本班前8%以内(其中每个学期的品德测评成绩在本班前20%以内,各门课程(除公共选修课)成绩在65分以上),在校期间各项表现突出,无违纪补考现象。

(3)学生参加学术、技能竞赛活动,被认定为国家级(参照教务处核定标准),荣获一等奖、二等奖,取得毕业资格,且三年综合测评总分在本班前50%,在校期间遵纪守法,无违纪现象。

5.创“三好”积极分子,在社会工作、学习、科技创新、文体活动、劳动、宣传等积极分子:

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本班前50%,且品德行为表现测评分不低于70分,各门课程均在及格以上(不含补考成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积极参加社会工作,担任学生干部,对校、学院、班级及宿舍的工作有较大贡献;

(2)学习进步快,成绩有明显提高(学年学习成绩在本班名次提高10名及以上者),或者是在某一学科中成绩特别突出;

(3)在科研活动中勇于探索,刻苦钻研,取得较好成绩;

(4)在文艺活动中表现突出,为集体争得了荣誉;

(5)积极参加体育活动,为体育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6)劳动观念强,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卫生清洁劳动,不怕脏,不怕累,工作有显著成绩;

(7)关心集体,讲究卫生,遵守社会公德,热心为同学服务;

(8)集体荣誉感强,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在学校、学院、班级宣传工作取得突出成绩。

二、评选比例

1.“三好标兵”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学院总人数的05%;

2.“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班级总人数的5%;

3.“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不超过班级总人数的3%;

4.创“三好”积极分子的评选比例不超过班级总人数的16%;

5.“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班级总人数的8%;

三、评奖步骤和奖励方式

1.评奖步骤:召开年级或班级动员会,明确评选目的、要求,由本人总结,各班按照德智体综合测评的总积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列名次,并对照“三好学生”等先进个人的条件评选、经导师(班主任)、辅导员同意后,报学院审查。先进个人的评选结果须由所在学院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并公示一周,如无异议,最后报学校审批。评选时,要征询教务处、保卫处、团委、学生公寓管理公司等部门的意见,考察学生的综合表现。

2.凡被评为三好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者,填写相应的登记表归入档案,由学校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创三好活动积极分子及单项奖由各学院表彰。

3.在评先过程中,要加强领导,严格按评选条件进行评选,保证评先工作顺利进行。全校评先活动在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各学院的评先活动由学院学生工作副院长负责,评先结果应在本学院集体讨论后,再上报学校批准。

4.全校的评先活动,除“优秀毕业生”评选外,均在每年九月进行。“优秀毕业生”在每学年第二学期评选。

四、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五、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2005年9月1日实施生效。2017年9月1日第一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2017年9月1日第二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为了鼓励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奋发向上,刻苦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学金的等级和条件

等级标准享 受 奖 学 金 的 条 件评选比例(四舍五入原则)特等3500元/年全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全省“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校“三好标兵”学校“三好标兵”比例控制在05%以内一等2000元/年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8%二等1000元/年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本班前20%,且品德行为表现测评分不低于80分,各门课程均在及格以上(不含补考成绩)。12%三等300元/年创“三好”积极分子: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本班前50%,且品德行为表现测评分不低于70分,各门课程均在及格以上(不含补考成绩)。在社会工作、学习、科技创新、文体活动、劳动、宣传等方面表现积极。16%特别奖学金参照《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特别奖学金评定办法》(注:1.凡同时获得多项先进荣誉称号者,以最高一项发放奖学金;2.其中,“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为5%,“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为3%,“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为8%;3.特等奖占用一等奖名额,一、二、三等奖的评选严格按照比例,假如该等级的名额比例未用完,不可用于其他等级;4.奖学金每学年发放一次。)


二、在评比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追回所发奖学金。

三、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学生特别奖学金评定办法

(2001年12月21日实施生效。2011年12月14日第一次修订案实施生效。2016年9月1日第二次修订案实施生效。2017年9月1日第三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第一条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校内外竞赛活动,提升我校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成长成才。对于在校外参加竞赛活动中获奖的学生,按照本规定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条奖励对象为参加校外举办的竞赛活动获得奖项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生参加的校外竞赛活动,是指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政府及有关其他部门、专业协会等团体所组织的各类竞赛活动。非上述单位所主办的竞赛,学生的获奖不予以奖励。

第四条学生参加的校外竞赛种类包括专业技能类、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其他素质类等。

第五条学生参加校外竞赛应以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的名义组队进行,否则其获奖不予以奖励。

第六条学生参加校外比赛活动之前,须统一到学生发展中心批准并登记备案,否则不予认可。

第七条学生在校内举办的各类活动中获奖,不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学生参加校外竞赛奖励等级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具体范围如下:

1.国家级:由中央或国务院各职能部门(如教育部、科技部、文化部、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团中央)等发文组织的活动。比赛作品经学校推荐参加省级主管职能部门(如省教育厅、省科技厅、文化厅、人资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等)的选拔后,代表学校及广东省参加全国竞赛。

2.省级:由省委或省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如省教育厅、省科技厅、文化厅、省体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团省委、教育部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国家性质行业协会和行业指导委员会等)发文组织的活动。

3.市级:由市委或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组织的(如教育局、科技局、文广局、市体育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团市委、省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学指导委员会、省级性质行业协会和行业指导委员会等)各种竞赛;各学会、协会、社团、新闻媒体等举办的有较大影响民间赛事活动,认定为市级。

第九条参加文化学术、专业技能类等竞赛,以团体参赛或提交作品参赛获奖,若分等级则按以下条款进行奖励。

等级国家级(元/人)省级(元/人)市级(元/人)一等奖(含特等奖、金奖)1000500350二等奖(银奖)500300200三等奖(铜奖)300200100优秀奖(入围奖)15010050

第十条参加学术、专业技能类等竞赛,以团体参赛或提交作品参赛获奖,若排列名次则按以下条款进行奖励。

名次国家级(元/人)省级(元/人)市级(元/人)第一名1000500350第二名800400300第三名600300200第四名400200150第五名300180120第六名250150100第七名20013080第八名15010050

第十一条参加文化学术、专业技能类等个人竞赛获奖,若分等级则按以下条款进行奖励。 

等级国家级(元/人)省级(元/人)市级(元/人)一等奖(含特等奖、金奖)1000500350二等奖(银奖)500300200三等奖(铜奖)300200100优秀奖(入围奖)15010050

第十二条参加学术、专业技能类等个人竞赛获奖,若排列名次则按以下条款进行奖励。

名次国家级(元/人)省级(元/人)市级(元/人)第一名1000500350第二名800400300第三名600300200第四名400200150第五名300180120第六名250150100第七名20013080第八名15010050

第十三条参加文娱、体育类团体竞赛获奖,若分等级则按以下条款进行奖励。

名次国家级省级市级10人及以上

(元/人)10人以下

元/人10人及以上

(元/人)10人以下

元/人10人及以上

(元/人)10人以下

元/人一等奖

(含特等奖、

金奖)7001000245350140200二等奖

(银奖)35050017525070100三等奖

(铜奖)2103001051505680优秀奖

(入围奖)105150701003550

第十四条参加文娱、体育类团体竞赛获奖,若排列名次则按以下条款进行奖励。

名次国家级省级市级10人及以上

(元/人)10人以下

元/人10人及以上

(元/人)10人以下

元/人10人及以上

(元/人)10人以下

元/人第一名7001000245350140200第二名560800210300126180第三名420600175250105150第四名28040014020084120第五名21030012618070100第六名1752501051505680第七名140200911304260第八名105150701003550

第十五条参加文娱、体育类个人项目竞赛获奖,若分等级则按以下条款进行奖励。

等级国家级(元/人)省级(元/人)市级(元/人)一等奖(含特等奖、金奖)1000500350二等奖(银奖)500300200三等奖(铜奖)300200100优秀奖(入围奖)15010050

第十六条参加文娱、体育类个人项目竞赛获奖,若排列名次则按以下条款进行奖励。

名次国家级(元/人)省级(元/人)市级(元/人)第一名1000500350第二名800400300第三名600300200第四名400200150第五名300180120第六名250150100第七名20013080第八名15010050

第十七条在同一项竞赛中多次获奖者,只奖励一次,按照奖励金额就高嘉奖。

第十八条在精神文明建设、见义勇为等道德风尚方面有突出表现者,视情况奖励,奖励金额:100~800元/人。

第十九条其它不在上述之列的,由学校审核后参照本奖励标准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在活动中,不听从老师和组织者指挥,对活动组织工作造成影响者,不发奖金。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创新创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9月1日实施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16〕36号)和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若干意见》(粤教高〔2016〕16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提高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意识、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优秀人才, 特设立“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评选范围、奖励标准、评选条件

第二条奖学金由学校设立,面向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个人进行评定与发放,授予专业知识基础扎实,且在科技创新、双创竞赛、创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三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每年从全校范围内评选10名一等奖,奖金额度为5000元/人,二等奖20名,奖金额度为3000元/人,三等奖30名,奖金额度为2000元/人。

第四条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遵守校纪校规,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三)专业基础扎实,没有任何课程考核不及格的记录;

(四)创新创业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授权,且无法律纠纷;

(五)具有创新创业精神与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积极参与各类创新创业活动且取得一定的成绩。

第三章评选程序

第五条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向创业学院提交申请材料,经创业学院组织评审,评出一、二、三等奖,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六条公示评审结果报学校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附则

第七条创新创业奖学金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评奖资格,并追回所发奖学金。

第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2015年12月3日实施生效。2017年9月1日修订案实施生效。)


为激励先进,树立典型,鼓励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刻苦学习,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学校决定设立新疆学生先进个人奖并制定本办法。具体评选办法如下:

一、表彰项目

先进个人一等奖、先进个人二等奖、先进个人三等奖

二、参评对象

在校生中二年级(包括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的新疆少数民族学生

三、评选比例及奖励金额标准

奖励等级评选比例奖励金额标准先进个人一等奖评选比例不得超过参评总人数的8%2000元/人·年先进个人二等奖评选比例不得超过参评总人数的12%1000元/人·年先进个人三等奖评选比例不得超过参评总人数的16%300元/人·年

四、评选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抵制民族分裂、邪教组织等非法活动,积极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2.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社会公德,品行端正。

3.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勤于钻研。

4.热爱学校和班集体,积极参加学校和班集体组织的各项活动,有较强的集体主义观念。

5.成绩要求:先进个人一等奖获得者要求必修课无补考;先进个人二等奖获得者必修课无重修;先进个人三等奖获得者专业必修课无重修。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评选资格:

(1)本学年有旷课现象者。

(2)本学年受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3)留降级学生。

(4)组织或参加邪教、非法宗教活动者。

五、评选办法及程序

1.学生先进个人奖每学年评选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学生先进个人奖的评选工作由各二级学院于9月底前完成。各二级学院结合评选条件,评选出学生先进个人奖拟定获奖学生名单,并在二级学院范围内进行3个工作日公示,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师生监督。无异议后,将拟定学生名单和评选材料按要求报送学生工作处进行审核。

3.学生工作处审核,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经学校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工作组审定,报学校审批,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其他

1.如果符合条件的学生人数少于应选比例,则按实际人数评选。如果符合条件学生人数超出应选比例,则根据学生成绩及日常表现等综合表现,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由学校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工作组择优评选。

2.在新疆少数民族学生中推选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参照学生手册相关规定评选。

3.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4.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和修订。学生文明行为指引

(2017年9月1日实施生效。)


高等院校是为国家培养各类型高级合格人才的场所,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阵地,当代大学生应具有规范的行为、高尚的情操、真诚的品格和优雅的礼仪,努力使自己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因此,每一位学生都应做到:

一、文明礼仪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崇敬祖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应人人会唱国歌。

2.升国旗时,学生应自觉面对国旗庄严肃立,向国旗行注目礼。

3.提倡语言文明,自觉使用礼貌用语,无论何时何地,不说脏话,不开庸俗下流的玩笑,不损害他人人格和尊严。表达不同看法或意见时,应语言委婉,以理服人。

4.有事进入教研室、各部门办公室、老师休息室时,应先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5.不在教学区吃饭和零食。不在公共场所吸烟。

