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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院制度摘录--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培训工作管理规定制度摘录

发布时间 2018-05-03 12:16:51

本文仅摘录《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培训工作管理规定》部分内容,而非管理办法的全文。至于有关管理办法的其他条文,即使本文没有摘录,亦必须遵守。

 

1、     学校培训工作管理遵循的原则。统筹管理原则;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原则;教学单位为主体原则;程序规范原则;项目化管理原则。

2、     可开展的社会培训项目类别。社会培训项目;国际化教育与培训项目;考证与技能鉴定项目;考试类项目;师资培训项目;学历教育联合办学项目;公益性培训项目;以及其它培训项目。

3、     培训合作项目协议中的费用分配原则。

1.学校提供办学场地等资源并支付办学费用(含课酬)的,合作方费用分配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40%。

2.学校提供办学场地等资源、办学费用(含课酬)由合作方支付的,合作方费用分配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55%。

3.学校与合作方共同提供办学场地或学校不提供办学场地等资源、办学费用(含课酬)由合作方支付的,合作方费用分配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60%。

4.特殊合作项目的分配比例,视具体情况报业务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4、项目立项与协议签订程序。

1.培训项目立项。项目立项使用《非预算项目经济业务立项审批表》,应附有《项目立项申请书》(附项目说明、合作单位介绍、合作单位营业执照、预计收费标准及成本与效益预测分析等相关材料),如涉及考证的,须附资格证书的样板及收费许可。经继续教育学院、财务处审核,相关校领导审批后项目方能正式立项。由二级单位独立举办的非合作培训项目或非委托培训项目,申请项目立项后则可进行项目运行。

2.培训协议初审。项目立项后,主办单位与合作单位或客户单位洽谈具体协议内容,取得基本一致意见后使用《培训类协议送审表》,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即完成培训协议初审程序。

3. 培训协议终审与签订。培训协议初审后,使用《经济合同审批表》,附审批通过的《培训协议》和《非预算项目经济业务立项审批表》(无该表的项目,需提供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纪要或有关立项文件),经继续教育学院、财务处、审计处、财务分管校领导、相关校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学校合同公章与相关单位签订培训协议。

5培训项目管理流程。制定《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申请开班、招生材料审批、培训收费审批、学员住宿审批、培训场地安排、发放培训证书、项目验收备案以及项目费用结算。

6培训费用收入分配比例。

1.培训类项目

(1)独立举办的培训项目。按培训收入总额分配:学校占30%、主办单位占70%。

(2)合作举办的培训项目:原则上由学校收费,按支付给合作单位费用后的余额进行分配:学校占25%、主办单位占75%;若由合作单位收费,则按转入学校的实际收入进行分配:学校占35%,主办单位占65%。

(3)对培训成本确实较高的项目,经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可适当下调学校的分配占比,下调幅度不超过5%,下调比例的项目运行后,如效益较好,经核实后可将学校分配占比调回原比例。

7、培训费用支出管理。

1.学校收取的管理费,主要用于税金、场地、设施、水电等消耗的补偿,并按项目收入总额支出以下费用:招生广告费2%,继续教育学院及财务处管理费各1%,项目引进奖励3%、全校培训创收奖励基金3%等;考试考证及技能鉴定类项目仅需提取总额1%的财务处管理费及全校培训创收3%奖励基金。

2.主办单位收入的70%属人员经费,用于讲课费、专家费、劳务费、加班费等人员费用开支;其余30%为项目办学费用。

3.财务处在主办单位名下设立创收奖励基金和业务发展基金专项。项目结算后的人员经费结余部分划至创收奖励基金账目,办学费用的结余部分划至业务发展基金账目,进行专项管理。创收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对本单位工作有贡献的人员或补充人员经费,业务发展基金可用于本单位业务发展所需的交通费、接待费、人员培训费、差旅费、广告费、设备购置费,以及用于补充教学、办公经费,其中接待用餐费支出不得超过发展基金的30%。产业集团主办的培训项目不适用本条款,其作为主办单位的培训项目结余资金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按程序另行确定结余资金的用途。

