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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监察处制度摘录---《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8-03-29 17:35:30

本文仅摘录《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部分条例,而非管理办法的全文。至于有关管理办法的其它条文,即使本文没有摘录,亦必须遵守。

1、学生认为学校及二级学院所作的处分、处理错误或者不当,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受理学生的申诉、作出申诉复查决定,适用本规定。

2、受案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依照本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1)对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的决定不服的;

(2)对学校的退学处理不服的;

(3)对学校及二级学院所作的处分决定不服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起申诉的其他事项。

3、学生认为学校或二级学院所作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自该处理或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

4、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应当自学生申诉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学生申诉书副本转送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二级学院或者代表学校草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职能部门。有关二级学院或职能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辩书,并提交当初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有关二级学院或职能部门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审理程序的进行。

5、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逾期不作复查决定的,申诉人可以自学生申诉委员会复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向省教育厅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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