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仅摘录《关于教职工担任校外专家审批(备案)的暂行办法》部分条例,而非办法的全文。至于有关办法的其它条文,即使本文没有摘录,亦必须遵守。
1、教职工外出担任校外专家,含外单位讲座、授课、指导校外人员、担任校外评审专家等,除学校组织人事部门指派外,均须事先填写《教职工担任校外专家备案登记表》并附上邀请函或其他证明材料,按程序报批(备案)。
2、部门正职担任校外专家的,由部门分管校领导,校长或党委书记审批,党委组织部及人事处备案。
3、部门副职及其他人员(含教师)担任校外专家,由部门正职审批,2天及以上的须加分管校领导审批意见,人事处备案。
4、对未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外出担任专家的教职工,按学校考勤管理等有关规定处理。
5、担任校外专家不能影响学校的教学、科研、日常管理等工作,参加前必须安排好日常工作、教学任务,履行请假调课手续等。
6、担任校外专家期间所发生的纠纷及造成的不良影响等一律由本人承担。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