6.在楼梯、楼道、门口、人行道等狭窄处遇到师长或携带重物的人时,应主动礼让。

7.在不同场合,遇到相识的领导、老师或来宾时,要主动问好并致意,如对方需要协助时,应主动、热情地配合。

8.参加集会、庆典活动时,应提前到场,不迟到、不早退,按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交头接耳、相互嬉闹、看书阅报、喧哗、吹口哨、喝倒彩,不乱扔杂物。领导和老师到场,学生应起立或鼓掌欢迎。活动结束时,应礼让领导和老师先行退场。

9.应保持仪容端庄,不浓妆艳抹,不纹身。不做奇形怪状、颜色斑驳陆离的发式,不剃光头,男生不留长发。

10学生着装应整洁,不披衣敞怀;在公共场所不穿拖鞋(无后带的均定性为拖鞋),不穿奇装异服,男生不赤膊,女生不穿吊带装或露背装。

11.同学之间互称姓名,不称呼绰号,也不称兄道弟。

12.自觉遵守公共秩序,买饭、购物、借还图书等要按顺序排队,不拥挤、不插队。

13.到饭堂就餐,要按顺序排队,不插队,不挤占教师或其它人员窗口,不占用教师或其它工作人员餐席。保持餐厅安静,不要大声喧哗、吵闹,禁止敲打饭碗。保持餐厅清洁,剩饭、菜、汤水、废饭盒或其它抛弃物要倒入指定的容器内,不得倒在餐桌、地板上,就餐时禁止脚踏座椅或蹲在座椅上;节约水电,洗手后要关水龙头,节约用水。

14.在校园内须佩戴胸卡(体育课除外)。胸卡必须佩戴于胸前,不得佩戴于其它地方。凡不按规定位置佩戴胸卡者(如拿在手、挂在腰带上、装在口袋等),门卫、保安、值班及检查人员有权禁止其通过,并令其改正。

15.出入校门和宿舍大门时,应遵守门卫制度,自觉接受检查并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应自觉配合学校的各项检查。

16.举止端庄,朝气蓬勃,落落大方。男女生交往要得体,在公共场所不拉拉扯扯,不嬉戏追逐,不勾肩搭背,不接吻拥抱,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17.学生对教职工不直呼其名,对领导、教师、医院医护人员可称老师或职务,对工人称呼师傅。

18.遵守外事纪律,在涉外活动中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对外籍老师、同学和国际友人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二、道德品行

1.增强爱校意识,努力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做贡献。遵守校训,弘扬校风,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形象。积极参加各项有益的集体活动,遵守集体决议和公约,坚决不做有损集体荣誉和集体利益的事。

2.同学之间要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不做有碍团结的事,不说不利于团结的话,不组织或参与“同乡会”等小团体。

3.爱护公共财物(如教学设备、图书资料及各种公共设施等),爱护学校的花草树木,严禁攀爬树木、采摘花朵、果实,不在桌椅板凳上、墙壁上、门窗等地方乱涂乱蹬、乱踩、乱刻、乱写、乱画。要爱护公共财物,敢于与破坏公物的行为作斗争。

4.厉行节约,不浪费水、电、粮食。发现水、电隐患应及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检修。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的现象发生。艰苦朴素,生活节俭不攀比,不向家长提超越家庭经济能力的过高要求。不随便向老师、同学借钱,确需借用应自觉立借据,并按时如数归还。

5.遵守校园管理秩序,维护学校安定。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酗酒;不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不在校园内和同学中推销物品,不参加传销组织;遵守网络安全规定,不在网络上发表、传播不利于学校和社会稳定的言论。

6.遵守宿舍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应按时起床,按时就寝;上课、晚修、晚休、午休时间不在宿舍区打扑克、下棋、奏乐器、放收录机、音响和电视等,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留宿校外人员;不留宿异性。

7.实事求是,忠诚老实,对人对事应开诚布公,言行一致,不弄虚作假,不隐瞒事实,不提供伪证。

8.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私拆他人信件,未经允许不挪用他人的物品,不制造或传播有损于他人利益和人格的流言蜚语。

9.维护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尊重不同民族同学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反对损害民族团结的行为。

10外出时,应遵守交通规则和社会公共道德,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按次序上下,扶老携幼,主动为老、弱、病、残、孕乘客让位。

三、学习

1.学生要以学为主,在学习上应有开拓、进取、创新的精神,敬业上进,刻苦钻研,努力实践,严谨治学,立志成才。

2.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努力提高学习效果,不断增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课前做好预习,课后认真复习,独立完成并按时缴交作业,不敷衍,不抄袭。

4.每节课应提前进入教室,做好课前准备工作。值日生每节课前应把黑板、讲台擦干净。

5.老师辅导学生答疑时,学生应给老师让座;回答老师提问时应起立。

6.上课或参加其他集体活动时,应关闭手机等通讯设备。

7.自觉遵守学习纪律,维护教学秩序,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课;迟到同学应得到老师许可后才入座;亲朋好友来访不请假缺课。

8.抓紧自习时间认真复习功课,不用自习时间外出游玩或做与学习无关的事。

9.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违纪作弊。

10积极参加学校及各部门组织的学术活动、专业知识竞赛,开拓视野,扩大知识面。

四、劳动卫生

1.努立培养自己良好的劳动习惯,自觉从身边小事做起;积极参加校园建设和校园公益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2.在劳动中自觉遵守安全规程和劳动纪律,听从指挥,积极肯干,不怕苦、不怕累,不计较个人得失。

3.讲究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及时理发,勤洗澡,勤换衣服、床单、被褥;不到无牌摊档就餐;应每日整理内务。

4.重视宿舍文明卫生建设,保持宿舍的整洁、卫生、美观,不随意张贴、悬挂各种字画,不乱搭挂衣物。

5.保持学习、生活环境以及校园的整洁和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倒垃圾,将垃圾分类投放,不随手乱扔污物,不从窗口向外抛掷物品,不在楼道内泼水。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管理办法

(2015年11月16日实施生效。2016年10月13日第一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2017年9月1日第二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与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使我校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依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着爱护学生、明确责任、实事求是的原则制定本办法。学生集体外出活动(以下简称“外出活动”)指教学计划或学校各部门、各二级学院组织以外的集体性校外活动。

二、外出活动须在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进行。

三、外出活动的组织者需要制定组织活动的方案,包括安全措施等。

四、外出活动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人身及财务安全。外出活动前,班级须组织召开安全教育主题班会。

五、外出活动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旅游公司组团并购买旅游保险。

六、外出活动须提前3天及以上办理审批手续。

七、外出活动审批材料包括:《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申请表》、安全教育主题班会记录表、旅游合同证明、车辆营运资格证明、购买出游保险证明以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八、外出活动审批程序:由活动组织者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批,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

九、活动组织者必须认真甄别承接外出活动组织的机构的可信性,挑选安全性高的路线、优质的服务和安全用车的活动项目,签订有效合同。

十、学校严禁下列情形发生:

1.未经学校审批擅自组织或为旅游团体代行组织的外出旅游或其它活动。

2.到江河湖海或其它无安全防护、无救生设备的场所、非正常开放时间的游泳池游泳。

3.未购买保险,参加有意外风险的活动。

若发生以上情形之一,取消学生所在班级当年评优资格;活动主要组织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同时取消当年评先、评奖资格及申请助学金的资格;造成不良影响者,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一、本管理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十二、本管理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2005年9月1日实施生效。2017年9月1日修订案实施生效。)


学生宿舍是学生之家,是大学生们生活、学习和休息的场所,也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为了加强学生宿舍的规范化管理,使学生宿舍有良好的秩序和清洁、舒适、安全的环境,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严明的组织纪律和高尚的集体主义精神,学生除应自觉遵守《学生公寓管理条例》外,还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宿舍安排

学生必须按学校编排的房号和床位住宿,不得私占房间或私自调房,如确需调整的,应经导师(班主任)、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副院长同意,报学生工作处批准后,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进行调整。凡私占房间或私自调房者,令其退出所占房间,在规定时间内未照办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或违纪处分。学生不得私配、转借宿舍钥匙。

二、家具使用

宿舍家具及所有设施,由学校统一规范布置,未经同意,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动或迁移。入住者有正常使用、妥善保护学生宿舍区的各项设施、设备的权利和义务。

三、遵守作息时间

1.学生应按时作息。午休、晚息铃响后,要保持安静,不准大声喧哗、吵闹,不准吹奏乐器、下棋、打扑克,不准使用收(录)音机、电脑等,不得影响他人休息,如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告者,没收其器具并给予通报批评。

2.严格执行作息制度。晚上宿舍大门关闭后回宿舍者,必须说明原因,出示证件并做详细登记后方可进入。对假报姓名或无理取闹者,将给予严肃处理。临时外宿或有事迟归者,必须事先向导师(班主任)或班长请假,并报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备案。

四、出入检查

1.学生进出宿舍区须凭学生胸卡或其他有效证件,凡携带物品进出宿舍区大门时,应自觉接受门卫检查。宿舍区大门在晚休时关闭,晚上熄灯铃响后谢绝来访。

2.亲朋好友到宿舍探访,必须出示证件进行登记,经值班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离开时应登记。

五、会客要求

1.男生不得进入女生宿舍。午休(12:30~14:00)及晚上22:30至次日上午8:00,女生不得进入男生宿舍。

2.探访、找人可通过管理员传呼。

3.不得在宿舍内留宿异性。

4.来访人员不允许在学生宿舍留宿。来访人员须在晚上10:30前离开宿舍,不得留宿,违者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给私自留宿者通报批评;需住宿的来访者,到规定的招待所办理住宿手续。宿舍无人时,来访人员不得独自留在宿舍。

六、室内活动

1.不准携带酒类进入宿舍区和在宿舍饮酒。

2.宿舍内应保持安静,不得在宿舍内大声喧哗、打闹。

3.严禁打麻将牌、天九牌和进行赌博活动,违者按《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在宿舍存放麻将牌、天九牌者或其他赌博工具予以没收。

4.不搞迷信活动,严禁观看黄色刊物和黄色音像制品,违者按《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处理。

5.禁止吸毒、贩毒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如有发现,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七、宿舍安全

1.不准在宿舍区内燃烧物品。

2.不准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宿舍。

3.不准抽烟。

4.不准存放和使用电炉、电热棒、煤油炉、酒精炉和功率在300W及以上的电器(电吹风和饮水机除外)。

5.严禁爬窗、铁门、墙进入宿舍。

6.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不准破坏用电设施,不准偷电。

7.不准擅自留宿校外人员。

8.不准在宿舍区及周围进行叫卖物品等经商活动。

9.不准在宿舍内点燃蜡烛。

10不准燃放鞭炮。

11.严禁组织同学从事迷信、宗教活动,严禁在宿舍传阅、存放相关资料。

12.不准在宿舍区进行危险运动,如溜旱冰等;不得在宿舍区及周围踢(打)篮球、足球、排球。

13.不得在宿舍饲养宠物。

14.注意防盗。提高警惕,遇有陌生人混入学生宿舍要警觉并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现金、锁匙和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不急用的现金要及时存银行。人离开宿舍要锁门关窗,防止失窃。晚上睡觉应关好门。

违反上述1~13规定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违纪处分,如因违纪而造成损失者,或造成事故者,要赔偿损失,并依法追究责任。

八、环境内务

1.保持宿舍区环境卫生清洁,不准随地吐痰、乱丢杂物,不准往窗外、走廊或阳台倒水,不准乱涂画、乱张贴,需要张贴时,需向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在指定位置张贴。

2.保持宿舍整洁卫生,宿舍环境美观大方,各宿舍建立卫生轮值制度,每天应认真搞好清洁卫生,垃圾应倒进垃圾槽(桶),保持室内及走廊卫生整洁。每周由学校组织一次清洁卫生劳动,彻底清洁。对宿舍卫生搞得好的宿舍,给予表扬奖励;对宿舍卫生差,经检查一周内二次不合格者,对该宿舍成员给予批评并令其限期改正。

