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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办公室制度摘录--校内巡查工作暂行办法摘录

发布时间 2018-04-09 11:50:35

本文仅摘录《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巡查工作暂行办法摘录》部分条例,而非暂行办法的全文。至于有关暂行办法的其它条文,即使本文没有摘录,亦必须遵守。

1.巡查工作对象为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巡查工作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如无特殊情况,被巡查的部门原则上3年内不再巡查。

2.巡查工作小组由3-5人组成,设组长1名,组长从现职或已离开领导岗位的干部中选派,由领导小组提名并报学校党委决定;工作人员从有关部门的现职干部中选派,工作人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学校党委批准。

3.在不影响被巡查部门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巡查工作小组在一个单位的巡查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为5个工作日。

4.被巡查单位应自收到巡查工作小组反馈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送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且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3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整改工作由纪检监察处督办,巡查结果纳入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领导干部年终考核及任用。

5.巡查工作小组应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材料交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归档。

6.巡查工作小组应认真落实学校有关规定,不得接受被巡查部门的宴请和礼品,不得向被巡查单位提出任何个人要求,不得利用巡查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主动接受全校教职工和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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