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仅摘录《办公用房管理办法》部分条例,而非管理办法的全文。至于有关管理办法的其它条文,即使本文没有摘录,亦必须遵守。
1、统一调配。校长办公室负责核定各单位办公用房定额配置面积,统一调配、调剂、调换办公用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出租、转借、调换办公用房。
2、集约使用。学校配置一定数量的公共会议室、接待室以及办事大厅,统一调配使用,不占各单位定额面积。
3、各单位办公用房空间调整由校长办公室会同党委办公室和监察处等职能部门完成。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要按照“调新交旧”原则,在搬入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必须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校长办公室。
4、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安排使用学校统一配置的办公用房,不得擅自借用、占用教学科研用房,不得占用办公楼内的公共空间,不得将杂物堆放在楼道内。
5、学校对各单位办公用房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的变化随时核定定额面积,对闲置不用或利用率偏低的用房将予以收回并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