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信访举报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纪检信访举报工作,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
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纪检监察机关处
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和《广东省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细
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访工作,主要是指群众通过网
络、书信、传真、电话、来访等方式,向学校纪检部门提出
检举、控告、申诉等信访事由,纪检部门依据党和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纪检信访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
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体现政治性;
(二)坚持双重领导体制,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
严格规范问题线索处置程序;
(三)坚持实事求是,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
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有效管控风险,强化对
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
第二章 受 理
第四条
作为学校纪检工作的职能部门,纪检室负责受
理学校纪检信访举报工作,设立信访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
台、信箱、来访场所等信访渠道,并向校内外公布。
第五条
受理范围
(一)针对我校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纪
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
(二)依法应由纪检部门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
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三)上级纪检机关和校外有关单位转办和交办的有关
信访件以及学校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交办的信访件;
(四)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六条
不受理范围
(一)要求解决工作、学习、生活中的有关个人诉求问
题,以及其他按规定应由有关职能部门受理的信访请求;
(二)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
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三)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
但无实质内容的。
第三章 受理登记
第七条
纪检室做好来信阅读、来访接待、来电接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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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并进行记录、整理、登记、甄别和分类等工作。
(一)来信处理。对来信、举报材料等应由专人及时拆
阅并做好登记,无特殊情况不得拖延。拆封时要保证信函的
完整,阅办、存档时要把信封附在后面。
(二)来访接待。接待来访应 2 人以上,应初步了解来
访者的一般情况、来访目的和诉求。对来访者的陈述作必要
的记录,重要情节要与来访人核实校正。接访记录应请来访
人确认并签字,并告知处理问题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在征得
来访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录音。
(三)来电处理。要听取对方的陈述,做好记录,重要
情况、情节要向信访人复述确认,并按政策规定向信访人作
出解释或答复。反映重要线索的要电话录音,录音前明确告
知信访人谈话情况将被录音。如必要,可要求信访人进一步
提供书面材料和有关证据。来电若涉及党纪、政纪申诉,一
般不予受理,但应告知对方按照申诉程序,递交书面材料。
对于由其他部门受理的问题,应告知信访人向相关部门
反映。
(四)网络举报处理。网络平台举报、传真等由信访工
作人员负责下载打印并按来信办理;图片、视音频等视听资
料,由承办人员整理成文字材料,按来信办理,原件附后。
第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要及时登记收到的信访材料并报
纪检室负责人阅批拟办意见,反映中层领导班子及干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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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干部以及其他重要信访件,须经学校
纪委主要负责人批示。
第九条
对实名举报人提出的属于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事
项,应在收到信访材料 10 日内作出受理告知。受理告知一
般通过电话或手机短信告知,并作好工作记录。信访人要求
出具书面受理告知的,应持与其在信访事项中所留身份证件
一致的证件原件,到纪检室领取。
对不属于纪检部门受理的实名信访,在收到信访材料
10 日内作出收件告知,一般通过电话告知,并作好工作记
录;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将信访材料转交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办
理,并告知信访人可直接向职能部门查询受理情况。
第十条
纪检室负责统一管理全校纪检监察方面的信访
举报,设专人负责信访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学校所属部门、单位负有
接待群众信访举报工作的责任。各级党组织和学校所属部
门、单位收到的反映违纪违法的信访举报,应做好保密工作
并递送学校纪检室汇总、登记处理。
第十二条
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
实名举报是指信访人使用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与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一致的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或附上证件复印
件)和提供有效联系电话等,联名举报的应明确主要联系人。
冒充他人姓名举报的,不属实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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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应当尽可能据实告知纪检部门被举报人的姓名、
工作单位、违纪违法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
第四章 分类办理
第十三条
检举、控告类信访件
根据反映的内容和对象,区分轻重缓急,按直接查办、
校内交办等方式处理。
(一)直接查办。上级纪检机关和学校党政领导责成查
办的信访件,以及反映重要问题的信访件,由纪检室按照规
定的程序和要求直接处理。
(二)校内交办。涉及具体部门分工负责的问题,纪检
室将有关材料转交给校内相关部门或单位处理,承办部门
(单位)应在 1 个月内将处理的结果书面报告学校纪检室。
第十四条
党纪处分申诉类信访件
对党组织、党员和学校所属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
服党纪政纪处分和纪检监察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的申诉,根
据申诉内容等情况进行处理。
(一)
需要复议、复查和复核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
不需要复议、复查和复核的,由纪检部门对申诉
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第十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意见、建议类信访件
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从合法性、合
理性和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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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法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
分采纳;
(二)没有实质性内容或者不具有现实可行性的,不予
采纳。
第五章 问题线索处置
第十六条
问题线索管理坚持“集中管理、严格保密、
集体排查、及时上报”原则。
第十七条
下列问题线索按规定进行集中管理:
(一)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问题线索;
(二)领导批示或交办的问题线索;
(三)上级纪检监察、司法、审计及巡视等机关转交、
移交的问题线索;
(四)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及其它职能部门在工作中发现
的问题线索;
(五)信访收到有成案价值的信访件,经领导批示后集
中管理的问题线索;
(六)其他需要集中管理的问题线索。
第十八条
问题线索的收集
(一)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收到的群众信访举报
件,应统一交由纪检室按流程处理。经研究形成问题线索后,
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填写《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登记表》
进行登记。
(二)学校其他职能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应
及时移交纪检室,经审核后,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填写《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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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登记表》进行登记。