3.早上和午睡起床后,必须整理内务,应收挂蚊帐,叠好被子。衣物、鞋帽、行李、毛巾等日常用品按统一方式摆放,保持室内卫生清洁,整齐美观。

4.宿舍楼走廊、门口及房间内不准停放自行车或其他交通工具,自行车统一放在车棚内。

九、爱护公物

1.爱护公物、人人有责。不准破坏门、窗玻璃及宿舍设施。不得损坏和丢失宿舍内的一切家具,不得随意装拆、搬出和调换室内家具,不得从课室或其他地方搬台椅回宿舍使用。

2.节约用水,不准长时间放流水漂洗衣物。

十、用电规定

1.每间宿舍设置日光灯管、电风扇、计量电表等有关设施。学生应该爱护这些设施,不得随意拆毁。

2.树立节约用电光荣、浪费用电可耻观念。

3.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每月派人抄电表一次,做帐册统计后向学生公布宿舍及个人的应交电费。学生应及时缴纳电费,如对计量有异议,应及时向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提出核查请求。

4.注意安全用电,学生宿舍内不得存放和使用电炉、电热棒以及功率在300W及以上的电器(电吹风和饮水机除外),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不准偷电。

十一、其他规定

不得妨碍工作人员执行任务,严禁辱骂、殴打工作人员,不准起哄,扰乱正常秩序。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二○一七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关于缓交学费的规定

(2005年9月1日实施生效。2017年9月1日修订案实施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凡我校学生应自觉在每学年开学时一次交清本学年的学杂费。针对部分学生确因经济条件所限,不能按时缴交学费的,为不致因此影响学业,特制定缓交学费的暂行规定。

一、申请缓交学费的条件

申请缓交学费的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学习,奋发向上,原则上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超过本人经济条件进行非生活必需消费的学生,可以申请缓缴学费:

(一)本人为孤儿或由社会福利院抚养长大者;

(二)父母一方或双方为残疾人且家庭经济贫困者;

(三)父母一方或双方已故且家庭经济贫困者;

(四)为烈士或荣誉军人子女且家庭经济贫困者;

(五)父母双方下岗且无正常家庭经济收入者;

(六)因受自然灾害致使家庭房屋倒毁、或家庭成员伤亡、或当年严重失收者;

(七)家庭成员患重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致使家庭经济贫困者;

(八)因其他特殊原因致使家庭经济特别贫困者;

(九)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文规定的其他可以缓缴的情况。

二、申请缓交学费的程序

1.由学生本人填写《缓交学费申请表》,并由家长签署意见,盖章。附上近期家庭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2.二、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必须在每学年开学注册时,新生在入学报到时(过期不予受理),由本人将申请表和证明提交班委会讨论,导师(班主任)核实情况,所在学院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签署意见,送学生工作处汇总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3.对缓交学费学生的申请,应按条件严格审核。

三、其他规定

1.申请缓交学费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一年后仍无力支付学费的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

2.经批准缓交学费者,允许随班学习,待缴交学费后补办注册手续。未经批准缓交期间,或未按时交费,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3.对不能按时缴交学费,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又不办理任何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4.凡以经济困难为由,实际并非生活困难而拖欠学费的学生,责令其一个月内交清学费,否则作自动退学处理。

5.学校有权对申请缓交学费的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调查,对弄虚作假者,将责令其两周内交清学费及相应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6.毕业时未交清学费者,要与学校签订还款协议,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7.过去颁发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8.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2017年9月1日实施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教育的全体学生。

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五条处分的实施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分与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六条非毕业班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留校察看一般以半年为期,但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七条对受处分学生,同时给予以下处理:

(一)受处分当学年不得享受奖学金、助学金;

(二)受处分当学年不能评为先进,取消出席学代会、团代会资格;撤销其担任的学生干部职务;

(三)受处分当学期按处分等级扣减品德行为表现分(参考《学生综合测评条例》第二章品德行为表现测评)。

第八条对违法、违规、违纪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

(二)主动交待错误事实,承认错误;

(三)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或者提供重要证据、线索,能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

(四)在集体违纪事件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且事后积极配合事件调查;

(五)被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事件;

(六)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对违法、违规、违纪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互相串供,隐瞒真相;

(二)对检举人、证人、知情者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

(三)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应在较重一级处分的基础上,加重一级或以上处分;

(四)在一学年内,同一种违纪行为发生两次,应在较重一级处分的基础上,加重一级以上处分;在一学年内,同一种违纪行为发生三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在一学年内,不同违纪行为发生两次及以上,应从重处分;

(五)违纪事实清晰,证据确凿,但是拒绝承认错误,不配合学校相关工作;

(六)因违纪行为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无正当理由应予赔偿而拒不赔偿;

(七)作为集体违纪事件组织策划者,或教唆、煽动他人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严重后果;

(八)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分则

第十条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动手打人者,未伤及他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

告;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轻伤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持械打架,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

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隐藏作案凶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策划他人打架或聚众斗殴未遂者,影响一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影响较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事实并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产生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或协助、支持、鼓动同乡 、好友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围观打架斗殴而不劝阻或不报告,起哄、扰乱公共秩序、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

(六)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七)对未经组织同意代表一方单独出面与另一方议和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若聚集众人与对方议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协从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收藏违禁刀具、枪械及催泪器等,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在教学、宿舍区严禁学生收藏或打麻将、天九牌(含仿制品)等,一经发现,除予以没收外,对参与者给予警

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对有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为赌注的赌博行为者,除没收赌具及赌款或其它下注物品外,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如下处分:

(一)首次参与赌博且赌注不大(含赌博性质的请吃)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赌注较大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凡两次以上(含两次)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或聚众赌博者,参照以上两款加重处理。

(四)为赌博活动看风放哨或提供场地者,参照(一)、(二)款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盗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外,视情节轻重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首次作案者,(1)作案价值2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作案价值超过200元又不足20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3)作案价值超过2000元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作案两次(含两次)以上者,(1)作案总价值不足4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2)作案总价值超过400元又不足2000元,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作案总价值超过2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虽未盗得财物,但经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确认已使用某些作案手段实施盗窃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凡冒领邮包、汇款或同等行为者,按盗窃行为处理;

(五)凡两人以上作案者,为首分子从重处理或加一级处理;

(六)为他人窝赃或销赃者,参照(一)、(二)款处理;

(七)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者,参照(一)、(二)款降一级处理。

(八)犯有本条并受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书包、笔盒等)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位置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5.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有以上行为者,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考生违反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产品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4.传、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5.在使用计算机考试(机考)过程中,私自利用计算机自带软件为答题提供便利的;

6.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7.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8.请人代替参加考试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9.其他作弊行为的;

对犯有上述行为者,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相应处分。对犯有第1-5款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的处分;对犯有第6-8款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犯有第9款行为者,视具体情况予以处分。

第十五条破坏公共财物,除按原物新品时价赔偿外,并视其情节轻重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属于初犯者,(1)所损坏公物时价200元以下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2)所损坏公物时价200以上10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3)所损坏公物时价超过1000元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前款属于重犯者,加重处分;

(三)故意损毁宣传版报和广播器材者,如属初犯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如属重犯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辱骂、讥讽、 恐吓学生干部或教职工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殴打或指使他人殴打学生干部或教职工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违纪处分。一学期内,连续旷课50节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理;50节以下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连续旷课10-20节,给予警告处分;

(二)连续旷课21-30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连续旷课31-40节,给予记过处分;

(四)连续旷课41-50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对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或生活秩序,影响他人学习、工作或休息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学生上课不得迟到,迟到累计五次者按旷课一节计算,迟到10分钟以上者,按旷课一节计算。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视情况给予通报、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课堂或公共场所起哄吵闹,不听劝阻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哄闹过程中有乱扔、乱烧、乱敲打等行为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带头哄闹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包括影响与友邻单位关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不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晚上迟归者或不归者(未事先请假),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三次,给予警告处分,四次或以上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若迟归时喧闹影响他人休息,又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迟归而翻墙爬窗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留宿异性或与异性同宿过夜者,视情节情况,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其他扰乱教学秩序或宿舍管理秩序的,视情节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对有阅读、藏匿淫秽书刊、图画,观看或收听淫秽音像制品等行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复制、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条对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者,如属初次并能真正戒毒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非初次或虽属初次但不能自行戒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有贩卖、运输、藏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组织纪律散漫,生活作风疲沓,无心上进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连续两学年品德行为表现评定不及格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对因有不良行为导致所在班级每月被扣“班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分”10分(或每学期累计30分)以上的学生,将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的处分;

(三)因违纪受到两次(含两次)以上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对有以下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同学,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破坏安定团结,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治安,破坏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嫖娼卖淫,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宿舍与异性发生性行为,影响较坏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调戏、侮辱他人、或进行其它有违社会公序良俗活动,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因违反学校纪律或安全制度,造成火警、火灾或其它重大事故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七)故意隐匿、损毁或私拆他人邮件,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八)凡涂改、转借、冒用或持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学生证者,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并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九)不准酗酒,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酗酒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者,按有关条款相应加重一级处分。

第三章处分程序及学生权益

第二十三条违纪处分的程序及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二级学院查证,填写《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报学生工作处审核,之后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二级学院查证,填写《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之后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二级学院查证,填写《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学校主管领导复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四)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二级学院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有关材料,学生工作处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五)有关二级学院在处理学生违法、违规、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校可责成该二级学院重新审议;

(六)违纪事件涉及不同二级学院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与有关二级学院协调处理;

(七)在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对违纪者直接进行处理。

(八)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或二级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四条违纪处分的管理。

(一)对违纪学生的处理,一般应在发现学生违纪学期内处理完毕(期末考试作弊者,最迟应在次学期开学两周内处理完毕)。

(二)给予留校察看的学生,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算起。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单位负责考察,在留校察看期间真诚悔改和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做出突出贡献或立功者,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内经教育不改或又违法、违规、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生源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的有关部门。

(四)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二级学院应将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学生本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所在二级学院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记录在案。无法送达的,根据学生提供的家庭地址邮寄处分决定书,信函寄出一周后,即视同送达。学生工作处应及时将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送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五)处分决定视情况在学校范围内公布;

(六)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违纪学生享有申辩、申诉的权利和机会:

(一)在违纪事件的调查过程中,要充分听取、重视当事学生的陈述和意见;

(二)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先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四)受理学生对违法、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五)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具体参照学生申述处理规定)。

(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七)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中写有“以上”或“以下”情况的条款,除特殊注明外,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如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条例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对于上列各种违纪行为,除按以上各条处理外,构成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受处分学生管理规定

(2005年9月1日实施生效。2016年5月6日第一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2017年9月1日第二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为了加强对因违法违纪而受行政处分的学生的管理,使其在受处分期间得到经常性的教育和帮助,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争取更大进步。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自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公布之日起一周内,所在二级学院应将该生的在校表现、违纪情况及处分决定向其家长通报,以争取家长配合加强对其子弟的教育。

二、对受处分的学生,辅导员、导师(班主任)应对其进行耐心教育及引导,有计划有目的地加强思想品德和法纪教育,以帮助其早日改正错误,不断取得进步。

1.对受处分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建立个人档案(填写《受处分学生教育考察评议表》),以记录学校、二级学院及导师(班主任)对其教育情况以及其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

2.导师(班主任)应负责向任课教师介绍本班受处分学生的情况,并经常向任课教师了解受处分学生的表现情况。任课教师对受处分学生应加强教育,严格管理。

3.对受处分的学生,要做好细致的思想工作,导师(班主任)要定期找其谈心,给予关心帮助。对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辅导员找其谈话;对受到记过处分的,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副院长找其谈话;对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处长找其谈话。谈话记录要存入档案。

4.各二级学院应要求受处分学生参加集体公益活动,使其在集体公益活动中得到教育,争取进步表现。

三、在一学年内,同一种违纪行为发生两次,应在较重一级处分的基础上,加重一级及以上处分;在一学年内,同一种违纪行为发生三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在一学年内,不同违纪行为发生两次及以上,应从重处分。

四、受处分学生申请评议时,应由本人提出书面报告,班委应对其政治思想表现、学习、纪律、生活等方面进行评议,经班主任及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连同该生的《受处分学生教育考察评议表》一起交学生工作处审查、存档。