8酬金标准

1. 讲课费(校外人员的课酬为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其余为一般人员,一般人员讲课费用每学时不得超过300元;助教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1/3。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合班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2.校外专家有职务无职称的,按以下课酬标准:大型企业负责人对应教授级,部门负责人对应副教授级;中小型企业的负责人对应副教授级。其他聘请的授课人员对应一般人员级别。

3.经继续教育学院领导批准,以下两种情况,可适当提高授课老师的课酬标准:

(1)因课程专业性强、难以聘请校外专家的项目;

(2)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

4.因培训课程需要聘请其他培训讲师或专家的,可与其签定授课协议,课酬按协议支付。

5.授课教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按照(财行【2016】540号)文执行。

6.加班费、劳务费标准。校内行政及教辅人员利用节假日、寒暑假等非常规工作时间参与培训工作的,学校专任教师参与非授课培训工作以及聘请的校外人员参与培训工作的,可按以下标准范围内发放加班费或劳务费:

(1)加班费及劳务费标准。正高职称、校级领导:不超过1000元/天;副高职称、二级单位负责人:不超过800元/天;一般人员:不超过600元/天;勤务人员:不超过400元/天。

(2)班主任酬金标准。常规上班时间承担班主任工作的,班主任的酬金标准不超过一般人员加班费标准的30%;非常规工作时间承担班主任工作的,班主任酬金标准不超过一般人员加班费标准的50%。培训天数含报到和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超过1天。原则上一人同时段担任班主任的培训班不得超过两个。

(3)监考费标准。按一场考试需时90分钟计算,监考费不超过300元;考试时间每增加或减少30分钟,监考费标准相应上调50元或下调50元。考务工作人员酬金标准不得超过监考费实际标准的2倍。

(4)学生勤工俭学酬金。学生勤工俭学酬金按每小时18.5元的标准发放。

9培训项目的验收备案。

1.创收性培训项目:培训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主办单位须向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提交《培训项目验收备案表》及以下佐证材料办理项目验收备案手续:日程安排表或课程表;‚学员名单及身份证号码;ƒ教材清单;„学员照片和授课现场照片;…学员评价信息反馈数据分析;†考试或考核结果;‡师资材料;ˆ授课课件。《培训项目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验收备案后分别由继续教育学院、财务处和主办单位存档。

2.公益性培训项目:培训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主办单位须向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提交《培训项目验收备案表》及以下佐证材料办理项目验收备案手续:课程表;‚学员名单及身份证号码;ƒ学员照片和授课现场照片;„授课课件。《培训项目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验收备案后分别由继续教育学院和主办单位存档。

10激励及奖惩措施

1.项目引进奖励

(1)学校在有项目引进单位的培训项目中,提取该项目学校所得部分总额的3%作为项目引进的奖励基金,该奖励部分从学校管理费中支出。设立由继续教育学院管理的“创收项目引进奖励专项”。

(2)项目引进可以是团队也可以是个人,主办单位在项目立项申请时应予明确并对真实性负责,以作为奖励依据。学校的校级领导、继续教育学院正副职不参与项目引进奖励;二级单位正副职引进的由本单位主办的项目,其不参与项目引进奖励。

(3)项目完成并结算后,由主办单位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奖励,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后按财务程序予以发放;属单位引进的,奖金则划至该单位奖励基金;属个人引进的,奖金发给个人。

(4)持续开展的项目,每年结算一次引进奖励,奖励次数累计不超过三次。

2.主办单位人员培训创收奖励。主办单位人员培训创收奖励是指二级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直接开展培训业务部门人员的培训创收奖励,在主办单位奖励基金中开支。由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班子讨论确定奖励方案,并按相关财务程序进行发放。

3.学校培训创收奖励基金

(1)学校从每个培训项目中提取所得部分总额的3%作为学校培训创收奖励基金,该奖励部分从学校管理费中支出,用于对二级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产业集团等以外的不直接参与培训业务的二级单位人员进行奖励。

(2)学校设置“培训创收奖励基金专项”,由人事处统筹管理;基金每年度由人事处核定参与分配的人员,会同财务处、继续教育学院等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分配方案,按程序进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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