(三)其他方式收集到的问题线索,经审核后,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填写《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登记表》进行登
记。
第十九条
集中管理的问题线索,应明确专人进行登记,
填写《线索处置情况台账》,建立问题线索台账。
第二十条
问题线索严格按照中央纪委确定的四类线索
处置方式和相应处置标准进行处置,具体如下:
(一)初步核实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
能性和可查性,拟进行核查的一类线索。初步核实后根据情
况依规做拟立案或其他处置。
(二)谈话函询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情节较轻微,
拟采取谈话询问了解情况的一类线索。包括发函请作情况说
明、学校纪委领导与其谈话、委托所在党委(党总支)主要负
责人与其谈话等工作的线索。
(三)暂存待查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可
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不具备核查条件而暂时存放备
查的一类线索。
(四)予以了结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
开展核查工作的一类线索。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
索之日起 1 个月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实行问题线索集体排查制度。集体排查小
组成员应包括纪检室领导、其他工作人员等三人以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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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问题线索纪委书记参与。问题线索集体排
査
要形成专门意
见,填写《问题线索集体排查登记表》,做好记录和报批,
集体排查小组成员每月进行一次集体排查,对问题线索进行
分析评估。紧急情况下可随时进行集体排查分析。
第二十二条
问题线索集体排查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初步建议。每月 10 日前,将接收、登记的问题
线索进行汇总,并提出初步建议,提交问题线索集体排查小
组评估。
(二)月度分析。每月 15 日前,问题线索集体排查小
组对提出的初步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形成分意见,必要时召
开纪办公室集体排查会进行研究。
(三)汇总审批。及时整理汇总问题线索集体排查小组
的分析意见,报纪委领导审批。
(四)及时上报。排查分析后拟采取的处置方式经纪委
书记审批后,及时上报纪检监察部门。
(五)定期清理。每学期集中清理一次,对反映问题不
具体、可查性不强、领导批示暂存待查的问题线索,经纪委
副书记审核、报纪委书记审批同意后单独保存,保管期为五
年。对已到保管期限,仍没有调查价值的问题线索应定期清
理,并按有关规定报请纪委书记同意予以了结。
第二十三条
纪检室应由专人负责落实经审批的集体排
查意见,及时跟踪督办、建立工作台账。
第二十四条
反映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及干部,以及二级
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干部问题等重要信访线索处置,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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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向学校党委报告的同时,报告省纪委省监委驻省教育厅纪
检监察组。
涉及学校党委委员及其他省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在向学
校党委报告的同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向省纪委省监委或
省纪委省监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报告。
涉及学校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直接向省纪委
省监委报告;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向省纪委省监
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报告。
第六章 办结反馈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事项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
办结;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
超过 30 日。在延长期仍不能办结的,要告知信访人延期理
由。
进入案件调查程序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
査
机关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的时限办结。法律、行政法
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办理拖沓、延误,造成严重
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信访件办结后,可采取发函、电话、口头
通报、电子邮件等形式,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
经纪检室负责人同意之后指定专人以适当方式告知信访人,
告知情况应作好工作记录。
对实名举报的信访件,一般将处理结果以口头或书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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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告知信访人。
(一)反映事实清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
他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对反映问题部分属实的,应向其说明情况;
(三)对明显反映失实的,应向其说明事实真相。
对匿名信访件,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报相关领导同意后,
由承办人员通过适当的形式,在一定的场合,对信访事项进
行通报性反馈,反馈情况应作好工作记录。
对反映不实,且已造成不良影响的信访,纪检室应在一
定范围内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澄清过程和情况应作好工
作记录。
第二十七条
纪检信访件处理完毕后,按照标准化、规
范化管理的要求,依照学校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
材料的整理、归档。严禁将信件及相关材料泄漏或遗失。需
要归档的信访材料包括:信访件的原件和所有附件;领导的
批示;调查报告和有关处理结论;查处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证
据材料;被举报人的说明和检查材料;与信访调查有关的其
他材料,对于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或重复的信访材料,
不得随意处理,要采取妥善保管和监督销毁的方法,以保证
信访材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七章 复查复核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人对调查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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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答复之日起 30 日内请求复查。纪检部门自收到复查请求
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仍然以同一事
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纪检部门不再受理。可建议其向
上级纪检机关请求复核。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处理的;
(二)对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隐匿、遗失、毁损、纂改信访材料,造成严重后
果的;
(四)泄露信访举报材料给被举报人或与其相关人员
的;
(五)在信访办理过程中,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处理
问题的;
(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使应予处理的违纪人员未得
到处理的;
(七)隐匿或夸大了解的情况,不如实向纪检部门负责
人汇报的;
(八)在信访办理过程中,以权谋私、收受他人好处的;
(九)其他应予追究责任的行为 。
第三十一条
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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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
得诬告、陷害他人。 对以举报为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
害他人的,或者制造事端、干扰纪检监察部门正常工作的,
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党纪
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保障机制
第三十二条
在处理信访问题过程中,切实保障信访人
以及被信访人的合法权利。
完善信息公开机制,通过多种形式公开信访举报途径、
受理范围、办理程序及有关党纪、政纪和政策法规;对受理
情况、处理结果等,必要时可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
开。
实名信访件、工作台帐等涉及信访内容的材料应列入密
级妥善存放保管,接待来访要在不泄密的条件下进行。
被检举控告对象是信访工作人员本人、近亲属,与被检
举、控告问题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办理的信
访承办人员,应主动报告领导,申请回避。信访人要求信访
承办人员回避的,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同意回
避的决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检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