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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监察处制度摘录---《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3-29 17:33:48

本文仅摘录《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部分条例,而非管理办法的全文。至于有关管理办法的其它条文,即使本文没有摘录,亦必须遵守。

1、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领导干部。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应履行的法定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或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

 2、问责方式:“三书”预警告诫、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决定免职。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3、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含良好)和评选先进的资格。停职检查的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停职检查期满后,是否恢复履行职务,由学校党委、行政决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4、调查核实。学校成立问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理领导干部因工作失误、失职等而被问责的事项。调查工作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形成调查报告,必要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调查报告包括被问责人的基本情况、问责事实、问责依据、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同时附相关的证据及其他有关材料。

5、被问责的责任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问责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复核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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