五、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2017年9月1日实施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审理学生申诉案件,规范办理程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认为学校及二级学院所作的处分、处理错误或者不当,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受理学生的申诉、作出申诉复查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审理学生申诉案件,坚持依法、公正、及时和有错必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法正确,程序正当。

第四条审理学生申诉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学生申诉处理机构不得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第五条审理学生申诉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但是学生申诉处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诉人、有关二级学院和职能部门、第三人的意见。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案件。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监察工作或纪律检查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成员为:党委办公室主任,院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团委书记,法学专业类教师一人,学校学生会主席,申诉人所在二级学院学生会主席。根据学生申诉案件的实际情况,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可临时增加非申诉人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副院长2人。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挂靠监察处),负责具体办理学生申诉处理事项,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受理申诉申请;

(二)送达文书;

(三)向有关单位、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组织审理申诉案件;

(五)拟定申诉复查决定书;

(六)管理申诉档案材料;

(七)处理与学生申诉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或者被申诉单位也有权要求回避:

(一)被申诉单位的负责人;

(二)申诉人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本案申诉人或者被申诉单位的负责人(代表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三章受案范围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依照本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一)对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的决定不服的;

(二)对学校的退学处理不服的;

(三)对学校及二级学院所作的处分决定不服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起申诉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受理因如下事项而提起的复查申请,但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告知:

(一)对学校不授予毕业证书不服的,应告知其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二)对学校因管理工作需要而向全体学生或某一类学生作出集体管理行为不服的,应将其意见转信访机构处理;

(三)对党团组织或者其他团体所作的处理或处分不服的,应告知其按党团组织或者其他团体的章程及有关规定申诉;

(四)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应告知其等待人民法院的判决;

已经超过申诉期限的,应告知其按信访程序处理。

第四章申请与处理

第十一条学生认为学校或二级学院所作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自该处理或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二条依照本规定提起复查申请的学生是申诉人。

有权提起复查申请的学生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复查申请。有权提起复查申请的学生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提起复查申请。

同申请复查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学生、公民、法人、单位或者组织,可以作为申诉复查第三人。

学生对学校或二级学院所作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申请复查的,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单位是被申诉人。

申诉人、被申诉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申诉复查活动。

第十三条申诉人提出申诉,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忠于事实的原则。

第十四条申诉人提出申诉,应当递交申诉书,同时附上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二级学院、所学专业和班级等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或处分单位的名称;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请求;

(四)提出复查申请的日期。

因特殊情况不能递交书面申诉书者,也可以采用口头、录音或电子文档的形式。采用口头或录音形式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诉的事项、理由、请求以及提出复查申请的日期。

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收到学生申诉书之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受理范围和申请条件的申诉,自收到学生申诉书之日起决定立案,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对不符合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以及本规定的受理范围内的申诉,应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审批。审批后决定不予受理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于三个工作日内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诉。

第五章调查

第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应当自学生申诉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学生申诉书副本转送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二级学院或者代表学校草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职能部门。有关二级学院或职能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辩书,并提交当初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有关二级学院或职能部门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审理程序的进行。

申诉人、第三人可以查阅有关二级学院或职能部门提出的书面答辩书以及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对收集到的证据,应当做好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调查:

(一)要求有关二级学院和职能部门提交与申诉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必要材料;

(二)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申诉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举行案件调查听证会;

(四)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参加。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应当表明自己的身份,查明被调查人的身份,告知被调查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以及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责任。

调查人员应当当场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分别签名确认。

第六章审理

第二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评议案件采用集体讨论方式。

评议会议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主任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场会议方能有效。

第二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审阅案件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对下列问题进行评议:

(一)案件事实是否已经查清;

(二)原处理、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

(三)原处理、处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的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

(四)原处理、处分决定的程序是否正当;

(五)原处理、处分决定是否明显不当;

(六)被申诉人有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七)处理本案所依据的学校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

(八)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是否确凿;

(九)其他需要评议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评议案件,不分开进行。记录人员应当当场制作评议纪要,由参加审议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评议纪要。

第七章决定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通过阅卷和集体讨论后,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并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正当,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被申诉人撤销原处理、处分决定或者重新研究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正当程序的;

4.超越、滥用职权的;

5.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明显不当的。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议重新研究决定的,被申诉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决定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为。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发现被申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将相关线索移交学校纪委办公室或监察处:

1.违反正当程序的;

2.超越、滥用职权的;

3.打击报复申诉人的;

4.其他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在申诉复查决定作出以前,申诉人可以申请撤诉。申请撤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

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应对撤诉申请进行审查,如无违反或者规避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准许撤诉;否则,不准许撤诉。准许撤诉的,复查终止。

第二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逾期不作复查决定的,申诉人可以自学生申诉委员会复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向省教育厅提起申诉。

第二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应当制作复查决定书。

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如下方面的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二级学院、专业和年级等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或处分单位的名称,以及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请求;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

(五)学生申诉委员会复查的结论;

(六)不服复查决定向省教育厅提起申诉的期限;

(七)作出复查决定的日期和加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印章。

第二十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将申诉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送达申诉复查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收、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因故不能签字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和实际送达时间,经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视为完成送达。

申诉复查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

第二十八条申诉复查决定书送达后,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应将案件卷宗整理归档,并按有关规定备案。

第二十九条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议重新研究决定的,被申诉人应当在接到申诉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委员会所作复查决定有异议,或者对被申诉人重新作出的决定仍然不服的,在接到申诉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起书面申诉。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菲律宾分校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不得向申诉人收取任何费用。复查活动所需经费在学校行政办公经费中开支。

第三十三条复查期间的计算和复查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试行)

(2017年9月1日实施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院学生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教育

第三条学校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各部门和有关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四条学生安全教育将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学校将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防抢、防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五条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六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挥,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学生组织集体外出活动(含社团、二级学院、班级等)必须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并按学校《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管理办法(修订)》进行申请,经审批同意,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后方可出行。

第九条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学校范围内的,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十条严禁学生爬树、攀岩;严禁在森林或有易燃物的地区使用明火;严禁学生到海、江、河、湖、水库、鱼塘等自然水域游泳,禁止在非正常开放时间的游泳池游泳;严禁到传染病疫区活动。

第十一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严禁在宿舍内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严禁使用明火、违章电器,严禁私拉电线、盗用公共用电,严禁高空抛物。

第十二条学生之间的矛盾纠纷等问题要依靠学校解决,严禁在学校成立同乡会等非法团体。

第十三条在校学生应提高警惕心,遇到上门推销者,让其出示相关证件以证明自己的身份。不得参与非法传销、非法集资活动,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学生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安全规定,增强辨别能力,慎重对待网络信息,防止网上受骗。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十五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外宿。

第十七条学生应提高对电信诈骗、邪教等违法犯罪的识别和防范能力,警惕校园贷中暗藏的陷阱,严禁裸条贷。

第四章校外实习安全及纪律教育

第十七条实习生必须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一切安全制度,实习生必须经过安全教育,指导教师应在学生实习期间给予及时的安全督导和跟踪教育。

第十八条未经师傅同意,不得启动任何机器设备和一切阀门、电掣等,如果进入设备内部了解时,必须经当班师傅同意,并在设备外留人看守联系。

第十九条指导教师在实习期间要做好学生考勤和考核工作,学生擅自不参加实习的,除按学校考勤规定处理外,本次实习不计成绩,一般不予补实习。

第二十条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注意安全操作规程,如有违纪行为,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各类枪械和管制刀具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严禁在校园内非法制造、私藏各类枪械、管制刀具,包括公安部门查禁的电击枪、催泪枪、催泪器、火药枪、钢珠枪、气枪、仿真枪和大刀、匕首、弹簧刀、三角刮刀及长度6厘米以上的猎刀等。违者视情节予以处罚或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直接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替他人藏匿在斗殴或作案中使用过的凶器者,视作同案人员。

第二十三条为共同维护校园治安,发现有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行为的,学生应积极检举揭发,学校予以严格保密,有功者,学校将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17年9月1日实施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12号)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

第五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第三章事故处理

第七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及时告知学生家属(直系亲属)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等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流程图

第九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基本流程:发现—报告—出警—救援—控制—汇报—善后,并应根据事故性质采取有针对性的应急处理流程。具体参照《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2014〕6号)。

第十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在解决未果的情况下,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学校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经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负责调解的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章事故赔偿及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十三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学校无责任的,不承担经济赔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十七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十八条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我校就读的在校大学生。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保障残疾学生合法权益的规定

(2017年9月1日实施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保护在校残疾人大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在校残疾人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在校残疾人大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公平共享高等教育资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护在校残疾人大学生的权益,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残疾人大学生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残疾人大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三条应当尊重在校残疾人大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在校残疾人大学生。

第二章具体内容

第四条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确保我校残疾人大学生享受相关政策。

第五条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应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

(一)在校园生活方面给予特殊照顾。如宿舍安排应综合考虑残疾学生的特点,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如提供合适的勤工俭学岗位等。

(二)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技术教育。

(三)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就业技能指导。

(四)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

第六条积极采取针对性措施,促进我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

(一)对残疾人毕业生实施重点扶助。要充分考虑残疾人毕业生特殊困难,给予适当倾斜照顾。在开拓就业渠道、落实就业政策、提供就业服务过程中,应本着优先、优惠、优质的原则,把我校残疾人毕业生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优先扶持,实施重点援助。

(二)鼓励和引导我校残疾人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三)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要加强对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以政策措施引导我校残疾人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用党和学校的特别关怀引导社会支持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及时总结、宣传和推广我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经验做法,扩大社会影响。

第七条  鼓励支持残疾人大学生自主创业。要通过宣传我校残疾人毕业生创业典型,引导和激励更多的残疾人毕业生和在校残疾人大学生走创业之路。 

 第四章附则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学生考勤管理规定

(2002年3月5日实施生效。2016年9月1日修订案实施生效。)


为加强组织纪律,维持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保证教学任务的有效落实,确保课堂教学质量的提高,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学习纪律,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不得迟到、早退、旷课。如确有因病或因意外事故不能参加学习者,应及时由本人请假。应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校或不参加学习,或以其它方式缺课,均作旷课处理。

三、不能按照课堂教学安排准时或提前到达指定教学场地的,十分钟以内以迟到计,迟到十分钟以上(一节以内)以旷课一节计。在下课前擅离课堂或集体活动结束前擅离现场者作早退计,提前时间超过10分钟(一节以内)按旷课一节计。

四、组织教学的教师如任课教师、辅导教师、实习指导老师,应对学生进行考勤。

五、各二级学院要定期检查学生出勤情况,并每周向教务处报告考勤结果。

六、请假应写出书面申请和交验有关证明。

(一)请假不超过两天的,由导师(班主任)批准;一周以内,导师(班主任)签署意见并由二级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领导批准;一周至三周由导师(班主任)、二级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领导签署意,并报教务处副处长批准;三周以上由导师(班主任)、二级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领导签署意,并报教务处处长批准(超过一个月的需办理休学手续)。

(二)凡请假期间有考试安排的,必须办理缓考手续。

(三)请假时间不能间断,周末时间计入请假时间。

七、凡请假缺课累积超过该门课程学时的三分之一,或未完成教师规定的学习任务(如作业、实验、平时测验等)超过三分之一者,由任课教师提出,经二级学院或部门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取消该门课程考试及评教资格。

八、学生顶替他人签到、由他人代替上课等恶劣行为逃避考勤,一经发现,取消该门课程考试及评教资格,并按学校相关管理制度严肃处理。

九、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管理办法

(2017年7月13日实施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教育公平、公正,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为做好我校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确保入学资格审查的严肃性、规范性和准确性,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新生入学资格的审查对象为我校当年录取报到的学生,主要审查学生是否具有我校入学资格。经审查合格者准予报到注册,并取得学籍。审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凡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已注册学籍的,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组长,成员包括招生就业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后勤管理处医务所及二级学院负责人。

第五条各二级学院成立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小组,组长由二级学院院长担任,成员包括教学副院长、学工副院长及辅导员或教务员,负责具体落实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

第三章审查程序

第六条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在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分资格初审、集中复查两个阶段进行。

