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仅摘录《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部分内容,而非管理办法的全文。至于有关管理办法的其他条文,即使本文没有摘录,亦必须遵守。
1本办法中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商标权;
(二)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四)学校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的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2我校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用权:
(一)以我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二)校名及校标。
(三)我校的其他服务性标记。
3由我校主持、代表我校意志创作并由我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我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权由我校享有。
4主要利用我校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我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我校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我校享有。
5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派出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派往国内、外其他单位的研究人员),应遵守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及保护规定,不得擅自将学校的知识产权及其它智力劳动成果权无偿让对方单位享有、享用或者双方共有、共用。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其他技术成果,除与接受单位另有协议外,归我校所有或共有。
6我校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调离以及被辞退的人员,在离开我校1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由我校享有或持有。
7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以及职务作品的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8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以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或入股时,应与接受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该知识产权所占全部出资或股份的比例,在所占比例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校名这一重要无形资产的价值。校办产业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在使用学校的知识产权时,具有优先使用权,采取有偿使用原则,应签订实施许可合同或取得经营许可权的分许可合同。
9接受国内、外单位或个人委托进行研究、开发,需订立书面合同明确产权归属,无明确规定时其知识产权归属按委托开发合同执行。
10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证贸易时,需签订实施许可合同。
11凡是我校拥有所有权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学校将其作为科研工作业绩计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评先评优报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