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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就业与校企合作办制度摘录--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5-18 12:11:06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第三章 合作条件与内容

    第八条合作条件

(四)协议合作期限不超过五年,其中合作涉及企业接收实习生的,合作期限不低于3年,学校优先考虑与合作绩效良好的企业续约。

第九条 合作类型 

根据合作项目占用学校资产情况分为三类:

(一)A类:占用校内场地的校企合作。

(二)B类:不占用校内场地但涉及资产资金的校企合作。

(三)C类:不占用校内场地且不涉及资产资金内容的校企合作。

第五章  协议签订

第十五条 项目协议签订流程

(一)         承接项目的二级单位拟订项目合作方案,内部论证,党政联席会通过。

(二)         A、B类项目,提交项目立项论证与申请报告。

(三)校企合作办公室审核,涉及到相关职能部门内容的由相应部门负责人(校企合作委员会委员)给出明确意见,若相应部门负责人无法给出明确意见的,可提请校企合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必要时,召开校企合作委员会集体审议。

(四)对A、B类合作项目,由校企合作办公室组织论证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五)双方签订校企合作协议。

第十六条 属于学校规定的经济类重大合同,按照学校经济类重大合同签署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开展过程中,涉及科研与技术服务、培训内容的,须由学校业务相关部门牵头,另外签订专项合作协议,作为项目的附属协议,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八条 对于合作开展生产经营类的项目,由产业集团与企业进行对接洽谈合作事宜;其中进驻学校的项目,协议须有明确的校企合作内容,并与其他校企合作项目同样接受项目绩效评价。

第七章  协议续签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合作项目的续签

协议到期前2个月,校企合作办公室给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学院(部门)、合作方发送到期提醒通知,双方就协议续签和到期终止进行商谈,并在协议到期前15天签订合作协议,续签依据第五章流程进行。

第二十四条 合作项目的终止

(一)对于未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合作的项目,校企合作办公室发送履约通知,拒不执行者,校企合作办公室提交校企合作委员会表决终止合作。

(二)每年对校企合作项目实施年度绩效考核,项目考核不合格的发出黄牌警告,连续两年不合格的项目,须终止合作。凡因一票否决的合作项目,须终止合作。

(三)协议到期前1个月,校企双方没有继续合作意愿,校企合作办公室给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学院(部门)、合作方、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发送项目到期离场通知,相应部门落实合作期间相应费用结算问题,协议到期合作终止。

第八章  项目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每年11月30日前,项目负责人须将项目年度合作开展情况形成绩效报告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提交校企合作办公室。校企合作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合作项目的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占用校内场地或涉及资产资金内容的合作项目绩效评价

(一)项目的绩效评价等级。对照协议履约情况评定项目完成等级: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

(二)评价指标

1.一票否决。凡占用校内场地的合作项目可以接纳学生实训实习而未安排的,不论项目取得任何成果一律定为不合格;凡生产中出现重大事故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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