一、资格初审

(一)资格初审在新生报到期间进行,报到新生须为本人,任何人不得代为报到。

(二)新生报到时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及个人档案到校办理报到手续,中高衔接三二分段考生还须持有中职毕业证书,缺一不可。

(三)各二级学院务必认真核对新生录取通知书、身份证上的姓名、号码与迎新系统上提供的相关信息是否一致,特别注意新生本人相貌与录取通知书上的相片是否一致。在审查工作中发现疑问要详细登记,暂缓为其办理手续,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入学资格审查领导小组进行处理。

(四)各二级学院在接收新生时要再次确认学生身份及报到专业信息,发现问题及时与招生办公室联系确认。

二、集中复查

(一)集中复查主要从档案信息核查、体检复查两个方面展开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此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后勤管理处医务室、教务处及各二级学院协同完成。

(二)招生就业办公室组织各二级学院对学生的个人档案进行复查,对学生档案及党团关系中的身份证、姓名、出生日期、身高、照片、简历、笔迹等重要信息进行逐一核对,对可疑新生进行单独谈话,提出意见并报学校入学资格审查领导小组。

(三)后勤管理处医务室协同各二级学院组织新生体检工作,体检内容应包含高考体检的全部项目。对隐瞒既往病史或发现与高考体检结论不符者要重点审查,将审查结论报学校入学资格审查领导小组视情况予以处理。

(四)各二级学院在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完成后,教务处根据审查结果、招生就业办公室提供的录取数据及“高校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下载的数据进行比对,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理,将处理意见报请学校入学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审议。

第七条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结束后,教务处对复查合格的新生建立学籍注册名册,报请学校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在高校学籍学历平台上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第八条在新生入学资格审查中,凡经学校入学资格审查领导小组调查确认属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认定为复查不合格者,由招生就业办公室下达处理决定书,二级学院负责具体执行并责令其离校。教务处根据处理决定书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已注册学籍的取消其学籍,并在高校学籍学历平台予以标注。

第九条因病或应征入伍无法报到入学的新生,应提前与招生就业办公室和武装部联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对未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新生学校将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做放弃入学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毕业资格审查办法

(2017年8月11日实施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籍管理,规范毕业资格审查和毕业证书发放程序,根据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及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高职在校生。

第三条毕业资格审查是指学校对学生在修业年限内是否完成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美等方面是否达到毕业要求而进行的全面审查,审查结论将作为学生毕业或结业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毕业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及各二级学院负责人为小组成员,毕业资格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全校的毕业资格审查工作。

第五条学校教务处负责全校毕业资格审查的方案制定、统筹协调、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二级学院成立由二级学院院长任组长,教学副院长、学管副院长等相关人员为组员的毕业资格审查工作小组。毕业资格审查工作小组根据学校制定的毕业资格审查方案,具体落实本学院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查工作。

第三章审查时间和内容

第七条毕业资格审查工作一般安排在基本学制内的最后一个学期进行。复学学生应于本届毕业的,随该届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查。

第八条毕业资格审查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学籍信息审查

审查学生的学籍和个人准确信息,包括学号、姓名、身份证号、性别、民族、修读专业、学制等。

2.成绩审查

(1)审查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的考试(考核)情况。

(2)审查毕业设计(论文)及答辩完成情况。

(3)审查顶岗实习完成情况。

3.德育审查

德育审查主要是核查学生在校期间的违纪处分情况,凡在校期间受过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都要接受该项审查。

第四章审查程序

第九条学籍信息审查

1.教务处依据学生在高校学籍学历管理平台注册的学籍信息,整理预计毕业生名单,提供给二级学院核实学籍信息。

2.各二级学院根据教务处提供的预计毕业生名单组织学生核对个人信息及学籍信息,并将核对后的结果反馈至教务处,若出现学籍信息与学生实际信息不符的情况,由教务处视情况予以处理。

3.经教务处与各二级学院核对无误的预计毕业生名单可作为学生参加学历图像信息采集的依据。

第十条德育审查

1.德育审查由各二级学院对受处分学生进行初审,初审结果经学生处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

2.二级学院及学生处在审查时,若学生已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办理撤销处分,该项审查为合格;处分没有撤消的为不合格。

3.受处分尚未期满者、或处分期满但因故被追加处分者,该项审查为不合格。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满后未发现新的违纪情况的,该项审查为合格。

第十一条成绩审查

1.每年五月份开始,教务处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对预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所有课程的考试(考核)成绩进行核查清理,全部合格者,准予毕业;有课程不合格者,给予结业处理。

2.对实行学分制管理的预计毕业生,学生已修满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的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未修满总学分的,学生可选择结业或按照相关规定延长修业年限进行补修学分。

3.毕业设计(论文)及毕业答辩成绩由二级学院负责审查,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成绩不合格的作结业处理。对因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答辩成绩不合格而结业的学生,可在一年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参加下一届毕业生的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答辩。合格者准予换发毕业证书,不合格者不予换发。

4.学生是否参与顶岗实习并完成实习要求,由二级学院核查。

5.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学校批准提前离校的学生必须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期末考试并且成绩合格,教学计划安排有毕业设计的必须完成毕业设计并通过毕业答辩,经审查达到毕业要求的发放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按结业处理。

6.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按考试资格审查相关规定,二级学院审查其是否符合参加期末考试条件,符合考试条件的方可参加期末考试,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考试资格,且不准补考,按结业处理。

第十二条毕业资格审核材料报送

教务处汇总各二级学院提交的学籍及德育审查结论,结合学生成绩审查情况形成毕业资格审查报告材料及毕业生、结业生名单,报请学校主管领导审核,审核无异议后上报教育厅办理毕业证书。

第五章提前毕业学生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提前毕业由学生提出,资格审查程序按第三章执行。

第十四条提前毕业学生毕业证书发放时间按教育部规定时间发放。发放毕业证书前,学校可以出具毕业证明。

第六章证书发放

第十五条学校毕业证书由教务处统一打印,二级学院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专人到教学处领取毕业证书,完成证书的照片粘贴、验印盖章等程序,并根据学生的毕业生资格审查情况、离校手续办理情况等进行分类发放。

第十六条证书发放具体流程为:教务处将可正常发放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等材料交于各二级学院,由各二级学院安排专人负责毕业证书及结业证书的交接和发放,并做好发放记录。毕业证集中发放时间结束后,各二级学院要将未发放的毕业证书等材料集中存放并安排专人保管,防止遗失。

第十七条学生毕业证书只颁发一次,本人须妥善保存。若遗失可由本人向二级学院申请,经教务处审查后,依据其毕业情况,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第七章结业证换毕业证

第十八条教务处每年在6月、9月、12月办理结业证换毕业证。结业的学生可在最长学制期限内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换发流程为:结业的学生经补考、重修或补作毕业设计、答辩等成绩合格后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结业换毕业证申请,由二级学院向教务处提交学生“申请结业证换毕业证审批表”,并附二级学院出具的成绩单或相关考证证书复印件(证书原件由二级学院审查)。经教务处审查通过后,由教务处印制毕业证,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管理办法

(2017年8月11日实施生效。)


为加强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这两项学籍异动的管理,明确办理程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保留入学资格适用于新生,新生有以下情况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因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2年。

(二)参军入伍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

(三)有其它合适理由,经学校审查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2年。

第二条因患病需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凭病历或疾病证明书等材料到校医室,由校医室在申请表上签章,再把申请表交至二级学院,二级学院院长签字及加盖院章后,由二级学院交至教务处,教务处及校领导审核同意后,为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开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单及保留入学资格证明书给二级学院,通知单由二级学院留存,证明书由学生留存。

第三条因参军入伍需保留入学资格的,由保卫处提供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名单,并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后交至二级学院,二级学院院长签字及加盖院章,交至教务处,教务处及校领导审核同意后,为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开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单(一式两份)及保留入学资格证明书,通知单由保卫处和二级学院留存,证明书由学生留存。

第四条在校生参军入伍的,可以申请保留学籍,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

第五条在校生因参军入伍需保留学籍的,学生填写保留学籍申请表,交至二级学院,二级学院院长签字及加盖院章后,由二级学院交至教务处,教务处及校领导审核同意后,为其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开具保留学籍通知单(一式两份)及保留学籍证明书,通知单由保卫处和二级学院留存,证明书由学生留存。

第六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在校生保留学籍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或复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或复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逾期不办理入学或复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七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施行。此前文件中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获取与置换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8月11日实施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粤教高〔2015〕16号)等文件精神指导下,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十三五”规划》,促进我校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鼓励我校大学生积极参与各类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加强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与创新创业实践能力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学分的获取

第二条各二级学院成立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的审定工作。评审工作委员会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1名为主管教学的副院长,1名为所在学院的校级创新创业领导小组成员,其他成员为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教师。二级学院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获得途径主要包括:

(一)校级及以上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含创新训练项目、创新实践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

(二)校级及以上各类创新竞赛(含挑战杯竞赛)、创业竞赛活动。

(三)校级及以上各类技能竞赛活动。

(四)学生以独撰、第一作者等身份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与所学专业或创新创业活动相关的学术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五)学生申请或获得发明专利、著作版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且排名第一。第一署名单位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六)学校举办创新创业类讲座、交流、分享会、沙龙(包括二级学院、招生就业办、教务处、科研处、团委、学生发展中心等部门在创业学院备案的创新创业类讲座、辅导、交流、分享会、沙龙)。

创新创业学分互换标准按附表执行。

第三章学分的管理

第四条各二级学院针对每位在校学生设立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档案,并负责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的管理工作。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实行申报登记制度。

(一)申报。学生在教务处网站下载并填写《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申请表》,连同完整的证明材料统一报送至所在二级学院。

(二)初审。二级学院负责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的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依据本办法对学生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形成初审意见。

(三)核定。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评审工作委员会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认定,核定后的结果在校园网上公示3天。

(四)确认。公示无异议的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经学院教学副院长签署后报送至教务处。教务处对各学院报送的材料及认定结果进行复核,无问题者予以确认。

第五条学分认定工作每学期期末进行一次,其余时间不办理。

第六条学校对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获得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现象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章学分的使用

第七条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可有以下应用:

(一)通过第三条(一)、(二)项途径获得的学分可置换社会实践和创新能力课程学分。

(二)通过第三条(三)项途径获得的学分可置换专业课程学分(核心课程、毕业设计、毕业论文除外)。

(三)通过第三条(四)、(五)项途径获得的学分可置换专业课程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学分(核心课程除外)。

(四)通过第三条(六)项途径获得的学分累计到一定程度时可置换选修课学分和相关辅修专业学分。

(五)学分在置换使用时,要先有学分,后进行置换;每学期允许置换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不超过两门;欲置换以往课程学分及成绩,要先选择重修,且每学期置换的课程不超过两门。

(六)学生在置换学分时,按照16学时对应1学分的关系进行。

(七)学分置换在每门课考试前的任何时间都可进行。学分置换的流程是:学生个人登录教务处网站下载并填写申请表,二级学院审核和核准,教务处办理。

(八)毕业前,学生未置换使用的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累积达到一定学分者,在符合毕业条件、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的前提下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

(九)学生毕业前,教务处将学生个人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的获得及使用情况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校学生。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其他有关办法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附表: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对照表

类别项目等级或内容分值认定依据或标准备注科学

研究

及技

术开

发学术论文、社会调查报告科技成果获奖、学术成就获奖专利被SCI、SSCI、CSSCI、EI、A&HCI检索的期刊论文8重要期刊论文;国家级报刊理论版、学术版文章。6核心期刊论文;省部级报刊理论版、学术版文章。4省级刊物论文;市级报刊理论版、学术版文章。2国家级12省部级8厅局级4取得发明专利6发明专利通过初步审查2获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2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课题经费10万元及以上4课题经费5万元及以上2课题经费2万元及以上1期刊级别按学校科研部门期刊标准确定;学生需提供刊物封面、封底、目录和文章正文;报刊文章一般不少于1500字。以证书、证明、文件等为准成果需与学生所学专业或辅修专业相关或相近;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第一排名计满分,第二及以下排名依次减半,低于05分不计。续上表

