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仅摘录《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部分条例,而非管理办法的全文。至于有关管理办法的其它条文,即使本文没有摘录,亦必须遵守。
1、 第九条 学生的学籍注册工作统一由学生学籍管理部门(教务处)负责。学生因出国(如属于国际交换生,按休学处理)、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发生学籍变动,教务处应及时将这类学籍异动情况提交给财务处做相应处理。
2、 第十条 招生就业办作为学生生招生、就业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新生录取名册,协助财务处办理新生银行账号开户;。学生处学生作为学生思想教育和学生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二、三年级学生银行卡变更,扣费工作;办理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学生生源地贷款、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审定等工作;提供学生住宿情况资料;提供入伍生和贷款生信息。
3、 第十一条 各系(院)为学生欠费催缴责任部门。各系(院)要加强对学生进行依法缴费教育和诚信教育,督促学生依法、及时、足额地缴纳学杂费。
4、 第十二条 学生可以通过银行代扣代缴,银联卡POS机刷卡和网上缴费平台缴费三种方式缴纳学费。
5、 第十三条 学生应按照财务处学费缴纳办法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学杂费。原则上,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财务处的要求通过银行划转方式缴费。如确需要使用有银联标志的其他银行卡或信用卡进行刷卡缴费,请于开学后到大学生社区服务中心刷卡缴费。如因特殊原因不能足额缴存学杂费,学校也可以进行银行卡余额扣款方式统一扣费,请这部分同学在向所在院系申请缓交后,直接将缴纳的部分学费存入建设银行卡,无需到大学生服务中心刷卡交费。为方便欠费学生缴费,财务处设定统一划转日(暂定每月20日,节假日顺延)进行银行卡批量扣费,欠费同学将学费存入本人缴费账号内即可。
6、 第十五条 学生要妥善保存本人缴费凭证(学费收据)以便日后核查。因保管不善而遗失或毁损缴费凭证,由本人负责,财务处不予补办。
7、 第二十条 学生的《缓缴学费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批准后,系(院)、学生处和学生本人各执一份;《缓缴学杂费汇总表》一式四份,经批准后,系(院)、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各执一份。
8、 第二十五条 获得各种奖助学金或社会资助的学生,若有欠费,应首先用于清缴所欠学费,各系(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协助办理代缴手续。
9、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各系(院)学杂费的收缴按如下办法实行考核与奖惩:
(一)新学年开学四周内,本系(院)学生本学年缴费率达到90%(含90%)以上(不含已办理缓减、免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学校奖励实收金额超出比例的1%;
(二)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本系(院)本学年缴费率(不含已办理缓减、免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未达到95%,扣减该系(院)下年度5%教学经费;未达到90%,则扣减该系(院)10%教学经费。该学年第二学期开学二周内缴费率达到95%,则返还所扣经费,否则不再返还,并且冻结创收留成的开支,直至达到缴费标准。
(三)每学年6月30日,学费催缴结果作为系部考核一项重要指标进行考核,考核标准根据上年学费缴交情况确定。
(四)学校奖励资金的用途由系(院)自行决定,既可作为学费催缴经费,也可作为责任人员的奖金发放至个人。学校不另行拨付催缴工作经费。个人所得奖金须按规定由个人缴纳所得税。
10、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学杂费收缴的直接责任人即班主任实行考核,按如下办法实施奖惩:
(一) 奖励条件:经过班主任的催缴工作,本学年结束时班级缴费率到达到99%(含99%)以上;且本班学生缴费率有大幅度提升。
按班级缴费率增长额从高到低排列,一等奖10名,奖励800元/人;二等奖20名,奖励500元/人;三等奖30名,奖励300元/人。
(二) 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班主任予以扣发3个月班主任酬金的惩罚:学年末,班级学生,缴费率低于95%;且缴费率排名在全校各班最后50名。
11、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追缴学费奖励:为加大各系(院)对毕业学生欠费的追缴力度,尽快收回学费,对毕业生欠费追缴工作实行奖励。经各系(院)催缴的,学生毕业次年后的缴费,由院系和学校按催收到账总额1:9的比例于年末统计,进行分配。各系(院)所得部分的30%用于学生经费,70%用于补充系部教学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