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制度摘录

党委办公室制度摘录---中层干部在经营性经济实体兼职的暂行管理办法摘录

发布时间 2018-03-29 17:25:27

本文仅摘录《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中层干部在经营性经济实体兼职的暂行管理办法》部分条例,而非管理办法的全文。至于有关管理办法的其它条文,即使本文没有摘录,亦必须遵守。

1.本办法所指中层干部包括我校行政管理部门、系(院)和学校直属部门的党政正、副职领导干部。

2.本办法所指兼职,是指在各类经营性经济实体中兼任的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含独立董事)和名誉荣誉职务(不含学术职务)。兼职报酬包括兼职单位给予的工资、董事会酬金、咨询费、业务费、奖金、津贴以及兼职单位送给的股权、红利等。

3.中层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营性经济实体兼职。确实因工作需要经学校派出或受聘在学校以外经营性经济实体兼职,或在学校所属产业(企业)、参股或控股公司、经营性单位兼职的,必须从严控制,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审批程序报批,经审批同意,方可兼职。

4.中层干部以本人科技成果转化的形式在经营性经济实体入股并兼任职务,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审批程序报批。其持股情况的变化和收入,应按规定作为个人重大事项向组织报告。

5.经批准在学校所属产业(企业)、集团兼职的中层干部一律不准领取任何兼职报酬。

6.中层干部凡未经批准在经营性经济实体兼职或者将兼职单位给予的报酬据为己有,以及在兼职单位报销与兼职业务无关的费用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纪律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