类别项目等级或内容分值认定依据或标准备注竞赛

实训各级各类学科竞赛、技能比赛、文艺比赛、体育竞赛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国家级特、一等奖8国家级二等奖7国家级三等奖6省级特、一等奖5省级二等奖4省级三等奖3校级一等奖2校级二等奖1以获奖证书、文件为准。按名次奖励的项目,国家级奖:第1、2名参照一等奖奖励,3~5名参照二等奖奖励,6~8名参照三等奖奖励;省部级奖项:第1、2名参照一等奖奖励,第3、4名参照二等奖奖励,第5-6名参照三等奖奖励。同一项目参加不同层次或类型比赛认定最高级别奖励。没有省级赛的行业全国比赛按省级赋分。省级赛之上的东北地区竞赛比照国家低15分赋分。团体三人以下每人计满分;三人以上以该分值乘以3后按团体人均分配,以05分为最小单位,四舍五入。国家级奖人均得分不足2分按2分计;省级奖人均得分不足1分按1分计;校级奖人均得分不足05分按05分计。国家级3-5结题结论:通过3分;良好4分,优秀5分省级2-4结题结论:通过2分;良好3分,优秀4分校级1-3结题结论:通过1分;良好2分,优秀3分负责人满分,第二及以下依次减少05分。低于05分不计。创业

实践创业奖校内创业实践校外创业实践国家级5-8省市级4取得执照,并开展业务2拿到地方创业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或进入地方创业基地3一等奖8分;二等奖6分;三等奖5分一等奖4分;二等奖3分提交登记、完税等相关证明。三人以下计满分,三人以上均分分值×3。最低05分三人以下计满分,三人以上均分分值×3。最低05分。学习

讲座学校创新创业类讲座、交流、分享会、沙龙参与情况满5次05满10次1提交校内组织部门证明最高获取1学分,不足5次或10次不计分休学、复学、退学管理办法

(2017年8月11日实施生效。)


为加强对学生休学、复学、退学等籍异动的管理,明确办理程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休学管理

第一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休学时间不能超过两年(兵役期除外)。

第二条学生申请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后,可以休学。以下情况可以休学:

(一)经济确有困难却因各种原因无法取得助学贷款的学生;

(二)因伤、病、结婚怀孕,经指定医院诊断,确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一学期内请假(含病、事假)、缺课时间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四)因科研开发、创业实践、自费出国等原因需中断学业者;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发生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条学生在读期间,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在校学习过程中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二次。毕业的年限最迟为原计划毕业时间之后的两年。

第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并办理休学手续后,由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完休学手续方可离校,经个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及主管教学的校领导批准后,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学生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二、复学管理

第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休学期满前一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二级学院复查合格,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交休学证明和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已恢复健康的证明,经学校医务室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服役期满者,凭部队有关证明办理复学。

(三)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持休学证明书及要求复学的有关资料,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复学,并报教务处批准(不准在学期途中申请复学),同时办理申请下学期的选课和免修考试手续。凭复学通知书到财务处缴费后,到所在的二级学院进行注册。

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

三、退学管理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

(一)在同一个学期经过考试、补考后需要重修的必修课程超过三门的;

(二)在一学年内经补考(含缓考)、重修后未达到应修课程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本人申请退学的,经个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及主管教学的校领导批准后,凭退学通知书,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照本条规定办理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八条对第七条所列的退学处理,除第(七)项外,均须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由二级学院通知并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退学的学生,接到退学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退学通知书起十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四、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

(2017年8月11日实施生效。)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粤教高函〔2017〕52号)以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修订及备案的补充通知》(粤教高函〔2017〕84号)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一)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是对当年录取并正式报到的新生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库进行注册,所有注册数据均来自于教育部核实的高考录取数据库。新生报到后在复查阶段不具备学校正式学籍,只有在教育部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后方获得学校正式学籍。学校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后,对最终确定的具备入学资格的学生进行在线注册,未报到及不具备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予注册。

新生报到后自正式取得学籍前要求退学的,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在实施新生电子注册工作中,学校建立学生、教务员、学院负责人、学生学籍管理人员及管理部门负责人、学校领导层级签字责任制。每个学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均需要学生本人签字确认,教务员签字和学院负责人签字,确保电子注册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在校学生学年电子注册工作

每学年开始后,均需要对在校生进行学年电子注册。无故未正常到校参加教学活动并未办理请假手续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学生不予进行当年度学年电子注册。

二、学籍信息修改

(一)在校生原则上不允许修改姓名、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等学籍关键信息,如确系高考报名时信息填报错误需修改的,必须由考生来源地省级招生部门和考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后,经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对学生本人核实无误后方可进行修改,学生承担因个人信息修改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二)在校生其他学籍信息,如学生需要修改的,需提交书面材料,由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修改。

(三)如学生要求修改、变更的信息或证明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

三、学历电子注册

(一)毕业生在毕业前需进行学历注册电子图像采集,所采集图像用于学历电子注册和学历证书粘贴等。学生在进行学历注册电子图像采集时需核实个人信息,并签字确认。因故未参加电子图像采集的需补采集图像,当年度学历注册截止日期前仍未采集电子图像的取消当年度学历电子注册资格,在补采集图像后于下年度进行学历补注册。

(二)学生完成学业达到毕业或结业资格的学生,学校统一颁发学历证书。学历证书需编排学历电子注册编号并进行学历电子注册,未正常完成学业或肄业的学生,不予编排学历电子注册编号,不颁发学历证书,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四、学历注册信息变更

(一)学生结业后可返校参加课程补考或重修,合格后学校修改毕业结论为毕业并换发毕业证,同时需对学历电子注册信息进行修改,并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平台上进行相关操作。

(二)学生学历电子注册后,如发现学生系高考舞弊、冒名顶替入学的需注销学生学历信息,并对学生学历电子注册信息进行撤销。

五、信息安全

(一)充分利用数字证书(密钥)等办法做好学信平台上本校数据准确、安全性维护,对学生的相关情况予以保密。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更改或查询库中的数据,不得用作其它用途,确保学生基本信息不公开、不扩散。

(二)学院加强信息技术安全工作,通过做好服务器的病毒防控工作,防止“黑客”攻击,保证学籍学历管理在系统内安全正常运行。

六、责任追究

在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学生注册管理办法

(2017年8月11日实施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生的完费注册管理,加强学校教学及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办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注册管理是指:学校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实施基本信息登记和在校资格认定的管理,是对学生学籍有效性的一种认可。

第三条注册分为入学注册和学期注册两种。入学注册是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入学报到、取得学籍的一种手续;学期注册是在籍学生按学校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进行学期登记、延续学籍的一种手续。

第四条注册是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履行的一项学籍登记手续,注册具有连续性,不得中断。

第五条符合学校注册管理规定并办理完成注册手续的学生,获得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籍,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所赋予的在籍学生各项权利。

第二章注册管理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在校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按时交费并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不能如期报到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齐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一个月不报到注册者,取消学籍。

第七条暂缓注册或不予注册名单由二级学院提供。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九条不符合学校注册管理规定或未办理注册的学生,不具有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籍,不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所赋予的在校学生各项权利。

第三章注册流程

第十条学生注册按先缴费,后注册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学生各学年应缴费用项目和金额,在入学前或第二学期末由学校财务处通过各二级学院通知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新生由招生办负责通知)。各二级学院由相关人员按规定时间到财务处领取收费票据。

第十二条学生必须向学校财务部门缴纳学费或结清其他应缴费用后,再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章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凡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必须在正常注册期结束前向所在二级学院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四条新生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提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一个月,报到时携带请假有关证明,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学校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在校学生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暂缓注册。

第十六条已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在其允许延期注册截止时间之前,可以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施行。此前文件中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 2014年4月9日实施生效。2013年9月27日第一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2017 年8月11日第二修订案实施生效。)

为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培养一专多能的复合技术技能型人才,充分利用学校教育资源,拓宽学生专业视野和优化学生知识结构,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力,我校将在全日制学生中大力推行辅修专业。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辅修专业的设置条件

1.辅修专业是指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其它专业作为辅修专业。辅修专业由二级学院根据专业办学力量和人才需求特点在已备案专业中择优开办。

2.每年五月底二级学院可根据辅修专业实施情况向教务处申请调整辅修专业,经教学科研工作教授咨询委员会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设置。

二、辅修专业的培养方案与教学要求

1.辅修专业的培养方案应根据该专业特点和要求制订,要明确培养目标,突出岗位技能培养,教学要求应与该专业人才培养要求相同,以保证培养质量标准的统一。

2.辅修专业的课程应根据该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完整性与系统性进行设置,由主要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组成,一般设置6~8门课程,共30学分。

3.辅修专业的学习实行学分制管理。

4.辅修专业的教学以单独开班授课为主,亦可采取与主修专业学生随堂听课和自学相结合方式进行。单独开班授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晚上或周末,从第四周开始上课,学生凭《辅修听课证》上课并考勤;随堂听课需填报辅修专业《**课程随堂听课申请表》,原则上不能与主修专业的课程时间表冲突,报二级学院审批、教务处备案。

5.辅修课程的教学和考核必须严格按照课程标准执行,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三、修读辅修专业的条件与要求

1.无欠交学费,主修专业课程及格,对某辅修专业有兴趣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2.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辅修一个专业。为保证辅修专业的教学质量,学生应具备该辅修专业的先修课程基础。

3.辅修学制一般设为三或四个学期,从一年级第二学期或二年级第一学期开始。辅修专业的学习与主修专业的学习同步进行。

4.辅修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一次。

四、修读辅修专业报名程序

1.每学期期末教务处将公布可供学生选读的辅修专业及开设的相应课程。

2.凡符合修读条件的学生,应于第一学期第18周内向本人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学院主管教学主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将于第19周前公布获准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名单。

3.凡获准辅修的学生,必须在开学第一周内以班为单位到学校财务处按照辅修专业课程规定的学分足额缴纳辅修学费,然后持学校财务收费凭证到所在二级学院登记,领取《辅修听课证》。

五、辅修专业收费标准

1.辅修专业的学费收取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02号)和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7〕186号)文件精神执行。

2.学费标准:按学分收费,参照粤价〔2007〕186号文件规定的学费标准(学费标准=辅修专业所需学分×该专业学年学费标准×学制÷该专业毕业应完成的学分总数)作合理下调,理工类、外语类及文科类专业统一按每学分100元收费。

3.收费方式:按学期收取辅修学费,学生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缴纳辅修课程费用,由学院财务处统一收取。

4.学生中途退出辅修专业学习,所交费用原则上不退还。

六、辅修学籍与成绩管理

1.开设辅修专业的二级学院要建立辅修专业学生学籍档案。学生的辅修成绩、学分通过教务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将记入《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辅修专业成绩单》,成绩单一式三份,分别送辅修专业的二级学院、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教务处进行存档备案。

2.若主、辅修培养计划中出现有相同课程,且教学要求相同,可申请免修该辅修课程。学生应在开学第一周内办理《辅修专业课程免修申请表》(附主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出具的成绩证明),交辅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审批。

3.辅修专业课程考核未通过的学生,可申请在下学期开学初补考,若补考仍未通过,可随下一届学生重新学习。

4.在辅修专业规定学习年限内,未修完辅修专业全部课程,可申请将已取得的辅修课程学分替代主修专业任选课相应类别的学分。

5.辅修专业的学期开课计划和教学任务由辅修专业的二级学院负责录入教务管理系统,供学生选课。学生考试结束后一周内由任课教师负责将成绩录入到教务管理系统中。

七、辅修专业毕业资格审查与证书颁发

1.辅修专业毕业资格由开办辅修专业二级学院负责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前提下,修满辅修专业规定学分,由学院颁发《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辅修证书》;对未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学生,修满辅修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只出具课程学习证明。

2.在校期间对未修满辅修专业规定学分,但达到辅修专业规定学分的二分之一及以上,可选择毕业后两年内回校继续修读,修满该辅修专业规定学分,由学院颁发《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辅修证书》。

3.在校期间未修满辅修专业规定学分,且取得学分不足辅修专业规定学分的二分之一,其辅修专业课程学分可替代主修专业的系内任选课或全院公选修学分计入学生成绩档案。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3年6月实施生效。2017年8月11日修订案实施生效。)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的学制为二至三年(以学校招生简章公布的专业的学制为准)。普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弹性学制,但在校时间原则上不能少于两年,最多在学制年限基础上延长三年(兵役期除外),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学生最多在学制年限基础上延长五年。

第二条凡由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内,持《录取通知书》按《新生入学须知》的要求,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提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一个月,报到时携带请假有关证明,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学校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报到时,应接受学校组织的初步入学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学生证是代表学生在校身份的证件。

第四条新生有以下情况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一)因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2年。

(二)参军入伍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

(三)有其它合适理由,经学校审查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与复查由招生就业办公室统一组织。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年开学时,在校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按时交费并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不能如期报到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齐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一个月不报到注册者,取消学籍。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课程、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学生应当参加所在年级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与考核。考核成绩在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中登记,并于毕业前打印盖章后归入本人档案。学生学有余力,提前完成本学年课程学习并考核合格,可以申请升(跳)级。

第八条课程门数的计算规定。

凡跨学期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

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各按一门课程计;

单独开设的实验(实训)课,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

毕业设计(论文)、顶岗实习,各按一门课程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本人(单独或第一作者)在本学科领域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经二级学院院长批准可作为毕业论文;

入学教育、军事教育、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青年学生健康教育、毕业教育各按一门课程计。

第九条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并探索和分步实施学分制改革。课程的学分是根据每门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授课学时及课外复习时间的多少确定。为了便于统一计算学分,我校采用以学期为计算单位(每学期授课按18周计),原则上每周授课1学时,授足18学时计1个学分。一般课程学分的计算方法:用课程的授课总时数除以18周,即:课程学分=授课总时数/18。。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条学校实行学分制基础上的绩点制。学分绩点数和平均学分绩点数,是衡量学生学习量和质的重要依据,是决定学生能否修读辅修专业及转专业的条件,也是评定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等的重要条件之一。

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90分折合40绩点,91分折合41绩点,依此类推,下同)

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

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

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

60分以下的绩点为0。

考试不及格,但补考或重修后及格的课程,分别按实得成绩在补考和重修成绩栏记载,并给予学分,但其绩点均为“0”。

课程学分绩点数的计算公式:一门课程学分绩点数=课程的学分×课程的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数的计算方法: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数等于该学期各门课程学分数分别乘以各门课程绩点数之和除以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数等于在学期间所修读的各门课程的学分数分别乘以各门课程的绩点数之和除以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每学期结束及学生修业期满都应计算学生学习的平均学分绩点数。

第十一条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学生应当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年限和学分要求,完成必修和选修课程的修读。

必修课是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它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学生必须掌握的有关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课程。必修课分为基础及素质类课程、专业基础类课程、专业核心课程、综合能力类课程。

选修课一般分为公共选修课和二级学院内任选课。学生应在学习期间分别修满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的选修课学分。选修课为拓展类课程。

公共选修课是指由学生自主选择修读的课程。它是为扩大学生知识面,加强素质教育而开设的课程。学生可在全校范围选修课程。

二级学院内任选课是指为了加深和拓宽专业知识学习,以及进一步加强专业技能训练的课程。学生可在二级学院开设的课程范围内选修。

学生还应积极参加各种专题讲座、学术讨论等,以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学术水平,参与专题讲座等可考虑给予相应学分。

第十二条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以百分制计算。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对身患疾病或由于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二级学院及体育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可参加保健体育课学习,不能免修。

第十四条学生未获学校批准擅自免修(免听)一门课程,一门课程旷课、请假的课时数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须重修该门课程。学生平时欠交作业(包括习题和实验报告)、缺做实验的次数达到或超过总次数的三分之一,或作业、实验报告、实习等不及格者,必须补做、重做,成绩合格后,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学生必须独立完成课程作业和实验报告,如存在抄袭别人的作业和实验报告等情况,应作深刻检查并重做。情节严重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重修该门课程。

各二级学院和任课老师应在课程考试前,认真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工作。

第十五条学生参加考试,应遵守考场纪律。学生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的,监考老师有权责令其离开考场,取消其考试资格,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备注中登记“违纪”或“作弊”),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因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受到开除学籍以外处分的,经过教育后表现较好,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二级学院和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六条课程成绩评定由任课教师负责,一般按平时成绩、期末成绩及其它考核成绩进行评定(部分与技能证书关联的课程成绩可按考证成绩计算成绩)。课程总评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发现错漏必须更改的,按学校规定办理。擅自更改原评定成绩者,学生按考试作弊处理,教师按教学事故处理。

学生如确有正当理由要求查卷的,可以书面报告形式向二级学院提出查卷要求,由二级学院负责联系阅卷老师查核。

第十七条凡课程成绩不及格者,除恶意缺考、作弊、违纪的学生以外,有一次参加补考的机会。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第一周的周末进行。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必须参加重修。凡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课程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应重修。

毕业补考(前、后)实行申请补考制。毕业补考的课程限于理论课程,由教务处统筹安排,各二级学院(部)配合实施。二级学院(部)及教研室或任课教师擅自安排的毕业补考成绩无效。毕业补考不降低考试要求,不办理缓考。毕业补考课程按补考实际成绩记分。

第十八条对于必修课程,有以下情况之一必须重修:

(一)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

(二)缺交作业的次数超过该课程作业总数三分之一;

(三)无故不参加期末考试;

(四)违反考试纪律,该课程考核成绩计为零分。

学生重修,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手续。重修一般应在下一次开设该课程时插班学习或单独编班上课。少数课程以后不再开设的,可指定教师单独辅导,但实行教考分离。学生在一个学期内重修课程一般不得超过三门。

第十九条对于选修课程,符合上一条情况之一的,课程成绩以0分计,不参加重修,需重新选修其它课程,以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

第二十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开设或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申请并获批准后,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二级学院(部)、教务处审核,情况属实的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二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须考试前三天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因病不能考试的要附上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经二级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和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缓考,缓考安排在开学补考时间进行。

第二十三条学校经过对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学校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允许转专业:

(一)入学后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复检,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不能在原录取专业学习,但可以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学生确有与要求转入专业相关专长,中学阶段获得省级以上(含)相关专业奖励;

(三)退役后复学学生,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申请转入新专业的;

(四)在校创业取得创业成效并得到校级及以上部门认同的;

(五)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六)符合学校其它规定,允许学生转专业的。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学生复学时,所录取的专业停招的,征得学生同意后,可转入相近专业。所有转专业结果在校内予以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以下情况不准转专业:

(一)除文理兼收的专业外,跨大类(文科类、理科类、艺术类)、跨批次(统一高考、自主招生、三二分段中高衔接、高本联培、专升本等)、跨层次(高中层次、三校生)、跨学制(三年制、二年制)转专业的;

(二)入学成绩低于转入专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

(三)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的;

(四)有不及格课程记录的;

(五)入学以来有违纪违规记录的;

(六)应作退学处理的;

(七)经申请,未通过学校审核的

第二十五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八条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休学时间不能超过两年(兵役期除外,创新创业可延长至5年)。

第三十条学生申请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后,可以休学。以下情况可以休学:

(一)经济确有困难却因各种原因无法取得助学贷款的学生;

(二)因伤、病、结婚怀孕,经指定医院诊断,确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一学期内请假(含病、事假)、缺课时间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四)因科研开发、创新创业实践等原因需中断学业者;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发生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读期间,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在校学习过程中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二次。毕业的年限最迟为原计划毕业时间之后的两年。

第三十二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并办理休学手续后,由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三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完休学手续方可离校,经个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及主管教学的校领导批准后,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学生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休学期满前一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二级学院复查合格,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交休学证明和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已恢复健康的证明,经学校医务室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服役期满者,凭部队有关证明办理复学。

(三)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持休学证明书及要求复学的有关资料,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复学,并报教务处批准(不准在学期途中申请复学),同时办理申请下学期的选课和免修考试手续。凭复学通知书到财务处缴费后,到所在的二级学院进行注册。

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

第五节退学

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

(一)在同一个学期经过考试、补考后需要重修的必修课程超过三门的;

(二)在一学年内经补考(含缓考)、重修后未达到应修课程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本人申请退学的,经个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及主管教学的校领导批准后,凭退学通知书,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照本条规定办理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三十六条对第三十五条所列的退学处理,除第(七)项外,均须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学生出具退学通知书,由二级学院通知并送达学生本人或家长,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节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九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学生提前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毕业证书按国家有关要求发放。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留(降)级进行跟班试读。

办理过学籍异动的毕业生,按照毕业审核时其所在年级、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核。

第四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最长学制期限内(参与创新创业活动及退伍学生可根据有关政策适当延长),由学生申请毕业后补考或重修,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参加补考或重修。达到毕业要求,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一条对退学学生,根据学生要求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三条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四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生,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六条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在校生转学管理实施办法

(2016年3月25日实施生效。2017年8月11日修订案实施生效。)


第一条学生因患病或由于家庭确有特殊困难需由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等而无法继续在录取学校学习,且高考录取分数达到拟转入高校生源地相关专业和年份高考录取分数,可申请转学。

第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参加但未达到相应的录取分数,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自主考试招生、高本衔接、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跨学科门类的;

(8)应予退学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条转学程序。

(一)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转出学校应审核学生转学理由及相关证明,确属因患病或者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经公示无异议后同意转出。拟转入学校应严格审核学生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对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招生部门同意,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三)学校每年5月、11月集中受理申请,并于6月、12月向省教育厅高教处提交学生转学的备案材料。转学学生应填写《广东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备案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1),由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省内转学的,由转出学校正式发文报省教育厅备案;跨省转学的,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发文报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省教育厅高教处会于7月和次年1月在厅网站集中公布备案结果,学校上报材料不齐或发现材料弄虚作假的不予备案。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应一式四份,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对拟转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四条高校及学生在办理转学过程中应严格遵守《通知》(粤教高函〔2015〕100号)规定。学生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由学校根据校规校纪进行处理。学校经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学校按规定处理。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

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

一、学生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

证号民族考生号高考

年份生源

省市省市高考

成绩录取

批次学科

门类录取

类型统考生/保送生/其他单考/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是否

定向二、转学信息转出

院校层次现读

专业所在

年级转入

院校层次转入

专业转入

年级转学学校是否同一城市是/否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学生生源地当年录取分数线申请

转学

理由(简要描述转学理由)申请人(签名):年月日转出学校意见经办人:

负责人:

(学校盖章)

年月日转入学校意见经办人:

负责人:

(学校盖章)

年月日说明:备案表用A4纸填报打印并与转学备案证明材料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附件2:

转学备案证明材料目录

1.学生转学理由证明材料:因患病转学学生提供经两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需盖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因特殊困难转学学生提供特殊困难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学生录取名册复印件:拟转出学校提供的学生当年录取名册(含录取分数)。

3.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学生生源地当年录取分数线的证明。

4.拟转入学校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出具的同意该生转入的证明;

5.拟转入院(系)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6.拟转入学校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7.拟转入学校校长签署的接收函。

8.转出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网站公示截图,我院公示结果由教务处出具)。

9.拟转入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网站公示截图,我校公示结果由教务处出具)。转专业管理办法

(2016年3月25日实施生效。2017 年8月11日修订案实施生效。)


为充分发挥学生的专业特长和学习积极性,以学生为中心,培养具有自主发展能力的高级技术技能人才,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粤教高〔2015〕12号),《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转专业的条件

1.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允许转专业:

(1)入学后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复检,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不能在原录取专业学习,但可以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2)学生确有与要求转入专业相关专长,中学阶段获得省级以上(含)相关专业奖励;

(3)退役后复学学生,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申请转入新专业的;

(4)在校创业取得创业成效并得到校级及以上部门认同的;

(5)经学校审查,学生确有合理事由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6)符合学校其它规定,允许学生转专业的。

2.新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学生复学时,所录取的专业停招的,征得学生同意后,可转入相近专业。所有转专业结果在校内予以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3.为适应行业企业需求,二级学院经学校允许后需调整专业时,征得学生同意后也可在二级学院内转专业。

4.以下情况不准转专业:

(1)除文理兼收的专业外,跨大类(文科类、理科类、艺术类)、跨批次(统一高考、自主招生、三二分段中高衔接、高本联培、专升本等)、跨层次(高中层次、三校生)、跨学制(三年制、二年制)转专业的;

(2)入学成绩低于转入专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

(3)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的;

(4)有不及格课程记录的;

(5)入学以来有违纪违规记录的;

(6)应作退学处理的;

(7)经申请,未通过学校审核的。

5.各二级学院转出和接收转入学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在该专业当年入学新生人数的5%,且转入后行政班人数原则上不大于55人(小班设置的班级一般不大于35人)。高考成绩或在校表现优秀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二、转专业的程序

1.受理时间

新生入学第一学期结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退役学生在复学后一个月内提出,超过时间不再受理。

2.办理程序

(1)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转专业《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和符合转专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2)在二级学院转专业,由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批准、二级学院院长签字后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初审、主管教学的校长签字同意后实施;

(3)跨二级学院转专业的,须由所在二级学院院长和拟转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院长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初审、主管教学的校长签字同意后实施。

3.结果公示

(1)转专业手续办结后,教务处将转专业结果予以校内公示7天。

(2)公示后无异议的,转入新专业学习。

(3)公示后有异议的,教务处组织复核。经复核符合规定,准予转专业;不符合规定的,取消学生转专业资格。

三、转专业学生的管理

1.转入新的专业后,学号信息不再更改。应当完成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内容和相应学分,方能毕业。

2.转专业前已修读的课程,其内容要求与转入专业相同或相近、学分高于或相同于转入专业要求,且考核成绩合格者可以相抵;若课程内容要求差距较大,学分数与要求低于转入专业的,应补修;其余的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允许折算为公共选修课学分。

3.在学校批准转入另一专业学习之前,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当参加原专业的学习、考核及其它要求一切活动。

4.学生转入的专业已开设过的课程,没有修读的要进行补修,补休前应办理补修和补考课程的相应手续。

四、其它

1.转专业后,学生应按照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及其它费用标准缴纳费用。

2.教材按转入的新专业发放,已领取的原专业教材可在不污损的情况下退换处理。

五、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施行。此前文件中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学生考试纪律

(2002年3月5日实施生效。2013年9月1日修订案实施生效。)


一、考试须在指定的时间和考场内进行,考生凭指定证件(准考证、身份证、学生证)进入考场,其它证件一律无效。未取得考试资格的学生不能参加考试。

考生因特殊原因不能依时参加考试,必须考前申请缓考,申请未批准或无故不参加考试的,以缺考论。

二、考生应在指定时间内进入考场,并将禁用物品放在指定位置,按要求就座。考生必须尊重和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凡不按规定就座且不服从监考人员指挥的考生,一律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经说服教育,由考生本人写出检查,对认错态度较好者,可考虑于下学期初参加补考,但考生必须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备案方可。考生迟到30分钟不得进入考场,按缺考论。

三、考试时,考生只限用规定的考试用品,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得相互借用考试用品及草稿纸等。

四、考生应遵守监考人员宣布的考试规定和纪律。考试期间,不得互相交谈,不得喧哗和东张西望,不得擅离座位。遇有特殊情况,经主监考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离开,但不得延长答卷时间。

五、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向学生报时。考试结束时,考生应按时交卷,不得拖延时间,提前交卷的学生应及时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

六、超过规定时间仍不交卷者,监考人员可拒收试卷,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参加考试而不交卷者,以缺考论;不交卷又谎称已交卷者,除以擅自缺考论外,还要给予行政处分。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作弊行为:

(一)偷看夹带的有关材料、图书和教材的;

(二)交头接耳、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三)偷看别人试卷或为别人抄袭试卷提供方便的;

(四)传递带有考试内容标记的纸条、用品,通过其它手段传递考试信息或考卷的;

(五)在桌位附近留有考试有关的书籍、资料的;

(六)擅自携带或使用通信工具(如手机)及其它物品的;

(七)故意将答案告诉他人及接收答案的;

(八)交卷时,乘机抄袭答案或讨论试题的;

(九)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及同意或要求别人冒名顶替的;

(十)有其它违反国家考试规定的舞弊行为的。

八、监考人员一旦发现学生作弊,应立即没收其考卷和作弊证物,并将作弊考试带至主考办公室。教务处根据学生作弊情节,向全校通报。

九、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尊重监考老师,凡考试违纪或作弊(含协同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者,从重给予纪律处分。

十、本纪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纪律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学生证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11月20日实施生效。2013年9月1日修订案实施生效。)


一、学生证是代表学生在校身份的证件。

二、学生证由教务处统一登记发放。新生报到注册取得学籍后,由所在二级学院统一到教务处办理。

三、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每学期期初持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盖注册章的学生证无效。

四、学生领到学生证后必须妥善保管,规范使用。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扣留没收其所持证件外,还应根据学校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假借学生证遗失而补领学生证或持有、使用两个学生证者;

(二)擅自涂改学生证内容(二级学院、姓别、年纪、家庭住址、火车乘车区间等)者;

(三)借用他人学生证或转借学生证给他人购买减价火车票者;

(四)购买和使用假学生证者。

五、学生应如实填写学生证信息。“乘车区间”一栏,应填写距离家庭所在最近的火车站名,填写后不得随意涂改。如果父母不在同一地点,只能选择一方。如果因父母工作调动或家庭所在地变动,需要更改时,必须提供家庭户口薄及父母现在所在地居住证的复印件,否则不予办理。

六、按教育部和中国铁路总公司部有关规定,高等学校学生往返家庭与学校区间乘坐火车时,需凭附有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的学生证购票。学生在自愿购买的前提下订购火车票学生优惠卡,购卡费用由学生自行承担。

七、学生遗失或损毁学生证,必须及时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书面报告,写明遗失(损毁)的原因、时间、地点,并提交补办学生证申请。由各二级学院集中到教务处办理,原则上每月集中办理一次,每证按规定收费三元。遗失或损毁的学生证自动失效,遗失后找到或损毁的学生证应主动交回教务处。学生因学生证遗失或损毁所导致的后果,均由学生本人担负,与学校无关。

八、学生因毕业或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时,应将学生证交回教务处予以注销。

九、发现不法分子伪造或使用我校学生证,应及时报告学校保卫部门进行处理。

十、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校园网络管理规定

(2017年6月2日实施生效。)


一、为了加强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安全运行和管理,确保校园网的健康发展,依照《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及制度制定本规定。

二、校园网是指校园范围内连接各种信息系统及信息终端的计算机网络,包括校园有线网络、无线网络和各种虚拟专网。信息化建设中心为校园网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服务的日常办公机构。

三、接入校园网,实行“实名开通、认证上网”制度,并按照校园网收费标准缴纳上网费用。出现上网故障,可通过网络报障系统、电话和现场方式上报,终端设备故障信息化建设中心不予受理。

四、校园网用户应妥善保管个人账号和密码,密码须有一定的复杂度以防破解;不得将账号借与他人使用;严禁盗用他人账号。账号产生的上网行为,安全责任由账号所属人承担。学生毕业离校或退学后信息化建设中心将注销其上网账号。

五、校园网与互联网实行逻辑隔离,由信息化建设中心统一管理和统一防护。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进入校园内开展网络业务,学生在校园内不得擅自通过其他渠道接入互联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校园网络及设施开展经 营性活动。

六、在校园网开设网络服务须到信息化建设中心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园网私自开设代理、WEB、DHCP、DNS、EMAIL及其他网络服务。

七、校园网IP地址由信息化建设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严禁私设IP地址或盗用他人IP地址。信息化建设中心有权切断乱设的IP地址入网,以保证校园网的正常运行。

八、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九、校园网用户应做好个人上网设备病毒防范措施。如果个人计算机感染病毒,信息化建设中心有权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安全隔离等措施,以防止计算机病毒蔓延、影响其他用户。

十、严禁各种损毁校园网设备的行为,未经信息化建设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校园网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干扰校园网设备和系统,信息化建设中心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网络安全。

十一、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信息化建设中心举报。信息化建设中心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

十二、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

十三、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十四、国家公安部门及学校有关部门按章依法进行网络信息安全检查时,各个人和组织必须接受检查,并给予配合。

十五、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入网单位和个人用户,将依照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警告、暂停网络接入、校纪处分、移送公安机关等处理措施。

本规定自2017年6月2日起施行,由信息化建设中心负责解释。学生会章程

(2015年7月1日实施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在校团委指导下的学生自我管理、自我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学生组织。本会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本组织的基本任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改革开放方针政策,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学生成为热爱祖国、适应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

(二)发挥作为学校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思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积极反映同学建议、意见和合理要求,在维护学校集体利益的同时,依法依章表达和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三)活跃校园文化,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努力为同学服务。维护校纪,倡导良好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创造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四)规范学生干部的产生和配备,强化学生干部的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五)加强与兄弟院校的联系交流和友好合作,树立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广东省学生联合会,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广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为以上两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章会员

第四条凡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均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有权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二)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声誉;

(四)协助本会开展工作;

(五)服从本会各级组织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章组织和职权

第七条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在校团

委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学校的规章制度、上级组织的章程文件和本组织的章程开展工作。

第八条学生代表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全校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实行表决制。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校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校学生会委员会;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校学生代表大会议决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九条学生会委员会校学生会委员会是本校学生会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校学生会委员会由本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全校

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每届委员会在任期内每隔两周至少要举行一至两次全体会议,委员会开会时,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才能召开。委员会会议由学生会主席团召集和主持。在部分委员毕业离校的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审批,适当增补新委员。

学生会委员会的职权:

(一)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三)召集全校学生代表开会;

(四)选举学生会正、副主席;

(五)领导全校性学生活动;

(六)调动基层组织开展活动;

(七)筹备下一届学代会

第十条学生会主席团

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会委员会选举产生。设主席一人,主持学生会全面工作,副主席六人协助主席开展工作,下设秘书部、科技学术部、体育部、生活部、文娱部、宣传部、纪检部、公关部、网络信息部、实践部、大学生艺术团等职能部门,各部实行部长负责制,并可聘任干事协助工作。

第十一条校学生会设秘书长一名,由校团委老师担任。

第十二条学生会下设部门干部的任期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期限相同,它的行使职权到下一届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召开为止。对于任期内失职的干部,罢免要经委员会开会讨论,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即可生效。干部毕业或罢免后的增补,主席,副主席或各部部长有权提名,经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基层组织

第十三条各院系学生会是本组织的基层组织,是各院系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

第十四条各院系学生会在学校、各院系的领导和校学生会的指导下依照学校规章制度及本组织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各院系学生会的主要职能:根据学校、本院系的工作安排,制定本院系学生工作的实施计划并贯彻实施;协助院系领导开展院系的学生工作,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关心同学的学习和生活,为本院系同学排忧解难,及时反映同学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六条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审查和决定本院系学生会的工作,选举本院系学生会委员。

第十七条各院系学生会委员会负责本院系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可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持日常工作,选举若干部长负责各方面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各班委会为本组织的最基层组织,是各院系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是各班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

第十九条各班委会在学校、各院系、班主任的领导和各院系学生会的指导下,依照学院规章制度及其他各项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班委会的主要职能:根据各院系和学生会的工作安排,制定本班工作的实施计划,并贯彻实施,协助班主任组织全班同学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进行时事教育;培养同学们正确的政治思想,端正学习态度,形成优良学风,组织好全班同学的学习、文娱、体育、卫生、宣传等各项工作,带领全班同学创先进班集体;关心同学的学习和生活,为他们排忧解难,及时反映同学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各班委会负责各班的日常工作,可选举班长一人、副班长若干人,主持日常工作,选举学习、文娱、体育、宣传、卫生、生活、治安、女生等委员负责各方面具体工作。

第五章学生干部。

第二十二条校学生会委员、各部门干部、干事、班委会委员均为学生干部,享受学生干部待遇,并遵守《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学生会干部必须做到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积极向上,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二)热心学生会工作,勇于开拓创新;

(三)以身作则,严以律己,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争当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四)谦虚、谨慎、密切联系同学,养成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习惯,努力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

(五)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校学生会。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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